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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办法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沪昆湘综〔2009〕13号
关于印发《沪昆铁路客运专线
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党支部):
现将《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铁道部令〔2003〕10号)、《关于在全路开展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保密发〔2009〕4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管理要求,为加强公司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使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安全可靠、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公司机要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机要保密委员会在广铁集团公司党委和公司领导下负责管理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是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牵头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督保密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上级下发的文件,制定本单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研究本单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情况,指导、协调、检查安全保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保密范围包括:
(一)国家下发到公司的机要文件、内部资料;
(二)行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综合计划;
(三)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有关统计数字;
(四)项目建设、科技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技术,重要论证材料、关键技术标准,施工、设计及生产图纸,重要的研制、生产手段,试验、测试的关键数据及其有关的具体实施计划,计划、合同、财务、预算、统计、招标、承发包、物资、设备、技术装备等具有重要涉密内容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五)其他泄露后容易损害国家、行业或企业利益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章机要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综合部归口负责机要文件(包括电报)的管理工作。
机要文件所涉及的绝密或机密级文件、物件,其管理工作要确保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六条机要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机要交通工作条例》和《关于收发文件机关与机要交通部门交接党和国家核心秘密文件手续的规定》。
第七条机要人员要对机要文件亲自接收、封发、接送、经转、开拆、投递、保管,不得交给非机要工作人员代理。
第八条有关领导和部门在阅办过程中,对机要文件要妥善保管,不许擅自复印,不许摘录到非密管理的工作笔记本中。
第九条密码电报是经密码加密保护的公文。
密码电报的取送、管理、回收和借阅要严格遵守中办密码电报管理规定和部办公厅《铁路密码电报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密码电报取回后应立即登记编号,再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阅办,并按相同密级机要文件妥为管理。
不许擅自复印,不许摘录到非密管理的工作笔记本中,不许将密码电报原文或报内涉密内容以明文传发。
第十条机要文件与密码电报每季度清查一次,年终清理按规定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第三章行政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相关秘密文件、信息,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有关的财务信息,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能够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事关企业发展。
涉密部门要指定专人作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取送、管理、回收、归档和借阅工作,不能多头管理,不许擅自复印。
第十二条在保密期限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行政秘密透漏给非涉密人员,不得提供给公司外其他单位。
第四章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科技保密工作应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对外,必须保守核心秘密;对内,应提倡科技交流,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属于企业科技秘密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其他企业没有,或属保密的技术关键、传统工艺技术及价值重大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合同及引进技术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事项;
(五)国家、铁道部规定需要保密的有关项目技术资料和试验数据;
(六)企业承担的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等科研任务中有关保密的部分及相应的科技成果;
(七)其他事关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资料、数据等。
第十五条科技保密项目(资料)秘密等级的划分,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对于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资料,公司内部要确定保密范围,其使用要严格遵守公司内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科技保密项目具有时间性,凡已经不保密或不先进的要及时解除或降低密级。
科研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升密。
第十八条每年年初公司应公布加密、升密、降密、解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科技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由综合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提出。
同时,综合部负责制定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送往国外的论文、论文摘要、讲稿资料、样品等,必须事先送综合部提出审核意见,再提交公司办理出境手续。
如涉及尚未公开对外的内容,应由作者所在部门注明涉及秘密的部分和审查意见,报公司审批(重要内容还须报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将论文或资料送往国外。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将正在进行或即将完成的科研项目作为个人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的项目。
如确有必要携出国外研究或合作研究的,须经公司审批;属部保密项目须报部审批;属国家保密项目,须报国家科技部批准。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有员工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互联网、录像和展览等形式,宣传报道保密的内容;
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企业秘密;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不准擅自接待外宾、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公开发表有关企业秘密的文章、著作和演讲;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件传递涉密文件和资料;
不准在非保密的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涉密事项。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需报公司及相应保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科技保密项目的归档工作,应按公司相应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其绝密及机密级项目的技术档案,仅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项目的技术档案可供需要的单位及个人使用。
保密资料、档案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不得复制,确系需要者,应用毕交回,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涉密员工应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保密协议应明确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泄密的,将视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密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招投标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3.通信保密管理规定
4.涉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5.计算机及局域网管理规定
附件1
密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严格遵守上级机关颁布的关于密件管理工作的法规。
第二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归口负责密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本单位密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存放密件的保密室(办公室)、库房等应当安装配置安全、可靠的办公设施,确保密件的安全。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管理密件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对造成泄密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章密件的收发
第七条上级机关发来的密件、刊物、资料,除注有“亲启”宇样外,一律由机要人员拆封。
第八条公司收到密件应对照密件清单(发文通知单)核对发文字号、件数,如有不符,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第九条对上级机关发来的密件,要及时逐件分类登记,由综合部保密专职人员送有关领导阅批或有关部门承办。
第十条各部门对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密件、刊物、资料等都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第三章密件的传阅
第十一条密件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及时传阅,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知悉范围。
第十二条传阅密件应当专夹传送,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及传阅时间。
第十三条传阅密件必须由机要保密人员直接呈送阅件人,阅件者之间不得横传,不得擅自留存密件。
第十四条阅读密件,要在阅件室或办公室进行,阅件后必须签字,不准摘抄文件内容,不得将密件带至住宅、医院、公共场所或其它不适宜的地方。
第十五条传达密件内容时,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录像、不准公开报导的,传达者(或主持人)应当事先申明。
第四章密件的借阅
第十六条密件一般不外借,确属工作需要借用的,需经文件管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随意扩大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借阅文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逐项填写借阅登记薄。
第十八条借出的密件要定期催还,七日内未还的,应当通知催退。
第十九条收回密件时,应当面清点、销号、收件经办人签名并注明退还时间。
第五章密件的复制、汇编、递送
第二十条密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批准复制的密件,要办理登记手续,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需要在外单位复制、打印密件,必须委托保密工作部门指定单位印制。
、
第二十二条密件的选编、汇编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放范围,其密级应按文内最高密级确定。
第二十三条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管理规定使用、保管。
第二十四条发往外地的密件、资料不能通过普通邮政邮寄。
公司外发密件统一交综合部根据密件传递规定办理。
第六章密件的清退、立卷、销毁
第二十五条凡列入清退范围的密件、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间退综合部,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留存或销毁。
第二十六条“三密”文件应坚持平时核对,季度自查,半年检查,年终清退制度。
在自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查找,并报告保密领导小组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需留存备查的三密文件,由综合部按密件的立卷、归档要求及时立卷,定期归档。
第二十八条销毁密件、刊物和资料,必须填写“销毁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以上护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文件销毁点进行监销。
第二十九条干部工作调动和退离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密件、刊物、资料,全部清退。
清退时,要清点、造册、核对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章会议密件的管理
第三十条会议期间分发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清点、签收手续。
会议结束时,应当对会场及会议用房进行检查,防止遗漏密件。
凡注明“会后收回”的密件应当在会议结束时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一条领导同志出席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密件、内部资料,应按会议文件目录及时如数移交综合部,按密件要求管理。
第三十二条会议密件的传达和阅读范围,由会议举办单位规定,与会单位应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外出携带密件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密件外出时,必须经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密件。
第三十四条携带密件应当采取有效保密安全措施,做到文件不离人。
第三十五条携带密件外出,不得出入无关场所。
第九章密件出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严禁向境外邮寄密件。
第三十七条携带密件出境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章泄密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发生泄密事件当事人或本部门要主动向主管保密部门报告,并填写<泄密案件报告表)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泄密事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要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2
招投标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招标、投标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招、投标保密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招标、投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主要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同时负责招标、投标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本招标、投标保密工作规定,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有关工程、科研、设计、监理,物资采购招标等的保密工作。
凡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情况和铁道部批准前的评标结果为机密级。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由计划财务部组织编制或委托专门咨询单位编制,受委托单位要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招标文件正式形成前的各次标书稿由专人负责保管或销毁。
招标文件印刷后,由组织招标的单位指定专人接收,在规定的日期发售或发放;开标后也要专人专管,做好保密。
第七条有保密要求的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未中标单位归还,不要求归还的请投标单位负责保密,不得遗失、复制、转让。
第八条对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如不予退回的应送计划财务部归口负责保管或销毁,不得随意外借或丢失。
第九条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副本分送工程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其余部分归口到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十条评标、议标要成立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对参加评标、议标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评标地点要采取保密防范措施。
凡违反保密工作纪律人员,不准参加评标、议标工作,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议标工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联系有关评标、议标事宜。
第十三条评标、议标工作人员不准向投标单位人员或未参加评标的人员泄露评标、议标、定标内容,不准徇私舞弊,不准接受吃请、娱乐活动,不准帮助投标人说情。
第十四条聘请外单位的专家只以个人身份参加招标评标工作,直接对公司负责,无义务向本单位汇报有关评标情况。
第十五条评标工作的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资料、评标会议记录本、工作笔记本及有关文件,设定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分发、使用、收回管理,评标工作完成,评标文件、资料清收同时完成。
第十六条评标后,对规定归档留存文件,专人负责保管,多余文件、复印件、涉密手稿、打印件、校对稿等不准出卖和随意堆放,必须经评标领导小组批准,统一组织销毁。
第十七条评标、议标情况,未经评标工作组和公司及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记者采访和对外宣传报导。
第十八条各部门如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而造成损失的,将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一定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3
通信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通信安全,确保工程建设中通信保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拥有传真机和电传机、自动直拨电话,无线电台(包括无线电话、对讲机)和计算机数据通信设备的部门应指定专人操作管理,并加强安全保密教育。
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台要建立审批、收发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信中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谈论工程涉及的保密事项。
第四条严禁利用普通的传真机、电传机和计算机等通信设备在没有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传送国家及工程建设中的秘密文件、资料、数据。
第五条综合部负责公司密码电报收发、传递、归档销毁或清退的统一管理,严禁国际国内来往传真、电传、电报密电明复,密明混用。
第六条不准利用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或工程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物品。
凡需邮寄属于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物品,必须由综合管理部通过机要渠道办理交寄手续。
第七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数据一律不准到邮电和社会上传真、电传、电报营业点传发。
第八条使用无线电话筒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的范围和场合。
严禁保密会议、内部会议使用无线电话筒录音或以无线电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传达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和讲话。
第九条对通信安全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者,要按照《保密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加强对要害部门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通信工作人员要学习有关保密法规,树立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不得监听、窃听通话内容,对偶尔触及秘密内容不得记录谈论,更不准外传,如有泄密,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4
涉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涉外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由综合部归口管理涉外保密工作。
第三条综合部负责制订及修改涉外保密工作规定,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负责对涉外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对出国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向外籍人员宣布我国保密法规,并监督其遵守我国保密法规。
第四条公司涉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外事纪律,以及公司的有关涉外保密规定;在外事活动中应忠于职守,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发现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失、泄密现象,应立即制止或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部和公司保密委员会。
第二章外事接待工作及函件保密规定
第五条凡国(境)外来访或进行交流,综合部负责事前接洽及制定接待计划。
第六条 涉外活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对来公司访问者,应在了解其目的、任务、要求以及身份、政治态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接待计划,凡不允许参观的项目和部位,应设法避开或采取相应的保密防范措施。
第七条 参加座谈、洽谈以及接待工作的涉外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作好保密工作。
未经批准,不得将载有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物品带入外事场合。
与外宾交流时,既要热情友好、实事求是,又要内外有别、保守秘密。
不得在外事场所谈论国家机密事项和只供内部掌握的原则、对策以及与合作交流无关的话题。
第八条 向外宾介绍情况需事先明确主讲人并做好准备(包括必要的文字准备),经负责主谈的领导或保密领导小组同意后再进行介绍。
第九条 综合部要及时整理、修订对外经济、技术、设备、物资等方面合作的统一口径。
在与外方交流座谈中,我方人员介绍情况或回答问题,不要超出统一口径,自行发挥,对新问题没有把握、不清楚,一时难以准确回答或与讨论和座谈主题无关的内容,不要随意答复。
第十条 允许外宾参观的,原则上允许外宾拍照;不准拍照的,原则上不安排参观。
对某些工程项目、科技成果和试验场地等,可以参观而不允许拍照的,应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文说明,并事先通知外宾。
第十一条 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公司工作,办公、食宿、交通应做到内外有别,不得交叉混杂,要做好国(境)外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外企、国(境)外寄给个人或公司公司的函件,统一由综合部负责拆封、登记,按领导要求分发;凡外方邀请参加的各种会议、技术交流、庆典等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报告程序,由公司统一组织和安排,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出席。
第三章对外合作及经贸业务中提供资料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人员与国(境)外通讯交流,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有关工程技术、经济、设备、物资等资料、图纸及有关数据、经贸业务需保密的事项,任何人不准私自向国(境)外公司(单位)、个人提供或邮寄、传真。
第十四条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对方通过正当途径要求公司提供资料时,综合部依照“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和下列条件予以审查:
1、我国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所允许的;
2、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
3、经贸或合作项目所必需的;
4、对方具有信誉和保密承诺的。
第十五条对国(境)外提供资料的基本程序:
1、根据对外合作、经贸项目的实际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可提供的资料,准备齐全,并根据有关规定标出保密密级;
2、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顺序进行保密审查;
3、经审查属于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够作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科技、经济合作项目实际需要并不再属于秘密的资料,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作技术处理;
4、经批准提供的资料,由综合部统一提交对方,各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提供,综合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外方承担保密义务;
5、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对外提供资料的批准手续后应将批件送公司保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向国{境}外提供资料的审批权限
向国(境)外提供资料、数据、图纸、照片、录像、表册、物品等应当以有关专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并符合协议、合同或外事约定的范围。
1、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须由综合部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核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2、机密级及秘密级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保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综合部初审,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核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3、内部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保密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公司审批;
4、测绘资料的提供,按国发[1993]192号文件规定办理;水文资料的提供,按水利部水文[1990]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应国际学术会议征文要求,公司人员提交学术性论文,应首先由本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然后由综合部审核,必要时报主管领导审批,再到公司保密委员会备案并办理《出境许可证》,由综合部归口负责或邮寄,任何个人不得直接提供。
第十八条未经审批,涉外人员不得随意向第三国和第三方扩散公司与有关国家及有关公司(单位)合作及经贸的合同及成果。
第四章出国(境)人员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人员出国(境)前,由综合部负责进行保密教育,组织学习出国人员保密知识。
第二十条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回国后应及时、主动向公司分管保密工作领导报告出访情况、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情况。
第二十一条凡公司人员出国(境)学习、工作、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探亲等不得擅自携带文件、内部资料、图纸、照片、录像、工作证、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等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非带不可,属国家秘密级以上的,按向国(境)外提供资料的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办理《出境许可证》,属内部资料的,经审查后,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出具《证明表》。
第二十二条护照是国家发给每位出国人员的重要身份证件,其发放、收缴和管理按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上述规定,将视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5
计算机及局域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计算机及局域网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及局域网在建设管理和日常办公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铁道部《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铁道部令〔200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计算机设备归口综合部统一管理,综合部内明确一名责任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计算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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