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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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最低。
考点较少,分值一般不会超过10分。
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主要考点为:
国家预算的构成、预算管理职权划分和预算组织程序,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当事人及方式。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收缴与财政支出支付方式与程序。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经济任务,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反映。
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
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
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
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
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表4-1国家预算的构成
分类标准
分类
构成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分
中央预算
(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2)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预算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构成。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分
总预算
(1)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
(2)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3)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
(4)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
(1)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
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3)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其内涵包括:
①财政预算以部门编制预算作为起点;
②国家预算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
③“部门”本身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限定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为预算部门。
(4)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①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
②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
③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
④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表4-2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l)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各级人大、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职权的区别。
此处容易考多选题或者单选题。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重点提示】注意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1.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重点提示】注意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不是批准,此处容易考判断题。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
《预算法》规定: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表4-3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表4-4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由于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预算法》对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备案是指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预算备案是与预算审批密切相关的一个制度。
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为了确保预算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重点提示】注意预算的审批、备案和批复是不同的概念。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
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预算的调整
1.概念。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预算调整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政府或者部门都不得擅自变动预算。
【重点提示】注意预算调整只包括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增加债务的部分变更。
2.预算调整的审批。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重点提示】注意除了乡镇之外,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预算调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4)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5)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六、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它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重点提示】注意除了乡镇之外,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决算方案必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切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财政部颁布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
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重点提示】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但是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的内容。
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2.公开的标准。
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3.公开的途径。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1.竞争性原则,就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以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
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2.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做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实行统一集中的政府采购使采购规模得到扩大,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买方市场。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并建立对供应商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些都使得政府采购主体能够以较低廉的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从而起到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二)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
政府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调整采购规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采购规则等方式来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三)活跃市场经济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并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订单。
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又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
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政府采购有助于供应商迈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早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四)推进反腐倡廉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可以从两方面推进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
首先,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者之间在各自内在利益驱动下所形成的内在相互监督机制,可以促进反腐倡廉;其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一套外在的监督机制,如法律监督、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等,这些监督都最大限度地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尽可能避免****现象的发生。
(五)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是世界各国为保护民族产业所普遍采用的有效手段。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除极少数法定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国货优先原则,即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重点提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重点提示】分散采购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1.概念。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者。
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的权利。
主要包括:
(l)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例如,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7)其他合法权利。
3.采购人的义务。
主要包括: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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