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docx
- 文档编号:9182804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78KB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docx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
实施细则
第1章总则
第2章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深圳市关于全面疏导从源头遏制违法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等查违“1+2”文件,妥善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难点问题,加快存量违建的消化过程,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查违工作实际,针对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华区已作出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没收执行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作出没收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处理原则)违法建筑没收执行和处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科学管理、分步处置、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领导)成立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领导并统筹协调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对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研究决策,落实主体管辖责任。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查违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查违办)、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龙华消防大队、区发展和改革局、龙华供电局、深水龙华水务公司、观湖街道办、民治街道办、龙华街道办、大浪街道办、福城街道办、观澜街道办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查违办)。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负责组织召集,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汇报,协调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对执行和处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
负责接收没收违法建筑,对没收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牵头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置方案或意见进行没收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对没收违法建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查违办):
统筹开展没收违法建筑台账梳理工作,牵头落实违法建筑没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拒不履没收处罚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没收违法建筑确保控停,做好没收后“二次违建”行为的巡查防控工作。
(三)区人民法院:
负责依法对已作出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裁定执行工作,填报、签署相关文书,依照规定办理相关违法建筑移交手续。
(四)区住房和建设局:
负责组织街道落实没收违法建筑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对已没收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消防审批工作;统筹住房保障、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等单位根据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指引,研究考虑将没收违法建筑用于拓宽产业配套用房、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
(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接收后的产业类违法建筑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等指导性意见。
(六)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
负责统筹完成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征收整备工作,综合研究运用征收、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方式解决土地遗留问题等工作。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
负责对土地权属、性质、用途、现状、规划信息进行核查;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街道办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综合研究运用出让方式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协助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完善没收后违法建筑的规划手续等相关后续处置工作。
(八)龙华消防大队:
负责落实没收违法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九)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做好已没收违法建筑后续处置工作中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工作。
(十)龙华供电局:
负责协助开展已没收违法建筑的停止供电、恢复供电等工作;对已没收违法建筑后续管理、使用配合办理供电手续工作。
(十一)深水龙华水务公司:
负责协助开展已没收违法建筑的停止供水、恢复供水等工作;对已没收违法建筑后续管理、使用配合办理供水手续工作。
(十二)各街道办:
统计没收违法建筑的类型、当事人主体身份、违法建筑现状等信息,建立没收违法建筑台账;按照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配合落实、推进违法建筑没收执行工作,在区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没收违法建筑接收单位做好整治工作,与区财政局做好工作交接;研究推进未征转地遗留问题处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未按批准条件使用国有土地收回和社区土地入市等工作。
(十三)区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没收执行程序
第七条(限期腾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包括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和街道执法队,下同)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明确当事人腾空违法建筑的期限。
第八条(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自觉履行没收处罚决定腾空建筑物的,在当事人腾空建筑物后,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填写《没收财物移交书》及《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移交清单》(载明当事人名称、建筑物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内容),制作腾空后的现场勘察照片和视频资料。
《没收财物移交书》及《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区财政局(接收单位)及当事人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
区财政局签署前述文书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本款规定的文书、照片和视频等资料,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做好接收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已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筑可采取张贴封条、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处罚决定、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强制执行准备)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人民法院填写《执行标的物移交书》。
强制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牵头指导执行,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为主、财政和所在街道办配合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履行各自的职责,在没收执行过程中互相协作。
第十一条(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工作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执行,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笔录中进行注明。
对于涉及室内未搬迁的物品,可由现场工作人员代为搬迁,并交予当事人。
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人民法院、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执行记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收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强制执行笔录。
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2)
(3)被强制没收建筑物的名称、地点;
(4)
(5)强制执行时间、过程及结果;
(6)
(7)搬迁物品的统计;
(8)
(9)强制执行人员、见证人员签名;
(10)
(11)执行笔录制作时间。
(12)
第十三条(签署移交文书)强制执行完成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三方共同签署《执行标的物移交书》并分别保管,《执行标的物移交书》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移交清单》(载明当事人名称、建筑物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内容)、准予执行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和执行现场勘查照片和视频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对已没收违法建筑进行接收。
第十四条(登记造册)没收执行完毕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接收后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统一登记入库,需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没收财物移交书》(或《执行标的物移交书》)等移交文书进行造册存档。
第十五条(完善手续)财政部门自接到领导小组确定的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后,开展后续的处置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第3章处置方式
第4章
第十六条(违法建筑接收后的有效管控)没收违法建筑完成接收后,所在街道办应通过对建筑物等进行封闭合围、组织力量巡查看护、张贴标识等方式,在违法建筑按规定程序确定新的使用人(单位)之前,协助财政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有效管控,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侵占、破坏。
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没收违法建筑完成接收后,区财政部门会同各街道办,通知街道城建办、区消防大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没收违法建筑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
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区财政局及其指定的管理没收违法建筑的机构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是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的,排查单位应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通报区财政局,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处置。
在最终处置意见作出前,该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筑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公安消防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
没收的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整改所需费用根据深圳市有关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信息核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应在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现状、规划信息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处置方案及前提)没收的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以区政府为主导,根据建筑现状、土地权属性质、规划信息、区域发展需要等情况,参照深圳市现行土地政策、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统筹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没收的违法建筑在处置前,应当符合不影响规划实施、符合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地质安全等要求。
第二十条(分类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根据所占土地性质不同分为国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两种情形。
处置过程中,应当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没收建筑物价格进行评估。
处置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安排,处置收入在抵扣符合规定的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上被没收的违法建筑,根据以下情形收回国有土地:
(一)对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及土地违法行为一并查处,责令退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二)在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违反规划许可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处理)没收违法建筑用地为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征收。
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安置补偿的相关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征转地遗留问题。
(2)
(3)出让。
没收违法建筑区域内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落地的,参照市政府有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进行出让。
以出让方式处理的,当事人应向区财政局缴纳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货币。
(4)
(5)统筹。
原村集体没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地指标落地的,可以参照市政府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或“社区土地入市”的方式进行处置。
参照土地整备的整村统筹方式处置的,在核算留用土地、物业返还的规模和受益分成时,应当扣减与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留用土地、物业面积或者金额。
参照“社区土地入市”模式处置的,所得受益在根据相关政策分配时,应当扣减与没收违法建筑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物业面积或者金额。
(6)
第二十二条(价格评估)收回土地或完善征转手续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根据建筑现状实际情况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处置方式)领导小组可根据没收违法建筑现状、土地权属性质、规划信息、区域发展需要等研究确定没收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
(1)对于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制定出让方案,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依法公开出让;
(2)
(3)对于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由违建当事人申请购回,由区财政局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协议,购回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
(4)
(5)对于公共配套或公益事业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公共事务管理或公益事业发展;
(6)
除上述情形外,区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龙华区发展需求,参照深圳市现行土地政策、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等,制定具体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将没收违法建筑落实情况纳入查违共同责任专项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落实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安排专人负责。
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要加强政策统筹,对执行、处置过程中阻挠执法、采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对抗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部署,依法严惩。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对怠于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正常推进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不良后果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龙华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八条(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市 龙华 没收 违法 建筑 执行 处置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