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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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沈北新区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沈北新区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单位各类行政权力实际情况,制定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适用于本单位有行政确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的内部科室和招生考试委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所称各项权力的定义:
(一)行政确认权指教育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权指教育执法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检查权指教育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行政奖励权指教育局依法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教师及学生,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和部门负责实施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教育局基教科、幼教科、成职教科、安全科、计财科分别负责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包括: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沈阳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督导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
第七条实施行政确认适用以下规则:
(一)依法公示。
全部行政确认权的权力名称、内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等应当通过网络平台、现场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收监督。
(二)全面告知。
接收申请时,受理人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或管辖范围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有权管辖机构。
申请条件和材料存在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认真审查。
审查各个流程分别由专门负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因特殊情况出现审查延误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时答复。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
若有特殊情况发生,审查负责人员无法确定是否准予确认的,应当逐级上报局主任,经局务会研究确定并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若申请条件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缺失和瑕疵,则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并告知不予确认的理由,同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有权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交付申请人书面决定或书面说明时需有交付回执。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以下规则:
(一)注重教育。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不给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依法被处罚的情形。
(二)权利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或被调查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相关因素。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法合理选择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
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分别参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准确把握数额或幅度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处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中一项的减少幅度总额的10%,但合计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符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中一项的减少或增加幅度总额的10%,但合计减少或增加不得低于或高于该幅度最低或最高数额标准。
(五)数个违法行为并罚原则。
一个行政相对人在一个执法区域内发生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存在手段目的或者前因后果关系)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也可以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单独处罚。
(六)遵循先例原则。
要切实贯彻教育局行政处罚先例制度,通过建立先例案卷,避免同类案件不同处罚结果的发生。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适用以下规则:
(一)检查计划备案。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在年初制定全年行政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报办公室备案,同时经局长批准后由局机关报区法制办备案。
(二)检查通知规范统一。
各类检查活动应经局长批准。
制作具有统一编号的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开始前送达被检查人。
(三)检查薪给规范有序。
严格限制检查范围和对象,禁止任意超范围和扩大对象的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参照《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案件承办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将制作的各种文书、笔录、证据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形成案卷并归档,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做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本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各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取人违法;
(三)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超出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四)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沈北新区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沈北新区教育局2017年3月10日印发
沈北新区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一、行政确认
序号
权力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申请材料
确认程序
确认期限
负责处室
名称
条款
1
幼儿园年审
行政确认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实施)《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幼儿园年审制度的通知》(沈教发【2013】10号)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幼儿园年审制度的通知》(沈教发【2013】10号)全文
1.由幼儿园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由幼儿园提供自检报告;3.由幼儿园提供餐饮许可证书复印件;4.幼儿园上交办园许可证。
1.审核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自检报告、餐饮许可证材料,并结合幼儿园量化考核管理标准打分,达到80分合格。
2.在审核合格的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书上加盖区教育局章
1个月
幼教科
电话:
89608059
2
初中毕业证验印
行政确认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发〔2014〕21号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2005年8月10日印发)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发〔2014〕21号
第二十四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
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负责颁发。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2005年8月10日印发)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初中学生经补考仍有一科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二类毕业证书),视为完成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没学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认定要以区县(市)教育局所存的“学籍名册”为依据,由学校负责填写、颁发,区县(市)教育局负责监督、审查并验印。
1.由学校提供的本年度学生《初中毕业证书发放申报单》;
2.由学校提供的本年度学生《初中毕业证书发放名册》;3.学校按要求填写的学生毕业证书。
1.审核学生毕业资格.按当年学籍名册对申请毕业证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2.在审核合格毕业书上加盖区教育局钢印。
20个工作日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3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生基础信息修改核准
行政确认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发〔2014〕21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1.由家长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2.由家长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3.由学校提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2.学校核准变更信息后,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变更申请,上传《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
3.区县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准。
10个工作日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4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核准
行政确认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2005年8月10日印发)
第七条对下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安排入学: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具体政策、办法和办事程序,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4]149号文件)执行。
4、引进的外来人才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各区、县(市)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暂住地教育局申请就读:
(一)户籍不在我市的学生,因父母在我市经商办企业等原因来我市就读的;
(二)外地来沈务工人员(非农民工)子女,依据租房协议、社区证明、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进入指定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就读的学生,须持父母户口、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的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借读学校,并办理就读手续。
转出: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
2.由学校提交《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转出: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填写《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2.学校对转出申请进行文本审核;
3.区县教育局对转出申请进行文本审核;
4.学校、区县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
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教育局核准--转出学校核准--转出教育局核准。
一个月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转入: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父母在沈务工证明、沈北新区租房协议、租住地社区证明、父母双方居住证、转出学校出具的电子学籍信息表或转学联系表、学生档案、体质健康检查表;
2.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填写提供《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文本;
3.由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供《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电子文本。
转入: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2.区县教育局对转入申请进行文本审核,确定接收学校,学生持《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到接收学校办理入学;
3.学校、区县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
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教育局核准--转出学校核准--转出教育局核准。
5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核准
行政确认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发〔2014〕21号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2005年8月10日印发)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发〔2014〕21号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家长异地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造成上学困难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学生转学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2005年8月10日印发)第三章转学
第十二条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
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
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
转出: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
2.由学校提交《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转出: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填写《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2.学校对转出申请进行文本审核;
3.区县教育局对转出申请进行文本审核;
4.学校、区县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
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教育局核准--转出学校核准--转出教育局核准。
一个月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转入:
1.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户口本、房证、父母身份证、社区居住证明、转出学校开具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表或全国转学联系表、学生档案、体育与健康测试成绩;
2.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填写提供《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文本;
3.由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供《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电子文本。
转入: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2.区县教育局对转入申请进行文本审核,确定接收学校,学生持《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到接收学校办理入学;
3.学校、区县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
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教育局核准--转出学校核准--转出教育局核准。
6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核准(初中)
行政确认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发〔2014〕21号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2005年8月10日印发)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发〔2014〕21号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2005年8月10日印发)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持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书、病志、化验单、药费收据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后,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起始时间以开始治疗的诊断书日期为准)。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需办理延期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逾期不能复学者,到毕业年度,随班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例或化验单等;
2.由学校提供《休学申请书》;
3.由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休学申请书》电子文本。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例或化验单等,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
2.学校对休学申请进行文本审核;
3.区县教育局对休学申请进行文本审核;
4.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区县教育局进行核准。
10个工作日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7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复学核准
行政确认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2005年8月10日印发)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要提交区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核准,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等;
2.由学校提供《复学申请书》;
3.由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复学申请书》电子文本。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等,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书;
2.学校对复学申请进行文本审核;
3.区县教育局对复学申请进行文本审核;
4.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区县教育局进行核准。
10个工作日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8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死亡注销学籍核准
行政确认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发〔2014〕21号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死亡证明;
2.由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死亡证明》电子文本。
1.学校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
2.区县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准。
10个工作日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9
普通高中休学审核
行政确认
【规章】《沈阳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沈教发〔2009〕105号)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
休学:
1.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由学校提交休学证明。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2.学校审核后,提交书面证明;
3.区县教育局核准盖章;
4.市教育局核准。
一个月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10
普通高中复学审核
行政确认
【规章】《沈阳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沈教发〔2009〕105号)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复学:
1.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2.由学校提交复学证明。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2.学校审核后,提交书面证明;
3.区县教育局核准盖章;
4.市教育局核准。
一个月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11
普通高中退学审核
行政确认
【规章】《沈阳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沈教发〔2009〕105号)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退学:
1.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
2.由学校提交退学证明。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2.学校审核后,提交书面证明;
3.区县教育局核准盖章;
4.市教育局核准。
一个月
基教科
电话:
89862729
二、行政奖励
12
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表彰
行政奖励
【规范性文件】《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
”
1.评选方案;
2.核准申请表及核准登记表(随附电子文本);
3.校内评选过程及公示等有关材料;(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需重新核准)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1.提交材料;2.受理;3.承办科室审核;4.主管领导签批。
区内各中小学校:
10个工作日。
区教育局德育科:
5个工作日。
(改时间不计入此期限)
德育科
电话:
89613363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十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
”
13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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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 教育局 行政 自由 裁量 适用 规则 指导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