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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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毒草莓,“双汇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食品安全目前已然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几年来,被公开曝光生产和销售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层出不穷,受害者成千上万。
1998年,山西朔州制售假酒喝死了人。
案发后哄动全国,制假者被处以极刑,就是这样,也未使制售假酒者受到双慑。
之后又在广州白云区相继发生两起白酒中毒事件,造成数十人中毒,13人死亡。
制假售假者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真是丧尽天良。
一、食品安全定义
食品安全在我国有2方面的定义,分别来源于2个英语概念:
一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食物保障(foodsecurity),即是否具有足够的食物供应;另一个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foodsafety)。
食品安全有2个层次的含义:
绝对安全性:
被认为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该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
相对安全性:
被定义为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量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但不能担保在不正常食用时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从最初曝光的二恶英、红汞、甲醛(福尔马林)、激素、面粉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面粉漂白剂、假酒(甲醇)、洗衣粉油条、陈化粮毒米、苏丹红、瘦肉精、铁酱油、毛发酱油,到牛奶业普遍使用三聚氰胺、养殖业普遍滥用抗生素、食品工业违规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氢化油(反式脂肪酸)、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等等,直到近几年不顾一切冒然推进转基因食品产业化。
这些问题已对人民生命健康和民族生存构成严重威胁。
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
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
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
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
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
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
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
正是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
四、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
中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么会出现争着监管、重复执法的现象,要么会出现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给某些食品行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2.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3.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也可能会引起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
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
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
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
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打开了门路。
其次,很多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物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疾病的产生,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不利影响
食品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居于特殊地位,由其引发的有害效应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
从市场供给与需求的角度看,涉及的利益主体有广义的消费者(需求方)、生产者(供应方)、政府3个方面。
(一)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获得安全、营养和健康的食品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最基本权益。
然而,蔓延欧洲大陆的疯牛病造成一些人患上了“克雅氏症”,在患者中有近百人死亡,引起整个欧洲甚至可以说全世界消费者空前的“食品信任危机”;比利时等国相继发生因动物饲料被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品含高浓度二恶英事件,引发有关国家人民对畜禽制品的高度恐慌。
(二)造成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对行业发展带来沉重打击。
前些年疯牛病在英国等13个欧洲国家蔓延,欧盟为疯牛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欧盟牛肉消费市场遭到重创,疯牛病导致欧洲牛肉市场一蹶不振。
其次欧盟肉骨粉加工业遭到重创,这一项的经济损失达12.9亿美元,而且还要为焚烧动物下脚料支付25.8亿美元,更为重要的是欧盟的牛肉事件已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并引起市场萧条。
我国的情况也不乐观,近几年发生的有毒大米、含“瘦肉精”的猪肉、劣质奶粉等的销毁也造成了上千万元的损失,并对本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据美国FDA向中国卫生部透露,近年来美国FDA之所以扣留了多批中国进口食品,其原因是:
食品卫生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色素问题,沙门氏菌、黄曲霉毒素污染等。
另外,我国近年来出口的食品也有多起因为食品卫生问题,纷纷被进口国退货。
货物被扣或退货不仅使我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使我国食品丧失了良好的信誉。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人民群众的心理
压力,由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品中毒、死亡及其他事件,也会激发受害者与国家政府机关、生产企业的矛盾,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六、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面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保障食品的安全。
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门也加大了对生产企业、市场商品的监督抽查力度。
目前已形成了全国上下重视食品安全,狠抓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并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果。
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有很大的改进,但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一是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二是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使国民珍爱我们的环境,使每一个人在办每一件事时,都要从保护我们的环境出发。
三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建设,形成诚实、诚信的社会氛围,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完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研究并提出既符合WTO有关原则,又适应于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制订配套性、系统性、先进性、实用性均较强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全面提升国家的食品安全的标准化水平。
还要不断提高国家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加强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安全食品的强制返回制度,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农产品和食品实行监督抽查,增加抽查的次数和覆盖面。
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造成一种高压态势,使不法分子不敢铤而走险。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立食品行业协会,对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推进诚信建设,培养自律精神。
协会要定期组织会员学习,组织会员互相检查、参观、评议,相互监督。
行业协会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国外使馆、贸易机构、媒体等)广泛收集国外,尤其是贸易对象国和地区的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标准、环保要求,及时提供给相关企业和政府,研究对策,帮助企业解决因“绿色壁垒”引起的贸易纠纷,维护企业正当的权益。
(五)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无论是源头管理、市场准入、产品抽检或是进出口把关等都要有相应的检测手段。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对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挑战,对质检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检测工作,质检机构一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不断充实新的仪器设备,
配备先进的测试手段。
要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检测人员,不但精于检测工作,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而且还要了解当前食品的制假动态,善于从产品的外观捕捉到产品的违禁添加物,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寻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六)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吸纳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我国已加入WTO,为排除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阻碍,保障食品的出口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食品的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必须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要系统研究和全面了解国际标准,找出我国现行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差异,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依据。
要注重引进与创新并举,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AOAC、CAC、FAO、ISO、WHO等先进标准,开展标准技术创新研究,为保证食品安全和为政府部门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进出口监督检验策略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撑。
要培养一批懂专业、外语好、能在标准化领域进行国际交流的高级人才,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为建立能与国际水平接轨的质量标准体系打下基础。
(七)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
建立和完善食品与营养监测系统,坚持重点监控与系统监控结合,监测不同地区、不同品种食品生产、消费、贸易状况。
加强食品信息建设,建立我国食品安全预警系统,保障全民食品消费安全。
利用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分析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食品生产、食品供给、食品分配和食品贸易等环节安全动态。
密切关注和研究市场变化、重大自然灾害对食品供给带来的影响,提前作好各种应对准备,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国食品安全。
参考材料:
政策解读:
《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酝酿三年,历经四审。
《食品安全法》重磅出炉之后,的确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十大亮点,就足以体现这样的变化:
一、明确个人代言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鹿”事件发生之后,明星代言引爆了民众的口诛笔伐。
虽然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明星效应所带给消费者的消费信赖,无疑也产生了一种责任。
作为公众人物,也就应该为其所施加的影响力承担必要的后果。
此条的颁布也能对时下纷乱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产生遏制作用。
二、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今,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已经是众多专家提到的问题。
而《消法》对于欺诈的惩罚性规定,其力度也已明显不足。
《食品安全法》所制定的独立于人身损害赔偿之外的十倍赔偿金,正是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震慑作用。
三、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由此产生多重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
鉴于被处企业的资产有限,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就确定了消费者受偿的第一顺位,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四、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法》在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在总则中确认了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地位。
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面监管体系。
长久以来,多头监管所带来的是一系列“多不管”区域。
而今全面监管体系的推出是否能做到天衣无缝,我们将拭目以待。
五、统一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目前食品标准较为松散,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商务部标准等重复制定、标准冲突、标准滞后的现象较为严重。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标准进行统一整合,正是要改变这种多头管理、多头标准的局面,并且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六、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品被药品化一直是长期以来的一个不良现象,许多消费者因此将保健品当药品服用,不仅贻误了病情,还带来了副作用。
《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作为一个特殊食品类型加以规定限制、增加审批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此方面加强监管的决心。
七、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此外,该条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召回时的具体责任,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应职权。
从“三聚氰胺”事件可以看到,食品召回不仅仅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是政府的责任。
因而,《食品安全法》既明确了主动召回制度,也建立了责令召回制度,从生产和经营两方面确保食品安全的应急管理。
八、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评估做出了相应规定;对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规定了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这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已经开始由外在卫生表征,转为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这是一个新的进步。
九、重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使用和管理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共用了六条条文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标注。
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出现,一方面改善了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营养成分,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添加过量或不适当就可能致害。
长期以来,业界对此还抱持着“无害添加”的观念。
但今后,这一观念将被彻底打破,《食品安全法》在此明确了“超范围添加即违法”的原则,只要未在许可使用范围之内的添加剂,即便无害,亦不可任意添加。
蒙牛特仑苏的OMP正是现实的范例。
十、食品免检成为历史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产品免检制度的出发点是一种激励机制,但最终却滋生出了一堆监管的盲点。
《食品安全法》此次将免检制度废除,或许只是个开始。
面对与政府极力推行的全程监管体制相违背的免检制度,势必很快都将从各个生产行业中消失。
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一、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
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主要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在安全性评价和标准方面,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在生产环节,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在流通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流通环节食品用香精经营者进行市场检查的紧急通知》。
在餐饮服务环节,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五、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包括使用标准和产品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范畴、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原则等,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搀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
GB2760包括2400个食品添加剂品种,其中加工助剂158种,食品用香料1853种,胶姆糖基础剂物质55种,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334种。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定义、使用范围、用
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鉴别试验、纯度、杂质限量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2010年卫生部制定发布了95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对于尚无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可以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六、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
卫生部2011年第11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对于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可参考的,拟提出指定标准建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参考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
指定标准文本应当包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其格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则规定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七个条件,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执行时,要进一步确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八、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4、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5、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6、健全有效地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7、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都称为添加剂,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违法添加“黑名单”制度,共公布了五批共47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这47中物质都不是食品添加剂。
十、如何加大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的查办和惩治力度
为加大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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