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安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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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安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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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安全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安全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安全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预防腐-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5 〕 19 号)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中心进驻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行政事项集中办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各部门凡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都必须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建立专业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集中审批行政服务事项。
因涉密等原因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在本单位内部办理。
第三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驻单位分为三种方式进驻集中办理。
(一)行政服务中心常设窗口集中办理。
对于行政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或受理次数较多的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对外办事的常设窗口实行集中办理。
(二)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办理。
对于行政服务事项数量少或受理次数少的单位,可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并将相关行政审批和便民事项纳入所在的综合窗口代为接收申请材料和送达审批决定。
(三)单位专业办事大厅(分中心)集中办理。
对于因场地限制或已有办事大厅的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行政服务分中心,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相关审批业务进驻专业办事大厅窗口办理。
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统一监察、统一考核。
第四条 规范进驻事项。
(一)统一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凡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退出相关事项。
需新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以及已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但依法需变更、撤销、调整审批服务方式的事项,均应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备案。
确实不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经单位申请,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可不进驻。
(二)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政府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
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项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落实到位,行政机关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
因特殊情况不能或不宜实行“两集中、两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政府核定的审批服务项目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第五条 规范人员进驻。
进驻单位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能够满足岗位要求的在编工作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其中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整体进驻的审批科室负责人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公。
进驻人员其选派和调整、选拔和推荐,应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不能胜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或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进驻单位更换人员,进驻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
(一)窗口工作人员由进驻单位选派。
事前应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沟通,并办理书面选派手续。
(二)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换。
进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窗口人员的,须提前一个月将调整理由和所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书面函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调换和进驻手续。
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应“先进后出”,调出人员带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换岗人员调离前,要提出书面告知,离岗前应上交工号等相关资料和物品。
未经同意擅自换人,影响工作质量和效能的,由进驻单位承担责任。
(四)窗口实行 A 、 B 岗制度。
当 A 岗不能正常到岗时,由 B 岗人员及时接替其工作,不得出现空岗,不得影响窗口业务正常办理。
(五)进驻窗口临时顶岗人员须事先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沟通,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将实行淘汰制度,将其退回原单位。
(一)窗口工作人员不遵章守纪、不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的;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情节严重的;
(三)有其他过错行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进驻单位协商后认为不适合在窗口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进驻单位法定代表人(未配备时可由其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指定可由窗口负责人全权审核的事项,并刻制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窗口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凡属本级终审的审核项目,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与本单位的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各窗口单位要整合内部职能,制订科学规范详细的办事流程,形成办事流水线,对服务事项逐一做到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责任人,各环节间有交接手续,避免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按照“窗口受理、窗口办理、窗口办结”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窗口办结”的办事流程,真正实现“进一道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首席代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窗口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一站式”服务承诺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席代表作用
(一)首席代表实行单位派驻。
首席代表是各部门(单位)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业务审批和日常管理,并负责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其它窗口的工作协调。
(二)首席代表必须充分授权。
凡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首席代表必须是本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中层干部,并得到所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委托授权,同时派驻单位应向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呈报授权委托书,并在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公示。
(三)首席代表实行双重管理。
首席代表在本部门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首席代表的工作情况通报所在部门。
第三条 首席代表条件
(一)首席代表应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 二 ) 首席代表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的具体办理要求,熟练掌握中心的运行程序,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首席代表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应用网络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的技能。
第四条 首席代表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的授权范围,行使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协调、督促在本部门内部流转事项;参加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组织的联审会、联席会、工作例会等工作会议;审查上报联合办理事项,参与联合办理事项的审批、协调工作,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意见。
(二)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告知承诺、联审联办、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审批等各项工作。
(三)负责本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并负责做好所在部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联络沟通工作。
(四)负责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与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与部门内部流转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认真履行行政法定程序,不断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中心确定的“热情、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宗旨,积极主动做好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第五条 首席代表考核
(一)首席代表的工作绩效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考核范围,并按照行政服务中心考核考评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进行月考核;对在当年度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首席代表,在年度考评中授予“优秀首席代表”称号。
(二)首席代表应驻窗口上班,如本部门有事,须向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请假,不得擅自脱岗。
如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应退回原部门。
(三)首席代表如出现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首席代表要保持相对稳定,其履职期限至少两年以上。
如需调整,须事先函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最先询问或提交办理事项的窗口为首问责任窗口,被询问人或受理人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询问的问题和提交的需办理事项,有义务进行解答或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第三条 属首问责任窗口职责范围内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携带或补充的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
第四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窗口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由相关窗口办理。
第五条 由首问责任人引见的第一位负责承办服务对象需办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相关窗口责任人。
相关窗口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将服务对象需办事项快捷及时、认真负责地办理完毕,不得推诿、超时。
第六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窗口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窗口一同解决。
第七条 服务对象需办事项因政策、法规规定等原因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或相关窗口责任人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首问责任制,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四、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维护办事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营造廉洁、廉政的服务环境,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与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承诺期限、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条件、受理地点、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需服务对象填写的有关表单中较为复杂的,相关部门应提供范例样本。
(三)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新闻动态、先进典型、服务窗口分布及电话、事项办结情况公示等。
(四)过错追究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条件、方式及受理部门;
(五)服务监督及投诉举报方式;
(六)其他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不予公开或公示前需严格审核的 内容包括:
(一)国家或党、政机关机密;
(二)公开后可能导致企业或其他组织商业机密泄露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公开后可能对他人隐私权构成侵害的;
(四)正在讨论、制定尚未正式发布的政策规定等;
(五)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主动公开 办事的渠道主要包括:
网站、办事指南、公示栏、 电子显示屏、 触摸屏、 表格填写示例样本等。
第六条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公开信息的,应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依申请公开规定予以答复;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动公开办事的形式依据申请人申请方式,可以采用口头告知、电话告知、文本告知、邮件告知、传真告知、短信平台告知等。
第七条 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公开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五、按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按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窗口或经办人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要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各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为按时办结制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的窗口工作人员为按时办结制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在承诺的办结时限内予以办理。
第四条 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划分为即办件和承诺办件,并在进驻事项目录中注明。
第五条 分类按时办结规定:
(一)属即办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办结;
(二)属承诺办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办结时间。
(三)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结的,延期后整个办结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结理由和延期具体时限,同时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四)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中认为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
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同时,应对服务对象出具有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不能办理的依据或理由。
出具的文书应标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报告相关实施部门。
第六条 违反按时办结制度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因窗口原因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但办结时间未超出法定时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警告、取消月评优等处理。
(二)因窗口原因办结时间超出法定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影响恶劣的,取消全年评优,责任人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窗口所在单位应撤换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效能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补)交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出具法律文书告知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经办人在实行一次性告知时,必须出具书面凭条给服务对象。
未出具书面凭条的,视为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要负责到底。
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四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
第七条 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八条 经办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按照投诉问责制度予以处理。
七、网上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网上审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网上办理系统为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该系统由省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全省各级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服务平台。
第三条 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包括内网办公平台、部门监察平台及外网门户网站;审批服务部门通过内网办公平台受理审批并进行办理,相关监督部门通过监察平台对网上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申请人通过外网门户网站提交申请,并查询事项的进度和结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及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必须进行清理优化,公布目录,并纳入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因涉密或其它特殊原因申请不纳入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的事项,应在网上审批系统门户网站公布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人员、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第七条 各级政府审批服务部门必须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如需使用部门自有专业系统的,须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需将其自有专业系统办理项目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纳入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
第八条 网上审批按照“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审批、一单式收费”总体要求运行。
第九条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网上审批系统门户网站提交申请。
审批服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实时录入系统进行受理;需申请人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补充或修改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 网上审批应按照审批系统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环节责任人在系统内完成受理、审核、收费、批准、发证等环节的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需安装服务评价器,并与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对接,每一事项办结后,需及时提醒办事人通过服务评价器进行满意度评价,做到一事一评。
第十二条 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信息安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配置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网上审批系统的技术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由当地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管-理-员分工负责。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审批系统的网络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
具体职责包括网络安全监控、排除网络故障以及数据备份、存储等工作。
(二)业务管-理-员负责网上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具体职责包括人员账户及权限的管理、审批事项的调整、红灯超时办件督查、审批数据及群众评价数据的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采用身份认证、角色授权、数据保护、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人员变动,由授权单位收回、变更。
第十四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发布与审批有关的信息,信息必须真实和完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审批系统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系统窃取信息。
(三)XX擅自对系统中数据和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XX盗用他人账号、非法使用系统、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故意干扰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操作过程中谎报数据、弄虚作假、违规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下一审批程序流转的。
(四)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五)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未在网上公开或者网上公开不及时。
(六)不按规定受理网上在线申报、咨询和投诉的。
(七)各类审批服务事项事后一次性补录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影响网上审批效率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审批服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被查实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擅自在审批系统中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审批且无合理解释的。
(四)已纳入网上审批系统的审批项目,未进入审批系统办理的。
(五)部门基本信息和审批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上报修改系统信息的。
八、并联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实行并联审批。
第三条 并联审批按照“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均在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办结。
(一)统一受理。
企业、个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到行政服务中心主办窗口咨询、申报,也可通过电话、网上审批系统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在线申报,受理人员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和审批流程。
(二)抄告相关。
主办窗口负责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登记到网上审批系统,并提交(抄告)给相关窗口;特殊材料不能录入的,由主办窗口汇总后分送至相关窗口。
自主办窗口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受理业务起,相关审批事项即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全程监察。
(三)同步审批。
各相关窗口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和申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审批窗口受件后,应根据公示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将审批意见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反馈给主办窗口,通知申请人,并核发证照。
对超过承诺期限不予反馈的,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相关审批窗口补办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并联审批要求
(一)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部门审批窗口单位要对各自审批环节负全责,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并将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职能窗口和经办人员,确保并联审批工作正常运转。
(二)坚持政务公开。
凡纳入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本部门办理事项、办理程序、申诉材料、承办时限、收费标准等印制成《服务指南》、示范性文本,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集中组织联合勘查。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由牵头单位组织联合勘查,牵头部门负责联系审批窗口人员参加,在勘查结束后,即向牵头部门和报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统一召开预审联席会议。
对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疑难问题,可分别由市政府领导、牵头部门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研究解决。
有关部门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委派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的视为同意会议形成的审查意见,应当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印发。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议议定事项和承诺的办理时限执行。
第五条 并联审批考核监督
要通过媒体定期公布并联审批情况,并作为窗口和窗口人员绩效考评的内容。
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督查、行政问效。
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制度,不依法行政、延缓审批时间、以权谋私、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绿色通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绿色通道是指行政服务中心专门为行政审批开辟的直接通行的快速审批通道。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一)国家、省、市各类重点项目;
(二)特殊紧急情况需特事特办的项目。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行政服务中心要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受理窗口,专门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登记、转办、协调、组织等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的督办、检查、考核、召开会议及通报情况等事宜。
(二)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首先由该项目业主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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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服务中心 安全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