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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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
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功效,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钱〔2010〕1619号)精神,在深切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志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志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农村地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志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中小学校依照国家和本地域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运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捍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一)城镇义务教育阶段
1、服务性收费
(1)社会实践及校外活动费。
学校依照国家和省上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
原则上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30元,由各州(市、地)教育部门会同价钱主管部门进行本钱核算、收支公开,报省教育和价钱主管部门备案。
在校内组织的相关活动,学校一概不得收取费用。
(2)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志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志愿选择饭菜品种,对超出享受国家规定生活补助标准之外需自理的部份,按照学生伙食实际消费情形收取伙食费。
(3)公共洗浴费。
校内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洗浴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可按照本地的水电煤气等能源消耗实际本钱测算制定,报本地价钱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代收费
(1)校服费。
校服由学生志愿购买,按招标采购价钱据实结算。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小学生每三年冬装、夏装各一套,原则上每套不得超过60元(别离在一、四年级配发)。
初中生冬装、夏装各一套,原则上每套不得超过100元(在新生入学时配发)。
校服式样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委员会协商肯定,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学生家长代表参与。
具体招标办法由各州(市、地)教育部门制定。
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校服数量,降低采购本钱,确保质量。
(2)寄宿制学生被单费。
为增强对中小学校寄宿制学生统一管理,增强学生行为规范,学校可选配统一样式的被单(包括被套、床单、枕套和枕巾),由学生志愿购买,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学生家长代表参与,按招标采购价钱据实结算。
具体招标办法由各州(市、地)教育部门制定。
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校服数量,降低采购本钱,确保质量。
有条件的学校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采购学生被单。
(3)作业本费。
由学校按学生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按实际批发价收取,原则上小学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20元。
学校必需严格控制作业本用量,不得超量代购。
执行三江源地域教育补偿政策资助的地域,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课堂作业本费。
(4)教材费。
各地按照《青海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版本,按省进展改革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核定的教材零售发行价钱据实收取。
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除外。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一、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志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志愿选择饭菜品种,对超出享受国家规定生活补助标准之外需自理的部份,按照学生伙食实际消费情形收取伙食费。
二、代收费
作业本费。
由学校按学生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按实际批发价收取,原则上小学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20元。
学校必需严格控制作业本用量,不得超量代购。
(三)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1、服务性收费
(1)社会实践及校外活动费。
学校依照国家和省上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
原则上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30元,由各州(市、地)教育部门会同价钱主管部门进行本钱核算、收支公开,报省教育和价钱主管部门备案。
在校内组织的相关活动,学校一概不得收取费用。
(2)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志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志愿选择饭菜品种,按照学生伙食实际消费情形收取。
(3)公共洗浴费。
校内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洗浴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可按照本地的水电煤气等能源消耗实际本钱测算制定,报本地价钱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代收费
(1)校服费。
校服由学生志愿购买,按招标采购价钱据实结算。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高中生冬装、夏装各一套,原则上每套不得超过120元(在新生入学时配发)。
校服式样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委员会协商肯定,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学生家长代表参与。
具体招标办法由各州(市、地)教育部门制定。
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校服数量,降低采购本钱,确保质量。
(2)寄宿制学生被单费。
为增强对中小学校寄宿制学生统一管理,增强学生行为规范,学校可选配统一样式的被单(包括被套、床单、枕套和枕巾),由学生志愿购买,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学生家长代表参与,按招标采购价钱据实结算。
具体招标办法由各州(市、地)教育部门制定。
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控制校服数量,降低采购本钱,确保质量。
有条件的学校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采购学生被单。
(3)作业本费。
由学校按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按实际批发价收取,原则上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25元。
学校必需严格控制作业本用量,不得超量代购。
(4)教材费。
各地按照《青海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版本,按省进展改革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核定的教材零售发行价钱据实收取。
(5)高中和中职阶段学生体检费。
依照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制的实施意见》(青发[2010]11号)的有关规定,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卫生、教育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收取体检费。
未经批准增加体检项目收取费用的,一概按乱收费查处。
三、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省教育厅依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本钱和本地居民经济经受能力提出意见,经省进展改革委审核,两部门一路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州(市、地)及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和审批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需坚持志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依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需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志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并按期发布收费支出清单,同意学生和家长监督。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同时,要确保服务质量,坚决杜绝降低服务质量乃至只收费不提供服务的现象。
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需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及时据实结算。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进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按国家规定或行业经营规范实行折扣的,要纳入管理,全额返还学生。
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各中小学校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减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具体办法,实行优惠,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域和学校通过纳入财政预算和学校经费安排或减免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五、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省级教育、进展改革部门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各类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件文号,并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利用情形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同意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中小学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需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六、增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如实际支出列支,即收即支;代收费通过学校全数转付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学校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全数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做到收支清楚。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七、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中小学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要充分考虑本地社会经济进展情形,充分考虑学生家长经济经受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给予适当减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需严格控制在规定项目范围内,按规定收取,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随意提高标准。
不得收费举行各类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权相关部门组织的除外),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需纳入正常课堂教学当中。
严禁学校、教师违背规定举行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行向学生收费的各类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已经由地方财政安排经费承担的地域,要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从头启动收费项目。
八、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违背学生志愿和非营利原则等乱收费行为,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行为,价钱、教育等部门要增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
九、上述规定自201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过去中小学的有关收费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概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省内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请各地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进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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