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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政制度到共和制度
从王政制度到共和制度
罗马人与希腊人的祖先共同包括在一个种族,源自一个同文同体的母体。
罗马作为希腊的兄弟,在希腊化时期不断的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希腊却因为自身文明的枯竭而走向末路。
罗马相继经历了王政、共和与帝国三个时期,其中共和时期对罗马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它为罗马从小城邦发展到一个世界性的帝国提供了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罗马在共和时期的政治制度,即共和政体对罗马的发展和对外扩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王权政治罗马的王政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公元前8至公元前7世界,这是氏族社会末期民主制时期,后一个阶段至公元前6世纪,这是王政时期的主要阶段。
在这一阶段氏族制开始解体,阶级对立开始萌芽。
王与贵族之间,贵族制平民之间的矛盾突出。
1.王权时期的政治结构
王政时期的罗马国家以罗马家庭为基础,因而他的政治具有家庭的特色。
古罗马的家庭制度是以父亲为中心,是“父权”的制度。
而模仿家庭制度构建的国家制度中不可避免的与家庭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中包括“王权”与“父权”多重相似。
在古希腊罗马社会中“父权”包括宗教性的,经济性的,以及法律性的权力。
罗马民社中有一个领袖(rex)罗马国王,他在民社中
发号司令,如同家长在家庭中一样,他的权威具有绝对性。
王权同父权一样系终身制,国王的权力主要是三个方面的,第一个是军事首长,第二是最高祭司,第三是审理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司法权。
在民社中,王是民社的首领,王对一切司法和功法享有开庭审理的权利;有权判处死刑,将一个公民判给拎一个公民,充当奴隶(审判权)。
“国王并不是人民的上帝,而是一国之主,不过是一个寻常公民,只因他有业绩或鸿运,又因一国不可一日无君,所以才置他于他的同辈之上,作他们的主人。
”这种非天赐的思想为后期共和出现废除王权终身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只要
罗马民社存在,无论其行使如何改变,他的行政长官都有绝对的号令权,而元老院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每一非常议决案必须获得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即民社的核准。
”
在王政时期出国王本身外另有两个权利主体,分别是人民大
会(库利亚大会)和元老院。
人民大会由国王指定时期开会,通常是每年两次,但是如果“王”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
参会
的人都是具有公民身份的罗马人,在这些人内部各个人的群里完全平等,但是在集体外部则不然。
在会议上,公民不对问题进行讨论,不陈述理由,不进行分析,只可以针对国王体的问题做简单的答复。
可以这样理解,“王”是为了行政而设立的,而公民大会是为了立法而设立的,但公民大会在立法权上并不享有创设权。
在这一时期的元老院,主要是“王”的咨询机构,为“王”提供意见和决策参考,辅助性机构。
元老院从属于“王”,王权另加与元老院之上,是一个绝对的权威。
元老院的成员来自早期罗马居民个人种族中的贵显家庭,其资格的任命属于“王”。
2.非公民与塞维改革
由于罗马至始至终的开放性,它赦免了部分的奴隶和外邦人并宽宏的给他们以居留权、这些人不同于公民,在公法上他们虽然自由,但没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在私法上他们和公民一样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这些人构成了罗马的一个新阶层,即客民。
于是罗马除了公民团之外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集团,由家庭制度中的门客发展来的平民(plebs)。
王政时代,不仅充满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同时也包含着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
在统治阶级内部,某种程度上能够“取悦于平民”,反映平民集团利益,实证有利于平民者,都遭到了贵族集团的反对。
“王成为王的恶敌”,“王与贵族的政治,变为阶级斗争的性质”。
平民集团与公民集团的相互敌对,并日趋紧张。
“王”权力的无限性使得公民高声呼吁限制其的权利,而平民团体渴望政治平等;而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矛盾,特别是由于地产被夺者或者受到威胁的人之间的矛盾异常的激化。
尽管如此,罗马人天生所具有得妥协和协商的本性使得在罗马内部建立了多民族和多阶级政治对话的渠道。
塞维改革主要有三项内容。
首先,他进行人口登记和财产调查,将所有的男子分级,每个等级按照其自身的财力提供不同的装备,形成百人队。
第二,百人队会议,也称森都里亚会议。
这一会议使得平民的军事义务和政治权利相适应,同时也符合了“最大多数人不应享有最大权利”的原则。
百人队会议的功能包括选举官吏、制定法律、宣布战争、签订合约。
最后一项内容是是将罗马划分为四个区。
它以财产和地域为原则取代了氏族的血缘关系,这为国家的出现提供了新的可能。
正是这次塞维改革,改变了“古代人民只是无奈的一群,只是‘草',而君主的‘德风'才算是历史材料”的格局。
二、共和国早期
1.共和形成
鉴于文献资料的缺乏,有关王政瓦解和向共和转型的问题争论颇多。
按传统说法:
王政时代最后一个王高傲者塔克文独断专行,厉行暴政,压制甚至破坏元老院的贵族,更对贫民采取高压政策。
最终在公元前509年,贵族联合平民在布鲁图斯的领导下驱逐了高傲这他课文及其家族。
结束了王政的统治。
由于对王的憎恨,罗马人民发誓,绝不允许任何人在罗马称王。
在推翻王政之后的罗马所建立的政治体制属于寡头主义的共和政体。
这一点可以通过元老院的核心权利地位表现的非常清楚。
在共和时期的罗马与在王政时期的罗马在政治制度上有很大的区别。
在共和时期在政治制度从早期逐渐向成熟过度的过程中,法律制度对权力限制越发的明显。
正如前文所述,罗马推翻王政实行共和的直接原因是王权的专制下导致的土地集中,贵族对土地分配问题有强烈的要求,而同时社会的底层平民集团对王政也激烈不满。
在这种情况下,贵族与平民联合推翻了王权。
公民权在罗马的扩大促进了共和国的兴起。
首先,在政治上,公民权的扩大壮大了罗马共和国的阶级基础。
在王政时期释放出来的奴隶形成了特殊的阶层,它增加了罗马公民的人数。
在等级斗争推翻王权的斗争中,有了这些新公民的参与,使得平民取得了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在法理上称了共和国的主人。
第二,公民权的扩展促进了经济的普遍繁荣,自由农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对罗马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在军事方面,公民权利的扩大为军事实力的提升贮备了强大的战斗力量。
而军事实力对罗马安定发展和扩大疆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贵族阶级权力制约
罗马实现共和政治包括如下3次重要的过程,而这三个过程也是民主不断扩大,平民权利不断得到提升,同时不断与贵族权利相互制衡的过程。
这主要包括在废除王,保民官的出现,以及等级平等运动。
首先是废除国王。
虽然国王并非是完全的废除,而是由两个一年为期的执政官也称“一年王”。
执政官的制度具有共和制度几个显著性特征。
(1)同僚性。
执政官的数目为两个,这两个执政官同时拥有完全的权力。
两个人都对另一个人的政令具有否决权。
(2)年度性。
废除国王,首先是废除了国王的终身性。
这种终身性的权力使得权力者对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毫无顾忌。
而具有年度性的执政官在卸任后则仅为普通的贵族(后期可能是富裕的平民)。
第二是出现保民官。
保民官的全称是“平民保民官”。
它是以平民的保护人的身份出现的。
在共和初期,这个以官职的出现为贵族体制中注入了更多的民主元素。
执政官与保民管相结合更符合共和国的共和体制。
保民管是贵族对平民阶层作出的妥协,它拥有巨大的权利。
人数由最初的1人发展到后来的10人。
第三个平民胜利的代表是等级平等运动。
在十人政治被废后,平民保民官的地位越发稳固。
但是由于平民保民官多为平民巨室所控制,而由于其自身经济利益的驱使无法彻底的与贵族集团对立,故他们无法与农民大众保持内部的团结一致。
加之社会中的种种贫困,国家需要支付大笔的军饷,贵族不得不再次做出妥协。
独裁官霍尔腾西乌斯颁布的法律规定,平民的法令应与全民的法令立于绝对平等地位。
于是贵族原有的广大特权被不断的限制,其原有的特权在政治实践中只能正由两执政官和检察官职位之一,而法律禁止贵族担任平民保民官.
3.罗马共和的特点罗马共和政体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贵族共和,这主要体现在两点内容上,一为元老院在整个政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独裁官对执政官的补充。
元老院在王政时期仅仅是“王”咨询机构,元老引起地位显赫,经验丰富,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多受王的重视和采纳,对王的聚财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共和国政治中扮演权利核心的角色。
这个原因主要包括:
(1)相比较执政官而言,元老院具有天然的优势。
他们的任期比两执政官长久,而权力与之制衡,百人队大会受到元老院的牵制。
所以国家权力的中心强项与常设的人员固定的具有较高政治威望又富有统治经验的元老院。
元老院在新的体制下,由原来的咨询机构上升为管理监督性质的机构。
(2)元老院的内部成分构成发生了变化。
很多“新贵”荣辱了元老阶层进入元老院,而这部分人受到了平民阶级的认可,从而获得了新的特殊地位。
(3)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元老院在共和前期发挥职能作用的功勋受到了各个阶层人民的认可。
元老院在整个平民和贵族的斗争过程中,扮演了氏族贵族的堡垒。
元老院所拥有的众多权利中包括监督检查权、司法立法权、军事权、财政权、行省的设置和管理权以及外交权和宗教权。
这所有的权利都无不征兆着在共和国政体中,元老院实际是权力的主导者。
而原为氏族贵族权利的代表着,在不断的平民和贵族斗争中,它也不断的丰富着平民的色彩,但始终是以贵族利益为主导的集团。
入选元老院的平民巨室由于不能摆脱其自身利益的需要所以很难与氏族贵族形成完全的抗衡。
即便有元老坚持平民立场,也很难保证其意图能够不被其他元老所否决,得到实施。
独裁官对执政官的重要补充。
这是指,在一年执政官至上为,如果出现突发情况,可以有元老院任命一个独裁官,他兼有执政官的所有权利,只是他的任期不能最长超过6个月。
这一官职的出现,代表了贵族阶级对实际政治权利的控制。
4.权力的制衡波里比阿江罗马人的成功归结于罗马人不自觉的采用了一种混合政体。
这种混合政体综合了王政、贵族和民主政体的三个因素。
从执政官权力角度分析,罗马属于一个君主政体;从民众权利的角度看罗马属于民主政体;但是从元老院的权力分析,罗马则属于贵族政体。
罗马这种混合政体带给了他很多的优势,其中之一就是他的动态性。
它融合了众多政体的优点,从而能建立了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这一机制中包括横向和纵向两向的制衡。
在这里着重从横向分析罗马共和国权力制衡的特点。
横向制衡只要是指执政官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之间的制衡。
如前文对执政官的分析。
执政官拥有最高的职权,但是同时受到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牵制。
执政官的设立需要经人民大会的表决元老院的核准方生效。
而执政官的军事权利,即战争期间的军事统帅权也需要得到元老院的支持,这包括后勤补给的支持,以及战后胜利的凯旋仪式等。
此外由于年度制的规定使得执政官不能成为终身制的王,而在一年后要卸任,同时卸任后要对其职期间的过错进行追究。
如此种种制度使得代替终身王而存在的执政官不能像“王”那样为所欲为,在行使权力上必然会有所顾忌而受到牵制和限制。
由于元老院居于罗马共和国政治体制中的权力中心,它拥有着极大的威望和权力。
但是元老院在权力行使中也有所顾忌,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人民的授权,元老院一些权利不能得以行使,如判处死刑的权利。
同时由于元老院自身的利益也需要由人民大会批准其提案方可通过。
所以,这一系列都对元老院成员的言行构成制约。
随着发展,代表平民的平民巨室进入元老院,与氏族贵族共同参与元老院的活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尽管代表平民的保民官只是坐在门前倾听动议,但是遇到不利平民的议案他们可以疾步上前予以否决。
在代表贵族权力的机构权力受到限制的同时,人民的权力也受到制约,而不是无限的。
如,公民权利虽然有立法权,但是没有立法创制权。
要么完全通过一个法案,要么完全否定一个法案,不可以对法案进行修改。
对于行政官员,由于他们享有直接的行政权力和军事指挥权利,所以,作为单个的公民平日多屈服于行政官员的命令和权力。
行政官职体系中集中体现了罗马共和时期政治权力分配的特点,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
这些特点组要是通过官职制度中的众多原则表现出来的。
(1)选举制。
罗马共和国的高级官职都是选举产生的。
执政官是通过百人队大会选举产生,平民保民官通过平民大会选举产生,而其他众多官职也多通过不同的大会选举产生。
(2)年度制。
例如执政官和平民保民官,他们的任期均为1年,而为规避分立之害的独裁官其任期最长也不得超过6
个月。
(3)同僚制。
大多数的官职都是多人担任。
这些官员都具有相同的权利,相互之间有否决权。
这样一种制度使得任何一个官员都不能专断行使其权力,因为即便他试图滥用权力也会被他的同僚所反对,而是政令不能实施。
(4)责任追究。
官员由于任职多为年度性,所以在其离任之后,仅为普通的贵族或平民,所以。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任期所作的种种行为负责任。
以伽图为例,“据说,他至少有50次被人控告,最后一次发生在他86岁的时候。
”
三、结语
古罗马没有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种大政治思想家,他们在思想上是小矮人,但是在政治实践上却是巨人。
罗马在缺乏政治理论指导的情况下,凭借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基本的实现了共和制度,即通过法律规定来限制权力。
对个人权利的滥用起到了很好的的制约作用。
罗马的共和制度很好的防止了王政的复辟与个人权利的泛滥,为后期罗马帝国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古罗马的共和政体中的权力分配的方式为罗马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
在这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分配状态下,元老院,人民大会和行政官员三者之间相互分工,相互牵制,从而在解决了贵族与“王”的冲突之后,很好的缓解了贵族和平民之间的矛盾冲突。
西塞罗对罗马共和国下的定义即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
”在这种权力分配相互限制的情况下,没有一个权力能彻底的压倒另一个权力,公民的权利得到了保证,贵族的利益与平民的利益之间得到了有效的协调。
避免了社会的分裂,为罗马从共
和政体过度到帝国政体扩大了统治基础。
这种内部稳定的局势对
罗马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权力巩固都有非常积极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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