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镇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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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镇商会章程
公主岭市镇商会章程
公主岭市工商联黑林子商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公主岭市工商联黑林子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镇内非公经济实体及个体工商业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
本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公主岭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办公地址:
黑林子街道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1、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和互通商业信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友好关系。
扩大本镇与其它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
2、促进会员与相关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3、收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
4、为会员提供与其它商业社团组织之间交流、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意见或建议。
5、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有关证明,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6、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7、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8、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家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救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且年龄在21周岁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商会会员。
会员分为:
1、单位会员
镇籍和曾在镇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镇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经过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镇籍和曾在镇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个体工商业者经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理事会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4、获得本商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
4、积极参与本商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5、维护本商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履行本商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只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才可对与商会有关的全部事务作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会员若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会员大会。
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及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会员。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会长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公主岭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的职权。
第十九条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为本商会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会长指定的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一人只能受托一票。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商会事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规定,量入为出,经费收支项目由理事会负责管理。
本商会收支情况每年须报经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通过。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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