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货币资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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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收支的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四条货币资金日常管理及经办部门是公司财务部,使用人为公司各部门,支付审核人为各部门负责人,支付复核人为公司财务部,支付审批人为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
第五条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公司必须落实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公司办理资金业务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能够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财务部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公司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
一般在不超过二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能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公司《主要经济事项审批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并明确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出纳不得支付资金。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六条各岗位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所有的货币资金支付必须审批手续齐全,合同(如有)有效、票据合法有效,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货币资金。
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财务部应做好相应电子台帐记录,记录业务日期,业务事项,票据提供责任人,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等,因未及时取得合法票据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需在调查落实责任后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资金支付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经办人填写支付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复核,公司被授权负责人审批,超过公司被授权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还需董事长审批,经审批后交出纳办理支付。
经办人填写资金付款申请单(包括借款申请单、支票、承兑汇票付款申请单、汇款申请单等),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若有)、收款单位、支付方式等,并附上相应原始单据。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是付款事项真实性、准确性及恰当性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部复核人是判断票据是否合法有效的第一责任人、保证付款金额与票据相匹配,是付款事项准确性的第二责任人。
最终审批签字的公司负责人是付款事项真实性、及恰当性的第二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特殊事项,必须有董事长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
1、月度资金支付计划;
2、所有技术开发、受让费用;
3、银行有关贷款与还款事项;
4、所有对外投资、单位间非业务资金往来;
5、董事长认为需要的其他项目(包括且不限于需严格控制的费用报销、个人借款,特殊的对外付款项目等)。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对所有支付事项进行复核,包括:
1、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2、审批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等。
3、财务部出纳按经复核的相关资料及要求进行支付,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方式;并及时取得付款原始凭证交会计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条各分管副总裁的付款申请必须由财务部负责人、总裁审核签字,总裁的付款申请必须由财务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审核签字。
第三章现金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现金开支范围,1000元以上的资金支付,原则上不予以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财务部必须建立电子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情况,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部对现金管理进行规范。
公司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四条库存现金
1、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
库存现金不足时,由现金出纳开出现金支票,经资金经理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由现金出纳持支票至银行支取现金。
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去银行解款时,5万元以上应申请车辆,由财务部其他人员陪同。
2、库存现金必须存入保险柜,出纳必须妥善保管。
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公司资金经理与出纳每周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盘点表需双方签字确认,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差异较大的,应及时向财务部负责人报告。
4、测试用现金管理详见公司《测试用钞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现金使用
1、公司能用现金支付结算的范围如下:
(1)个人的劳务报酬;
(2)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其他对个人的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等;
(3)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如废旧物资的价款等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的支出。
(6)公司生产、研发测试用现金。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切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公司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和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支付结算。
2、库存现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库存现金应控制在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限额以内;
(2)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次日上午解交银行,低于限额时应及时补足;
(3)现金的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己的支出(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
(4)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不能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5)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收款不入账;
(6)不能用XX人批准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或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7)不能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能用个人的名义将收入的现金存储
3、现金预借申请及审批
公司各部门人员预借现金,需按照第四章备用金与个人借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4、费用报销申请及审批
公司各部门人员报销费用,经办人需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现金收付
1、现金支付
财务部出纳根据已审批的《报销单》、《借据》和《领款单》等办理现金支付,并在相关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2、现金收款
出纳收到现金款项时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戳记。
现金收据必须连续编号,月末存根联交会计复核后留存,出纳收到现金清点无误后及时放入保险柜,超过现金存放限额的则存入银行。
公司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现金收入均须开具收款收据或发票。
3、会计处理
出纳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每天登记现金日记账。
同时将原始收付款凭证交会计编制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章备用金与个人借款管理
第十七条备用金与零星借款主要包括:
1、零星采购使用;
2、员工因公差旅使用;
3、其他有必要使用备用金的支出。
第十八条备用金管理
1、备用金借支
(1)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需求部门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裁审批,超过总裁授权限额的,董事长审批。
(2)借支人支取备用金前应如实、规范填写《借据》,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3)《借据》审批后,由出纳复核付款,会计根据《借据》和付款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4)备用金的借支必须由借支人本人亲自办理。
(5)对于未按要求填写的《借据》,财务部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对于伪造篡改的《借据》,财务部应立即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备用金归还
(1)借款人须在公务办理完毕后及时报销。
(2)年末,财务部对当年所有借出的备用金进行统一清算,如出现意外情况(如借支人离职却未归还备用金等),则在调查清楚原因,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借支人在进行备用金报销时,应当专款专用。
各部门、人员不得使用不符合备用金使用规定或不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顶替报销备用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备用金。
(4)备用金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
第十九条个人借款管理
1、公司原则上不得借款给员工,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约定还款计划,部门负责人与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裁审批,超过总裁授权限额的,董事长审批。
2、个人借款申请原件留财务部,每月月末财务部按时在工资中扣除约定金额。
第二十条其他管理
1、在职职工退休、调离、辞退或辞职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备用金与个人借款清账手续。
凡未办理清账手续的员工,综合管理部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2、借支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员工按期足额归还备用金与个人借款。
3、个人借款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支人应在借款到期之前主动到财务部办理结清或顺延手续。
4、公司不允许因私个人借款。
第五章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公司财务部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银行账户管理
1、银行账户的开立
需要在指定银行开立新账户时,由财务部出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账户开立后,经过授权的财务核算人员根据已开银行账户的详细信息建立银行存款相应账户明细科目。
开设的银行账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备案,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确因业务需要,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报经股份公司财务部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开设银行账户,纳入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
严禁财务部以外其他部门开设账户。
2、银行账户日常管理
公司每年对银行账户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开立及使用情况,若有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的,及时上报董事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银行账户的变更及撤销
公司需要变更及撤销账户时,由财务部出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及撤销手续。
完成变更及撤销账户工作后,财务部在规定时间内将清户证明文件原件归档。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支付管理
1、填写银行支付票据
出纳根据已审批的《付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单》等单据填写银行支付票据。
或根据第本制度二十六条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用网上银行操作。
2、付款审核办理
出纳将完成审批的《付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单》等资料交资金复核会计进行付款审核,检查支付事项的内容、收款人、金额、审批手续无误后在《付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单》等单据上签字确认,出纳填写银行支付票据,财务部资金经理复核无误后在银行支付票据上加盖付款印鉴,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3、记录银行存款收支
财务部出纳将银行收付款的《回单》、《付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单》及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自动扣款的原始凭证、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及时交复核会计在财务软件总账系统编制记账凭证。
4、银行存款收支会计处理
财务部会计根据收到的与银行存款收支有关的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5、稽核和管理银行对账单
出纳负责获取银行对账单。
会计核算岗位每月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交由会计审核岗位进行审核。
调节表必须由编制人、出纳及会计审核人三方签字确认,确保银行账面余额与实际相符;未达账项要逐笔查明原因,及时清理。
财务部稽核人员不定期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和抽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公司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1、用于银行结算的印鉴和支票必须分开保管、签发,相互监督、制约。
2、出纳人员要加强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每季末定期检查,保证正确使用和安全完整。
3、票据登记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均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资金所必需的签字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管理
1、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首先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后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交易范围等。
2、网上银行设操作员一名,并设一名复核人员。
操作人员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操作人员不得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3、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业务的授权审批程序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简化。
财务部配备专人对这种支付方式下的交易和支付行为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六章支票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加强支票的管理,明确各种支票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电子《支票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支票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八条支票管理:
1、购买及保管支票
需购买空白支票时填写购买申请单,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由出纳购买。
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空白支票一律存入保险柜,出纳必须妥善保管。
2、支票使用
(1)支票填写
出纳根据审批完毕的审批单据及其他与款项支出相关的原始凭证填写支票。
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支票。
(2)支票审核及领用
出纳审核填写的支票无误后加盖法人章并交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对支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支票的内容是否与《付款申请单》或《费用报销单》及所附其他原始凭证一致、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确认无误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领用人在《支票登记簿》(领用人一栏空白时打印出来)领用人一栏签字备查。
各经办人员因工作需要领用空白转帐支票时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出纳要依据审批金额将支票小写金额封口后方可交付。
(3)电子台账登记
空白支票由财务部出纳保管,出纳员要建立空白转帐支票购领登记薄,分别按银行种类、购领时间、支票号码、领用人进行登记。
出纳登记电子《支票登记簿》,将购买的支票按顺序登记票据号,并记录支票使用日期、用途、金额。
3、支票收取:
(1)经办人收取的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对于收到的现金支票,应在收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存银行。
由于经办人未及时将支票送交财务部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2)收到客户交来的支票,出纳首先检查支票上有无签发单位的印鉴,填齐结算金额及用途。
4、支票退回:
(1)各部门签出未使用的支票10日内必须交回财务部。
(2)如签发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与其支票存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附在一起,以备待查。
5、处理作废支票
出纳及时在作废支票上盖作废章并登记在《支票登记簿》。
如果银行需收回,财务部出纳整理作废支票,不定期交到银行。
如果银行无需收回,则财务部会计将作废支票与存根一起保存备查。
第七章承兑汇票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兑汇票的管理
1、各经办人员要对客户交来的承兑汇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票面信息填写完整、清晰可辨、准确无误。
2、承兑汇票由出纳进行管理,编制收支存电子台账。
3、公司会计岗位与出纳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票据盘点,编制盘点表,盘点表需双方签字确认,确保票据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财务总监处理。
4、管理程序
(1)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负责收取客户交来的承兑汇票,并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备查登记,对合格的承兑汇票编制承兑汇票清单,并在当天上交财务部,不合格的承兑汇票退回客户。
(2)承兑汇票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办理汇票交接手续,财务部出纳在收到业务部门经办人员交来的汇票后,交接双方在承兑汇票清单上签字确认。
(3)财务部出纳负责承兑汇票的核对,将合格票据进行登记保存,对不合格汇票进行退票处理。
(4)财务部出纳建立电子《承兑汇票登记簿》,序时、及时登记汇票业务内容、信息。
(5)出纳对承兑汇票进行复印后,会计核对原件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6)不合格承兑汇票处理。
①在收到银行退回不合格的承兑汇票时,财务部出纳办理不合格汇票的退票手续,收回退回的承兑汇票,并收取银行编制的加盖有经办人及银行业务章的退票清单及退票通知书进行核对;
②由于盖章模糊等原因退回的承兑汇票,由出纳向银行补充证明等方式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③由于被认定为虚假承兑汇票等原因退回的,由财务部出纳留存退票复印件,分别加盖经办人及财务部签章,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办理退票。
出纳开具汇票退回收据,双方交接签字确认,出纳做好承兑汇票备查簿的登记记录,及时将汇票退回收据和退回汇票的复印件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印鉴管理
第三十条支付款项所需的印章与支票等相关票据分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申请新印鉴刻制
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需要雕刻印章时,财务部负责人提出雕刻印章申请,提交印鉴制作申请,列明印章名称、数量、费用预算以及用途,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保管印鉴
财务部负责人保管法人章。
财务部负责人授权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印章保管人临时外出一天以上的,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临时托管人,并填写《临时交接单》,临时托管结束时,在临时交接单上确认托管结束,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必要时在相应媒体刊登遗失公告,降低公司风险。
第三十四条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制订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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