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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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台山市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江府办〔2017〕2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强市”战略,振兴实体经济,不断扩大增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台山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台山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协助台山市引入投资项目并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现代服务业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
若被扶持企业(项目)、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
二、扶持措施
(一)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提供项目信息或具体跟踪、参与项目的联系与洽谈,对项目落户我市发挥重要作用的,除了按照《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台府办〔2015〕40号)执行外,还给予以下奖励:
1.引资信息奖。
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仅提供招商信息,但未具体参与项目洽谈,由我市相关单位跟踪并成功落户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税前,下同),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
2.引入重大项目加奖。
引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引入重要技术企业加奖。
引入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或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在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购地投入)方面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1个千分点奖励。
4.引入总部企业加奖。
经我市认定的台山市总部企业,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引入投产后的2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再给予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30万元奖励。
5.引入名企加奖。
引入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购地投入)方面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1个千分点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分两期兑现:
项目完成购地、立项、报建、动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实际数(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的0.5%兑付首期奖励;项目投产后,按固定投资统计最终入库数兑付剩余奖励。
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每期实际固定投资额计算奖励。
(二)新项目落户奖励。
1.纳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优先保障供地,在不低于土地成本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
2.对新引进的5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的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或服务业项目,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60%的补助,后3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30%的补助。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再投资等。
3.对在我市新设立或增资扩产的年实际入资金额500万—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市本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年实际入资金额1000万—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市本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年实际入资金额3000万—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市本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当年实际入资金额达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参照《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的规定执行,享受省级的奖励资金。
4.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为台山市总部企业的,每家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或科技孵化器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及以上新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
5.在我市新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登记或备案注册),按其注册资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每家机构最高200万元。
(三)资产建设支持奖励。
1.建厂扶持。
对符合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准入条件(镇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的项目,按建设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台府办(〔2017〕43号)执行。
2.重大项目建设加奖。
对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上述第1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建厂扶持再增加60元/平方米;同时,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后下一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3.重要技术项目建设加奖。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装备制造业项目,在上述第1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建厂扶持再增加30元/平方米。
(四)发展贡献奖励
1.扶持“个转企”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根据《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江工商﹝2017﹞57)文件精神,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2.扶持小微企业上规模。
①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②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纳税等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给予下列额外奖励扶持:
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商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
3.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①扶持对象,指在我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②主要扶持方向:
融资贷款贴息、国内市场开拓、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等。
融资贷款贴息: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为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30%补贴,单个企业获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国内市场开拓:
参加地级市以上组织举办的各类的专业经贸展览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展位费补贴。
信息化建设:
扶持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包括企业配备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运营要求的自动化、智能化、高技术硬件、软件、设备及设施,建立网络、数据库或各类信息管理系统等。
电子商务:
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包括企业自建或借助第三方运营的电商平台)及其他创新电子商务应用模式(淘宝村、创业园、培训基地建设等)。
4.扶持工作母机类企业。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20%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总额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15%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总额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10%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总额30万元奖励。
5.培育扶持大型企业。
①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且当年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
②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且当年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③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20亿元以下,且当年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的企业,给予15万元扶持。
④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⑤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5%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
其中,当年兑现4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1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300万元、3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该项奖励总金额的50%,其余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五)绿色发展奖励。
1.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扶持。
当年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对单个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当年获得国家“绿色工厂”认定的,对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当年获得国家“绿色园区”认定的,对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当年获得国家“绿色供应链”认定的,对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2.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扶持。
对当年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3.清洁生产审核扶持。
对当年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扶持;对当年通过地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
(六)企业创新发展奖励。
1.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合作基地,市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2.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对已开展科研项目的每位在站博士后按每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认定为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扶持3万元;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扶持5万元;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扶持1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扶持6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扶持1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扶持20万元;
5.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开展专利费用补偿保险,采取后补助形式。
对发明专利按投保费用的60%给予保费扶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按投保费用的30%给予保费扶持。
同一单位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6.优先支持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企培育企业专利申请资助。
7.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扶持。
对成功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级的扶持资金外,台山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总额30万元奖励。
8.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市科工商务局备案的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险费10%的扶持。
9.促进我市外贸进出口发展。
对当年外贸进出口增长较快的企业,按外贸规模和增速分档次进行支持。
①对当年进出口额1亿元至5亿元(含1亿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并在符合以上条件企业中排行前五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
②对当年进出口额5亿元至10亿元(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并在符合以上条件企业中排行前五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
③对当年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
10.鼓励团体和企业发展本地品牌,争创地理标志商标和驰名、著名商标。
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团体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七)企业改制上市奖励。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称“新四板”)成功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企业在香港H股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参照下列条款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2.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从上市奖励、再融资奖励、专项补助三方面进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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