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版标准版合同样本制作安装合同1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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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标准版合同样本制作安装合同1范本模板
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三、工程内容:
。
1、结构:
。
2、建筑面积:
。
3、层数、建筑高度:
。
四、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
五、资金来源:
。
第二条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 工程设计范围:
。
二、工程设计技术要求:
(注:
本条内容可作为合同附件列载)
1、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
1.1
长度
1.2
宽度
1.3
檐口高度(或屋架下弦净高)
1.4
柱间距
1.5
跨度(跨数)
1.6
屋面坡度
1.7
行车轨顶面高度(吊钩高度)
1.8
柱网尺寸
2、结构设计荷载
4.1
屋面均布活荷载
4.2
楼面荷载
4.3
附加悬挂荷载
4.4
行车荷载
4.5
行车(单梁或双梁)型号
4.6
行车制造厂商及操作方法
4.7
屋面风机荷载
5、材质设计要求
5.1
钢柱、钢梁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5.2
墙梁、檩条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5.3
支撑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5.4
型钢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5.5
用于围护结构的自攻螺钉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5.6
其它材料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5.7
吊车架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6、屋面设计构造要求
6.1
外层板
材料总厚度:
材质:
颜色:
板型:
6.2
玻纤保温棉(kg/立方米)
厚度:
材质:
有箔:
无箔:
6.3
内层板
材料总厚度:
材质:
颜色:
板型:
6.4
透光板
材料总厚度:
材质:
板型:
透光度:
6.5
天窗或通风屋脊
6.6
机械通风屋脊
6.7
外包角及收边板
材料总厚度:
材质:
颜色:
6.8
钢丝网
材质:
7、墙面设计构造要求
7.1
外墙板
材料总厚度:
板型:
材质:
颜色:
7.2
玻纤保温棉(kg/立方米)
厚度:
材质:
有箔:
无箔:
7.3
内墙板
材料总厚度:
板型:
材质:
颜色:
7.4
外墙门
门型:
颜色:
材质:
7.5
外墙门尺寸
高:
宽:
总面积:
7.6
窗
玻璃:
厚度:
窗材质:
7.7
窗尺寸
长:
宽:
总面积:
7.8
雨篷(门斗)
长:
外挑宽:
高度:
7.9
其它
其它:
7.10
外包角及门窗泛水收边板
材料总厚度:
材质:
颜色:
8、其它设计要求
8.1
天沟
天沟形式:
材质:
厚度:
8.2
下水管
直径:
材质:
8.3
基础
由发包方施工及提供:
8.4
女儿墙
高度:
颜色:
厚度
8.5
防火等级、防火涂料
耐火时间:
分钟:
材质:
8.6
基础螺栓
材质根据设计要求,由提供。
9、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10、发包方提供的材料:
。
11、经发包方确认出承包方采购的材料:
。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工程±0.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门窗,具体见第二条相关的内容及方案图。
不包括:
烟囱、内隔墙、作业台、钢梯、栏杆……等前述列明的承包内容以外的工程。
(注:
1、如遇非我公司承包范围的施工图内容时应在合同中写明。
2、属承包范围和不属承包范围的工程应具体化。
)
二、±0.000以上钢结构图纸设计、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本工程运输由方负责,运费在本合同造价内。
五、本工程基础设计由方负责,基础施工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六、其它:
。
第四条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合同价;风险范围为
。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万元,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
报价单仅为合同定价的参考,不作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价款内容包括:
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以及税金。
三、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
四、本合同总包管理现场经费为万元,由发包方支付总包方;费用万元,由发包方支付给方。
五、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的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乙双方协商的并经甲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甲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执行。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现场工程量增减确认单执行。
六、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
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费用。
七、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本合同特明确:
工程造价中%为建筑业劳务价款(安装费),计万元。
(注:
如定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则本条第一款可表述为:
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每平方米为元。
第二款可表述为:
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万元,在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工程价款。
第五款可表述为:
实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
。
第六款可表述为:
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为:
综合固定单价x实行施工面积+费用。
)
第五条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施工图设计。
包括工程范围的设计。
基础由承包方设计时,承包方可转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具委托书确定。
注:
如由发包方负责设计,则:
(1)第一款可表述为:
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于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构件加工图和施工图捌套,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
(2)将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款删除;
(3)将本条第九款顺序号改为第二款,对各款依次编号。
二、设计费(包括转委托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合同价款中,设计费总计为:
万元,由承担。
三、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
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座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发包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必需的工艺条件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如加层或拼跨则必须提供底层和相关建筑的施工图。
五、发包方应于本同生效后日内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承包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日内完成设计任务。
六、承包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套,交发包方审查。
发包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发包方确认。
七、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八、发包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按要求设计。
发包方自行设计或委托第三人设计±0.00以下基础部分时,由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设计条件提供基础地脚反力,供发包方设计基础时采用。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
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十、因发包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发包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设计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应设计费。
2、材料设备增加时,追加材料设备款;
3、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4、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5、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
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工程师必须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生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
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
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名。
姓名为:
、、。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利。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
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利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监理公司委派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方工程师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条施工准备
一、 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经发包方确认后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套,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
发包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包方应予修改。
设计工期顺延。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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