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及其解决机制的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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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及其解决机制的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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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及其解决机制的探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当前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及其解决机制的探讨
专业法学
年级15春
学号153********39
学生姓名徐华健
指导教师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2017年5月5日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
教学单位(盖章)
专业
法学
学生类别
开放教育本科
课题名称
当前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及其解决机制的探讨
填报
时间
2017年2月11日
课
题
内
容
简
介
当前社会环境下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问题突出,纠纷引发的伤害医务工作者的案件频发。
本文试从医疗体系改革发展的历程作为切入点,对比国外医疗体制的发展,寻找医患纠纷的深层次原因。
结合案例,发现医患纠纷的共同特征。
结合各方媒体案件资料,从客观的角度探讨缓解这种尖锐社会矛盾的解决方案。
一、当前医患纠纷的社会现实
二、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发展历程
三、医患纠纷的深层次原因
四、医患矛盾缓解的探讨
指导教师姓名
储海平
参加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意见
符合要求,同意上报
储海平
市校
审核
意见
审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当前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及其解决机制的探讨
(南京电大溧水教学点 法学专业徐华健153********39)
【内容摘要】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不仅是医疗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而且已成为整个社会和政府极为关注并急需解决的课题,本文系统回顾了当前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以此为基础探讨建立以医疗纠纷事实认定为核心的医疗纠纷解决体系。
首先应改革当前“二元化”医疗鉴定制度;其次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灵活采用非诉讼和诉讼的模式解决纠纷;同时应坚持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侵权责任的追究制度,以期医疗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分析,鉴定,解决机制
目录
一、国内医疗纠纷的基本状况-------------------------------1
二、引发医疗纠纷的深层次原因------------------------------1
(1)社会因素---------------------------------------------1
(2)卫生体制因素-----------------------------------------2
(3)医方因素---------------------------------------------2
(4)患方因素---------------------------------------------2
三、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及存在问题----------------------3
(一)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机制------------------------------3
(1)公平、公正性缺乏保障---------------------------------3
(2)容易导致意外事件发生---------------------------------3
(3)协商结果缺乏保障-------------------------------------4
(二)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4
(1)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局限---------------------------------4
(2)行政调解的中立性受到质疑-----------------------------4
(三)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4
(1)诉讼医疗鉴定的“二元化”问题-------------------------5
(2)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5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5
(一)构建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制---------------------6
(1)改革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组织及管理---------------------6
(2)建立鉴定人员负责制-----------------------------------6
(3)建立鉴定人出庭质询制度-------------------------------7
(4)改革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启动机制-----------------------7
(二)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7
(1)非诉讼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7
(2)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8
(三)严格医疗侵权的责任追究制度---------------------------8
五、结束语------------------------------------------------8
六、参考文献----------------------------------------------9
当前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及其解决机制的探讨
科学的发展使疾病的诊治水平和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结果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与患者的“保险箱”和“等价交换”心理构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随着患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医患纠纷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导致医患纠纷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医患互不信任的现实加剧了矛盾的激化。
因此寻求公正、高效的医疗纠纷解決机制,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符合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而且能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国内医疗纠纷的基本状况
当今国内医患之间不信任的程度加深,部分患者与医疗部门之间的关系呈现愈加紧张的势头。
医患关系紧张,矛盾突出,其特点为普遍性、公开性、激烈性、社会性。
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全国三级甲等医院平均每年发生医疗纠纷一般在30—40例,二级医院平均每年发生医疗纠纷一般在6例左右。
此外,全国有63%的医院出现患者及家属暴力殴打、威胁、辱骂义务人员。
经常发生大规护理规模围攻医院、烧纸摆尸、砸坏医院设备的现象;医患矛盾激化直接影响着医疗服务质量,威胁着社会和谐,令人担忧。
二、引发医疗纠纷的深层次原因
(1)社会因素
多数表现为民众对患者的广泛同情心。
医院是公共服务机构,患者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多年来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痼疾,大多数人民群众在心里上站在弱势患者及家属一方,无形的就增加了患者及家属在医疗卫生机构处理医患纠纷中多争取赔偿利益的比例。
当今社会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由于对患者具有同情心,而缺少对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方医护人员的理解,立场倾斜于患方报道偏重,而且,片面的很少考虑医疗卫生机构这个特殊的行业技术问题的特殊性,对医患纠纷存在不切实际的渲染,导致医疗卫生行业“白衣天使”形象的医护人员在广大群众心目中变成了“白狼”,引起社会公众对医院信誉的严重质疑。
(2)卫生体制因素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规范处理医患关系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应急不妥善。
因此,医疗卫生机构所造成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医院方处于劣势。
二、卫生资源分配不公,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农村地区和小医疗所占卫生资源过于稀少,从而造成农村群众就医困难,农村群众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变相为其提供了宣泄的机会。
三、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体制和社会医疗统筹保险制度还不太完善,医院难以摆脱以药养院以药养人的束缚,过度的进行各类医疗检查、治疗开大处方等顽疾现阶段还很难以彻底性根本改变,加重病人及家属的经济开支,医患一家人的关系变成了敌我矛盾,增加了医患纠纷发生的频率和激烈程度。
(3)医方因素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科学是特殊的技术领域,在这个技术行业充满着太多的未知和变数,针对复杂的患者疾病因素,首先,在接入院病人住院后,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知、医疗技术的运用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认识差异,从而导致在住院诊疗过程对患者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
其次,医院少数医护人员的职业素养不高,医疗技术不精;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好;对患者痛苦熟视无睹,造成发生纠纷引起病人及家属强烈不满情绪。
还有就是医患双方在信息上不对称,病人往往是主动求医问药,被动接受服务,而医院方医护人员对患者在治疗和情感沟通上做的不够,忽视尊重病人及家属的病情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人格尊重权,造成医患双方在情感上存在的代沟,一旦出现事故,难免发生纠纷。
(4)患方因素
个别患者及家属道德素质的因素,认为到了医院就是万能的百病都能治疗,患者不能理性看待医疗技术行业出现的不看预测性问题,对医院医疗诊疗的效果期望值过高,患者或家属认为来到医院治不好就是医护人员医疗技术有问题,但不知医疗卫生技术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技术行业,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的限制以及病人的个体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医院在为患者服务的同时,很难保证对所有病人的治疗都能取得预期满意的治疗结果,即便是对于许多常见性临床疾病实施规范治疗也有可能发生一定比例的有意外事故发生。
除此之外,个案也涉及病人或家属道德素质水平问题,患者或家属在发生医患纠纷中存在着无理取闹的不良现象。
三、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及存在问题
根据2002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決定了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的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途径。
近年来,部分地区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深索,尝试引进“第三方”进行调解机构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形成诸如山西模式、宁波模式、天津模式等纠纷解决模式。
(一)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作为我国当前医疗纠纷主要的解决方式之一,具有简单易行、成本低、影响小的优点,因而成为医患双方首先的解决方式,但也因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而受到指责。
(1)公平、公正性缺乏保障
医患双方医疗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容易引起患方対正常诊疗过程及结果产生不合理的怀疑而引发纠纷,医方为维持正常医疗秩序或者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进行妥协以赔偿了事;另一方面在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患方可能因认识不到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在协商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协商结果往往不利于患方。
同时,医方出于维护自身名声等原因往往否认过错存在,而以人道主义的名义对患方进行补偿,事后既不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又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容易导致意外事件发生
医疗纠纷发生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方极度怀疑,既对医方的解释、沟通不信任、不理解,又拒绝通过行政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漫天要价要求赔偿;如果医方要坚持认为没有过错而拒绝赔偿,患方往往情绪激动,转而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谋取问题的解决,并且可能导致恶性群体事件甚至是暴力事件的发生,最终酿成悲剧。
(3)协商结果缺乏保障
目前对医患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协调和解所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契约,效力较弱且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医患双方由于对法律知识欠缺,和解协议往往存在较多法律漏洞;且可能由于患方医学知识的欠缺而致协议存在对患方显著不利的情况,因此即使纠纷双方达成和解纠纷暂时得到解决,事后患方一旦出现反悔,仍有可能到医院纠缠不休而再起争端。
(二)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行政调解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医疗纠纷解決方式,这种方式为医患双方的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有利于促进医患纠纷的解决,但实践中面临着医疗机构和患者均不愿通过行政调解解决问题的尴尬局面。
(1)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局限
《医行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前提是“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
因此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就等于承认自己发生了医疗事故,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某种过错;而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和职责,因此接受行政调解也就意味着将对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医疗机构一般不主动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同时,除非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非主动性原则也使卫生行政部门乐于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脱离出来。
(2)行政调解的中立性受到质疑
调解人是否具有中立性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着调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但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设计存在缺陷,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存在直接的业务和利益联系,因此作为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在与双方当事人距离不对等的状态下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其中立性和客观性不能取得患方的认同而使行政调解在实践中得到患方排斥。
(三)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可信度高、保障性强、权威公正的特点,因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医疗纠纷尤其是重大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其存在的缺点也影响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1)诉讼医疗鉴定的“二元化”问题
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很强,因此对医疗纠纷涉及的责任认定问题,法官仍然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司法鉴定,有时还需要对患方质疑的病例等证据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研究结果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更倾向于医方,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更倾向于患方。
这种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产生的鉴定结果倾向性不可避免地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不仅会引起医患双方反复申请鉴定问题,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对诉讼结果的公平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2)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目前,我国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还未完善,甚至在法律层面对医疗纠纷的某些基本问题还存在矛盾与冲突,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应当予以赔偿造成医患双方各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的“二元论”。
虽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双轨制的问题,采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在立法层面结束了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了法律适用;但《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決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着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责任适用法律上的割裂。
近年来部分地区尝试引入了第三方进行独立调解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但还处于探索阶段,且社会影响力不够,需要对实践中取得的效果总结经验完善不足。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借鉴国外医疗纠纷解决的理论及经验,探讨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医疗纠纷,建议采用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医疗纠纷事实的认定都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核心与关键。
因此,构建高效、公正的医疗纠纷事实认定机制,以事实为基础的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模式才是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出路。
(一)构建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制
《侵权责任法》虽然采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结束了双轨制所导致的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了法律适用规则;而与之前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二元论対应的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现象仍末解决,继续保持了医学会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并存的局面。
因此应当对现有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探索构建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1)改革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组织及管理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应当是司法鉴定,但是因为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涉及实践原面、知识层面,以及经验层面的专业、复杂与技术,因此医疗损害鉴定一般法医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部门无法胜任,当前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制度以医疗权威至上为基本特征,实行由医学会组织下的医疗专家集体鉴定制度,而医学会及其鉴定人与医疗机构有着密切联系且不需对鉴定结果负责,因此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中立性受到广泛质疑。
因此建议将现有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一并纳入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医学会统一组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工作,,但医学会须按照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申报,在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登记后方可开展鉴定工作。
这样将既照顾到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专业性强特点,充分利用医学会的医学专家库的资源优势,又可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畴由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建立鉴定人员负责制
鉴于鉴定结论对医疗纠纷事实认定的权威性,为促进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应当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明确医疗事故鉴定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规责原则。
因此每个鉴定人都应在鉴定书上签署姓名,如果鉴定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多数人意见为最终结论意见,但应在鉴定书中详细记载不同意见的情况。
对鉴定专家在鉴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徇私舞弊,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给申请鉴定的主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鉴定的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并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鉴定主体进行处罚。
(3)建立鉴定人出庭质询制度
由于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法律的缺陷、鉴定人规避出庭作证的法律制裁措施不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措施缺失,以及鉴定人自身能力的不足等原因使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然而医疗侵权责任鉴定的专业性极强,只有鉴定人选出代表出庭接受医患双方对鉴定事项的询问和置疑,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证明鉴定结论的真实和准确,才能够帮助法官更为全面、准确地进行判断,做出公正裁决;也能促使医事鉴定人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努力确保医事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4)改革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启动机制
以往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次鉴定启动的方式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人民法院委托才能进行鉴定,而与纠纷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却没有任何一方可直接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这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且不利于事实的澄清。
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医院鉴定体制下,应当赋予医患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向医学会申请鉴定的权利,这既有利于对医疗纠纷的责任事实进行认定,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按照“谁提出谁垫付,最后由责任方自费”的原则对鉴定进行收费,防止过分依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避免进行不必要的鉴定,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
(1)非诉讼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
首先鉴于我国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公正性缺失、缺乏法律保障的现状,可尝试在当事实认定不一致且首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先进行医疗侵权责任鉴定,以鉴定结果的损害事实为基础再次协商,并在司法上认可医疗纠纷协议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其次构建以医疗损害事实认定为前提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机制,并探索医疗纠纷三种调解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改变目前仅以行政部门为主体的调解模式。
第三将医疗纠纷明确纳入仲裁受案范围,充分发挥仲裁部门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中立作用。
(2)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
诉讼作为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因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因此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统一,有利于统一医患双方在过错和因果关系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缩小双方在赔偿数额认定的差距,使医疗损害赔偿周期缩短,诉讼难度降低。
(三)严格医疗侵权的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的解决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相关处理的结束,医疗纠纷往往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非诉讼的纠纷解決模式可能使有关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逃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追究。
这既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医护工作者提高治疗水平和医德医风建设。
因此应当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纠纷的定期上报制度和医疗侵权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制度,不断实践完善监管的环节,堵塞监管的漏洞。
五、结束语
医疗卫生机构在要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解决医患纠纷任重道远,另外,医患关系的复杂性使任何以一种法律关系来做一刀切式的概括都会带来立法上的难题。
我认为,只有对医患之间做好沟通和服务,理解与包容,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下,医患双方共同遵守道德思想的束缚下维护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减少医患纠纷既切实维护患者的权益,又能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六、参考文献
【1】钱矛锐.医疗纠纷的成因解析及其对策研究[J],医院管理论坛,2007(3)
【2】方鹏骞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制度构建[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
【3】姚彬,刘英,余力伟.现有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及效果[J].现代医院管理.2010
【4】张海滨.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一医疗纠纷[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
【5】祝彬.医疗纠纷替代解决机制的分析、评价与选择[J].中国医院管理2010
【6】张邦铺.论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构建[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
附录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省级电大南京电大分校开放学院教学点开放学院指导教师储海平
学生姓名
徐华健
学号
153********39
专业
法学
第
一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7年1月18日
指导内容:
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
第二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7年2月8日
指导内容:
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键词。
第
三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
2017年2月18日
指导内容:
对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
从逻辑结构分析论点论据,要求查找资料修改完善。
第
四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
2017年3月28日
指导内容:
建议对论点二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主题。
第
五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
207年4月12日
指导内容:
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完善建议及具体实施方法。
第
六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
2017年5月4日
指导内容:
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附录四: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当前医疗纠纷的深层原因及其解决机制的探讨
姓名
徐华健
教育层次
开放本科
学号
153********39
省级电大
南京电大
专业
法学
分校
溧水电大
指导教师
储海平
教学点
溧水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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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 医疗纠纷 深层 原因 及其 解决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