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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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代替GB5768-8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Roadtrafficsignsandmarkings
自 1999-6-1 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第一篇道路交通标志
3一般规定
4交通标志分类
5警告标志
6禁令标志
7指示标志
8指路标志
9旅游区标志
10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1辅助标志
12可变信息标志
13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
14交通标志的构造
15交通标志的反光和照明
16交通标准的制作
第二篇道路交通标线
17一般规定
18指示标线
19禁止标线
20警告标线
21轮郭标
22突起路标
23道路平交路口标线的设置原则
24路面标线材料
附录A(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
附录B(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汉字示例
附录C(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附录D(标准的附录)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
附录E(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附录F(提示的附录)根据最小视距M值,在道路平曲线上,确定中心实线位置的方法
附录G(标准的附录)路面标线用文字示例
附录H(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制作图示例
附录I(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专用名词中英对照
附录J(提示的附录)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附录K(提示的附录)交通标志中文名称索引
附录L(提示的附录)交通标线中文名称索引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修订。
保留了原标准中实践证明适用的部分。
在总结我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制造、施工及检测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标志标线技术的发展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增加了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数量,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重新设计了道路编号标志,增加了地点识别标志、避车道标志和告示牌;城市道路上增加了天桥、地下通道标志、绕行、此路不通等标志。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是针对最近十几年来在设计、实施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国外标志标准的新规定而增加的,如爬坡车道标志、车距确认标志、道路交通信息标志、旅游区标志及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及设施等。
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设置方式和标线型态进行分类,对标线的颜色和标划方式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增加了很多新的标线。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道路交通标线的颜色、线条所赋予的遵行、禁止、限制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68—86。
凡新设的标志标线应按本标准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标志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G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E、附录F、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久龄、唐琤琤、贾梅、雷志彬、刘会学、黄立新、李彦新、何勇、李爱民。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矿区、港区、林区、场(厂)区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和标线。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8416—1987视觉信号表面色
JT/T279—1995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JT/T280—1995路面标线涂料
GN47—1989道路标线漆(常温型)
GN48—1989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
第一篇道路交通标志
3一般规定
3.1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3.2道路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3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GB/T8416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4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
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
当标志上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
3.5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外缘,应有衬底色。
衬底色规定为:
警告标志黄色,禁令标志白色,指示标志蓝色,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指路标志绿色,其他道路的指路标志蓝色。
4交通标志分类
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4.1主标志
4.1.1警告标志:
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4.1.2禁令标志:
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4.1.3指示标志:
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1.4指路标志:
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4.1.5旅游区标志:
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4.1.6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
4.2辅助标志
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
5警告标志
5.1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5.2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5.3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1所示。
其边长、边宽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1选取。
图1警告标志尺寸代号
表1警告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5.4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按表2选取。
表2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
5.5警告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5.5.1交叉路口标志(见警1、警2、警3、警4、警5、警6)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
设在视线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驶入路段的适当位置。
警1十字交叉
警2T形交叉
警3T形交叉
警4T形交叉
警5Y形交叉
警6环形交叉
5.5.2急弯路标志
向左(或向右)急弯路标志(见警7、警8)。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
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及停车视距小于规定的视距所要求的曲线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警7向左急弯路
警8向右急弯路
5.5.3反向弯路标志(见警9)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
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两相邻反向平曲线半径均小于或有一个半径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且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规定的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两反向曲线段起点的外面,但不得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警9反向弯路
5.5.4连续弯路标志(见警10)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
设在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小于道路技术标准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最短缓和曲线长度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连续弯路起点的外面,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重设置。
警10连续弯路
5.5.5陡坡标志
上陡坡(下陡坡)标志(见警11、警12)。
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
分别设在坡度大于7%的纵坡坡脚和坡顶以前适当位置。
公路纵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连续地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也可设置。
警11上陡坡
警12下陡坡
5.5.6窄路标志(见图警13、警14、警15)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行道或路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
设在车行道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13两侧变窄
警14右侧变窄
警15左侧变窄
5.5.7窄桥标志(见警16)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桥面宽度变窄,谨慎驾驶。
设在桥面净宽较两端路面宽度窄的桥梁以前适当位置。
警16窄桥
5.5.8双向交通标志(见警1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会车。
设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或永久的不分离双向行驶的路面,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17双向交通
5.5.9注意行人标志(见警18)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
设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线以前适当位置。
警18注意行人
5.5.10注意儿童标志(见警1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儿童。
设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儿童经常出入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19注意儿童
5.5.11注意牲畜(见警20)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
设在公路上经常有牲畜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20注意牲畜
5.5.12注意信号灯标志(见警21)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路面设有信号灯。
设在驾驶员不易发现前方为信号灯控制路口,或由高速公路驶入一般道路的第一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21注意信号灯
5.5.13注意落石标志(见警22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落石。
设在有落石危险的傍山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使用时应根据落石的不同方向选择警22(a)或(b)。
警22注意落石
5.5.14注意横风标志(见警23)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
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向风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3注意横风
5.5.15易滑标志(见警24)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
设在路滑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4易滑
5.5.16傍山险路标志(见警25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
设在傍山险路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使用时应根据傍山险路的不同朝向选择警25(a)或(b)。
警25傍山险路
5.5.17堤坝路标志(警26a、b)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以前适当位置。
使用时应根据水库、湖泊等位于堤坝路的不同位置选择警26(a)或(b)。
警26堤坝路
5.5.18村庄标志(见警2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
设在紧靠村庄、集镇且视线不良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27村庄
5.5.19隧道标志(见警28)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
设在双向行驶、照明不好的隧道口前适当位置。
警28隧道
5.5.20渡口标志(见警2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
设在车辆渡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29渡口
5.5.21驼峰桥标志(见警30)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
设在拱度很大,影响视距的驼峰桥以前适当位置。
警30驼峰桥
5.5.22路面不平标志(见警31)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
设在路面颠簸路段或桥头跳车较甚的地点以前适当位置。
该标志可作临时标志使用。
警31路面不平
5.5.23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见警32)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
设在过水路面,或漫水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2过水路面
5.5.24铁路道口标志(见警33,警34)
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或及时停车。
警33为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车辆驾驶人不易发现的道口以前适当位置;警34为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以前适当位置。
警33有人看守铁路道口
警34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5.5.24.1叉形符号(见警35)
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
该符号颜色为白底红边。
设在铁路道口标志上端。
叉形符号交叉点到警告标志三角形顶点的距离为40cm。
警35叉形符号单位:
cm
5.5.24.2斜杠符号(见警36)
表示距铁路道口的距离。
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凡路面上没有标划“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下设斜杠符号。
斜杠符号共有三块,一道斜杠的标志设在距铁路道口50m的位置,二道、三道斜杠标志分别设在距铁路道口100m和150m位置。
警36斜杠符号单位:
cm
5.5.25注意非机动车标志(见警37)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
设在经常有非机动车横穿、出入的地点前适当位置。
警37注意非机动车
5.5.26事故易发路段标志(见警38)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为事故易发路段,谨慎驾驶。
设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8事故易发路段
5.5.27慢行标志(见警39)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
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39慢行
5.5.28注意障碍物标志(见警40a,b,c)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有障碍物,车辆应按标志指示减速慢行。
设在道路障碍物前适当位置。
警40注意障碍物
5.5.29施工标志(见警41)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
该标志可以作为临时标志支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41施工
5.5.30注意危险标志(见警42)
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
设在以上标志不能包括的其它危险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警42注意危险
6禁令标志
6.1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
图案压杠。
6.2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6.3禁令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2所示。
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3选取。
图2禁令标志各部尺寸代号
表3禁令标志尺寸与计算行车速度的关系
6.4禁令标志的种类及设置地点
6.4.1禁止通行标志(见禁1)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
设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禁1禁止通行
6.4.2禁止驶入标志(见禁2)
表示禁止车辆驶入。
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
禁2禁止驶入
6.4.3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3)
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
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禁上机动车通行
6.4.4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标志(见禁4)
表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设在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对通行的载货汽车有载重量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如禁止小货车通行。
禁4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6.4.5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5)
表示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
设在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5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
6.4.6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标志(见禁6、禁7)
表示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
设在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6禁止大型客车通行
禁7禁止小型客车通行
6.4.7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标志(见禁8)
表示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
设在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8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
6.4.8禁止拖拉机通行标志(见禁9)
表示前方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
设在禁止各类拖拉机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9禁止拖拉机通行
6.4.9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标志(见禁10)
表示前方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
设在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0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
6.4.10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标志(见禁11)
表示前方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
设在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1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
6.4.11禁止某两种车通行标志
表示前方禁止标志上所示的两种车辆通行。
设在禁止某两种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2为示例,表示禁止载货汽车和各类拖拉机通行。
注:
一个标志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辆图案。
禁12禁止某两种车通行
6.4.12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见禁13)
表示禁止各类非机动车通行。
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3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6.4.13禁止畜力车通行标志(见禁14)
表示禁止畜力车通行。
设在禁止畜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4禁止畜力车通行
6.4.14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标志(见禁15、禁16)
表示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
设在禁止人力(客、货)三轮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5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通行
禁16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
6.4.15禁止人力车通行标志(见禁17)
表示禁止人力车通行。
设在禁止人力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禁17禁止人力车通行
6.4.16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标志(见禁18、禁19)
表示禁止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
设在骑自行车下坡(或上坡)有危险的地方。
禁18禁止骑自行车下坡
禁19禁止骑自行车上坡
6.4.17禁止行人通行标志(见禁20)
表示禁止行人通行。
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禁20禁止行人通行
6.4.18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1、禁22)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
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1禁止向左转弯
禁22禁止向右转弯
6.4.19禁止直行标志(见禁23)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
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3禁止直行
6.4.20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4)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向右边转弯。
设在禁止向左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在时间、力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4禁止向左向右转弯
6.4.21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禁25、禁26)
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
设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禁25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
禁26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
6.4.22禁止掉头标志(见禁27)
表示禁止机动车掉头。
设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禁27禁止掉头
6.4.23禁止超车标志(见禁28)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内,不准机动车超车。
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
禁28禁止超车
6.4.24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见禁29)
表示禁止超车路段结束。
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图案。
禁29解除禁止超车
6.4.25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
该标志为蓝底红圈红斜杠。
禁30为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标志。
禁31为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
临时停车不受限制。
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0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禁31禁止车辆长时停放
6.4.26禁止鸣喇叭标志(见禁32)
表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设在需要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方。
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禁32禁止鸣喇叭
6.4.27限制宽度标志
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
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
禁33为示例,表示装载宽度超过3m的车辆禁止进入。
禁33限制宽度
6.4.28限制高度标志
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
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
禁34为示例,表示装载高度超过3.5m的车辆禁止进入。
禁34限制高度
6.4.29限制质量标志
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
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
禁35为示例,表示禁止装载总质量超过10t的车辆通过。
禁35限制质量
6.4.30限制轴重标志
表示禁止轴重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
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
禁36为示例,表示禁上轴重超过7t的车辆通过。
禁36限制轴重
6.4.31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
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
禁37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
禁37限制速度
6.4.32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
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
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圈、黑细斜杠、黑字。
禁38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的路段结束。
禁38解除限制速度
6.4.33停车检查标志(见禁39)
表示机动车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设在需要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地点。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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