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出售商业商品房出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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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出售商业商品房出售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年印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出售时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商品房在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方可出售。
在签订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同时,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购房人。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购房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购房人在签约前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拟购房屋是否已抵押以及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五、商品房出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
购房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仲裁委员会有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
七、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八、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外发售,建议购房人先行购买,仔细阅读。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个人/公司: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法取得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___________),投资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号:
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幢_________(号)___1___层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量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的使用公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
第四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房价款解人甲方的帐户/监管帐户(金融机构/监管机构:
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
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
乙方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房款时均应开具发票。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____天,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一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六条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付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但因甲方原因的除外。
第七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二、本合同经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四、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二)甲方未设定抵押权或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三)已缴纳了甲方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
如交付房屋后发生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甲乙双方签署有关转让房屋的房屋交接书 (定义见补充条款)_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为___商业用房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甲方按
装修、设备差价__0__倍补偿。
双方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天起,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附件一)的最后付款日期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即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__0__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价款退还乙方。
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_0_%计算。
第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0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__0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一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十四条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时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_/_年。
保修范围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十五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修复费的___0__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七条该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八条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将该房屋交甲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屋使用公约。
甲方委托的房屋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商定,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由甲方/乙方/双方向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__办理
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___/____年___/_月___/__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__0__%;年月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0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_0__%计算,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一条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0___天内,向按第二十七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甲方出售的该房屋仅作__商业用房_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时应自觉遵守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
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时起,甲方与___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___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立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_____________/___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壹式___4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1__份,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按条件付款按照补充条款约定执行
附件二
该房屋平面图(标明尺寸和比例)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
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图
(小区平面图应标明尺寸和比例)-------------------------------------------------------------------------------------------------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五
《房屋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承诺书
本人/我等/本公司系“_____”(以下简称“该物业”)本合同单位的购买方,为维护该物业各单元所有权人权益及促进该物业的管理,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及声明如下:
1、本人/我等/本公司已于签约前详细看阅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意并接受_____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该物业自交付之日的物业管理费用由本人/我等/本公司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办公楼为人民币_____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为人民币_____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定为人民币_____元/个/月承担。
3、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在正式办理交房手续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包括该物业的《管理公约》、《使用公约》等,直至本人/我等/本公司与卖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另行约定的安排生效为止。
4、如本人/我等/本公司出租该房屋,须严格遵守相关租赁条例之规定。
5、本承诺书作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自出售合同签署之日起同时生效。
补充条款
------------------------------------------------------------------
本补充条款是补充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拥有的转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利
”)而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合同(下称“本合同”,其涵义包括其附件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补充
条 款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双方并无异议。
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补充条款系指本补充条款。
除
非 本补充条款另有规定,本补充条款所指的“段”系指本补充条款的段落,本补充条款所指的“条”系指本
合 同正文的条款。
1 释义 在本合同(包括本补充条款)中,以下的用词及语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理解、要求外,应具有本段所
赋予之 涵义:
1.1 定义
1. “X物业”,指上海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目前为项目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
公司;
2. “办证费用”, 具有本补充条款第2.2.3段赋予其的含义
3. “不可抗力事件”,对一方而言,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或其他的在该一方控制能力之
外的,并致使该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客观情况,包括雷电、台风、暴风雨、水
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传染病、战争和内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重大政府政策的调整和变化;
4. “大产证“,指甲方就项目物业所建成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如有)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由房地
局向其颁发载列(i)甲方为项目物业房地产权利的所有人,(ii)项目物业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之使用期限为
五 十年(50)(办公)、四十年(40)年(商业)及七十年(住宅)的房地产权证原件或正本;
5. “定金”,具有本补充条款第2.2.2段赋予其的含义;
6. ”定金合同“,指乙方为购买本转让房屋而与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签署的定金合同;
7. “房地产权利”,具有本补充条款前言赋予其的含义;
8. “房地局”,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或上海市X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包括其房地产交易中心
);
9. “房价款”,具有本合同正文第3条赋予其的含义;
10. “房屋交接书”,具有本补充条款第4.1段赋予其的含义;
11. “附随设备”,具有本补充条款第4.4段赋予其的含义;
12. “工作日”,是除中国的法定节假日或公共假日以外的日期;
13. “共管帐户”,具有本补充条款第2.2.1段赋予其的含义;
14. “合同”,指本合同及本补充条款;
15. “合同完成”,指乙方获得由房地局颁发的小产证,为避免歧义,合同完成并不具有本合同终止的含义
;
16. “合同完成日”,指发生合同完成之日;
17. “甲方”,指上海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8. “甲方保证”,具有本补充条款第7.2段赋予其的含义;
19. “甲方收款帐户”, 具有本合同第2.2.4段赋予其的含义;
20. “交付标准”,指本合同附件三;
21. “交接日”,具有本补充条款第4.1段赋予其的含义;
22. “农行黄浦支行”,指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系目前已在物业之上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
23. “人民币”或“RMB”,指中国的合法流通货币;
24. “税收”,指由任何政府部门在任何地方施加、征收、收取或评定的任何和所有适用税收(包括任何企业
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或其他税种、征费、税收、费用、扣减、或任何性质及任何名目的代
扣代缴);
25. “收件收据”,具有本补充条款第2.2.3段赋予其的含义;
26. “送达”,具有本补充条款第14.3段赋予其的含义;
27. “损失”,指所有损失、责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以及专家和顾问费)、收费、开支、诉讼、
法律程序、索赔和要求;
28. “通知”,具有本补充条款第14.1段赋予其的含义;
29. “相关法律法规”,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任何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条约、判决、裁定或命令;
30. “小产证”,指由房地局向乙方颁发,且乙方收妥的载列(i)乙方为转让房屋之房地产权利的所有人,及
(ii)载列的土地状况及转让房屋具体信息与大产证(包括甲方已在房地局登记之转让房屋的产权信息)记载的
内容完全一致之房地产权证原件或正本;
31. “许可”,指任何(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如有)颁发的)证照、许可、登记注册、证书、同意、批准及/或
授权;
32. “验收”,具有本补充条款第4.1段赋予其的含义;
33. “乙方”,指深圳市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方;
34. “障碍”,合同指任何索赔、抵押、质押、留置、转让、优先顺序、选择权、所有权保留、优先权、债
务负担、信托安排、任何其它保证合同或安排、或其他各类第三方权利及针对物业或与之相关的诉讼、仲裁
、司法强制程序或政府行政制裁;
35. “政府部门”,指中国的中央、直辖市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所有对一方与本合同所述事项有关的活动
有管辖权的国家、直辖市、区和其他行政级别的部、委、厅、局和派出机构;
36. “整改费用”,具有本补充条款第4.3段赋予其的含义; 37. “指定管理公司”,具有本补充条款第6.1段赋予其的含义; 38.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39. “最终买方”,指X(在其决定自行购买物业时)或指定方(在X指定指定方购买物业或代为行使物业
所有权人之权利时)。
1.2 其他事项
1.2.1 凡本合同中规定或有意赋予乙方有权行使或以其他方式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甲方向乙
方承诺,如乙方为拟定交易之目的而在本合同签署后指定指定方作为拟定交易的最终买方,则乙方或其指定
方均应有权以其自身权限共同或单独行使和执行本合同项下赋予乙方之权利和义务,且指定方将无须征得甲
方的事先同意而自动代替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并有权行使及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
甲方声
明,其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和行动以确保最终买方(在其为指定方时)享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的承诺和权利
的全部利益。
1.2.2 上下文许可时,提到的某一“人士”包括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任何公司、商业机构或其他企业或实体
、机构、国家或政府部门)。
1.2.3 本补充条款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均包括该等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在本补充
条款签署日及之后不时修改、增补或重订之文本。
1.2.4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仅为便于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条款本身含义,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
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1.2.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2 房价款及支付方式
2.1 房价款
2.1.1 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第3条之房价款最终计算应以乙方获得的由房地局颁发的转让房屋小产证记载
的建筑面积为准。
在合同完成日,双方对房屋收购价按照转让房屋的小产证所载列建筑面积进行核算,若该
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正文第2条所载列的转让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甲方应按转让房屋在本合同项下对应
的 房屋单价乘以实际建筑面积差额返还乙方相应房价款。
2.1.2 双方确认并同意,房价款已包括转让房屋按照本合同附件三所载列的标准予以交付的所有费用,乙方
就购买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标准之转让房屋,除支付房价款之外,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开
支、支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乙方同意的由开发商代征代收的费用除外)。
(本段内容补充本合同正文第三条)
2.2 房价款的支付
2.2.1 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在甲方指定银行以乙方的名义开立一个共管帐户(“共管帐户”),并已将该转
让房屋的房价款存入该共管帐户。
该共管帐户开设时应由乙方在该指定银行印鉴卡上预留乙方的公章印鉴,
并由甲方同时在该指定银行印鉴卡上预留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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