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能力测试常识判断冲刺必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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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能力测试常识判断冲刺必读
行政能力测试——常识判断冲刺必读
2007年中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第四部分“常识判断”,主要侧重测查报考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
首先强调两点:
第一,第一大变化是去掉了常识题的考察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常识不考察政治经济容了,而是考察的面可能会更广——否则,“常识判断”就要改成“法律常识判断”;第二,尽管是常识判断,大纲也一直要求考察的是“知识的运用能力”,而非简单的记忆性的知识考察。
一、做题技巧的提升与冲刺
认真分析中央职业能力测验的历年常识判断真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知识运用能力”在考题中表现的方式。
通过这些表现方式,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除了简单的“第一印象法”、“排除法”之外的做题技巧。
1、重视题干中的语言重点
05、06年以来的整体出现的相当一部分常识判断题,在题干中给出了一定的背景知识提示,如果考生对此部分常识并不是十分的清晰,一般也可以通过题干的背景知识提示表述的语言重点,找出最符合背景知识所描述的重点进行判断选择。
例如:
05年
(一)102题根据现代统计学的研究成果,“关键的事情总是少数,一般的事情常常是多数。
”这意味着管理工作最应该重视()。
A.灵活、及时、适度 B.客观、精确、具体
C.突出重点,强调例外 D.协调计划和组织工作
【解析】D,题干强调的是,管理工作不仅要重视“关键的事情”,还要善于处理“一般的事情”,由此推断,最应重视的是不同事情之间的协调计划和组织工作。
2.重视题目中的逻辑重点
在常识题中,有一部分题目的题干中隐含了一个逻辑重点,题目的选项必然是最符合这个逻辑重点。
例如:
06年
(一)102题二战期间.英国伦敦曾长期停止播报天气预报.战争结束后.伦敦天气预报重新开始播报,被视为一个历史事件而记入史册.二战期间伦敦停止播报天气预报最主要的原因是()
A.二战期间,因紧备战、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天气预报工作
B.二战期间,军民关注战事,并不关心天气变化,没有必要进行天气预报
C.天气对人的心理有很在的影响,伦敦被德国空军长期空袭,军民情绪紧,为了不增加人们的心理负担,所以不播报天气预报
D.二战期间,伦敦被德国空军长期空袭.为了避免德国人了解伦敦的天气情况,所以不播报天气预报
【解析】D,题干的逻辑重点的是,战争——停播天气预报——战后重报——历史事件载入史册。
既然载入史册,则可以排除A、B答案是错误的,因为这个理由似乎载入史册并不妥当。
C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如果考虑到天气的对人心里的影响与德军的轰炸威慑相比,显然是不足考虑的,所以C排除。
显然,只有D作为一个间谍战的经典案例载入史册,最符合题干给出的这个逻辑规律。
3.与中学书本知识相联系,重视“学以致用”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知识围一般不超过中学知识的围。
在常识判断类题目中,有一部分题目给出一个非常的生活化的情景,让考生给予解释。
一般来说,选项中出现的解释理由如果与中学的书本中某个特定知识相联系,并且可以合理解释题干中所给出的现象,则那个选项一般来说是正确的。
例如:
06年
(一)98题船只在海上发生事故后,饮用水缺乏常常是幸存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海水不可以饮用的原因是().
A.海水中含有大量电解质,与人体的电解质构成有很大差异,海水进入人体后会造成人体电解质紊乱.甚至造成死亡
B.海水中含有大量电解质,渗透压远远大于人体细胞液,海水进人人体会造成人体细胞脱水,甚至造成死亡
C.海水中含有大量电解质,某些电解质对于人体而言是有毒的,海水进入人体后会造成中毒,甚至造成死亡
D.海水中含有大量电解质,味道又咸又涩,难以下咽
【解析】B,B选项用高中生物学的“细胞的渗透”知识去解释现象,且合理解释了题干中所给出的现象,因此,在即使不太了解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这个规律进行做题。
4.正确的解释项突出现象背后的理论,而非假设、经验,体现一种很强的说服力
例如:
06年
(一)99题人们很早就已经发现.鳄鱼在吃掉捕获的食物前,往往会流出几滴眼泪.于是“鳄鱼的眼泪”被人们用于形容伪善.鳄鱼流泪的原因是().
A.眼泪均匀覆盖眼球,使眼睛保持良好视力
B.鳄鱼的肾脏发育不完全,需要靠眼睛附近的腺体排除盐分
C.鳄鱼的眼泪可以发出特殊的气味,召唤同类前来捕食猎物
D.鳄鱼进化不完善,唾液腺分泌和泪腺分泌的神经控制系统未完全分离
【解析】B,A、C重点是描述一个事实,而没有从根本上给予届时,B、D则突出一个“进化不彻底”,显然其说服力会更增强。
因此答案要倾向B、D,根据上面2所说的题目的逻辑重点“强调吃食物前流眼泪,而不是吃食物中”,因为按此说法吃食物中流的眼泪会更多。
所以,把解释归于唾液有一定的逻辑上的不合理之处。
最终答案,要倾向于B。
二、法律常识的考点分析
2007年,大纲明示强调重点考察法律容,并且在法律容上补充了对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的考察容,几乎涵盖了所有重要的部门法。
对法律容的重视可见一般。
其实对于这部分而言,上述部分法的容都是大学基础课程《法律概论》的容,因此考前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参考书就是大学的《法律概论》课程参考书。
另一点,大纲也指出,法律知识主要考察的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所以,综合来说,法律知识部分的考点总结,必须重视容要全面,要涵盖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另一方面,要特别重视非常具体的、在现实有巨大现实意义的法律条文。
下面,对法律常识部分新增的商法、刑法、诉讼法(其他部分参考其他参考书)的关键知识点,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分析,供最后备考冲刺的知识贯穿与强化。
1.商法
(1)商法基本包括:
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证券法:
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票据法:
汇票、本票与支票;
保险法:
保险合同、保险业务主体;
破产法:
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
海商法:
船舶与船员、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2)公司法专题: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证券法专题: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①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不得买卖。
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③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④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⑤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⑥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
⑧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和期满后六个月,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保险法专题:
财产保险合同:
①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③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④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④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⑤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⑥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⑦在合同有效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
①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③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④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⑥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⑦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5)企业破产法专题
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刑法
3.
(1)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制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3)关于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4)有关刑事责任的考查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具体地说,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5)主要罪名
贪污贿赂罪
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
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
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
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罪
①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
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
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②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③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①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
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①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②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徇私枉法罪
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
三种行为是:
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抢劫罪
①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
“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②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
入户抢劫的;在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③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
这种情节在刑法典致有三处:
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
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
①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
①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②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
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侵占罪
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敲诈勒索罪
①敲诈勒索罪。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②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4.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基本规则:
法制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权利保障原则、辩护原则、利益规避原则、及时性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规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证据:
证据概念和基本属性、证据制度的类型。
侦查程序:
侦查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侦查模式、侦查监督、侦查的发动和终结、侦查行为
起诉程序: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和案件移送公诉的变更、自诉的原则、自诉案件围、自诉人及其权利义务。
审判程序:
审判原则、庭前审查活动、审判方式、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
再审判程序:
再审判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再审判程序设立的理论依据、上诉审原则、上诉审的提起及审理、生效判决再审。
执行程序:
节各种刑罚的执行、变更执行的程序。
(2)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与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应当告知被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刑事诉讼法中的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7)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送达: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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