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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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惠山经济开发区、藕塘职教园区规划建设局,各镇(街道)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各园区规划建设部,各房产开发公司,各监理企业,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明确监理企业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
工程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 送:
区政府办公室,无锡市建设局
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 2008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80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
监理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明确监理企业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苏价服[2007]195号和苏建工[2004]458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项目监理发包及合同委托
1、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2、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委托监理的内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苏价服(2007)195号文件规定执行监理取费标准。
3、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对建设单位拒不支付监理费用的,应要求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及时报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任意压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4、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5、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以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同时附书面告知施工企业的内容。
6、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
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合同。
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严禁签订;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7、监理取费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安全生产风险大,工作难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其监理取费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约定,可在规定标准上适当上浮。
监理企业严禁采取压低取费标准或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二、监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职责
1、监理企业应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工长、专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及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4)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和脚手架搭设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论证和履行审批手续。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6)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电器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的数量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种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检测合格书;
(7)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和项目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8)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4、审查总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5、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二)施工过程阶段安全监理职责
1、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安全、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而开工建设的项目,监理企业应签发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醒并督促其办理,必要时还应及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在施工阶段,监理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留有通话记录,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月报中。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洞口、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督促施工单位有效控制现场的废水、扬尘、噪声、振动、坠落物等,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审查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了解掌握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因安全文明措施费或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而影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影响工程安全的,监理企业应签发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至建设单位,提醒其按规定执行。
6、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施工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7、在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上,把“安全”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对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使预防落实到位。
8、对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作为安全监控的重点,可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加大检查监控力度。
(三)安全监理资料
安全监理资料是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按规定程序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的凭证。
监理企业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责任而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工作联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反应;对紧急情况下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电话等方式报告后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用表,增加安全监理记录的内容。
2、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总监应定期审阅。
3、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月报时,应增加安全监理的内容,并载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4、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5、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监理企业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企业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企业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企业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企业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企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企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企业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监理企业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企业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企业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企业人员管理
1、监理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
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2、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3、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区项目投标。
5、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五、健全落实监理责任的主要制度
1、健全监理企业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负责,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内容全面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2、完善监理单位管理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企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3、建立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需经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奖惩机制
1、对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受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
3、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监理人员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记录。
4、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制定扣分标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中不良行为标准为A的,扣6分;不良行为标准为B的,扣2分;不良行为标准为C的,扣1分。
5、根据信用状况,监理企业和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
推荐监理企业:
具有企业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5分的企业。
推荐监理人员:
具有人员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3分的人员。
重点监督管理企业:
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企业。
重点监督管理人员:
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人员。
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
除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以外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企业优良行为有效期三年,人员优良行为有效期二年。
6、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对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实行整改期制度。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小于18分的,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整改期不少于6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我区监理业务,监理人员清出惠山建筑市场。
7、建立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暂停在我区从业制度。
扣分大于等于9分小于15分的,暂停在我区从业一年;扣分大于等于15分的,暂停在我区从业两年。
8、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信用行为每项扣分有效期为一年。
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积极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并作出检查和保证的,由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限制意见,重点监督管理企业整改期期满后,不良行为扣分取消12分,重点监督管理人员暂停从业期满后,不良行为扣分取消9分,对照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情况,重新核定企业和人员的信用类别,但仍保留不良行为记录三年。
9、我区将把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扣分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对于诚信服务、业务精通、成绩突出的监理企业予以表彰,定期将信息上报省监理信息系统,并通过“无锡市惠山区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意见由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2、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附件1: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行为类别
序号
不良行为具体内容
不良行为类型
资质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A
2
资质许可后条件不达标的
A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A
4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A
承接业务
5
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A
6
以他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A
7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A
8
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或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签订监理合同的
A
9
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合同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
B
10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核验手续或人员登记的
B
监理取费
11
签订阴阳合同的
A
12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但未低于规定收费标准80%的
C
13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80%(含80%)超过60%的
B
14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60%(含60%)以下的
A
工程质量安全
15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A
16
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A
17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A
18
对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B
19
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
A
20
发生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
B
21
监理企业未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B
2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B
2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C
24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B
现场人员
管理
25
工程中标、监理合同签订后,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
B
26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从业资格即上岗的
A
27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但未注册即上岗的
B
28
监理企业未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的
B
29
从业人员超越已取得的从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
B
30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C
31
具备担任项目总监资格的人员,同时担任3个(不含3个)以上项目总监的
C
32
省内企业和驻苏企业跨设区市承接监理业务有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从业的
B
33
非驻苏企业有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从业的
B
34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的
B
35
未办理监理人员上岗牌的
C
36
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的
B
现场工作
37
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3个月未组织检查、考核的
B
38
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B
39
项目监理工作中有《监理规划》,但其编制、审核等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的,或者按规定应编制而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C
40
对施工企业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A
41
对施工企业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或监理签批报验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检验批未按标准和规定验收的
B
42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未进行的
C
43
监理企业在本企业所监理的项目上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的
A
44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按规定使用现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B
45
建设单位在未依法办妥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工,监理不仅不予制止(以书面材料为准)、并且签批开工申请的
B
46
项目监理机构未督促建设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的,或者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确定的工地例会周期召开工地例会,例会无纪要或纪要严重不全的
C
47
对施工企业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C
48
对施工企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品种不全、批次不足,实物与报验不符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C
49
与施工企业串通,为施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A
信息管理
50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新注册人员、变更人员信息、新承接项目信息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
B
51
监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新承接项目信息录入监理信息系统,而由建设行政主管录入的
B
附件2: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具体内容
不良
行为
类型
1
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
A
2
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
A
3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兼职,或是施工企业、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的
A
4
超越已取得的从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
A
5
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的
A
6
以虚设、挂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证书的
A
7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
A
8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书”的
A
9
总监同时担任3个以上(不含3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
B
10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佩带监理标志,未持证挂牌上岗的
C
11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A
12
总监一年内变更超过两次的
C
13
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在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从业的
B
14
专项施工方案总监未签字的
B
1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总监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C
16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总监未及时向监理企业书面报告的
B
17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总监同意工程开工的
A
18
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A
19
未按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
B
20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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