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版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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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版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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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版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版填表说明
特别说明:
1、如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发生财产损失,需要先备案或审批,然后再进行年度汇缴申报。
2、申报过程需先预缴后汇缴,若未进行第四季度或十二月份预缴,则不能进行汇缴。
3、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则进行年度纳税的同时需要到纳税大厅加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4、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汇缴表与预缴表相同,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则需要另行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
一、功能说明:
(一)因为该Excel模版具有自动计算功能,需要采用“宏”命令,因此在使用模版的时候必须启用“宏”。
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次打开此模板时,请将菜单栏的“工具”->“宏”->“安全性”打开,将安全性设置为“中”。
然后关闭此模板后再重新打开,出现一个提示框,请点击“启用宏”,否则模版将不启动自动计算功能和按钮的设置功能。
(二)各表蓝色或黄色区域为不可录入区或自动计算区;
(三)各表白色可选定区为录入区,说明:
有下拉列表的单元格只能在下拉列表中选择,没有下拉列表的单元格手工录入;
(四)表间切换方法:
1、点击“上一表”或“下一表”按钮
2、点击表下方的“主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五)(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和(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明细表中的“插入一行”和“删除一行”按钮用于在该表中增加删除行。
二、填表说明(各表填写次序为:
先填写二级附表,然后填写一级附表,最后填写主表)
(一)主表
填写各项数据前请在本表最上方选择企业采用的会计制度,否则有些数据项将无法正常填写。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4.“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5.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通过附表一《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
6.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通过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
7.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4行“销售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责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3.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第10行“营业利润”: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5.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取自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7行。
16.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取自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6行。
17.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8.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9.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20.第16行“其中:
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1.第17行“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填报。
22.第18行“其中:
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填报
23.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填报。
24.第20行“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填报。
25.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填报。
如果13+14-15小于零,请通过附表5调整该行,以使13+14-15大于零。
26.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亏损额,本行填零。
27.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
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8.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9.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30.第26行“税率”: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31.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32.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本行不能大于27行金额。
33.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本行不能大于第27行减28行金额。
34.第30行“应纳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5.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6.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7.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8.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9.第35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40.第36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41.第37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42.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43.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4.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5.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金额。
46.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金额。
(二)(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金额为本表第2+13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金额为本表第3+8行。
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至12行:
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
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第13至16行:
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第13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6、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7、第17至26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的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5)第22行“罚款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补贴收入。
(8)第25行“捐赠收入”: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此行只允许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写。
(9)第26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三)(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1)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2)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发生的租金成本。
(4)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7行“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支出。
(2)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
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发生的支出。
(3)第10行“包装物出租成本”:
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装物发生的支出。
(4)第11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4.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5.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有关项目。
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5)第21行“罚款支出”: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罚款支出。
(6)第22行“非常损失”: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8)第23行“捐赠支出”: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支出。
(9)第24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6.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25行=第26+27+28行。
(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4行。
(2)第27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5行。
(3)第28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6行。
(四)(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1.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毛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规定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
“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但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
“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填报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采用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方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调增金额”、“调减金额”须按分摊比例后的金额填报。
本表标注*号的行只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写,标注#号的行只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写
本表打*号的单元格均不填写。
2.项目规则
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3行。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3.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
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能填写此项。
4.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
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5.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或可抵减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6.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7.第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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