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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段安全奖罚办法试行
大准铁工字〔2013〕44号
工务段安全奖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设备质量管理,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按照“业务保安、分级管理”原则加大安全隐患的管理力度,做到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强化业务科室对生产现场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推进本安体系建设,加大安全检查和奖罚力度,确保我段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根据大准铁路公司《安全奖罚办法》、《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安全隐患管理办法》、《职能部门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结合我段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业务科室包括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经营管理科、党政办公室、职工教育科、车队及各区段。
各业务科室按规定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发现安全问题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有效减少“三违”、减少设备故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铁路交通事故”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相撞事故”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行车设备故障”系指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线路、桥隧、信号、监测监控、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
“安全隐患”系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第四条事故及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吸取教训,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段所属各区段、工区、机关各科室、车队、委外承包单位(包括一切委外及施工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委员由段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总支书记、副段长、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各区段、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主任由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
其职责如下:
(一)修订、完善《工务段安全奖罚办法》;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三)参与职责范围内上级组织的事故或设备故障调查;
(四)形成事故或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初步意见,组织段安委会成员讨论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安质部;
(五)组织调查处理段内的设备故障,统计、分析设备故障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处理结果;
(六)协调配合其他科室、区段进行事故处理或故障抢修;
(七)做好事故、设备故障记录台帐;
(八)落实安全事故和设备故障防范措施情况;
(九)负责安全隐患的日常管理,按时完成安全隐患的统计、汇总、检查、分析、注销等工作;
(十)监督、检查、盯控各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十二)统计、汇总业务科室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量化指标完成情况,并形成季度和年度考核通报;
(十三)落实安委会决定的奖罚意见;
(十四)履行公司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事项.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参与职责范围内上级组织的事故或设备故障及段内的设备故障调查;
(二)协调配合其他科室、区段进行事故处理或故障抢修;
(三)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强化设备维修保养质量;
(四)认真落实整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其他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职责范围内上级组织的事故或设备故障及段内的设备故障调查;协调配合区段进行事故处理或故障抢修;认真落实整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经营管理科要做好奖罚金额的收支事宜。
第三章铁路交通事故奖罚规定
第一节事故调查处理范围
第九条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其他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准能公司及以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其他一般事故及严重事故苗子由大准铁路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工务段应积极配合做好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办法中所称“事故”,均指生产性事故.
第二节事故处罚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等级、损失,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要逐级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相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同类事故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职工重伤、死亡;
(二)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三)客运列车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备管理单位的,按照《大准铁路公司安全奖罚办法》的规定对责任段、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按比例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罚款。
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60%,重要责任承担40%,次要责任承担20%,同等责任承担相同比例.
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由经营管理科上报大准铁路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行政处分扣发工资额并实施。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后,大准铁路公司将分别按照《“五型企业”建设暨绩效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及风险抵押考核奖惩办法》、《安全百日累进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扣发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风险抵押季度或年度兑现奖,相应否决安全百日累进奖励.
需段提报考核结果的,由安全监察科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经段安委会讨论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准能或大准铁路公司将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A类铁路交通事故(视事故后果、性质、责任程度给予相关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处,下同).
1。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
下岗一年;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2。
对责任班组长:
罚款3000-6000元;下岗半年;留用察看。
3。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罚款2000-4000元;记过或记大过;下岗半年。
4。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
罚款5000—10000元;记过或记大过;降职或撤职。
5。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
罚款1000-2000元;警告或记过。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
罚款1000—2000元.
(二)发生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
下岗半年;记过或记大过;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责任班组长:
罚款2000—3000元;警告或记过;下岗3个月或留用察看。
3。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罚款1000—2000元;警告或记过.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
罚款2000-5000元;警告或记过;降职或免职.
5.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
罚款1000-2000元;警告。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
罚款500-1000元.
(三)发生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
1。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
罚款1000—3000元;警告或记过;下岗3个月。
2。
对责任班组长:
罚款1000—2000元;警告或记过。
3.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罚款500—1000元;警告。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
罚款1000—2000元;警告。
5。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
罚款400-600元。
6。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
罚款200-400元。
(四)发生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
罚款500—1000元;警告或记过;下岗3个月.
2。
对责任班组长:
罚款500—1000元;警告。
3.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罚款300-500元;警告。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
罚款500—1000元;警告。
5。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
罚款200-400元。
6。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
罚款100—200元。
(五)发生严重事故苗子
1.对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2。
对责任班组长罚款300元。
3。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罚款100—300元.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罚款300—500元。
5。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罚款100—200元.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罚款50—100元。
第十六条发生严重事故苗子除按上述标准处罚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经段安委会研究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停职、下岗、退回劳务公司的处理.
第十七条轨道车运行中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属于自杀、他杀情况除外),事发前未采取措施的,对轨道车乘务组罚款500元。
属轨道车乘务员责任时,按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其他事故(包括造成职工轻伤)的,比照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标准处罚。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外,大准铁路公司对责任单位另罚款5000—50000元,安全监察科负责形成处理报告,经段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公司安质部落实考核,其中处罚金额段领导、相关业务科室承担40%,责任区段管理人员承担30%,责任工区承担30%,情节严重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故、拖延上报或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真相,不积极配合调查或未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互相扯皮、推卸责任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三)未及时组织事故救援,擅离职守造成事故扩大的;由于隐患整改不力,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四)其他认为特别严重的问题。
第三节防事故奖励
第二十条实现下列安全目标,大准铁路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接到奖励通知后,由安全监察科根据有关规定对核发金额进行二次分配,经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公司安质部或提报经营管理科按额发放。
(一)大准铁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
(二)年内未发生否决性事故;
(三)实现安全百日;
(四)本安体系达标。
第二十一条对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及为防止事故扩大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人填写《请奖报告》上报安全监察科,经分管副段长审核签字上报大准铁路公司安质部,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予以重奖.
(一)防止一般B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每件奖励1000-5000元(属本职工作范围的,按60%奖励,下同);
(二)防止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每件奖励1000—4000元;
(三)防止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每件奖励500-3000元;
(四)对偷盗或破坏铁路行车设备设施行为,予以及时发现、制止或协助铁路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1000元;
(五)在事故抢险救灾中为防止事故扩大,做出显著贡献人员奖励2000—20000元。
第二十二条防止相撞事故、非铁路交通事故,由安全监察科调查确认后,奖励100—1000元。
第四章设备故障奖罚规定
第一节设备故障分类
第二十三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仅指与工务段有关的设备故障)。
(一)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二)信号设备故障;
(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间按照故障实际影响行车时间计算);
(四)监测、监控设备故障;
(五)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
(六)水害、塌方、落石、倒树;
(七)其他设备故障。
第二节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务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后,应采取紧急措施设法修复,并按照规定的汇报程序逐级上报,不能立即修复且影响或危及行车安全时,应果断采取限速运行或封锁区间措施,有列车开来时,必须立即拦停.
第二十五条接到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通知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及工器具抢修恢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生产技术科协调责任区段、工区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属段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由安全监察科和生产技术科共同完成,责任区段将故障概况、原因及采取的措施以电子版形式发至安全监察科.
第二十七条设备故障涉及国铁、专用线等外单位时,相关区段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必要时共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通过检查检测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规定对责任区段、工区提出处理意见,经段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通报。
公司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由安全监察科负责将有关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安质部。
第二十九条发生行车设备故障,安全监察科在故障发生后3日内,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或安全质量部报送《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一),全部或主要责任列其他单位时亦应报送。
第三十条属人为破坏造成设备故障,由交通运输治安分局查处。
第三节设备故障责任判定
第三十一条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
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发生设备故障应件件定责。
第三十二条未收到段和上级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下发文件、业务通知导致的设备故障,列发文科室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等列其他责任;属检修、验收等责任的,列相关区段、相关科室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中因监管、配合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既有线设备故障,列相关区段主要责任;属设计、监理原因的,由公司定责.
第三十五条区段隐瞒设备故障,定该区段责任,协同隐瞒的其他单位由公司追究同等责任;查不清原因的,定该设备管理区段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由公司定责.
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违章违纪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等,造成监测、检测设备系统故障或漏检、漏传信息,定相关区段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经公安部门查明,确系破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定相关区段责任。
第四节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察科负责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按照统一制定的《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的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设备故障统计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设备故障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统计.
第四十条安全监察科应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月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季度、半年、年度安委会会议内容,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有效减少设备故障,防止设备故障重复发生。
第五节防“三折"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线桥工区做好线路养护维修工作,保持良好的轨道几何尺寸,特别是对低接头、空吊板和道床板结、翻白地段要加强维护,以减缓列车的冲击振动,减少“三折”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检查是及时发现“三折”现象,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段机构设置情况,建立“六道检查防线”,各级检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层层把关,各负其责,真正做到一个不漏地及早发现“三折”隐患。
第四十三条“六道防线”检查分工如下:
(一)专业探伤组检查为第一道防线
1。
探伤工区(包括委外探伤)要严格按照段下发的月度探伤计划合理组织,按周期对段管内的钢轨(包括辙叉、夹板、尖轨等,下同)采用手工、仪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不具备用仪器检查的钢轨必须用手工检查),要求做到不少检、不漏检、不误检。
2。
对发现的伤损钢轨要按规定做出明显标记,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所属的线桥工区,同时对轻伤有发展的伤损钢轨要进行跟踪检查。
(二)探伤回放人员检查为第二道防线
1.探伤工区(包括委外探伤)和综合区段要高度重视探伤数据回放分析工作,严格探伤数据回放分析制度。
两级探伤回放人员根据探伤仪、探伤车提供的探伤数据,及时梳理查找疑似伤损,消灭漏检错判现象.
2.探伤回放人员发现疑似伤损钢轨时,要立即通知探伤工区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后及时通知段调度、线桥区段、工区进行更换或处理。
(三)巡道工、线桥工检查为第三道防线
1.每班巡道工在巡查线路时,要按规定对钢轨进行检查,对已作伤损标记的钢轨要重点检查。
每班要在《巡道工交接班记录簿》上填写、交清伤损钢轨的变化情况及其他问题。
2。
线桥工对当日现场作业地段的钢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伤损钢轨要及时进行更换.
(四)线桥工区、检查工区组织的设备检查为第四道防线
1。
线桥工区工长、副工长要结合设备检查对管内的钢轨每月检查一次。
重点地段应加密检查次数,特别对巡道工反映的伤损钢轨随时进行重点检查。
2.检查工区人员要结合设备检查对管内的钢轨每月检查一次。
(五)线桥区段的检查为第五道防线
区段主任结合每季度线桥设备的检查,对管内钢轨要全面检查一次,同时做好工区、巡道工的抽查、指导工作。
对重点地段的钢轨及伤损钢轨要加强检查管理.
(六)机关包点人员的检查为第六道防线
包点人员要经常对所包班组的钢轨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探伤工、巡道工、工长、区段主任的指导、抽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伤钢轨(包括桥上和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必须立即组织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更换时,可采取限速运行或临时加固等安全措施,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第四十五条巡检人员发现断轨、夹板双折等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
2。
12条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四十六条重点检查项目:
(一)钢轨检查重点
1.无缝线路焊缝及前后100mm范围内;
2.桥上、隧道内钢轨;
3。
钢轨接头及小腰处;
4。
长大坡道地段;
5。
已有标记的伤损钢轨及探伤工区列为重点观察地段的钢轨。
(二)夹板检查重点
1.低接头、大轨缝地段的接头夹板和螺栓;
2。
异型和绝缘(胶结绝缘)接头夹板。
(三)道岔检查重点
1.尖轨刨切部位状态;
2。
连接杆两端易发裂纹处所
3.拼装式辙叉、翼轨刨切受压部分和辙叉实际尖端后第一螺栓孔的翼轨易发折断处所;
4.辙叉心宽30—50mm断面处;
5。
拼装式辙叉心长心轨与短心轨吻合处;
6。
护轨及护轨螺栓;
7.高锰钢整铸辙叉焊补部位。
第六节设备故障处罚
第四十七条公司、段及协调配合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均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设备故障耽误列车(耽误列车时间从停车时起至故障修复时止)30分钟以下,对责任人每分钟罚款20元;
(二)30分钟及以上60分钟以下,对责任区段每分钟罚款30元;
(三)60分钟及以上对责任区段每分钟罚款40元;
(四)上海升超无损检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保安公司发生设备故障亦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五)委外施工单位发生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本列),上报大准铁路公司按每分钟500元的标准赔偿损失.
(六)大准铁路公司对工务段的以上罚款,由责任区段全部承担.上述列责任区段的罚款,其中区段承担60%,责任工区承担40%。
(七)由段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因管理责任导致故障延时,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比照严重事故苗子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发生断轨故障(包括夹板双折,下同)耽误列车,根据断面痕迹和行车密度,经分析认定断轨发生已有一定时间或导致断轨的伤损原因形成有一定过程,除按“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发生断轨后巡道工未及时发现,而是其他人员发现的,对当班巡道工罚款(在巡查时间内)3000元;当日下午发生断轨,对上午班巡道工罚款2000元;当日上午发生断轨,对前一天下午班巡道工罚款1500元.若发生重复处罚现象,按高标准进行处罚。
(二)发生断轨后,对当天钢轨探伤人员(包括委外探伤人员)罚款8000元,其他时间执行《工务段探伤管理办法》。
(三)负责检查的巡道工和探伤执机手承担60%,负责防护的巡道工和探伤助听手承担40%.
(四)因巡检人员工作不认真未及时发现钢轨折断,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区工长罚款800元,副工长罚款500元,巡道负责人罚款400元,责任里程承包巡道工罚款3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区段主任罚款500元,副主任罚款300元,包片监察、技术员每人罚款200元;对段包点干部罚款200元,包点领导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发生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及裂纹、单折夹板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巡道工未及时发现夹板裂纹,对负责检查的巡道工罚款200元,负责防护的巡道工罚款100元;未及时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及夹板单折,对负责检查的巡道工罚款500元,负责防护的巡道工罚款300元.
(二)探伤工未及时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执行《工务段探伤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对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第五十条由公司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涉及到两个及以上设备管理单位时,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责任单位,分别承担责任罚款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承担相同比例的责任罚款。
第七节防“三折"奖励
第五十一条上线巡检、作业人员(含探伤人员)工作认真负责,能及时发现钢轨折断(包括夹板双折,下同),按照下列标准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一)对发现人报请大准铁路公司进行奖励。
(二)凡在桥梁、隧道以及R≤600m的曲线地段发现钢轨折断,在大准铁路公司奖励的基础上段对发现人加奖1000元(其中巡检人员发现时,负责检查的巡道工和负责执机的探伤工与负责防护的巡道工和负责助听的探伤工分别按奖金全额的60%和40%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相关工区工长奖励500元,副工长奖励300元,巡道负责人奖励200元.对相关区段主任奖励300元,副主任奖励200元,包片监察、技术员每人奖励100元,对包点干部奖励100元,包片领导奖励50元。
第五十二条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及裂纹、单折夹板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双人巡道工发现夹板裂纹各奖励30元/块;发现夹板单折奖励各50元/块;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各奖励100元/根。
组。
(二)探伤工发现夹板裂纹奖励30元/块;发现夹板单折奖励50元/块;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比照《工务段探伤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三)其他人员发现夹板裂纹奖励50元/块,发现夹板单折奖励70元/块,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奖励100元/根。
组。
第五十三条对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钢轨、辙叉、尖轨、夹板等伤损时,由本人填写《请奖报告》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安全监察科,经分管副段长审核签字报经营管理科予以奖励。
第五章安全隐患奖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加强隐患整改工作,强化分级管理、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整改负责人、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复查人,限期整改的隐患要落实临时防范措施,保证时间、保证质量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对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不积极,拖延扯皮,造成未能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科室、区段、工区责任人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一)集团、准能、大准铁路公司提出的及段上报的安全隐患(明确由工务段内部进行整改的),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牵头科室整改完隐患未登陆到大准铁路公司本安信息系统及时消号的按未整改完对待),由大准铁路公司进行处理。
(二)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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