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学生食堂管理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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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学生食堂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学生食堂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学生食堂管理制度规定
为提高学校食堂的,保证学生的就餐平安,应制定标准的学生食堂管理。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学生食堂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xx]54号),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以下简称营养改善方案)的实施细那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食品平安保障管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要把食品平安和资金平安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当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效劳,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方案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根本要求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那么,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效劳许可证前方可供餐。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
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平安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规模较小的学校,局部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陪餐制。
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
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给情况,制订本钱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平安,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平安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平安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建立膳食委员会。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已承包的,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
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置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五章食品贮存
第二十六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
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
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七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
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
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
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那么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等内容。
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平安要求。
第六章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效劳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
第三十一条必须采用新鲜平安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五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食品供给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开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条就餐场所管理。
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条就餐秩序管理。
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平安、文明就餐,防止浪费。
第四十二条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
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
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
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帐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食堂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效劳收入转入食堂收入。
不得转移食堂收入。
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本钱、人工本钱等。
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
食堂本钱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效劳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根本内容。
第五十一条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效劳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门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
门在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四条建立公示制度。
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方案受益学生、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建立信息反应渠道。
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
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第十章附那么
第五十八条本方法由、中宣部、国家开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法。
第六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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