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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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推进法院建设和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切实实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根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和上级法院等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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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审判质量及实绩考核量化管理考评办法是指对全院所有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必须达到的工作指标进行量化,通过量化考核干警工作实绩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实绩考核量化管理按不同岗位责任考评记分,基础分为招聘人员600分,一般干警1000分,部门副职1200分,部门正职1500分,党组成员1500分。
考评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减分。
第二章共性目标
第四条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规定,完成各项党建任务(支部提供):
(一)年内检查被旗委政府评为实绩突出的,党组书记加30分,支书记加10分,各委员加5分。
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书记减20分,支书记减10分,各委员减5分。
(二)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抓好落实,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漏项的,每项减党组书记、责任人各10分,支部漏项的,每项减支部书记、责任人各5分。
(三)综合治理工作未达到上级考核目标要求的,一次减责任人20分,减分管领导10分。
第五条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政治处、党支部、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
(一)未经请示无故不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的,每次减个人5分。
未经请示无故不值班值宿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值班值宿迟到、早退的,每次减个人10分。
考试不及格的,减个人10分。
无故不参加劳动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
(二)迟到、早退一次各减10分,旷工1日减20分,旷工连续超过3日、年内累计超过10日的取消基础分。
部门领导隐瞒袒护的,每次减部门领导10分,个人编造理由欺骗领导的发现一次减20分。
(三)法庭考核由庭长负责,每月底报政治处,不如实上报的,每次减负责人10分。
(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1、干警向本部门领导请假,部门领导向分管领导请假,党组成员向院长请假。
请假1天以内庭长批准,3天以内分管院长批准,3天以上院长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请假没有假条按旷工处理。
2、事假一年累计10天以内不减分,10天以上每天减5分。
第六条建立月例会制。
以部门为单位,每月例会学习或安排部署工作等,无故不例会的,减部门负责人5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减个人5分,会议记录每月月底报政治处,未报或无会议记录的每少一次减部门负责人5分。
(督察人员、政治处提供)
第七条关于着装的规定(督察人员、政治处提供):
(一)属于下列人员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要求着装,如不着装每次减个人5分:
1、开全院大会。
2、开庭的法官及书记员。
3、立案窗口、信访接待。
4、法警值班、值庭、押解人员。
5、执行任务的执行人员。
6、要求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
(二)法官外出开庭和执行人员外出执行任务时,应当着统一制式的制服,如违反本规定,一次减个人5分。
第八条各办公室下班时要处理好安全隐患,违反本规定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造成被盗或公私财物受损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
第九条业务庭申请用车后、有车辆的庭室的负责人对司机和车辆负监管责任,因监管不利发生事故的,每次减负监管责任人30分,取消事故责任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和基础分值,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处理)。
公车私用按监管不利处理,发生事故的,每次减负监管责任人50分,取消事故责任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和基础分值,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处理)。
(办公室提供)
第十条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检查不合格,每次减责任人5分。
(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
第十一条接待当事人或接电话使用不文明语言被举报的,每次减个人5分。
第十二条微机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室、督察人员提供):
(一)院内通知将在网上发布,各部门要及时查阅。
通知发布后,部门或个人以未看到通知为由不办理事务的,一次减责任人5分。
(二)工作时间不得在微机上玩游戏、听歌曲及看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录像,发现上述情况每次减责任人5分。
(三)机器出现故障,应由研究室检测,因保管不当和操作错误造成机器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减责任人5分。
(四)未经网络管理人员的同意,并进行登记备案,擅自更换机器设备、自行改变计算机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的,每项减责任人10分,同时承担一切后果。
(五)各终端用户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清除,未清除的减责任人5分。
(六)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或盗版软件,发现一次减个人5分。
软盘使用前首先进行杀毒,严格控制、阻断病毒的来源。
因个人使用原因导致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减责任人10分。
(七)对重要数据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备份和恢复操作。
数据未按时进行备份导致数据丢失的减责任人5分。
(八)不得任意删除及改写他人所建立的文件,任意删除、改写他人文件的减责任人5分。
(九)各庭庭长、执行局局长要经常查看案件管理系统,确需分案的,及时将案件分给承办人,延误分案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
如认为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应由庭长或局长当日退回立案庭,未及时退回的减责任人5分。
(十)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案件审、执结案信息录入微机中,未按规定录入的,每少一件减责任人5分,录入漏项、错项的,每项减责任人5分。
(十一)机器及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与网络管理员取得联系,不及时与网络管理员取得联系,因延迟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减责任人5分。
第十三条加强信息、调研工作(研究室提供):
一、调研
(一)调研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院各项工作情况。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应亲自负责本部门调研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指定一名兼职信息员。
(三)兼职信息员在本部门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的调研工作。
(四)各部门必须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院研究室下达的专题调研任务和典型案例编写、报送工作。
(五)院党组成员要起到带头作用,每人每年完成两篇调研文章,各庭、室、处、队、局、人民法庭必须完成四篇调研文章(每季度各一篇),包括专题调研、典型案例、统计分析等。
其中环节正副职每人必须完成一篇,每篇调研文章不少于字。
二、宣传
(一)宣传工作主要立足于院风、院貌、党组决策、审判执行、个人事迹、法官形象等内容。
(二)宣传稿件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主要由研究室完成。
门户网站信息稿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发表。
(三)业务部门每月要完成1篇信息报道,其他部门每两个月一篇,具体由部门正职负责。
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道员。
(四)新闻稿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政治性错误和导向性错误,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五)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漏工作机密。
三、奖励机制
1.调研文章、信息宣传稿件上市级刊物(通辽日报、通辽审判、中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1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20分;上区级刊物(内蒙审判、内蒙古日报、高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2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50分;上国家级刊物(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最高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3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100分。
2、新闻稿件获奖人提供发表文章的刊物或电台、电视台的证明(写明发表时间和文章题目),研究室备案登记,年底在全院总结大会上统一颁发奖金。
3、参加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论文编写的同志,按时交稿的每人加50分;获奖的加500分。
四、惩治措施
1.各庭、室、处、队、局、人民法庭及有调研任务的法官未完成信息报道和调研任务的,进行定期通报。
2.未设立兼信息员的部门,由负责人承担调研宣传任务。
3.部门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信息宣传任务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4.累计5次未完成信息报道的,取消该庭室负责人的基础分分值。
5.未完成调研文章(包括专题调研、典型案例、统计分析等)取消该庭室及负责人的年度评先受奖资格。
第十四条为实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实施案件判后答疑制度。
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给予答疑。
不答疑的减承办人5分,庭长5分,承办人为庭长的减10分。
第十五条审判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减相应分值(研究室提供):
(一)案件审理报告中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二)案件审理报告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分析与认定理由不充分,导致审判委员会无法讨论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三)案件审理报告中错引、漏引法条的,有错字、别字的,每件减主审人5分。
(四)案件审理报告中判决主文漏项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
(督察人员、纪检监察提供):
(一)工作、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赌博、饮酒或身着法官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执行公务的。
(二)无故不值班值宿的。
(三)对当事人冷、横、硬,造成不良影响或上访的。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案或出现严重事故的。
(五)开庭时出现打手机、接电话、吸烟等禁止行为的。
(六)庭审中使用粗俗、下流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的。
(七)无端反复传唤、刁难、侮骂当事人的。
第十七条本院内部审限规定如下: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30天,简易程序15天。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4个月,简易程序2个月。
行政案件2个月,非诉执行案件2个月。
执行案件5个月,非诉执行转办的重新计算审限,立案再次送达法律文书的,重新计算审限。
办案超内部审限的,每超一天减承办人1分。
办案超法定审限、执行期限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超法定审限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及庭长每人每次减10分,分管领导每人每次减20分,超法定执行期限的,每人每次减执行局长10分,减分管领导20分。
各业务庭及派出法庭认真开展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普通程序案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要达到20%,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判决案件要将判决书及时报纪检监察室一份,再由监察室转送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未报送判决书的,每件减主审人5分。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取消责任人总分,并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20分。
(纪检监察提供)
“五个严禁”规定: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违反《法官法》、《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情节轻微,未受到纪律处分而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减分管领导5分。
违反上述法律、办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责任人全年基础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10分。
(纪检监察提供)
第十九条干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个人5分。
部门未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部门负责人5分。
第三章院领导责任目标
第二十条院领导责任目标
(一)党组成员年内每人至少撰写2篇调研文章,每少一篇减个人10分。
(研究室提供)
(二)院领导接到需审批文件后,视情况及紧急程度在2日内给予批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一次减审批领导5分。
(办公室提供)
(三)业务副院长每年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少于2件,每少办一件减10分。
(业务庭提供)
(四)分管部门办理的案件被评为差案、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10分;被评为错案的,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20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除外)(审监庭、立案庭提供)
(五)分管部门有被本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分管领导10分;受警告以上处分的,每次减分管领导20分;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每次减分管领导50分。
(政治处提供)
(六)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当事人意见普遍较大,经反馈仍没有采取改进措施的,每人次减分管领导5分。
(纪检监察提供)
(七)本年度分管部门或分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分管领导加相应分值(政治处提供):
1、被本院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分。
2、受中院部门及旗级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分。
3、受中院及高院部门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20分。
4、受市级和高院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30分。
5、受自治区级和最高院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50分。
6、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0分。
第四章部门目标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室责任目标
(一)对全院干警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和查处档案、绩效考评档案、廉政档案、落实“五个严禁”档案,,对举报无登记、查处不力及查处结果无档案的,每次减监察室主任10分。
(二)做好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审务公开、服务承诺工作,未通过上级检查验收的,每项减监察室主任10分。
(三)年内开展党风党纪学习教育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减责任人20分。
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并抓好落实,未签责任状减监察室主任10分。
(四)每半年对各部门执法执纪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少一次减监察室主任20分。
(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查处违法违纪干警情况,所查事实有误的减监察室主任20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的减监察室主任10分。
(六)全年干警无违法、违纪的,监察室主任加30分。
(七)组织考评不实事求是,考核不真实的每人次减监察室主任10分,减考评小组成员10分。
第二十二条政治处责任目标
(一)政治处负责法官管理、各类人事信息、行政管理工作规范等方面信息的录入。
信息录入不全的每处减责任人5分。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健康档案。
无档案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档案内容不全的,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三)及时上报人员变动情况,人员变动统计错误,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四)准确及时地办理干警和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审批手续,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五)按规定做好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六)做好法院人事信息和法官信息的上报工作,出现差错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七)未按时完成和落实综治工作、专项活动开展、干警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及院内有关送温暖工程、扶贫济困等各项规定的漏一项减主任10分。
(八)妇联、工会工作由政治处负责,未落实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减主任10分。
(九)以上工作全年无差错的,责任人加20分,主任加30分。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责任目标
(一)未及时、准确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二)未做好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销毁工作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
因急件未及时报送相关部门,造成工作被动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三)档案室适时查看归档信息,档案管理安全、完整,无差错。
档案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登记不准确,卷宗借阅记录不全者,每处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调阅档案全年无差错的,给责任人加15分,主任加10分。
(四)印信使用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5分,全年无差错加15分。
(五)会议通知、会务服务出现漏洞每次减主任5分(审判委员会由研究室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由政治处负责,院外会议由办公室负责)。
(六)及时录入“值班管理”、“用车管理”、“物资管理”等工作信息,未按时录入的每项减责任人5分。
(七)财务管理经审计部门审计,出现问题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问题严重的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30分。
(八)确保值班室、车库、财务室、机房、档案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生一次事故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30分。
发生其他部位被盗等事故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九)搞好机关卫生,每月检查一次,政治处备案,每少一次减主任5分。
(十)加强车辆管理和维护:
1、车辆有故障,司机未及时申报而影响正常出车的,每次减司机5分,申报后未及时进行维修的,减责任人5分。
2、司机、主任未经领导审批,公车私驾的,取消基础分,造成后果的要承担一切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有责任的,减司机50分,主任20分。
4、保障审判用车,未及时派车影响办案的(合理原因除外),每次减主任10分。
5、节约开支,制止浪费,购置办公用品,设备等牟利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主任20分。
6、全年安全无事故的,为司机加50分,主任加20分。
(十一)通讯设备及线路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每次减主任5分。
(十二)因接待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减主任5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减主任10分。
第二十四条研究室责任目标
(一)抓好本院调研工作,组织并完成上级法院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专题调研任务,未完成的每次减主任10分。
(二)年内上报调研文章10篇以上,案例分析4篇以上,其中在《内蒙古审判》上稿2篇,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主任加10分。
《通辽审判》上稿4篇以上,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加主任10分。
(三)年内组织开展一次法律文书评比,一次庭审竞赛,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次减主任10分。
材料起草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因而影响工作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10分。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拟文工作或未及时提交文件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
年度编发《工作简报》100期,每少一期减责任人5分,每多一期加5分。
协调、督促各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工作,本院在市、自治区、国家级报刊发表宣传稿件10篇以上,中、高院简报见稿20篇以上,每少一篇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每增加一篇责任人、主任各加5分。
(四)做好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案件排期或未通知汇报人的减主任5分。
(五)负责“业务交流”、“信息宣传”、“调研文章”等资料的网上录入及管理,信息录入不全的每处减责任人2分。
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录入及管理。
(六)认真完成司法统计工作,及时指导各庭室统计,完成上级要求的工作,司法统计错误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全年无差错无漏洞的,加责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七)认真做好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定期维护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及时排除故障,未定期维护或未及时排除故障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全年运行正常的,加责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第二十五条立案庭责任目标
(一)立案庭在接到立案信息审核完毕后,在7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录入,并转至相关庭室,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不全的,每个案件减责任人5分,减庭长5分,未及时转至相关庭室的减责任人5分,特殊情况除外。
(二)各类案件审查超过规定期限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减庭长5分。
(三)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责任人5分。
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的减庭长5分。
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件减庭长5分。
(四)信访案件由信访接待人员及时准确地登记,未能及时准确登记的,减责任人5分,。
(五)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助院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10分。
年内越级上访、非正常访控制为零,责任人加30分,庭长加20分。
(六)未按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进行审限警示或督办的,每少一次减责任人和庭长各5分。
1、严格按要求分流案件确定承办人员分流案件错误或确定承办人员有人为因素的每一次减庭长5分
2、送达及时受理案件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等内容,不能因送达不及时影响案件审理进度如因未及时送达影响案件审理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第二十六条刑事审判庭责任目标
(一)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要达到60%,超一个百分点,给承办人加10分。
(立案庭、督察人员提供)
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减承办人10分减庭长和分管院长各5分定性错误的或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或遗漏的减承办人、庭长各10分。
第二十七条速裁庭、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基层法庭责任目标
(一)速裁庭调解率达到9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调解结案率(公告送达与确认效力的案件除外)达到6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法庭调解率达到8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巡回办案达到5%,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巡回办案调解结案的,每件给承办人加10分;撤诉的,每件给承办人加10分。
(二)案件被评为差案的,简易程序每件减主审人10分,普通程序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后,应及时将书记员应填项填写在办案系统中,填写漏项的每项减责任人2分。
(三)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立案庭、评查办提供)
第二十八条行政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经协调,当事人撤诉,每件给主审人加30分,给庭长加20分。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协调率达到6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四)行政诉讼案件,每协调撤诉一件,承办人加30分,合议庭成员加10分。
(立案庭、评查办提供)
第二十九条审监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案件调解或撤诉的,给主审人加30分,庭长加10分)。
(立案庭、督察人员提供)
(三)案件评查小组每人基础分加200分,每查出一件错案或差案,给评查人加10分,少评一件,减10分,评查小组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取消基础分值。
第三十条执行局责任目标
(一)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超标的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承办人10分,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裁决执行违反有关规定,程序违法的,每件减承办人20分,引起国家赔偿的,取消承办人总分,减执行局长50分。
(二)扣押、查封物品保管因承办人的原因,造成损坏、变质、丢失,除由承办人照价赔偿外,减承办人30分。
(评查办、督察人员提供)
(三)当年新收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达到7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第三十一条法警队责任目标
(一)加强法警训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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