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材料半成品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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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材料半成品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办法
5原材料、半成品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办法
原材料、半成品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原材料、半成品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使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提供保障,依据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试验规程、山东省有关规定及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施工分部。
第二章试验质量控制
第三条试验检测工作依据:
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现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业主的相关管理要求等。
第四条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
验证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在材料或商品构件招标采购时,总承包参与招标采购工作。
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施工分部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抽检。
试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应建立台账,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并报备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总承包项目部随机检查施工分部试验工作开展情况,以保证材料或商品构件的质量。
第十四条标准试验
工程开工前各分部先完成标准击实试验、砂浆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路面各结构层配合比等标准试验,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二份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标准试验经驻地办试验室独立复核,满足要求后,对标准击实、砂浆配合比、C30及以下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
其余标准试验还应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总监办试验室负责人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工艺试验
对路基、路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并作为“首件工程”认可支撑材料。
各分部组织编制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或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种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对比做出选择。
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对各分部的工艺试验进行检查。
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进行“首
件工程”认可。
第十六条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强度等测定和试验。
抽样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各分部按规定频率自检,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各分部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报驻地办进行独立抽样试验。
当总承包项目部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分部工地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分部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定期检查时,施工分部工地试验室应无条件配合抽样试验工作,以检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中间验收试验检测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
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各分部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
在试验检测前,各分部应提出试验检测计划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
施工分部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计划进行试验检测、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总承包项目部对施工分部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
检查监督,并根据监理单位抽检结论,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第十八条各施工分部可从项目公司选定的试验检测单位中选择一家进行桩基完整性检测工作。
检测频率应为100%,合格标准至少为Ⅱ类桩。
第十九条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施工分部与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第二十条试验检测频率
施工分部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自检,同时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取样见证制度
对重要的、关键的、有异议的试验项目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取样各分部必须邀请监理人员到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
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
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时间、地点、方法、封存等。
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样品分部必须邀请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
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样品一般取样单位封存。
第二十二条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
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账记录。
第二十三条施工分部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水泥、沥青等材料取样留存,以备核查。
留存期根据总监办及相关要求执行。
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四条对试验后样品实行留样见证制度,在固定地点分类存放,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统一处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对于每一个分部分项必须做到先计划后施工,现场施工必须先编制施工方案,按要求审批通过后才能组织施工,严禁出现先施工在补方案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分部管理人员、施工作业工人在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质量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各分部必须建立完善的逐级交底制度,要求交底内容全面,覆盖全面两个百分百。
第二十八条加强现场质量过程控制及质量资料按要求编制签字归档,将作为总承包项目部月度质量检查的重点项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要求各分部根据施工合同文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结合本标段实际,制定各自标段的原材料、半成品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制度,并报总
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材料、半成品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原材料、半成品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使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提供保障,依据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试验规程、山东省有关规定及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施工分部。
第二章试验质量控制
第三条试验检测工作依据:
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现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业主的相关管理要求等。
第四条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
验证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在材料或商品构件招标采购时,总承包参与招标采购工作。
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施工分部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抽检。
试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应建立台账,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并报备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总承包项目部随机检查施工分部试验工作开展情况,以保证材料或商品构件的质量。
第十四条标准试验
工程开工前各分部先完成标准击实试验、砂浆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路面各结构层配合比等标准试验,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二份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标准试验经驻地办试验室独立复核,满足要求后,对标准击实、砂浆配合比、C30及以下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
其余标准试验还应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总监办试验室负责人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工艺试验
对路基、路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并作为“首件工程”认可支撑材料。
各分部组织编制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或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种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对比做出选择。
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对各分部的工艺试验进行检查。
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进行“首
件工程”认可。
第十六条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强度等测定和试验。
抽样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各分部按规定频率自检,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各分部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报驻地办进行独立抽样试验。
当总承包项目部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分部工地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分部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定期检查时,施工分部工地试验室应无条件配合抽样试验工作,以检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中间验收试验检测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
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各分部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
在试验检测前,各分部应提出试验检测计划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
施工分部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计划进行试验检测、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总承包项目部对施工分部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
检查监督,并根据监理单位抽检结论,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第十八条各施工分部可从项目公司选定的试验检测单位中选择一家进行桩基完整性检测工作。
检测频率应为100%,合格标准至少为Ⅱ类桩。
第十九条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施工分部与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第二十条试验检测频率
施工分部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自检,同时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取样见证制度
对重要的、关键的、有异议的试验项目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取样各分部必须邀请监理人员到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
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
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时间、地点、方法、封存等。
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样品分部必须邀请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
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样品一般取样单位封存。
第二十二条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
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账记录。
第二十三条施工分部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水泥、沥青等材料取样留存,以备核查。
留存期根据总监办及相关要求执行。
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四条对试验后样品实行留样见证制度,在固定地点分类存放,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统一处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对于每一个分部分项必须做到先计划后施工,现场施工必须先编制施工方案,按要求审批通过后才能组织施工,严禁出现先施工在补方案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分部管理人员、施工作业工人在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质量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各分部必须建立完善的逐级交底制度,要求交底内容全面,覆盖全面两个百分百。
第二十八条加强现场质量过程控制及质量资料按要求编制签字归档,将作为总承包项目部月度质量检查的重点项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要求各分部根据施工合同文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结合本标段实际,制定各自标段的原材料、半成品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制度,并报总
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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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材料 半成品 预制构件 质量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