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9页.docx
- 文档编号:913628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1.24KB
推荐下载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9页.docx
《推荐下载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9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荐下载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9页.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推荐下载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导语: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加强和规范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云南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作用,为各级领导及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决策的参谋和助手,使教育科研为科教兴滇作出贡献,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的教育科学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教育科学课题研究工作,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研究重点,重视基础研究,大力加强应用研究,保证教育科研成果的先进、公正、客观、有效、可行。
第四条 全省的教育科研课题面向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教育科研的人士。
依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的原则确定各类重点课题的研究。
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的规定申请承担省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积极支持中青年教育科研工作者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鼓励争取和参加全国性课题研究。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级课题的申报、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各类重点课题的审批、管理、成果的鉴定、推广等工作。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
各地(州、市)可建立相应的教育科研规划领导机构,业务上接受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国家级教育科研课题;
2、制定云南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3、制定并发布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4、确定和管理各类重点课题,审批各类省级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
5、审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6、组织鉴定全省教育科学各类重点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及专项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全省范围推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7、评选和奖励全省教育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培训、培养优秀教育科研骨干,指导各地(州、市)、县的教育科研工作;
8、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
省规划办设在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处理日常事物和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课题分类
第六条 凡由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课题,为云南省教育科研省级课题。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设立省重点课题(含资助部分研究经费或自筹研究经费的课题)、规划课题(属于非重点课题,资助部分研究经费或自筹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经费资助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及成果鉴定、验收)和立项课题(自筹研究经费)三类。
第四章 课题的申报
第七条 课题申报人应具有副高职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中小学特级教师(副高职以下的,应由具有副高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两名同行人士书面推荐),且是该课题的第一主持人,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每一申报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省级课题,已负责承担的省级课题未结题者,一律不得申报新的省级课题。
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主持人。
主持人仅限填报一人,申请书必须由主持人签名报出。
第八条 省级课题每五年为一个阶段,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课题申报工作,受理期限为三个月,滚动列入计划的课题在前一年的最后三个月受理申报。
课题指南发布后,申报者可向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索购《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本单位同意后,一式三份送交各地(州、市)教育科研部门或高校科研处进行初选,由各地(州、市)教育科研部门或高校科研处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规划办参加评审。
迟于规定截止日期的申请书,一律不予评审。
申报人应同时交课题评审补偿费200元,由省规划办统一开具收据。
凡只交课题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补偿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十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在时间、经费方面给予支持、保证。
第五章 课题的评审及原则
第十一条 省规划办负责受理省级课题的申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并组织学科评审组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评议。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不得进入评审,由省规划办将申报材料连同所交评审费的70%退回申请人。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由相关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如下:
1、由规划办将所申报课题论证材料活页送评审组成员2—3人进行匿名初评,由评审组成员按照评审标准给出初评意见和建议。
2、在初评基础上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由学科规划组专家介绍初评情况,并进行评议。
3、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评审专家组对申请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同票达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即获通过,评审专家组负责人综合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填写课题评审表提交省规划领导小组。
4、省规划办对通过评审拟进入立项的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确定为省级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立项课题的,由省规划办下达课题委托书,对需要给予资助的省级重点课题和部分规划课题,同时下达资助经费数额。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工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不受干扰。
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同时对会议评审情况予以保密,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专家评审,认为确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又符合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要求的课题,由省规划办负责推荐申请国家级或部委级课题。
第十六条 省级课题的评审原则:
1、申报课题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课题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全省的教育决策、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3、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预期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课题研究成果具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4、立论充足,研究目标、内容具体明确,课题选题界定清晰,研究方法、步骤科学、切实可行,论证充分。
5、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并且具有一定的完成研究课题的客观条件。
6、优秀的中青年教育科研工作者和教师结合本地实际与发展需要申报的对全省能产生一定影响的研究课题。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教育科研课题由省规划办与课题负责人及其主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主;列为省级规划课题和立项课题的由课题负责人与所在单位和提供经费资助的单位或委托有关教育科研部门共同管理,省规划办给予指导。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课题每年由省规划办在六月和十二月进行中期检查。
每年十二月底前,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本年度科研工作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附所在单位意见和该年度阶段性成果,报省规划办。
所有列入规划、立项的课题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并将中期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省规划办备案。
省规划办对此二类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九条 省规划办每年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提交本年度教育科研规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课题管理单位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出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规划办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二条 省级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规划办批准。
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组一般不须刻制印章,由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七章 经费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省教育科研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设教育科学规划专项经费,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科研经费。
待条件成熟,建立全省教育科研基金。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省级重点课题和部分规划课题。
意义较为重大而资金来源确有困难的其他课题,酌情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资助批准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省规划办。
否则,按照放弃资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资助经费首次拨付50%,余下部分待课题研究中期检查后视研究进展情况和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再分两次拨付完毕。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开支。
如:
调研费、小型会议费、资料收集过程中的复印、翻拍、翻译费及少量必要图书的购置费、计算机使用费、成果印制费、必要的劳务酬金和咨询费、成果鉴定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八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报省规划办核销。
第三十条 因故获批准终止研究的课题,所剩课题资助经费如数退回省规划办。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省规划办将向课题申请人和信誉保证单位追回已拨的课题资助经费并通报全省,课题申报人不准申报下一轮的规划课题。
第三十一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申报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出资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
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课题成果的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凡省级立项的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省级重点课题的验收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和省规划办共同组织,鉴定所需要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其他类的立项课题由省规划办委托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鉴定、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级重点课题完成后,由课题承担人向所在单位和省规划办提出结题及申请验收报告,并填写《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成果鉴定验收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鉴定方式,包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推荐下载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9页 推荐 下载 云南省 教育 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 优秀 word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