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附属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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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附属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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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附属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附一办〔2011〕10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科室、黄埔院区、东山院区: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医院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医院干部审计办法通知
中山一院院长办公室2011年8月26日印发
责任校对:
朱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层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医院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2010年12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审计对象包括:
(一)医院内部主管财、物及其他有经济活动的中层干部,包括以下科室主要负责人:
设备科、供应科、基建科、总务科、药学部、爱委会、工会、院区分管后勤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财务科以及院属二级企业法人等。
(二)医院委派到经济实体任职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院长书记办公会议、党委会认为有必要接受审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业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层干部离任时进行。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关注中层干部贯彻落实医院建设目标、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情况,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执行经济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民主性,有否存在滥用职权、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等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状况,是否安全完整、账实相符,有无丢失、挪用、擅自处理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按规定验收入账;
(四)接受审计干部在任职期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的情况,有无违反规定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五)本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各种虚减、漏列、隐匿收入等问题;
2、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有无虚列、乱挤支出等现象;
3、结余(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收入与支出(费用)是否配比、有无收入与支出(费用)不配比的现象;
4、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货物采购、服务项目、工程项目等经济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完备以及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七)接受审计干部在任期间的勤政廉洁情况,有无以权谋私、获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国家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七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党委办公室提出经党委书记批准,向审计科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科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八条审计科收到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如需抽调院内其他部门有关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需报院长批准。
第九条审计科应当在拟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受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听取纪检监察、党委办公室、人事、财务等部门以及接受审计干部所在部门的上级领导对接受审计干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科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接受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接受审计的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与接受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下列资料:
(一)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接受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接受审计干部的岗位职责;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接受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书面征求接受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接受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收到接受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进行研究与核实,必要时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审计部门以及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接受审计干部履行职责情况;
(三)接受审计部门经济活动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接受审计部门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及变化情况;
(五)接受审计部门各类资产的真实、完整情况;
(六)接受审计部门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情况;
(七)接受审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医院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所在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依据以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九)对接受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提出改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接受审计的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七条审计科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院长,抄送分管院领导,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同时建立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审计科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处理等情况。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标准等,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接受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接受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界定:
或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接受审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擅自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经济事项,造成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本所称主管责任,是指接受审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接受审计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接受审计的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罚接受审计干部的依据;审计报告归入接受审计干部的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时,接受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刁难、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联席会议的决议或意见,确定是否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山一院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附一办〔200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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