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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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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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1
行政法重点
第一编绪论
一、什么是行政:
(名词解释)
公行政国家行政
行政非国家公共组织行政
私行政:
私人企业、组织团体针对内部事务进行的执行和管理活动
形式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
实质行政:
从行政实质内容为标准,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
行政法学研究的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与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网上概念: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
(填空)
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的特点:
(简答/填空)
(一)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内容丰富;范围广泛
2.相对易变
3.实体与程序交融,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二)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没有统一法典
2.形式渊源种类不一,数量繁多
四、行政法渊源的内容:
(填空)
是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一)行政法是成文法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7.国际条约和协定
8.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1.行政先例2.行政判例3.法理和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五、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六、比例原则:
(名词解释)
1.含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的选择、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的均衡,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要求:
(1)妥当性或适当性原则:
行政机关行为对实现行政目的是适当的。
如该行为并无助于相应行政目的实现,行政机关应选择另外行政行为方案。
(目的——手段)
(2)必要性或侵犯最小原则:
在实现行政目的若干行政手段中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手段。
(手段——手段)
(3)狭义比例或相当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孰轻孰重,只有行政行为取得利益大于可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才能实施。
(损害——目的)
七、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
行政主体对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2.内容: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此源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及时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姊俩、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轻易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斌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回、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名词解释)
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组织和个人。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
(名词解释)
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什么是行政机关(名词解释、简答)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四、行政机关的特征:
(名词解释、简答)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决策上首长负责制
4.行使行政职权是主动、经常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五、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理解】(选择)
1、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受保护权、受益权、受平等对待权、陈述、申辩权、抵制违法行为权、行政监督权和行政救济权。
七、什么是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编行政行为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它在法律文件中表现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或“报告”、“会议纪要”、“通知”等。
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理解】(填空)
1.起草
2.协商和协调
3.征求和听取意见
44.审核、签批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表现为它产生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定力
(二)确定力
(三)拘束力
五、行政许可的范围:
1.涉及安全需要批准的事项
2.涉及稀有资源的分配需要特许的事项
3.涉及资质,资格需要确定,认可的事项
4.涉及技术检验、检测、检疫需要核准的事项
5.涉及主体资格需要登记的事项
6.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处罚:
1.听证程序条件:
①责令停产停业;
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③较大数额罚款
2.听证程序的程序:
(1)行政机关告知
(2)当事人3日内申请
(3)行政机关7日前通知
(4)听证公开进行,但涉密除外
(5)案外人主持,调查人≠主持人
(6)质证
(7)听证笔录(证据之一)
3.一事不再发罚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时让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七、行政强制:
(填空/选择/名词解释/剑法/案例分析)
1.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执行罚,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间接强制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执行)------间接强制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代执行的适用条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4.执行罚的适用条件:
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
5.非诉的行政执行的含义:
(名词解释)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将以实现的制度。
6.行政给付的概念:
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额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7.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机关在其管辖权限内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政策,适时灵活采用劝告、劝导、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相对人同意和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行为。
八、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
(简答)
(1)从法律后果:
行政征收转移财产所有权,行政征用是暂时取得
财产使用权。
(2)行为标的看:
行政征收仅限于财产;行政征用标的除财产外,
还可能包括劳务。
(3)适用条件:
行政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行政征收
则不一定。
(4)从能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包括有偿和无偿,行政征用一般
是有偿的。
第四编行政复议
1.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含义:
(名词解释)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行政复议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以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编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1.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诉权保障的原则
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4.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名词解释、案例分析)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选择、案例分析)
中级法院对下列行政案件有一审管辖权: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四、专属管辖的情形:
1、不动产案件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不能移动,或者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价值改变的财产。
2、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案件,由被告所在的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中被告的确定规则:
(案例分析)
1.被告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决定维持的,(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决定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改变处理结果)
复议逾期不作决定的,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内设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10、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
六、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证据法定种类:
(1)书证
(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作出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
勘验笔录:
对物品、现场等进行查看、检验后所做的用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二者区分:
主体有别:
勘验笔录制作主体是法院或行政机关,现场笔录制作主体行政机关
内容不同:
勘验笔录是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勘测后所做记录,反映是静态的客观情况。
一般是案件发生后制作的;
现场笔录对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做的记录,一般是动态事实具有即时性;
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是间接证据,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
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名词解释)
1、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在特别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提供其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3)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八、质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九、认证:
是审判人员依法确认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的行为。
十、撤诉、缺席判决适用条件:
(案例分析)
1.撤诉:
(1)原告申请撤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同意。
(2)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同意。
(3)视为申请撤诉。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
(1)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或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十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简答/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十二、二审法院审查对象:
(判断、案例分析)
(1)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十三、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除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外,还可以参照规章。
十四、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
(简答、案例分析)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变更判决、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行政附带民事判决、行政赔偿判决
(二)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三)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四)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五)确定判决与未确定判决
(六)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
(七)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
(八)形成判决、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
(九)基础判决与附随判决
十五、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6种):
(简答、案例分析)
(1)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a.主要证据不足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f.明显不当
(2)被诉行政行为成立且有约束力。
(3)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作为”。
(4)具有可撤销内容
(5)被诉行政行为仍然存在
(6)撤销不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第六编行政赔偿
一、行政补偿的含义:
(名词解释)
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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