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doc 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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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doc10页)
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土地局: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在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日趋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挪用截留现象,有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有的使用票据不合法,甚至金额较大的开支,大量使用现金,尤其是按规定应由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解决的50%部分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落实到位,造成有的项目无法及时开工或虽已竣工却迟迟得不到验收,影响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7号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开发专项资金)。
其来源为:
(一)耕地开垦费;
目,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国土:
资源智理部门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按年度财政预算编报的要求向省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拨补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我省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以及有关的其它支出的资金拨补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和下达。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凡是没有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和拨付资金。
第七条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确认和签订开发土地整理合同书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补助标准、项目施工进度和省财政专户集中支付的要求,及时办理省织配套资金拨付和资金预算支出指标下达。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的开发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日内将资金拔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施工进度,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为加强对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在有关收费入库、结算制度未作改变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全面实施前,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纵分成部分使用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开发耕地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收支计划,会同省财政部门分批共同下达,其中,耕地开垦费由省级专户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承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部分级使用,暂采取相应追加有关设区市“土地有偿使用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指标的办法,予以下达安排。
第九条开发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耕地:
开发整理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竣工驻:
收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拆迁补偿费、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址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等有关费用,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定后,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前期工。
作费另:
指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项目施工设计、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耕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耕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与工程相关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管理费,各种税费和财务费用等。
必要设备的购置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施工图中设计的设备购置费用。
竣工验收费是指耕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耕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人工。
材料、设备、工程量等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补偿费用。
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督系统建立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
第十条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对外进:
行经营性投资;
(二)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
(三)赞助和捐赠支出;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开发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项目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修理费、租赁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用、工程监理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二条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中请并由批准开发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其中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必须附有效的专项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年度终了20日之内,有承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所在地设区市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日资金年度支出决算,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具体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开发整理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批准实施项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开发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拔款渠道退回,继续用于其他耕地开发。
第十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和开发专项资金的拨付,督促检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有承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所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省级剖、助资金项目只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县(市。
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再将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层层分解下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跟踪监督检查项目的工程进度、项目资金的拨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助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务机构要加强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务机构要经常监督检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财政。
审计等部门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机构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况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相应冻结一般农用地转征用审批,直到纠正。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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