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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界定相关文献
无形资产界定相关文献
刘海生:
《无形资产会计基础理论研究——基于异质性理论的视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
在经济发展的诸多资源中,科学技术、人力资本、知识资本、组织资本、社会资本等是以知识技能形态存在的无形资源,随着它们在企业、组织乃至一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无形资产应运而生。
据于长春(2001)考证,早在亚当·斯密的著作中就有把国民所有的有用能力当作资本的思想;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以及后来,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思想更加明确;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马歇尔和费沙进一步把知识一般性地归纳为资产,即无形资产。
然而有趣的是,对无形资产概念起到推动作用的却是法律。
1890年,美国法院通过审理明尼苏达州铁路委员会减低铁路运费一案时,宣布这是一种“财产剥夺”行为,虽然所剥夺的不是有形体的财产,但它是无形的财产—规定价格的权利。
通过这次宣判,美国最高法院赋予“财产”这一概念以新的涵义即在原先那些“有形”财产的意义上,增加了“无形”财产的意义。
于是,从19世纪末开始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实际用语—“无形资产”一词,被司法实践所承认,以后又在一系列其它经济纠纷案中进一步得到强化。
实践证明,会计学上任何一个要素概念的产生,都不是凭空杜撰出来的,而是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某种价值活动,客观上要求将其记录于账簿和揭示于报表,会计才去反映和监督。
(一)部分国外学者的无形资产定义
1、佩顿(Paton)提出的定义
佩顿在1922年的《会计理论》一书中,对无形资产下了两个定义。
其一是广义无形资产的定义:
“归属于某一企业但不具实物形态、存续期较长的任何有价值的补偿物(consideration)、因素(factor)或要素(element)”。
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定义,按照佩顿的解释,无形资产应包括三部分:
(1)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上所指的无形资产;
(2)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3)递延支出。
佩顿的这个定义是将有无实物形态作为了划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标准,他的这种分法与实务不同。
佩顿关于无形资产的第二定义是:
“从总体上,无形资产可定义为构成企业整体的总成本超过其中合理地分配给特定有形财产的那部分成本的数额。
”对这一定义的进一步解释则是,“无形资产是一个剩余值,即企业作为整体的法定价值超过各种单个有形财产的法定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将这个定义与上面的广义定义可以推断,他指的就是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即排除了货币性资产、递延资产等实务中通常分类为有形资产的项目。
这个定义的作用仅在于计算无形资产的总额而无法说明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本质特征。
1968年,佩顿在对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10号会计研究论文集(ARS10)所作的评论中,将资产分为三类:
(1)“货币性”资产;
(2)存货、房屋及其他实物,包括自然资源;(3)无形资产。
与此同时,佩顿把无形资产进一步分为三种:
(1)与促销活动有关的成本,如广告费等;
(2)与生产技术有关的无形资产,如配方、工艺方法、专利权等;(3)与企业组建和开办有关的成本,如开办费等。
至此,佩顿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和深化,在将货币性资产排除在了无形资产之外的同时,对无形资产做出了明确的分类。
2、西德尼·戴维森的定义
1983年西德尼·戴维森(DavidsonS.)在其主编的《HandbookofAccounting》一书中写道:
“无形资产没有公认的定义,因而常常用实例来解释。
”他还在该书中引用了于1927年出版的《会计学:
它的原理与问题》中的一段话:
“无形资产的含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以及其他类似的财产,这一表述并不十分恰当,但是除了列举其内容外,确实不容易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划分清楚。
应收账款,尽管字面上一点不具备有形的意义,却被视作有形资产。
不动产被视作典型的有形资产,专营权则被视为典型的无形资产。
但就有形性、重要性或真实性讲,两者并无真正的差别。
”虽然时隔50多年,Davidson对此评论道:
“时至今日,这一描述仍然和写作它的当时一样正确。
”
3、亨德里克森的定义
亨德里克森在1992年的新版《会计理论》一书中提出了广义的无形资产定义。
他认为,企业的递延支出(即已经发生但相关费用没有进入利润表的支出)可以分为两类,其中用于购买财产的支出构成存货等实物资产的成本,用于购买服务的支出则形成无形资产。
他列示了两类可称为无形资产的项目,第一类是传统的无形资产,包括品牌、版权、未履行的契约、特许权、未来利息、商誉、许可证、经营权、专利权、唱片母带、秘密工艺、商标权和商号等;第二类是递延借项,包括广告和促销费用、预付稿酬、举债成本、法律成本、市场研究费用、开办费、车间重组费用、修理费、研究开发费和培训费等。
按照亨德里克森的无形资产定义,一些传统意义上的费用项目,诸如广告促销费、市场开发费、研究与开发费和职工培训费等,都被列为无形资产。
3、巴鲁克·列弗提出的定义
巴鲁克·列弗(BaruchLev,2001)认为,无形资产是一种对未来收益没有实物形态或非金融形态(股票或债券)的要求权。
当这些要求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后,就被称为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版权)。
巴鲁克·列弗(2001)认为产生无形资产的三个主要因素是发明创造(创新活动)、组织实践和人力资本,它们可以单独或组合作用形成无形资产。
所以,他结合前面定义和无形资产的三个成因,给无形资产下了一个更完整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一种可以取得未来收益的,由发明创造(创新活动)、独特的组织设计或人力资本产生的非实物形态的价值源泉。
无形资产经常与有形资产和财务性资产一起创造公司价值,促进经济发展。
他同时指出,无形资产、知识资产和智力资本三个概念可以互相替换的。
会计学的文献中一般使用无形资产的概念,经济学价一般使用知识资产的概念,管理学和法律文书的称呼不尽相同,但是这些概念所指的本质含义是形态的,都是对未来收益的非事物形态的要求权。
4、安妮·布鲁金的定义
安妮·布鲁金(1996)认为,使公司得以运行的所有无形资产的总称是智力资本,包括市场资产、知识产权资产、人才资产和基础结构资产。
因此,安妮·布鲁金(1996)间接给予无形资产下定义,即用无形资产对智力资本做了简单的等同描述。
安妮·布鲁金的无形资产定义是现代广义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是生产现代企业巨额市场价值的核心。
在安妮·布鲁金的理论中,市场资产是指公司拥有的、与市场相关的无形资产潜力,其中包括各种品牌、客户和他们的信赖、长期客户、销售渠道、专利专营合同协议等。
市场资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使公司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资产包括技能、商业秘密、版权、专利和各种设计专利权,以及贸易和服务的商标。
知识产权是保护公司资产的法律机制,生产商品或其部件的新技术可以受到一项或多项专利的保护。
人才资产是指体现在公司雇员身上的才能,包括群体技能、创造力、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能力、企业管理技能,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在集体中或在压力下)个人会如何表现的心理测量数据。
人才资产是不为公司所有的资产,因为个人头脑中的知识属于个人,不属于公司,尽管雇佣、培训和留住人才要花很多钱,但雇员有权辞职、生病、度假、有自己的爱好、业余时间从事一系列可能会伤害自己的活动。
随着他们效能的提高和完善,他们学的东西越来越多,价值也越来越高。
所以,了解一个人的技能、知识和专业素质,才能知道为什么某个人很宝贵,在企业里应担任什么工作。
公司的最佳战略是能从所雇用的个人身上获取最大利益,并就此给个人以相应的补偿——经济、专业、个人发展和机遇方面的补偿。
基础结构资产是使企业得以运行的那些技术、工作方式和程序,包括企业文化、评估风险的方式;管理销售队伍的方法、财务结构、市场或客户数据库。
基础结构资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使企业安全、有序、正确、高质量地运转。
它还为企业员工工作和彼此交流提供了一个大环境。
5、托马斯·A·斯图尔特的无形资产概念
托马斯·A·斯图尔特(ThomasA.Stewart,1997)认为无形资产等同于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顾客资本。
与安妮·布鲁金一样,托马斯·A·斯图尔特间接给予无形资产下定义,即用无形资产对智力资本做了简单的等同描述。
在托马斯·A·斯图尔特(1997)的理论中,人力资本是指企业员工所具有的知识和技能,是企业智力资本的重要基础;组织资本或结构资本是企业的专利、流程、数据库、网络、制度规范、组织文化等;客户与社会资本是指市场营销渠道、顾客忠诚、企业信誉等与客户、政府及社会各界联系相关的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组织资本或结构资本和客户社会资本相互作用,推动企业智力资本的增值与企业价值的实现。
托马斯·A·斯图尔特的无形资产概念也接近于广义无形资产的概念。
6、布菜尔和沃曼的无形资产概念
布菜尔和沃曼(2001)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商品生产或劳务提供中使用的非实物资产或企业控制的能够带来未来预期收益的非实物资产。
布菜尔和沃曼根据无形资产的计量问题将无形资产分成三类:
(1)公司所有并可出售的无形资产。
专利、版权、商标和商品名称属于这一类无形资产,它们的共同特征是现存法律体系对之进行了确认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虽然这类无形资产的产权并不是完全清晰的,但至少它们己被现行法律确认为“财产”。
除知识产权外,企业的商业契约、管理合同、许可证和数据库也满足会计上的资产(或负债)的定义,如顾客名单、营业执照、特许经营权、媒体经营权、管制行业的生产配额、雇佣合同等。
但是,除非它们已成为了交易目标,否则不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
(2)公司可控制但不可剥离和出售的资产。
更为困难的是,有些无形资产是某个公司所特有的,很难与其他资产分离开来,也不能公开出售,对它们的确认、计量和记账都很困难。
如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商业秘密、声誉资本、独特的管理系统、交易过程等。
这类资产往往只满足会计上“资产”确认标准的一到两项。
(3)公司不能完全控制的无形资产。
此类无形资产通常被冠以人力资本、核心竞争力、组织资本相关系资本之类的名称。
这些“资产”(虽然不满足资产确认的四项会计标准)不可避免地与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以及向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机构发生关联,例如咨询顾问、供应链和类似的机构。
公司对这些无形资产并不拥有法定产权。
例如,在人力资本的积累和使用上,至少需要两方的参与雇员和公司。
人力资本投资不同于有形资产投资,甚至也与无形资产的其他许多类型有所区别——因为工人们能随时走出工厂的大门,随之带走他们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虽然公司能够阻止前任雇员与自己竞争,从而使他们离开时带走的知识或技术资本化;但是仍不能强迫他们把这些知识和技术留在公司里。
(二)部分国内学者的定义
1、杨汝梅的定义
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杨汝梅先生1926年12月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商誉及无形资产》(GoodwillandOtherIntangibles)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1)以物质之存在与否为标准——物质之存在与否,为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间之一大区别,照此标准,可得无形资产之定义如下:
无形资产者,乃财产之一部,其价值并不存在于可见触可量可算之实物中,亦并无此种实物为其代表。
……
(2)以价值实现之难易为标准——或谓应收账款及有价政权等所以列为有形资产者,非因其有实体之存在,盖因其所代表之权利价值。
……(3)以资产之能否分属为标准——物质存在说及价值实现说之二种标准,……于是遂有“资产分属性”之学说应运而生,……其所谓无形资产之界限,甚模糊,不能依一定之标准为范围,此种资产,在继续营业之情形下,虽有正当之价值,然其价值之存在,不能分属于特定之资产上。
(4)各种定义之批判—综观上述各点,可知寻求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间之区别标准,以说明无形资产之性质,实为一种无谓之方法。
资产能依某种程度上之差异或功用上之不同,分成若干类别,决不能依其概括的形式,而分之为有形与无形二类。
……(5)吾人得一原则,谓无形资产之价值乃属一特定企业所具额外收益能力之表示……。
杨汝梅先生认为,无形资产仅是一种剩余价值,为附属于整个营业所有一切具有正当价值事物之全体,而为超出各项有形事物所具总值之余额。
2、方荣义的定义
方荣义(1995)把无形资产定义为: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的非货币性资产;它们具有优越性和独占性,可以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但这种预期未来利益带有很大不确定性”。
3、王志平的定义
王志平(1997)对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形态,而对主体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持续发挥作用或直接为主体带来不确定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经济资源,表现为特定的权利或关系。
这个定义基本上表明了无形资产的性质、内涵和特征。
其中,“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表明的是无形资产的法律归属关系;“不具有独立实体形态”表明的是无形资产的非实体性;“持续发挥作用”表明的是无形资产的长期资产性质;“非货币性”说明银行存款、预付款项、应付债券等货币性资产不属于无形资产;“特定的权利或关系”概括了无形资产的形态内涵。
4、裘宗舜、肖虹的定义
裘宗舜、肖虹(1998)提出,无形资产可以这样界定:
无形资产是指有偿取得的,一般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供企业长期使用,能带来超额的级差收益,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的长期资产;并指出无形资产有五个特征:
(1)无实体性;
(2)超额收益性;(3)有偿性;(4)不确定性;(5)依附性。
5、袁庆宏的定义
袁庆宏(2000)认为,“将智力资本解释为无形资产(intangibleassets),并不是一种无意义的概念重叠,而是对现行的无形资产理论的拓展。
因为现行的无形资产概念侧重于资产确认和计量角度,很少涉及企业形象、员工素质、人力资本等内容,而智力资本是从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广义理解无形资产:
‘只要是一种可用以获利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且不具有实体性的资源、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
’因此,这一观点的主要贡献不在于概念上的创新、而是在于其试图构建智力资本财务评价体系方面的创新”。
6、茅宁的定义
茅宁(2001)基于价值创造对无形资产进行界定:
无形资产是指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未来收益的要求权),它具体体现在企业的探索能力、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三方面。
7、于玉林的定义
于玉林(2001)认为:
“无形资产是一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并预期会带来经营效益、能以货币计量的资产”。
“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经营秘密、商标权、商号、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人力资源”。
于玉林(2008)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了发展,他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一定主体拥有、没有实物形态、长期使用、预期会带来经济效益,并获得一定权利的非货币资产。
8、蔡吉祥的定义
蔡吉祥(2002)指出:
“无形资产是无形固定资产的简称,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的独占经济资源,它是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优势的固定资产。
这种资产应用得当可创造收益。
”“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秘密信息、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9、游相华的定义
游相华(2003)认为,从会计上或是从逻辑上,无形资产首先必须是资产,即符合资产的定义所要求的规定性。
此外,还有自己的特有规定性。
资产定义所要求的规定性,包括:
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资产的定义中没有提到有形或无形的规定性,说明其涵盖的范围较广,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财务资产,也包括非财务资产。
所以,无形资产的定义,首先必须符合资产的定义。
其次,无形资产除了具有资产的一般共性之外,还有自己的特性,那就是它的无形性,或无实物形态的特性;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它的非财务性。
无形资产的无形性是区别有形资产的重要特征,非财务性是区别财务资产的重要特征,而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则是区别于有形资产和财务资产的重要特征。
如果真要给无形资产下定义的话,那么其“属”应是资产,“种差”应是反映其独特规定性的方面。
所以,他的无形资产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的非财务性资产。
按照该定义,商誉毫无疑问是属于无形资产的一个部分,但如果从其所具有的与可辨认的一般无形资产的不同特性及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出发,将其单列出来也是完全可以的,这与本质上的无形资产定义无关。
10、汤湘希的定义
汤湘希教授(2004)认为:
“所谓无形资产应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收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以及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
11、叶陈毅的定义
叶陈毅(2006)从的角度定义了无形资产。
他认为,无形资产是可以从财务、统计报表上直观地看到其价值总额和消耗量,具有可确指性、能够独立存在和运行的并计价和核算的资产。
12、张凤莲、倪国爱的定义
张凤莲、倪国爱(2006)认为:
无形资产应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看不见、摸不着,却又非常重要,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未来经济利益,对其他生产力要素起着组合、驱动和放大功能的无形经济资源。
其内涵十分丰富,如:
产品的品牌(一位著名管理学家说:
比工厂更重要的是市场,而受欢迎的品牌产品对占领市场则具有主导影响)、企业的知名度、供销网络、融资关系、商业秘密、良好的劳动力组合、生产许可证、域名权、土地使用权、政府优惠政策、公司的优越地理位置、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13、蒋琰的定义
蒋琰(2007)在分析了传统无形资产的定义的缺陷之后将无形资产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类,并分别给出了各自的范围界定:
狭义的无形资产是指现行会计体系内的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可分离、可控制和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特征。
广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确定,能为企业使用并带来长期收益的一切经济资源的集合,包括知识产权型资产、人力资产、市场关系型资产、结构型资产、声誉型资产等。
14、樊利平的定义
樊利平(2008)认为,现代意义上作为企业主要的价值来源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基于合同、法规或其他载体因而可辨认的、与企业经营、知识、技能、组织、市场和顾客等各经营要素相关并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及非金融性的无形财产权和其他无形成果。
15、熊淡宁的定义
熊淡宁(2008)认为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的缺陷是仅停留在对无形资产外部特征的描述上,没有触及到无形资产的本质。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智力资源取代自然资源成为企业资源配置的首要因素。
为此,他对无形资产作如下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获取超额收益而长期使用的,以知识形态存在的无实体性资产。
在这个定义中,“以知识形态存在”的资产,是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获取超额收益”是其独特的功能和企业持有的目的,“长期使用”和“无实体性”则是它的外部特征。
16、刘海生的定义
刘海生(2008)认为,应从知识经济的角度和企业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角度对无形资产进行定义,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为此,他将无形资产定义为: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提高企业异质性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能带来或保证经济利益的、内生和外购的非货币性资产。
(三)有关会计准则中的定义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该定义强调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和存在未来经济利益三项条件。
IAS38的无形资产定义要求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以便与商誉清楚地区分开来。
企业购买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代表了购买者预期商誉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支付。
未来经济利益可能产生于购入的可辨认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也可能产生于那些单项看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资格、但购买者在作购买支付时准备为之进行支付的资产。
如果无形资产是可分的,那么它可以与商誉清楚地区分开来。
如果企业可以出租、出售、交换或分配归属于某资产的特定未来经济利益,而不必同时处置用在同样的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所引起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该资产是可分的。
可分性不是可辨认性的必要条件,因为企业可按其他方式辨认资产。
例如,如果无形资产是与一组资产一起获得的,那么交易中可能包括法定权利的转移,这可使企业辨认该无形资产。
类似地,如果内部项目的目的是为企业创造法定权利,那么这些权利的性质可能有助于企业辨认潜在的、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
此外,即使某资产只能与其他资产一起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如果企业可以辨认该资产引起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该资产也是可辨认的。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定义
在第14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发布前,美国所公布的几个主要有关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如ARB24,ARB43,APBOpinionl7)均没有给出明确的无形资产定义。
只有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ARB43,Chapter5)在说明无形资产分类时,曾列举了几种无形资产:
专利权、版权、租赁权、许可证、特许经营权、商誉、持续价值、商号、秘密配方、订户名单和开办费。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只是在其1976年发布的一份题为“企业合并和外购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的讨论备忘录中提到:
对于企业合并和购买的无形资产而言,无形资产是那些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其价值取决于特定的权利和未来经营中获得韵利益;不过,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不是无形资产。
第17号意见书《无形资产》将外购商誉视为外购的无形资产,而将自创商誉则作为自创的无形资产,与其他自创无形资产一样不予确认。
2001年6月公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与商誉分开定义。
该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没有实物形态(不包括金融资产)的资产”,并指出该准则所指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而将商誉定义为,“被购方的成本超过分配到所收购资产或所承担负债中去的净额的部分。
被确认为商誉的金额包括收购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不满足FASB准则第141号《企业合并》中关于与商誉分开确认的资产的确认标准。
”
3、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定义
英国在FRS10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通过监管和法定权利所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但可辨认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与IAS38一样,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将商誉与无形资产作为两个并列的概念提出,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
但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商誉与无形资产具有共性之处,因此在同一准则中予以规范。
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的定义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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