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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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学院:
法学院
专业:
政治学与行政学
班级:
2004级
(1)班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5月31日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诚信责任书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所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
本人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特此声明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2008年5月31日
目录
摘要…………………………………………………………Ⅱ
ABSTRACT………………………………………………………Ⅲ
引言…………………………………………………………1
一、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背景…………………………2
二、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容………………………………3
三、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基础…………………………6
四、卢梭人民主权思想实现的路径…………………………8
五、对人民主权思想的评价…………………………………10
结语…………………………………………………………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8
摘要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在人类的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背景和基础来人手,分析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容和实现路径。
着重结合法国大革命的实际情况来深入了解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有好的也有坏的,一份为二的来看待。
并探寻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缺陷以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影响,从这些缺陷我们可以看出什么问题以及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缺陷的原因。
最后站在全世界的高度来客观的评价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人类民主化进程的影响和对世界的贡献。
关键词人民主权公意直接民主理论缺陷主权
ThethoughtofRousseau-----people'ssovereignty
Abstract
ThethoughtofRousseau-----people'ssovereignty,isanimportantlinkintheprocessofhuman’spoliticalcivilizationevolution,holdinganoutstandingpositioninthehistoryofhuman’sideology.Thisarticle,onthebasisofthebackgroundthatleadstothethought,analyzesthecontentandrealizationofthetheory;dissectstheinfluenceofRousseau’sideologyupontheFrenchRevolutionbyintegratingwiththeactualsituationinthebigevent.IntermsoftheinfluenceofRousseau’sideologyontherevolution,thereispositiveessencesaswellasnegtivedrags,whichcallsfortheresearchspiritthatoneistworegards.Thedrawbacksandtheirinfluencesofthethoughtarealsodisscussedinthispaper.Futhermore,theconsequentproblemsandthecausesofthetheoryflawsaretalkedover.Finally,thethesis,fromauniversalangle,focusesontheimpaceofRousseau'sideologyonthehistoryofhuman’sdemocratizationandthecontributiontothewholeworld.
Keyword:
People'ssovereignty,Generalopinion,Puredemocracy,Theoryflaw,Sovereignty
引言
在18世纪法国的诸多启蒙运动的先贤中,卢梭以其思想内在的矛盾性与深邃性,从伏尔泰式的理性进步颂歌中挣脱出来,成为第一个现代性的批评者。
他的《社会契约论》自问世以来,一直闪耀着不朽的思想光辉。
人民主权学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卢梭政治思想的基石。
卢梭的人民主权不仅影响了现实中的法国大革命,还对后世的思想尤其是共和主义与左翼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遭到了诸多批判,但它早已被相当一部分理论家批判性地吸收,融入到当代的诸多理论思潮中。
我认为,通过对人民主权思想主要内容的阐述、分析,并总结其在实践中的得失,对当今社会的民主化建设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背景
作为18世纪杰出的思想家,卢梭生活在波旁王朝后期。
在经过“太阳王”路易十四(1643年—1715年在位)的长期统治之后,18世纪下半期的法国开始走下坡路。
对外方面,法国在“七年战争”中惨败给英国,丧失了大量的海外殖民地,包括加拿大、路易斯安那、塞内加尔和在印度的许多据点。
这不仅使法国丢掉了大部分的海外市场,而且使法国降为欧洲大陆上的二流国家。
在国内,路易十五在位期间(1715年—1774年),封建专制政权日益腐朽。
宫廷贵族集团垄断教俗要职,生活奢靡,腐化堕落。
政治气氛死气沉沉,顽固保守势力强大,财政赤字有增无减,债台不断高筑。
当旧制度危机四伏的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反封建君主专制的启蒙思想家。
在这些思想家中,卢梭是最激进的,“人民主权”学是说就是在这个时候被卢梭勇敢地提出来的。
他彻底地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主张。
这在当时犹如一盏醒世明灯从法国闪亮,积极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发展。
后在整个世界广为传播,照亮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民主进程。
二、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容
对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解必须结合卢梭社会契约的理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与社会契约紧密关联的.在卢梭看来,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障碍,订立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是人民主权讨论的前提.可以说,“社会公约”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依据。
(一)在社会契约制国家中,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
卢梭认为:
“通过理想的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东西是主权而不是政府,主权总是在人民这一边,因为人民实际上就是公民的集合体[1],”在社会契约制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体。
因此,国家的最高权力就总是在人民手中。
在卢梭看来,人民成为主权者是社会契约的特性自然而然地决定的,既然“每个人都把自己奉献出来”、“转让是毫无保留的”、“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
”那么作为公共意志的主权的承担者,必须是全体的人民,是“他们集体地”称之的人民。
因而,卢梭所谓的“共和国”、“主权者”、“人民”、“政权”等都内在地指向同一个公共人格,“公共的大我[3]。
”即主权。
所以说,社会契约直接决定人民对主权的主体性,人民是主权的拥有者和行使者。
因此,“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共同体不可能损害它的全体成员、、、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4]。
”
(二)“人民主权”的实质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
“公意”不同于“众意”,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公意”的特点在于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针对共同目标、符合共同幸福而具有的共同意志。
尽管“公意”不一定会被每一人认识到,却是客观存在的。
“公意”与私意、团体意志和“众意”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众意”虽然也属于全体人民的意
志,但只是个人意志简单地、机械地和零碎的相加。
“公意”是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的,“众意”则在根本上是以个人私利为基础的。
(三)国家主权由“公意”构成,并且永远属于人民,由于“公意”是共同利益的体现,所以,主权是一个整体,它不可被分割、转让和代表。
因此,应该进行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
首先,国家主权不可分割。
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具有整体意义的公共意志就会丧失,主权就名不副实了。
其次,国家主权不可转让。
这是因为: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集体的应用和国家的灵魂,应该由人民掌握,不能转交给君主。
否则,国家会因为出现一个主人而毁灭。
再次,国家主权不能被代表。
原因在于,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而一直是不能被代表的。
所以,议员不是人民代表,而是人民公仆。
凡是未经人民全体表决通过的法律都是冒牌货。
(四)主权不等于政府
政府是公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介人。
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则是一种行动力量。
主权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则是主权者为人民设立的公共事物机构,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某些职能。
政府是人民的仆从,人民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政府官员权力。
(五)人民是立法者,立法权属于人民
人民立法的原则有:
1.法律意志的普遍性
任何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才可以颁布法律。
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考虑着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并没有任何分裂。
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所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
这种行为,就称之为法律。
2.法律对象的普遍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只规定人们的抽象行为,不对个别和具体的行为加以规定。
法律只赋予某些机构和职务而非个人以特别的职能和权力。
法律可以规
定各种特权,但是它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于规定取得各该等级的权利的种种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某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它可以确立一种无朝政府和一种世袭制,但是它却不能选定一个国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
总之,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
三、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基础
卢梭的主权理论是以公意为基础的。
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1]。
”公意理论是揭开卢梭人民主权理论面纱的“无形之手。
”那么公意又是什么呢?
在卢梭那里,它又与社会契约理论密不可分。
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卢梭在否定强力能够给政治权威提供任何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基础上引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说: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2]。
”接下来卢梭论证了既能够保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又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卫护和保障人类的权利和财富的社会契约。
他认为“如果我们抛开社会公约中的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
”在此公意赋予了共同体生命、意志及公共人格。
共同体也因而脱离个人而成为了独立实体,公意是该实体的灵魂或精神。
为了保证共同体的正义性,卢梭还区分了公意与众意的差别,认为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
“公意不能理解为公民多数人的意志,而应理解为公共利益的体现。
众意可以通过不同公民集团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间的一致来体现;相反,公意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则只能是一致的,因此它也就总是正确的[4]。
”社会契约和公意是互为表里的一对事物。
社会契约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公意则是社会契约的精神内核。
正因为公意永恒正确、一致,主权也就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
卢梭认为“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
力[5]。
”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
(1)主权是不
可转让的;
(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3)主权是不受限制的;[1](4)主权不可被代表。
[2]应该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很好地解决了从封建绝对主义国家政治权威向资产主义的自由主义政治权威过渡的合法性问题,为资产阶级掌握、分配政治权力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
四、人民主权实现的路径
卢梭忠实地信奉直接民主,对代议制持强烈批评态度。
他认为,主权在本质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
“它只能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1]。
”所以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而决不可能被代表。
议员不能被视为是人民的代表,而只能是人民的办事员。
他认为代议制“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
”代议制造成的结果必然是“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
”在卢梭看来,自由应当意味着自主,而代议制恰恰违背了这一自由原则,在此制度下人民就会丧失自主。
他批评英国的代议制度: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
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2]。
”
卢梭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直接民主制度推崇备至。
他写道:
“在古代共和国希腊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罗马)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的一个名词[3]。
”“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亲自去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
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
”
而卢梭之所以对直接民主情有独钟,除了直接民主制是其社会契约理论及公意理论的合理的推演结果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卢梭对其出生地日内瓦的童年记忆。
当时的日内瓦人口不足24000人,散居在30个左右的村落,但它却拥有自己的主权,是欧洲最富庶的城邦。
日内瓦不承认世袭地位,选举官员时一律平等,没有家族和财富的等级限制,官员也不领取报酬。
在这一袖珍国家,人民和睦相处共享幸福。
尽管卢梭16岁就离开了家园,日内瓦的政治模式却在卢梭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成为日后卢梭心目中的共和
国的生活原型。
正如列奥·斯特劳斯和瑟夫·克罗波西主编的《政治哲学》所指出的那样:
“卢梭政治思想所瞄准的不是现在,而是人类过去的幸福的自由状态。
”
五、对人民主权思想的评价
(一)主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现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肇始于让·布丹,他在《国家论六卷》中把主权界定为一种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臣民是否同意,统治者都可以施加法律于臣民之上。
但他又认为,统治者要服从神法和自然法的支配,并且要尊重臣民的权利和自由[1]。
因此,主权观念从一开始,便表现出一种矛盾:
它在本质上是不受限制的,但它又是必须被限制。
这种矛盾继续表现在布丹以后的主权论中,即君主主权。
洛克批判了霍布斯的绝对王权观,从财产权的角度对主权给予了另一种阐释。
在洛克的理论中,自然状态自由平等但却不安定,人们在订立契约进入公民社会的过程中便把对财产的裁决权让渡给政府,这个政府乃成了一个确定的主权者。
但洛克论中的主权是分立的,不仅存在着一个政府主权者,还存在着一个政治社会主权者,只是后者隐而不显,只在个人的公民权被剥夺时发挥作用,届时政治社会的主权者将行动起来,解散政府。
[2]于是,洛克由人权分立导向了对主权的限制,只不过在他那里,主权不再是绝对的,主权的人民可以反抗主权的国家,即人民主权。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客观上弥合了霍布斯与洛克的矛盾——既恢复了霍布斯主权论中主权的绝对性,又对洛克主权论中的政治社会这一潜在的主权者做了发挥,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
同时,它也沿袭了先前的主权论中绝对与限制的对立——人民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立和让与的,政府将不再具有主权,而只是主权者的统治工具;但即便如此,主权者的行动仍然需要依凭公意,因而主权仍然是受到限制的。
(二)“人民主权”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的促进作用—进步性、革命性和人民性
作为“人民主权”学说的故乡,法国自然首先受到这个理论的影响。
“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
一方面,它在理论上起到了承前作用,发展了前人的主权观。
另一方面,他在实践上发挥了启后的功能,指导了法国革命。
实现了突破和创新,是历史和时代的进步,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表现在:
1.权的拥有者上,卢梭提出“主权在民”,否定了不丹的“主权在君”
“主权在民”的观念在上古和中古时期就已经存在了。
洛克的政治主张中已经包含有这一观念的成分,只不过他把主权称之为“自然权利”。
而卢梭则是把这一观念系统化的第一人。
他宣称:
(1)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
(2)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3)人民是国家主权的行使者。
(4)属于人民的国家主权不能转让给君主。
(5)属于人民的国家主权不能被君主代表。
(6)属于人民的国家主权高于君主。
(7)人民的国家主权体现全民意志而非君主个人意志。
(8)应该举行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反对君主个人独断。
(9)人民的立法对君主同样有效,国王犯法与庶民同罪。
(10)当人民的权力被篡夺并被运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完全有权利举行起义,有权利用暴力来消灭篡权者。
2.在权力的来源上,卢梭完全否定了“君权神授”
在君主主权中,尽管不丹已经开始从人的角度看待政治问题,但它的理论中仍多少有些神和上帝的成分。
例如,为了论证专制君主的权威,他指出,作为君主的主权者是作为上帝的代理人来统治国家的。
在规范君主权力时,他认为君主必须服从神法。
与不丹相比,卢梭实现了与“君权神授”的彻底决裂。
他的“人民主权”与神和上帝毫不相干,而是民享、民用的。
“人民”的字眼更是贯穿《社会契约论》的始终。
因此,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从思想上动摇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其中的
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的口号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要求,为即将到了的法国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起到了革命先声的作用,是资产阶级在革命中追求的目标,影响了许多革命者,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
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都体现了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许多的内容几乎都是照搬卢梭的原话。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在雅各宾派专政期间,卢梭的思想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雅各宾派的著名领袖罗伯斯比尔就曾经宣称自己是卢梭的学生,热情的宣传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雅各宾派的另一位领袖马拉也曾高举着《社会契约论》在街头向群众宣传卢梭的政治主张。
1793年6月24日,在雅各宾派上台当月,国民公会经过10天的讨论和修改,通过了新宪法,从而取代了君主立宪派制定的1791年宪法。
新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共和制宪法,他基本上体现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雅各宾派政治主张和经济主张的总纲领。
宪法前言是罗伯斯比尔制定的新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比1789年通过的宣言更加突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宣言为公民规定了各种自由权利。
宣言在最后的一条中宣布,当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由权利时,人民有起义权。
新宪法史称1793年宪法或共和元年宪法。
至此,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大革命中的影响已经达到顶点。
(三)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缺陷
卢梭“人民主权”学说产生于法国,但影响绝不仅仅限于法国。
在向国内外传播的过程中,学说的一些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产生了一定的和不容易忽视的消极作用。
“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出现缺陷,与卢梭出生于钟表匠家庭自幼丧母,由姑母抚养,12岁时缀学,在各种行业里当学徒。
后来,他在贵族家里当仆役、家庭书记员和家庭教师。
他有时也流浪街头,演奏音乐乞讨。
幼年的不幸遭遇和生活上的种种挫折使卢梭愤世嫉俗,具有反社会的倾向。
他歌颂发自内心的自然感情,而抨击理性。
他认为:
自然的感情会指引人们去满足公共利益,而理性则鼓励自私,会把人们引入歧途。
人类最美好的品德,如同情心、怜悯、无私和诚实都是发自内心的自然产物,但理性却会窒息人们的天性和自然本能,导致邪恶。
基于对理性的误解,卢梭在认识论上突出强调感性的认识功能,而对理性认识世界的能力加以贬抑。
卢梭祖籍法国,法国人的激情、浪漫、感性和善于想象的民族性格对于他不无影响。
因此,在讨论理论问题时,卢梭经常抛开具体的历史事实而追求逻辑上的一致性。
这使得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在竭力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这一极端的同时,又走向缺乏理性的极端。
具体说来:
1.公意”的概念过于模糊
首先,卢梭认为,“公意”是积极向上的公共意志,尽管不一定会被每一个人意识到,确实客观存在的。
对于这一说法,笔者认为可以心领神会。
但是,笔者仍然不禁发问:
如果至少有一个人没有意识到“公意”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公意”还是否必须获得全体人民(一个都不能少)的赞同呢?
其次,关于“公意”的内容,卢梭也没有做出具体说明。
不过,诸如追求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和平、健康、平安、幸福和快乐的愿望应该归于其中。
再次,作为人民的积极的共同意志,“公意”显然是最重要的。
然而,卢梭把“公意”和私意完全对立起来,这种做法本身具有强烈的和明显的感情和道德色彩,割裂了整体与个人的关系。
卢梭强调人民在“公意”中的一致性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和忽略了个人的发展。
他把私意和团体意志说得一无是处。
事实上,共性寓于个性中,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公意”也必定符合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和团体的局部利益。
应当承认,一个国家的全部人口,即使难以划分为传统观念中的不同的阶级,也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民族、阶层、性别、年龄、职业、党派等等。
每一个群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每一个人也同样有其个人利益,也就是卢梭所说的团体意志和私意。
只要团体意志和私意能够做到不侵害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它们还是可以被大家认同和接受。
当然,如果超越了这个“度”,我们就应当像卢梭一样,去批判这些意志。
也就是说,卢梭在把民意分为积极的“公意”和消极的“众意”的同时,也应该对私意和团体意志一分为二,不应该全盘地、盲目地和一概地加以否定。
2.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最具争议的内容,就是他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
与国家权力行使过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承担相混淆
卢梭以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反对分权学说所划分的立法、设法、行政等权力,认为分权理论是错误的,在于其未区分主权和主权的派生。
卢梭认为,主权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公共意志不可转让,也不可分割,公意与众意、个别意志相区别。
因此,人民作为主权者的政治行为只是立法,法律是公意的体现,行政权力只是法律的执行,是主权派生的行为。
卢梭的理论在逻辑上是能自圆其说的,但卢梭的观点却是建立在对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分权学说的误解之上的。
实际上,作为国家本质的主权,从不丹提出以来,主权作为整体意志的绝对性犹为后人所承袭。
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理论并未否定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只是国家权力在具体行使过程中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而已。
卢梭关于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理由,是“人民的总的意志”的理论,仍然犯了过于抽象和含糊的错误,引发了后人的不同理解。
法国大革命中的“恐怖统治”就是钻了卢梭理论的空子。
卢梭对人民的期望值过高。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政治觉悟水平是不断提高的,不可能是完美的,当一个国家的民众缺乏政治敏锐力、洞察力、判断力,过分追求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局部利益、本国和本民族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长远眼光时,这个国家的民众就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阴谋家所误导。
这些别有用心者会鼓动民众走上错误的道路,从而导致巨大的人祸。
“人民主权不可分割”就会蜕变为集中君主专制制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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