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车务段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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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车务段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实施细则
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
旅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布〈成都铁路局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的通知》(成铁客〔2013〕163号)以及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达州车务段管内各站。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
第四条现场处置要点。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处置原则。
车站发生旅客伤害时,须以抢救旅客生命为首要原则,并严格按照《旅客人身伤害处理流程》(附件1)进行处理。
2.加强调查取证。
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人员要会同公安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利用照相、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取证,妥善保管证据材料并按要求上报。
3.注意死亡确认。
旅客死亡须由具有资质的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确认,并下达“死亡通知书”,各站应准确记录鉴定人信息(鉴定医生或公安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4.记录时间节点。
记录好接到列车通知、发现(发生)旅客伤亡、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和离开、旅客死亡等关键时间节点。
第五条各客运办理站(含乘降所)应将预防旅客人身伤害和携带品损失的宣传内容列入车站广播日常计划。
各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开水烫伤、地面湿滑摔伤、站台(天桥、电梯)摔伤、高站台乘降坠落摔伤、站内奔跑摔伤、进出站挤(碰)伤等容易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情况进行安全宣传,并在上述处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客运值班员,客运值班员应首先通知医院前来救治,然后会同车站站长(车间主任)、车站派出所立即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条当列车因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移交车站处理时,列车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车站应按规定受理。
列车因旅客人身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需要在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车站停车时,车站应按照客运调度的要求停车处理。
车站接到客运调度做好救护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接车,并做好救治准备,办理完交接后尽快组织开车。
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列车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必须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涉及第三人时,车站应根据情况通知公安到场或会同当事人一并到派出所处理。
第八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伤亡并通知就近车站时,就近车站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应立即通知120等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就近车站不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在接到列车请求协查的通知时,也应立即会同公安派出所派人查找,并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列车。
第九条车站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伤亡旅客时,车站应当迅速通报,会同公安到达现场勘察旅客伤亡情况,并对伤亡旅客的车票种类、票号、身份信息、发到站、车次、车厢、有效期及加剪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做好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相关列车向车站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一条因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肇事者本人或他人身体伤害需交站处理时,站车客运、公安均应参与站车交接,并共同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需送往医院救治时,由车站客运部门负责办理就医程序。
第十二条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站内、区间发现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车站应当转送殡仪馆存放(在此之前,车站应将尸体转移至适当地点并派人看守),并尽快通知其家属。
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10日。
初步判定属于旅客健康原因造成死亡的,应书面告知死者近亲属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若死者近亲属拒绝的,应要求死者近亲属出具书面意见或请公安记录在案或保存录音资料或由其他证人证明。
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系不法侵害所致的,应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并商死者家属意见处理尸体。
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法〔2008〕25号)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站内旅客人身伤害时,车站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集、梳理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描绘现场旅客定位图,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非铁路员工)的证言(旁证材料格式见附件2),同时收集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步明确性质,并妥善保管。
车站应主动请铁路公安予以协助,发生违法犯罪或旅客死亡的证人证言原则上由警察以询问笔录的形式进行。
车站应做好旅客人身伤害事件相关证据材料的保密工作,除车站上级部门、车站负责人、车站客运主任以及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调阅以外,不得让其他任何人调阅监控录像、录音、照片和旁证材料等,更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证据材料原件或其复印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车站应选择车站附近医疗条件较好、医疗水平较高、有较好信誉的2至3家(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作为协议医院,一等站应至少与1家三级医院签订旅客救治协议(附件3),随时满足受伤旅客送院救治需要。
第十五条车站对本站发生或列车移交的伤害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医院抢救。
产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对责任进行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暂不能区分责任或者责任人不明、无力承担的,签订有救治协议的车站填写《旅客救治证明》(附件4)交医院按协议治疗;未签订救治协议的车站经处理站站长或者车务段段长批准,动用运输进款垫付。
第十六条车站对发生或移交的人身伤害事件应加强追踪处理,并安排专人前往医院了解受伤旅客救治情况,杜绝将旅客送医院后不闻不问。
第三章事件报告
第十七条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应第一时间电话向客货运科旅客伤主管人员报告概况,现场处置完毕后编发短信将事件基本情况报客货运科旅客伤主管人员。
第十八条处理站应在24小时内(重伤以上需在1小时内)将事件基本信息录入“成都铁路局旅客人身伤害事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伤系统)并提交客货科,遇人身伤害事件是本局担当客车的应由客货运科移送客运段复核;如遇外局担当客车或本站发生的旅伤,客货运科可将信息直接移送本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后信息将返回车站待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未录入系统的旅客人身伤害事件,车务段对
处理费用将不予清算。
第四章事件处理
第二十条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原则上由当时站车办理交接的车站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就近客运站处理,但需报客货运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后,发生地车站或处理站应当组织发生单位、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车站站长(车间主任)任组长、车站派出所所长、发生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旅客人身伤害事件的处理工作,各单位分别指派懂法律、具备一定谈判技巧、品德较好的人员共同负责具体处理事宜。
发生责任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事件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工作组由车务段段长、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客运和安全的副段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副)主任、党群室(副)主任、客货运科(副)科长、安全科(副)科长、车站站长(或车间主任)、发生单位负责人、车站派出所所长任组员。
发生旅客轻伤且经旅客或第三人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车站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等
共同进行现场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伤旅客临床治疗结束或死亡旅客遗体处理完毕,工作组应及时召集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善后处理,会议召开前3天应以电话或电报形式(须声明:
逾期不到,按弃权处理)通知成员单位,不能按时到会的单位应及时告知。
无故不到视为弃权,工作组做好相关记录,定性以工作组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工作组组织调查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
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可能涉及设施设备、列车运行等
原因的,应当通知有关管理单位。
被通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
按要求在5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中,涉及旅客或第三人责任,且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异议的,应当在有关调查报告中载明,并经其签字确认后,作为善后处理的依据;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不予认可的,可告知其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二十五条旅客当时未索赔,事后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索
赔且能够证明其人身伤害是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应当受理。
第二十六条签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
理协议书》(附件5,下称《协议书》),原则上要求旅客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手印;如旅客无法到场签认时,凭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书及双方身份证明,由其亲属和代理人签字确认。
对于死亡旅客,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完全依赖该旅
客供养者凭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证明、户口簿、
身份证明等材料前来处理,并全部进行签字确认。
若只来代表,
应提出书面证明,能证明其代表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对于处置难度较大的事件,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应联系当地铁路法院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调解协议书,随同协议书一并存查。
第二十七条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件,应于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组织召开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形成“旅客人身伤害一事一议”(附件6,下称“一事一议”)分析材料,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客货运科。
第二十八条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件时,段党群室应指导发生站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并主动做好舆论控制工作,防止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客货运科有权对车站在旅客人身伤害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错误予以纠正。
第五章处理费用
第三十条处理站应适时跟踪了解旅客治疗及治疗费用使用情况,杜绝乱用药、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旅客人身伤害事件处理产生的交通、看守、验
尸、现场勘验、寻人启事、防护用品等与处理直接有关的支出。
可按实际产生金额凭单据在处理费中列支,但总数最高不得超过
500元。
如有特殊情况超出最高限额的,需向客货运科汇报、核准。
其他与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处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治疗费用、赔偿金、事故处理费等一切与事故处理直接有关的费用,应按照车务段财务报销办法将票据粘贴、联签完毕后随《协议书》、《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费用报告单》(附件7,下称《费用报告单》)一并交客货运科,由客货运科统一交财务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赔付程序
第三十三条工作组应于旅客治疗结束后或尸体处理完毕后及时与旅客或其赔偿权利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付事宜;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一致后,将处理结果录入“旅伤系统”,
移交上级领导审核后,打印《协议书》;处理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签字后,由工作组加盖“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协议书签订后,工作组向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开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赔付通知书》(附件8)作为赔付凭证,由车务段财计科负责赔付金支付事宜。
第三十五条各站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向客货运科报送车票、客运记录、证据材料、《协议书》、费用报销材料(含发票、收据、汇款单存根、委托书、收款人和旅客身份证复印件、收款人和旅客之间的关系证明等)及《费用报告单》。
第三十六条各站应当建立旅客人身伤害事件处理台帐和案卷;做到台帐填记完整,案卷一案一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一般案卷保管5年,重伤和死亡案卷保管20年。
第七章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各站要用好、管好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摄录设备,确保现场照相、录像等取证证据收集完整。
第三十八条《协议书》应格式规范,字迹清楚可识别,填写正确。
1.车次前增加担当乘务的客运段。
2.发生经过一般情况下应与客运记录保持一致,特殊情况根
据实际填写。
分析要简洁清晰,责任划分要准确,按照旅客自身
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企业责任、不可抗力及其他责任进行定
性。
3.处理意见须明确处理费用,应写明“经与旅客(旅客家属)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字样,并按下列项目分项填写:
(1)铁路
支付医疗费XX元;
(2)铁路支付XX金XX元;(3)铁路支
付处理费用XX元。
以上费用合计XX元(小写、大写)。
最后
注明“此处理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字样。
4.如产生的费用需转外局的,在第六项的空白处注明:
费用
转责任或发生单位XX局XX客运段。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九条车站发生责任旅客人身损害事故,车务段将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信息上报不及时、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或未按时上报事件分析材料的,每件扣安全质量考核分2分。
(二)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件,每件扣安全质量考核分3分。
(三)发生责任轻伤事故,每件扣安全质量考核分10分。
(四)发生责任重伤事故,每件扣安全质量考核分41分。
(五)以下情况由达州车务段旅客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并作出处理决定:
1.发生责任轻伤及以上事故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发生责任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的;
3.发生责任一般伤亡及以上事故的;
4.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5.由于事件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
时,各站应当尽力予以救助,其救助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携带品损失时,按照本实施细则处理。
旅客或其赔偿权利人、代理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证据;铁路运输企业经确认后,使用《协议书》,由参与协商的各方签字盖章后,办理赔付。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达州车务段客货运科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旅客人身伤害处理流程
2.旅客旁证材料
3.旅客救治协议
4.旅客救治证明
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
6.旅客人身伤害一事一议
7.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费用报告单
8.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赔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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