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 文档编号:9126870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21.07KB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附件1:
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1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轻微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5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6-1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1-2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21头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
2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轻微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1-5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6-1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11-2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21头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的造成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但未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轻微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生猪2头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000-10000元或生猪3-1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至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至15000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至7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1万元-2万元或生猪11-2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2倍至3倍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7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生猪20头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
8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轻微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生猪2头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000-10000元或生猪3-1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至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至15000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至7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1万元-2万元或生猪11-2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2倍至3倍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7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生猪20头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论金额,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9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轻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货值在2000元以下,或生猪产品2头以下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罚款。
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货值在2000元至1万元的,或生猪产品3头至10头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7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货值在1万元至2万元的,或生猪产品11头至20头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并处7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货值在2万元以上,或生猪产品20头以上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5倍罚款。
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并处2万元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不论违法金额多少,均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5倍罚款。
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并处2万元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0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轻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货值在2000元以下,或生猪产品2头以下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若货值难以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货值在2000元至1万元的,或生猪产品3头至10头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若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货值在1万元至2万元的,或生猪产品11头至20头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特别严重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货值在2万元以上,或生猪产品20头以上的。
造成严重后果。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若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1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轻微
个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或单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一般
个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或单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严重
个人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个人或单位经责令拒不整改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
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1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未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责令限期改正。
2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未按步骤实施;未加盖检讫章。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轻微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轻微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生猪2头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一般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000-10000元或生猪3-1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至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至15000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至7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1万元-2万元或生猪11-20头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2倍至3倍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7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猪 屠宰 管理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执行 标准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