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场检查手册第六章支付系统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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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场检查手册第六章支付系统业务
第六章支付系统业务
第一节综述
—、支付系统概述
支付系统是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设安全、稳健、高效的支付系统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维护经济金融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运行的支付系统包括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和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支付系统(包括银行卡行支付系统、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等)。
本章所指支付系统为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
二、支付系统的种类
(一)大额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实时处理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系统逐笔实时发送支付指令,全额清算资金,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
(二)小额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支付指令批量或实时发送,净额结算资金。
小额支付系统支撑各种支付工具的应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社会各种支付的需要。
(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主要支持网上跨行零售支付业务的处理,业务指令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清算。
客户可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支付业务,并可实时获取业务处理结果。
系统支持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接人,并向客户提供7X24小时全天候支付服务。
(四)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是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截留,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支票影像信息交换,资金清算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1商业汇票系统是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主要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等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上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
(六)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多币种外币支付服务的全国性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主要用于资金头寸调拨、企业或个人投资、商品及劳务交易引起的境内外币资金结算,并提供安全、高效的外币支付业务。
(七)同城清算系统
同城清算系统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和安全保密技术,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的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中心,并与当地各银行业金融机相连的跨行同城清算系统。
同城清算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运行,主要处理以支票、汇款为主的支付业务的交换、清分和轧差清算。
三、支付系统的主要功能及特点
我国支付系统建设既立足中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又借鉴了发达国家支付系统建设的经验,具备以下功能及特点。
(一)具备高效安全的资金清算功能,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支付系统实现从发起行到接收行全过程的自动化处理,支付信息的自动传输和跨行资金的自动清算,及时准确地完成业务处理,为参与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资金汇划服务,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通过建设备份系统,形成了快捷维护机制,可采取各种控制、核对措施防范操作和欺诈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
(二)支持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市场资金清算,提高资金清算服务质量和
支付系统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提供即时清算,提高了公开市场操作的资金清算效率,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通过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直接连接,实现了债券交割和资金清算同步处理;通过与外汇交易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业务系统连接,为外汇交易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资金清算服务;通过实现商业汇票的电子化处理和即时清算,极大提高了票据流通效率,大大降低了票据的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为全国性票据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为境内外币交易构建了统一高效的支付清算平台,充分满足了我国境内商品及劳务服务交易对安全、高效的外币支付服务的需求,有效适应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三)支持传统和新兴支付业务的处理,满足多种社会经济活动需要
支付系统除支持汇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各种传统支付业务外,还支持网上支付、集中代收付等多种新兴支付业务。
通过支撑多种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应用,有效满足了社会经济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完善和提升了社会零售支付服务总体水平。
(四)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支付系统设计了灵活多样的风险管理功能,以有效防范支付风险。
通过清算窗口管理、自动质押融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排队等功能,优化业务处理机制以缓解参与者的流动性不足;提供清算账户余额查询、清算账户余额预警、借记控制等功能,对有风险的账户进行事前控制;通过采用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的风险防范机制,要求参与者在每一笔待清算的债务净额发生时均提供对等质押品或资金作为担保,以有效控制信用风险;通过采用先进的安全机制、建立应急备份系统和危机处置制度切实防范运行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节大额支付系统
一、业务概述
(一)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主体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清算机构和支付机构。
(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种类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分为支付类业务和信息类业务。
支付类业务是指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和接收,并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的业务,包括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等业务;信息类业务是指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相互发起和接收的,不需要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数据处理业务,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业务撤销、业务状态查询等业务。
(三)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
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
系统工作日分为日间业务处理时间、清算窗口时间、日终业务处理时间和营业准备时间四个时间段。
每个工作日8:
30至17:
00为日间业务处理时间;17:
00为业务截止时间。
如存在清算排对业务,将开启清算窗口至17:
30,用于缺款行筹措资金,以弥补清算账户余额的不足。
17:
30为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如仍存在未筹足资金清算排队的普通大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系统将其退回发起行;如存在小额支付系统以及同城清算系统的轧差净额等必须清算的业务没有清算时,系统继续等待清算。
待所有业务清算后,清算窗口关闭,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日终业务处理。
日终业务处理完成后进人营业准备,停止受理各种大额支付业务。
系统工作日及各运行时间段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前公布。
二、现场检查要点
—)业务管理及处理
1.制度建设:
是否制定内控管理、业务操作、运维管理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
2.系统准人及退出:
加人支付系统时,有关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已退出支付系统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并注销密押设备和密钥。
3.来账人账处理:
收到来账是否及时入客户账;是否有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或他行资金的情况。
4.往账业务处理:
参与者(实行规定代理汇兑业务的代理行)是否按照规定将款项及时汇出。
5.查询査复:
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是否及时发出查询;对他行发出的查询业务是否及时査复。
6.退回申请及应答: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退回申请,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是否立即办理退回。
7.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成员行申请加入时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8.资金管理:
是否对清算排队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支付业务及时清算。
(二)系统运行维护及应急管理
1.岗位管理:
是否合理设置岗位;业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权限操作系统;是否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支付系统知识培训。
2.重要物品管理:
是否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和密钥;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是否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是否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纳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3.系统安全管理:
操作人员是否定期更改支付系统前置机用户口令;遗忘口令时,是否立即报告业务主管,是否登记备查。
4.系统维护管理:
是否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是否按规定报备前置机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系统备份管理。
'
5.系统运行管理:
直接参与者是否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时间;是否存在擅自延迟登录或提前退出支付系统的情况。
.
6.机房、设备及文档管理:
机房、设备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指定专人并妥善保管系统运行文档。
7.应急管理:
是否建立和完善灾难备份机制,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
三、现场检查的流程及方法
检査项目1制度建设
检查对象:
直接参与者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内控制度、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防范和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等制度。
检查方法:
1.调阅支付系统内控制度、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防范和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等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文件资料。
2.查看相关制度制定是否完善、准确。
3.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制度制定情况。
4.取证确认:
以询问方式确认缺少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
检査依据: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十条;
《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6.1;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检査项目2系统准入及退出
检查对象:
直接参与者
检査内容:
1.检査对象申请加人支付系统时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检查对象完成实施工作后正式加入支付系统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3.检查对象退出支付系统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并注销密押设备和密钥。
检査方法:
1.调阅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材料,核对其真实性,具体包括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
2.调阅完成实施工作后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申请书、人民银行验收报告、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材料。
3.如已退出支付系统,检查相关资料,并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准入出记录比对,核实其是否在收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书面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
4.取证确认:
复印存在问题的相关申请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确认。
检査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人、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人支付系统的……”;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检查项目3来账入账处理
检查对象:
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现场检查手册
检查内容:
1.当收到支付系统已清算的贷记支付业务时,是否及时贷记收款人账户。
2.因工作差错延误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是否按规定计付赔偿金。
检査方法:
1.通过行内业务系统核对的方法:
査看检查对象行内业务系统支付业务:
处理情况,核对收到已清算的大额支付来账人客户账情况,比对清算时间和入客户账时间。
2.通过挂账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方法:
(1)调阅商业银行跨行资金清算有关操作规程,并询问支付系统清算账务处理流程;
(2)询问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及挂账账户等设置情况;(3)调阅余额表、挂账科目,检查挂账科目交易流水;(4)筛查挂账和销账日期,差值大于1天即可能为不及时入客户账,核实挂账账户中的记账未发送业务、支付系统来账和因账户状态不正正确(如账户信息不符、账户被冻结等)转入的款项的后续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对存在疑义的挂账科目资金,调阅会计凭证和接收业务清单,核查原因,并询问被检査行相关人员的原因(对于发起行及时发查询,接收行没有及时查复导致的延迟入账,不应计算在延迟入账内),确定是否存在延压款项行为:
3.通过PMIS查询业务明细进行跟踪检查的方法:
通过PMIS查询下载相关业务明细进行跟踪检查,核对收到贷记来账和大额退回业务的时间与入客户账时间,差值大于1天即为不及时入客户账。
4.通过检查对象内控记录进行跟踪检查的方法:
(1)根据行内业务系和支付系统前置机运行日志,或调阅系统维护登记簿和重要事项登记簿,查看检查期内是否发生系统故障;调阅检査对象内部审计报告、员工合规档案等相关内控记录,检查是否有因工作差错延误支付的情况,跟踪检査是否向客户赔偿;
(2)根据内控记录调阅会计凭证、接收业务清单等查看业务处理情况;如存在延误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或他行资金使用的,调阅赔付处理的凭证和客户账户人账记录,核实是否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5.取证确认:
复印(或打印)存在问题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确认。
说明:
可从检查对象提供的相关银行机构支付交易中选取部分工作日(如月末、季末、年末等)交易进行跟踪检査,有针对性地调阅会计凭证,检查是否有延压客户资金等问题。
检查依据: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人、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人、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
(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此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査项目4往账业务处理
检查对象:
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
检査内容:
1.参与者是否存在不及时处理业务,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的行为。
2-实行规定代理汇兑业务的代理行,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将款项及时汇出;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的情况。
检査方法:
1.调阅余额表、过渡账户分户账、系统日志、会计凭证、接收业务清单、查旬查复书等资料。
2.将实行规定代理汇兑业务的代理行(参与者)受理汇款凭证的时间与提交支付系统处理的时间进行比对,核对是否于受理转汇凭证(柜面业务)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将代理结算款项提交支付系统汇出;核实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的现象。
3.询问代理汇兑资金账户设置情况,通过余额表、过渡账户进行检查。
4.取证确认:
复印(或打印)存在问题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确认。
检查依据: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处罚依据: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代理他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发生压票、无理退票,以及被代理行|对代理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发生无理退票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以及压票、退票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在代理业务中,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的,除负责纠正外,应按照银行同业往来利率以及截留、挪用的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
”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尝责任。
”'
检査项目5査询査复
检查对象:
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
检查内容:
1.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是否及时发出查询。
2.对他行发出的査询业务是否及时査复。
检査方法:
1.调阅查询查复登记簿和查询查复书,核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是否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是否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査询査复是否配对登记。
2.通过PMIS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中心获取检查对象查询查复业务明细,与检查对象核对。
3.取证确认:
复印(或打印)存在问题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确认。
检查依据: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检查项目6退回申请及应答
检查对象:
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
栓查内容: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退回申请,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是否立即办理退回。
裣查方法:
1.通过PMIS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中心查询退回申请及应答业务明细,并进行跟踪检查。
2.查看行内业务系统的退回申请应答情况,比对接收申请时间和客户账账务记载时间,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办理退回的情况。
3-取证确认:
打印存在问题的相关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确认。
检查依据: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检查项目7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检査对象:
直接参与者检査内容:
1.申请成为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成员行时提供材料是否真实。
2.自动质押融资成员行是否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3.自动质押融资成员行是否维护自动质押融资系统终端的正常运行。
检査方法:
1.调阅申请與员行的申请材料、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自动质押融资系统维护记录。
2.査看是否每半年向人民银行报告一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3.查看自动质押融资系统终端是否能正常运行。
4.取证确认:
复印存在问题的申请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确认。
检査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检查项目8资金管理
检查对象:
直接参与者检査内容:
1.是否对清算排队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支付业务及时清算。
2.直接参与者是否存在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开启清算窗口情况;当清算窗口开启时,是否及时筹措资金。
检査方法:
1.调阅资金调拨管理相关制度、资金调拨记录,清算账户头寸监测记录等资料,核实直接参与者对清算排队业务的处理情况。
2.通过PMIS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中心查询是否存在清算窗口开启的情况,与被检查单位核对,査看检査对象开启清算窗口后的处理情况报告等相关记录。
3.现场询问大额清算排队监测及处理情况。
4.取证确认:
复印(或打印)存在问题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确认。
检查依据: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5时间关闭累计超过3次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检査项目9岗位管理
检査对象:
直接参与者
检査内容:
1.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兼岗情况。
2.操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权限操作系统,是否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是否及时退出登录。
3.是否定期对业务和操作人员进行支付系统方面的培训,业务和操作人员是否熟知相关的业务制度及系统操作。
检查方法:
1.调阅操作人员用户登记簿、日志、有关业务培训的文档资料。
2.查看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并现场核实岗位人员设置情况和权限设置情况。
3.现场抽查操作员离开操作岗位的退出登录情况。
4.采取随机询问、座谈、考试等方式了解其相关人员的业务认知程度。
5.取证确认:
复印存在问题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确认。
检査依据: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检查项目10重要物品管理
检查对象:
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
检查内容:
1.是否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和密钥,保证密押管理的安全。
2.以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及其辖内的间接参与者,是否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是否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纳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3.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及其辖内的间接参与者,如果自行印制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的,其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检查方法:
1.调阅密押设备、密钥保管使用登记簿、交接登记簿、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2.现场核实密押设备、密钥保管情况,查看密钥是否封存保管。
3.査看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实物,以间连方式接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及辖内的间接参与者,是否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是否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采取直连方式并自行印制凭证的,检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5.取证确认:
复印存在问题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确认。
检査依据: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条:
“支付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丢失泄露。
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
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查项目11系统安全管理
检査对象:
直接参与者
检查内容:
1.操作人员是否定期更改用户口令;遗忘口令时,是否立即报告业务主管,是否登记备查。
2.是否在支付系统上安装防病毒处理程序,并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是否进行病毒检测;是否定期査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3.支付系统生产机和备份机是否用于开发和培训;是否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软件;是否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如与其他业务系统网络连接时,是否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
4.是否对支付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和客户信息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
检查方法:
1.调阅系统日志、操作人员用户管理登记簿、口令保管信封等资料,核对检查对象的口令更改登记情况;査看支付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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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现场 检查 手册 第六 支付 系统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