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经销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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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经销买卖合同
经销买卖合同
甲方(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经销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商品经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经销模式
1.1.甲乙双方建立经销关系,即乙方从甲方处进货并对外销售,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货款结算与相关事宜。
1.2.经销产品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说明
未列入上述经销产品,但事实上双方建立经销关系且无其他约定的,应适用本合同约定处理。
2.线下经销权限
2.1.线下经销渠道:
指通过线下门店方式销售产品。
乙方通过微信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推广线下销售的产品仍属于线下经销范围。
2.2.经销区域:
中国大陆。
2.3.经销期限:
2年,自2022年03月01日起算(含当日)。
2.4.经销权限:
独家经销商。
即在本合同约定的经销区域、线下经销渠道和经销期限(合称“经销范围”)内,就经销产品的销售,乙方享有独家权利。
甲方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经销范围内销售经销产品,且甲方自己也不得在经销范围内经销产品。
在本合同约定的经销范围以外,甲方仍可以自行或许可第三方通过电商渠道或其他渠道销售经销产品。
2.5.再分销权限:
乙方在经销范围内设立分销商的,应事先将意向分销商信息提供给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且意向分销商同意与甲方签订《经销商管理合同》、同意遵守经销商管理政策的,方可成为分销商。
乙方与分销商之间的货款、结算等争议,应由乙方与分销商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
3.线上经销权限
3.1.1.线上经销:
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销售产品。
3.1.2.经销期限:
2年,自2022年03月01日起算(含当日)。
3.1.3.经销权限:
平台(即特定平台)独家经销。
即在上述特定平台,除乙方以外,甲方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开展线上经销(线上销售),且甲方自己也不得开展线上经销(线上销售)。
但在上述特定平台之外,甲方有权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开展开展线上经销(线上销售)。
乙方不得在上述特定平台以外的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开展线上经销(线上销售)。
4.业绩要求
4.1.经销期限内,乙方应满足下列经销业绩要求:
期限
业绩要求(万元)
说明
4.2.除非特别说明,乙方完成的业绩应按约定期限内实际向甲方支付的货款金额计算(如有非质量问题的退货,应扣除退货金额)。
5.经销商管理
5.1.一般规范
5.1.1.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订的经销商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不时发出的经销商管理相关通知。
上述管理政策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5.1.2.乙方认可,甲方有权不定时修订相关经销商管理政策;该政策经甲方修订并通知乙方后即生效,乙方应予执行。
5.1.3.乙方遵守甲方经销商管理政策是乙方取得经销权限的前提条件。
如乙方违反经销商管理政策,经甲方通知后在30日内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经销权限。
5.2.宣传规范
5.2.1.乙方不得以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旗舰店、甲方分店等名义进行宣传。
5.2.2.乙方应服从甲方制定的经销产品的统一运营、推广政策。
5.2.3.甲方安排的经销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予支持,并自行负担乙方开展的促销活动的费用。
5.3.区域管理
5.3.1.乙方不得超出约定的经销区域进行销售。
5.4.非竞争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时代理经销与经销产品类似产品,不得自行生产与经销产品类似产品。
5.5.线上经销要求
乙方如获得线上经销权限的,应按甲方要求展示经销产品;对于不符合甲方统一规范的宣传页面、网店装饰,甲方有权要求修改。
5.6.建议销售价
甲方如向乙方提供了对外销售的建议销售价格或类似价格,则该价格仅供乙方参考;乙方有权自行决定经销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
6.销售支持
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规范的授权经销证书。
6.2.甲方应向经销商提供宣传物料,具体格式、数量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
超出甲方安排的宣传物料,应由乙方自费承担。
6.3.培训辅导
6.4.甲方将向经销商提供营销、推广方面的培训辅导支持,乙方可派人参加。
乙方人员的差旅成本由乙方承担。
6.5.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派员提供营销、推广方面的辅导支持。
因此产生的甲方人员的差旅成本,由乙方承担。
6.6.知识产权许可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宣传物料中所包含的商标权、著作权等,视为甲方授权经销商可免费用于经销产品的推广宣传。
7.合同履行保证金
7.1.合同履行保证金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7.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合同履行保证金将赔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货款;
(2)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费用、违约金。
7.3.如发生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抵扣;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
7.4.合同履行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
7.5.合同履行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的剩余款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8.采购订单
8.1.乙方从甲方处采购经销产品,应按如下方式下达订单: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订单样式,列明采购品名、数量等,并将订单的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甲方收到扫描件后将扫描件打印盖章扫描发至乙方邮箱后订单成立。
订单成立生效后,双方均应按订单履行。
8.2.合同期限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发出订单的,甲方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拒绝接受该订单。
甲方拒绝接受乙方订单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9.运输与交付
9.1.甲方通过普通物流方式运输货物;如乙方需要采取其他运输方式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乙方指定收货地点为中国大陆(新疆、西藏及港澳台除外)范围内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该范围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3.甲方收到乙方订单后的48小时内发货;乙方应根据该时间提前下达订单。
9.4.乙方变更交货地点导致甲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验收:
交货当时进行外观、数量验收;交货后5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无问题、验收通过。
9.6.质量或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或要求甲方退回、更换货物。
因此导致乙方支出的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9.7.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质量要求进行检测。
质量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由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承担检测费用。
10.结算付款
10.1.双方应按约定的进货价格结算支付货款。
10.2.双方确认采用预付款方式结算货款。
10.3.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货款。
10.4.甲方根据乙方订单发货后,将从乙方预付款中相应扣款。
10.5.乙方预付款余额不足人民币(大写) 元(¥ 元)时,甲方有权拒绝发货并通知乙方,由乙方补足预付款后再发货。
10.6.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7.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11.退货、换货安排
11.1.非质量问题退货
下列条件全部符合时,乙方有权将收到的经销产品进行退货:
(1)该产品无外观或其他破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2)该产品距离保质期满不少于 个月。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退货;按本款约定退货时,乙方应承担退货的运费。
11.2.甲方供应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退换货政策进行退货、换货。
11.3.如发生退货事宜,甲方应在下次结算乙方货款时同时处理退款事宜。
12.售后服务安排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双方有专门约定的,按专门约定处理。
13.独立关系
13.1.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
本协议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
13.2.乙方应自行办理对外经销、销售所需资质、证照,合法经营,自行承担经营主体的责任。
14.陈述与保证
14.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4.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14.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14.2.甲方承诺:
14.2.1.具备签订与履行本合同的资质。
14.3.乙方承诺:
14.3.1.具备签订与履行本合同的资质。
15. 违约责任
15.1.任何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15.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经销权限:
(1)乙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业绩要求的。
(2)乙方违反经销商管理政策,经甲方通知改正后在15天内仍未改正的。
(3)乙方经营活动违法,影响甲方或经销产品声誉的。
本合同解除前已经发生的货款仍应正常结算。
15.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6.保密
16.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6.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下列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对外泄露:
(1)经销产品结算价格信息;
(2)仅供经销商内部参考的说明资料、产品资料等。
16.3.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6.4.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17.其他约定
17.1.不可抗力
17.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7.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7.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7.3.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
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7.4.标题不解释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7.5.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
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8.合同联系方式
18.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2)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18.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8.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8.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8.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8.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附则
20.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双方确认的订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订单为准。
但本合同中明确约定订单不得偏离本合同约定的部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0.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采购订单
订单编号:
经销商向供应商采购如下货物:
编号
名称/规格
数量
备注
备注: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3.补充:
时间:
年 月 日
经销商确认:
供应商确认:
附件:
经销管理政策确认书
致:
公司(下称公司)
本单位(本人)确认已经收到下列文件:
《 经销商管理政策( 年版) 》。
本单位(本人)确认并同意:
1.上述文件作为双方签署的经销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我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文件全部内容,并得到了公司相关人员的解释。
3.我方同意遵守上述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违反相关内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取消经销权限等。
4.我方理解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修订、补充上述文件,该类修订经通知我方后即生效,我方应执行修订后的文件。
5.上述文件系保密文件,我方承诺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和公开渠道提供。
经销商(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经销产品价格清单
一、进货价格表
产品名称、规格
每次最少订货量
进货价格
建议对外零售价
说明
说明:
1.进货价格是指:
经销商从供应商处采购的结算价格;
2.除非特别说明,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3.未达到约定的最少订货量的,不能享受上述进货价格。
4.供应商有权调整进货价格与建议对外零售价,但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经销商。
5.建议对外零售价仅为建议价格,经销商有权自行决定对外销售价格。
二、业绩奖励
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给予经销商业绩奖励:
进货金额达到 万时,供应商向经销商给予 万业绩奖励;
进货金额达到 万时,供应商向经销商给予 万业绩奖励。
上述奖励均以供应商商提供经销产品的方式实现(按进货价格结算),经销商不得要求现金奖励。
时间:
年 月 日
经销商确认:
供应商确认: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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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商品 经销 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