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协分析议书聚龙计划短信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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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协分析议书聚龙计划短信项目
词·清平乐
禁庭春昼,莺羽披新绣。
百草巧求花下斗,只赌珠玑满斗。
日晚却理残妆,御前闲舞霓裳。
谁道腰肢窈窕,折旋笑得君王。
聚龙计划短信项目协议书
甲方: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
乙方:
南京我的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座9层
为了充分发挥合同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向广大用户提供短消息信息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开展短消息“信息类应用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作项目内容:
1.甲方作为短信平台提供商,向乙方出租短消息服务系统。
2.乙方租用甲方的短消息服务系统(非排他性租用)向电信用户提供信息、应用服务。
乙方根据用户的定制和点播要求,按质、按量、合法、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3.甲方利用其计费和业务支撑系统,向乙方提供业务计费服务和代收费服务。
二、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有关短消息具体业务的开放,双方通过业务单的形式予以确认,业务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2.甲方负责提供短消息网关接口,负责对短消息流量进行控制,甲方有权根据短消息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调整短消息流量。
3.甲方应将互联网短信平台接口规范和相关技术协议标准提供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做好测试开通工作。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乙方小灵通短信业务相应的用户个人资料、业务资料、使用记录和统计记录。
5.甲方有权制定有关短信业务的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和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甲方将按以上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每年1-2次的考核。
6.甲方的客户服务中心10000号可以作为双方合作项目的用户投诉受理的呼叫中心,受理有关合作业务引起的用户咨询、申告和投诉。
甲方负责处理有关甲方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申告和投诉,乙方负责处理各种非甲方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承担相应责任。
7.甲、乙双方可共同进行市场推广,客户宣传等工作。
乙方应以自身名义进行业务推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标注甲方品牌,具体方案需经甲方审核通过。
若乙方在其宣传和广告内容中涉及甲方的公司名称及其他品牌标识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计费和代收信息服务费服务,计费结果以甲方数据为准。
9.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乙方使用短消息端口的信息流量统计,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短消息通信费的核算依据。
10.如果甲乙双方合作业务信息服务费结算收入连续三个月每月少于人民币5000元,甲方有权立刻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承诺具备相应的服务经营资格。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产业部或广东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信息增值类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物价审批及银行帐户等资料。
2.乙方自行负责其“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信息内容、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3.乙方同意使用甲方的网络接入甲方短信息网关,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根据短消息平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并配合调试。
4.乙方负责乙方系统的调试及开通工作,并保证上述工作不影响甲方现有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并承担引起的甲方系统故障的相应责任。
乙方有责任确保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不应产生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超负荷流量。
乙方由于系统平台升级等技术原因可能导致对甲方业务开展有影响的变动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承诺在紧急情况下服从甲方为保证短消息服务正常稳定,而对短消息业务进行的调整。
5.乙方发现用户信息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时,乙方需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传输,并将有关内容及用户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备份应至少保存9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6.乙方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并经合法授权;如由于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任何异议、索赔乃至诉讼,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甲方免受相关损失。
7.若甲方收到关于违法违规信息传播的用户投诉,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初步回复给甲方客服部门,并在1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负责立即停止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
8.乙方负责严格限制其向用户提供的任何短消息群发功能,保证一次最多只能发送1-2个主叫号码。
9.乙方负责承担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甲方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必须提供800号码作为客户服务电话。
10.乙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用户使用乙方的服务,由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系统满足各项性能指标要求并按甲方要求具有完备的管理、查询、统计、分析手段,以提供相应的功能。
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应用符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相关规范和广东电信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要求。
12.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以短消息方式向用户进行业务宣传。
乙方必须保证用户在接受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充分知悉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的方式等。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符合甲方向用户承诺的基本要求。
1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承担税务义务;乙方从甲方结算的信息服务费时,应将正式发票提供给甲方。
14.乙方需遵守和执行甲方有关短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
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不论乙方因任何原因退出短信服务,乙方有责任提供一个月的退出缓冲期,在此期间乙方应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用户做停止服务的声明。
15.甲方对经多次催促仍拒不交纳信息服务费的用户,有责任通知乙方停止向这些用户提供该项服务。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继续提供该项服务给这些用户所发生的欠费等问题由乙方完全负责。
四、双方维护段落及维护责任
1.甲乙双方的维护责任段落以双方的设备连接点进行划分,双方应各尽其职,为保证业务正常开展作好工作。
2.具体双方维护责任见附件一。
五、计费与结算
1.乙方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用户支付的信息服务费归乙方所有。
乙方租用甲方的短消息服务系统,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网络使用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计费及代收信息费服务,乙方应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具体计费与结算方式见附件二。
2.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和格式提供的信息服务费清单,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
3.每月产生的信息服务费和通信费以甲方计费帐务部门统计为准,乙方可以通过自有的计费系统数据对其进行核对,若误差率在6%以内视为合理,若误差率超过6%,合作双方需对计费事宜作有关原因查找和分析,确保计费的准确无误。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拒绝支付信息费的,将在甲方结算给乙方的信息费中扣除。
六、合同终止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的合作,或/并视情况扣罚由甲方代收的信息服务费,具体扣罚金额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函件为依据。
。
1.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令及相关规定。
2.乙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利用甲方系统发送《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四)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
3.乙方错收乱收用户费用。
4.用户对乙方服务质量提出强烈投诉。
5.乙方在其宣传和广告内容中未按规定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及其品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乙方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造成用户强烈投诉。
7.乙方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引起的甲方的网络系统故障。
8.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或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不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9.在合同期间,乙方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违约行为的。
七、保密条款
1.为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
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权方拥有并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权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
2.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能自行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双方的任何一方在任何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单页、网页等)上描述的与另一方有关的业务内容均需事先书面知会对方,如对方有异议,须在五天内书面提出,如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不得在任何媒体描述异议的业务内容。
3.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违约责任
1.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责任。
2.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共同或各自开展各类市场活动发展客户,但不能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原则。
若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单方面开展的市场活动,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合同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应向对方承担的责任以对方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商机丧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数据或信息丢失等间接损失。
5、如果有人提出书面异议、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或甲方用户使用乙方提供的内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罚金、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甲方可在当月给乙方的结算费用中先行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处理过程中权利人、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或可能禁止甲方或甲方用户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内容的部分或全部,则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全部:
(1)立即移除存在争议之内容,或
(2)要求乙方在甲方提出的时限内使甲方或甲方用户重新获得使用相关内容的权利;或(3)如果甲方认为此类补救不合理、不经济或存在法律风险,甲方可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十、协议的变更或修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本协议到期前壹个月内,双方如无异议,协议将自动顺延壹年,顺延次数不限。
2.协议生效期间,如遇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资费政策或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新相关文件出台,而与本协议有抵触的,本协议的相应条款自然废止。
双方应变更相应的条款或直至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
4.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口头形式无效。
另一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协商;若不答复协商,视为合同自动解除。
5.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可先行协商;协商解决不成时,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含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附件一:
双方维护段落与维护责任
附件二:
计费与结算
附件三: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甲方: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乙方:
深圳市宝安开源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关于与深圳市宝安开源发展有限公司聚龙计划短信项目协议书的合同正文至此完结)
附件1双方维护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短消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甲方负责投入,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甲方配合乙方连通短消息网关至乙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
3.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开放其短消息网关的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
4.甲方负责甲方短消息平台的网络通信正常。
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的大批量短消息,甲方保留限制其传送的权利。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使用通信通道的信息流量统计,并保证短消息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6.甲方应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等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前尽早通知乙方,包括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
7.甲方确保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自行负责其“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2.由乙方负责乙方系统与甲方短消息网关的互连,并负责承担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维护等费用。
3.乙方负责所有信息内容的采编、审查及制作,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及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不得在甲方业务繁忙时间进行,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必须在深夜进行。
乙方保证上述工作的进行不会甲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由此引起的甲方的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在对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通过邮件、广告或短信等有效方式通告用户,并保证最大限度降低对用户的影响。
6.乙方在合作期内服从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短消息服务正常稳定而对短消息发布量的调整安排。
7.乙方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保证不产生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超负荷流量。
8.乙方必须提供7*24小时的系统维护。
附件2计费和结算
1.对于本地业务,乙方按照甲方规范格式要求,在每条递交的信息中填入代收信息服务费字段。
2.通信费的支付办法为:
用户发送短信点播乙方的应用和服务,由用户向甲方支付基本通信费;不均衡的下行短信由乙方按0.03元/条向甲方支付基本通信费。
3.乙方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用户支付的信息服务费归乙方所有,并由甲方代乙方向相关用户计费及收取,乙方按实收信息服务费的15%向甲方支付劳务费和短消息服务系统租用费。
为方便结算,实收信息服务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收信息服务费=后付费用户出帐信息费×90%+预付费用户出帐信息费×综合折扣率(综合折扣率由甲方各地市分公司根据小灵通预付费的综合折扣确定)
4.信息服务费的标准由乙方制定,信息服务费具体标准必须符合物价部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及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的相关要求,并征得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同意。
5.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通信费和甲乙双方合作业务信息服务费的话单依据以甲方每日向乙方提交的成功发送的通话记录为准。
6.合同期内,有关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甲乙双方收入各自负责完税。
如乙方当月信息服务费收入低于人民币3000元,则甲乙双方不结算,所有信息费收入归甲方。
7.甲方在计费月次月的25个工作日内凭乙方提供的等额法定有效发票将上月本业务的实收信息费中属乙方的部分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8.如果甲方实付金额与应付金额出现差异时,其差额将在下月结算日由甲方进行补/退费,调帐处理。
,
9.甲乙双方对信息服务费的统计数据若存在异议,在双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6%的情况下,以甲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6%,甲乙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
附件3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指本合同乙方)接入广东电信固网短信平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固网短信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固网短信系统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固网短信系统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若违反上述规定,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
此责任书由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
责任单位:
深圳市宝安开源发展有限公司
责任人:
(签字、盖章)
日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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