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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第十六章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背景介绍:
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是民事诉讼法重要的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首先应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第二审程序无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这表明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自学材料
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每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这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及上诉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既是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有争议,且案情较为复杂,又是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
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重新进行审理,还负有审查监督每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正确的任务。
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更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由一个审判员审理上诉案件,仅在评议时有合议庭成员参加或判决书上有合议庭成员的署名,这种“先独后合”的现象不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予以纠正。
(二)审阅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前,应认真审阅案卷材料,这是合议庭熟悉案情的第一步。
审查案卷的任务:
一是进一步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资格,以及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间,如发现上诉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过上诉期的,应裁定驳回其上诉。
对于上诉状有欠缺的,应通知其补正。
二是审查上诉请求、答辩主以及案卷的其他材料。
审查的重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通过审阅案卷,以明确哪些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哪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才能查清楚。
合议庭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以进一步查明案情。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所谓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指证明和确认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包括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在上诉审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
上诉请求的法律适用,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是否正确,以及对案件裁判所适用的实体法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受上诉范围限制的规定不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的权利义务,一般不予审查,这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心不予审查。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都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开庭调查、辩论,并在此甚而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这对上诉案件的正确裁判是必要的,所以民事诉讼法把开庭审理作为原则予以规定。
(二)迳行判决,第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判。
这一说明迳行判决不同于书面审理,合议庭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合议庭才能直接作出判决。
根据《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一是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二是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三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四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上诉案件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所谓“视为撤销”,可以理解为调解书生效后,原一审判决等于被撤销而失去其效力。
在二审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可以一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
因为一审裁决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处分。
五、上诉案件的裁判
《意见》第182条至第185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参加的当事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加行起诉。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扶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二审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意见》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是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小结
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制度的运用,集中反应了我国民主的司法制度,更是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制度建设,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同时,为更好地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课后习题
(一)单选:
1.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到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2.甲起诉乙支付货款。
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
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
3.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4.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
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
乙公司不服B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A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B.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C.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多选:
1.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车,珠宝等为男方陈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诉,认为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
对此,上诉审人民法院应:
A.只就一审对该系争汽车的归属的事实认定予以审查
B.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进行审查
C.围绕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诉
2.王甲和张乙同村,因借贷合同纠纷涉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甲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在村委会的劝说下,王甲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下列关于撤回上诉的说法错误的是:
A.王甲只能在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前申请撤回上诉
B.法院如发现一审判决确实有误,应当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
C.法院准许撤回上诉,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D.撤回上诉后,王甲反悔,如果未过上诉期间,还可以提起上诉
(三)不定项选择:
1.2004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
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乙公司于2004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与2004年12月1日作出判决:
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1)如果乙公司在起诉时,人民法院要求其预交诉讼费,乙公司认为对方肯定会败诉,应当由对方承担诉讼费,于是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 )
A.按自动撤诉处理 B.不予受理
C.驳回起诉D.判决败诉
(2)如果甲公司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此时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通知甲公司上诉,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B.由审判长报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改判
C.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D.作出判决有错误的书面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如果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乙公司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的裁定有误。
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
()
A.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B.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C.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D.撤销原裁定,直接予以受理
(4)如果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当场支付了预付款,甲公司及时提供货物并已赔偿乙公司损失。
然后,甲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则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
()
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参考答案:
单选:
1.C2.D3.A4.D
多选:
1.AC2.AD
不定项:
1.
(1)A
(2)C2.
(1)B
(2)C
拓展资源——“民事诉讼二审之虚化”
实践中,以“习惯性维持原判”和“发回重审”为特征的二审程序虚化现象普遍存在。
究其成因有如下几点:
一、当前法院存在的案件内部请示比较普遍、审级监督有所弱化的现象。
不少一审法官为了避免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在一审期间就案件的办理问题向二审法官咨询、沟通、汇报、请示,而二审法官一般也会予以口头答复,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其结果是二审法官提前介入了一审案件,即使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官已经先入为主,甚至一审判决即是二审法官的意见,这就使二审法官很难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审理案件,这一现象造成了二审程序习惯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怪现象,直接导致的是审级监督的弱化、虚化,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和立法的宗旨。
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或对法律标准理解的模糊性。
由于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从而导致了它的神秘性,模糊性,尤其是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内容则较抽象,执法尺度不容易统一,在审判实践中标准较模糊,导致“发回重审”现象的普遍存在。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量化,发回重审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民诉153条第(三)款的规定,二审法院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后改判,这实质上给了二审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应该如何衡量?
首先,这一标准难以量化,主观性太强,缺乏操作性,造成二审法院在如何适用时存在偏差,甚至于滥用;其次,与逻辑矛盾:
二审审理既然没有查清事实,又以何为依据确认一审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呢?
如果二审已把事实查清,又何必非发回重审而不直接改判呢?
2、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是客观的,而一、二审法院由于存在分工和工作条件、环境不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对案件审理结果的看法也存在模糊。
初审法院(主要是指基层法院)要同时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而一般说来,上诉审主要关心法律争议,很多事实问题已由初审法院查明。
两者的不同地位可能使其对制度的要求不尽相同甚至相当不同。
另外,初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是白手起家,负责事实材料和法律适用的全面整理工作,而二审法官除了有相应法律信息和职业训练上的优势外,至少还可以得到初审法官判决意见作为处理的参照,即使一审法官的判决有误,参照作用仍无法否认。
在事实的认定:
某些证据是否采信,损害赔偿的计算;量刑的轻重上等方面,只要有司法经验的人都知道,不同的法官一般都会有不同的判断,你无法获得科学上的那种可重复的确定性。
这也就是说,即使人们感到有些案件处理的不公正,但却很难在经验上还是法律上发现法官的瑕疵。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而发回重审的规定同样缺乏明确性,也造成二审监督的虚化。
违反何种法定程序才能发回重审,仍不具有明确性,“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同样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审程序只要存在瑕疵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二审法院都发回重审,这种瑕疵事由没有明确限制,不具有透明化、稳定性,不仅有“重实体轻程序”之嫌,也有损程序的安定,很难避免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的权力,更不利于对二审程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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