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doc
- 文档编号:91175
- 上传时间:2022-10-02
- 格式:DOC
- 页数:62
- 大小:117.50KB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doc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doc(6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一般我们以前面的基建程序表对照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基建程序,重点是红色部分的程序。
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还会关注一些特殊程序,如对水库、学校、剧院、体育馆等特别关注防震和消防审批等,对工业企业特别关注环保审批等。
常见问题是:
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未报批或取得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超10%以上未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或者工程已开工但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或初步设计还未报批等程序倒置的问题。
)
定性依据: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字(1978)234号,附一:
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附二: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附三: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4号)第五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
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八条: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十一条“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
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最近省发改委起草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若颁布后也将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的项目还存在原环评报告批准后建设性质发生重大改变但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准满5年后才开工建设但环评文件未重新审核的问题。
定性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
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处理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定性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详见第1条)。
4.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定性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枇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
5.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定性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处理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
6.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实施。
定性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处理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穴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
7.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定性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处理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8.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定性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
处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
9.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擅自施工。
定性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处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10.多(少)列概算(概算编制不准确)
定性依据: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试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标(1983)1038号)“八、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概、预算的准确性,保证概、预算的质量。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对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作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正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
同时,要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指数,考虑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做到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有关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
”
处理依据: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
11.概算(预算)外投资(超概算、计划外工程)
定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基建 项目 审计 发现 常见问题 有关 定性处理 法规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