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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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
宁波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地域管辖、分级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防范土地权属争议矛盾激化,控制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与发展,提高应对和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确保我市在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反映迅速、行动有序、措施得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依据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05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有较多群众参与,以集体上访(5人以上)、越级上访和聚众滋事、闹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群体性纠纷、群众性过激行为。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形式
本预案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
2、聚众欧斗、毁坏公私财物;
3、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5、聚众阻挠、妨碍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工程施工;
6、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工作人员;
7、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作物资;
8、其他由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五)事件等级
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30人以下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演变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等因素。
(六)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市国土资源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市政府开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本辖区以及跨辖区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高度重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切实做好土地权属争议排查,积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初期,防患于未然。
落实预防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应急处置人员和处置方法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3、完善机制,快速反应。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队伍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搞好协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充分发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监测网络,对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实行全面监测。
一旦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和各直属分局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相互配合,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分级调处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信息收集,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土地权属群体突发性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结合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地籍调查的成果,信息化技术,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土地权属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避免矛盾的激化。
6、安全处置,维护稳定。
在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做好疏导说服工作。
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现场处置时要保持沉着冷静、机智果断绝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事。
努力避免因言语、措施不当引起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工作被动。
二、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长:
张南芬
副组长:
万江波
成员:
张巍、李明、丁永平、叶盛、罗剑光、蒋春豪、陈江华、唐永航、朱永祥、郑铣鑫、章吾忠、朱世衡、黄绍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审批地籍处叶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局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协同作战,全力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需要临时抽调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成立相应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职责
1、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上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展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工作;负责直接处置跨县(市、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指派或县(市、区)政府请求以及上级要求协助处置的其他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负责排查本县(市、区)范围内,以及本县(市、区)与相邻县(市、区)之间、本县(市、区)与外省、外市的县之间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收集整理上报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协助县(市、区)政府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协助处置的其它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
负责排查本乡镇(街道)范围内,以及本乡镇(街道)与相邻乡镇(街道)之间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认真做好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及时上报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及工作情况。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措施
1、切实做好排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对本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跨省、跨县(市、区)、跨乡镇(街道)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案,摸清土地权属争议的事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
同时,要积极开展调处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2、完善信息收集机制。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及时收集、监测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信息。
报送的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风险分析,及时报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
对群体性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二)预警信息范畴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众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
2、聚集上访但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众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
4、其他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5、其他可以作为预警信息的行为;
实际工作中,确定是否属于预警信息范畴,还应该统筹考虑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信息报告
对将要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当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必须在获取预警信息后2小时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无误的,要在15分钟内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在30分钟内向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
对于将要发生的跨市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同时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
将要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趋势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四)预警行动
事发地国土资源部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核实情况。
情况属实的,抓紧上报。
同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理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并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四、应急处置
(一)应急启动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在报送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处置工作。
1、权属争议地国土资源部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要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讲究策略和方法,灵活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控制事态;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做好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2、对于跨县的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安排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对于跨市、跨省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国土资源局应立即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局领导带队到现场调查,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对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先行处置,得到有效控制的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事件处置情况酌情处理。
对于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政府请求协助或宁波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处置的,市国土资源局将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二)报告及报道制度
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必须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在30分钟内向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
发生跨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同时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在完成口头汇报后,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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