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饰抵押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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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饰抵押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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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饰抵押合同范本
金饰抵押合同范本
篇一:
黄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黄金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原因将自己购买的物品数量重量大于或小于1克,向甲方作质押。
2、
3、
4、
5、
6、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物品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元整。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
借款用途:
。
借款期限:
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利息:
借款利息、费用:
借款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人民币)元整。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不足叁拾日(月)按足叁拾日(月)收取利息。
7、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1%违约金。
超三十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8、还款方式:
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现金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甲方归还该封存物品。
9、保证条款:
乙方保证该质押物品绝非盗抢或诈骗所得,属于合法正规购买,该质押物品无任何争议,质押物品非赝品。
甲方占有质押物品时应封存由乙方签字手印。
如封存完好无损,甲方归还时乙方不得有任何争议。
质押期间甲方如丢失或损坏质押物品,甲方需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评估价值计算。
10、乙方保证:
(一)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本合同销毁,自行终止。
(二)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三)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10、违约条件:
乙方违约,甲方提前单方终止合同变该物品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甲方有权单方行使质押权。
11、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2、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
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14、本合同附件:
1、承认书2、本物品封存并由乙方签字3、乙方身份证
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甲方常用电话号码:
乙方常用电话号码:
20年月日
签订合同和履行地点:
___________
本合同共计两页
篇二:
黄金买卖协议
甲方:
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
业务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
业务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
1.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交易所的现货交易。
2.甲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乙方指令。
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将乙方的资料在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取得乙方在交易所的客户编码,乙方通过甲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该客户编码为唯一标识。
二、资金与实物
4.乙方的最低开户资金为_________元。
(1-3万元)
5.乙方卖出实物前,需委托甲方将实物入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取得仓库的入库单;乙方买入实物前,必须将与成交金额相当的货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三、指定事项
6.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7.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清算确认人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8.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和黄金入出库执行人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9.乙方的以下地址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
邮编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10.如需变更上述指定事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四、指令下达
11.乙方通过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下达,书面指令须有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下单方式甲方需保留录音记录。
1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3.乙方在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向甲方要求撤单。
14.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应当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15.乙方需要入库或提货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实物入库、提货及出库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交易所仓储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五、通知事项
16.甲方在交易日闭市后,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向乙方发出成交确认单和清算单:
(1)乙方或其授权人到甲方营业场所领取。
(2)按约定的号码以传真的方式发送:
传真号_________
(3)其它形式:
_________
17.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清算单后,乙方如未及时领取或未及时收到当日成交单和清算单,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索取,否则视为甲方已经送达。
1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成交单和清算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在次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在次日收市前不提出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19.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通知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六、账户管理
20.甲方在交易所指定银行开设交易专用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资金;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代管乙方交存的黄金。
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分户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清算单中报告可用资金和可交易黄金的余额及划转情况。
21.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和黄金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2)为乙方支付的仓租和运保费;
(3)乙方的交易手续费;
(4)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5)甲乙双方签订的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22.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23.乙方用于交易的资金和黄金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金和黄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甲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黄金代理业务时,乙方的资金和货款不得用于抵偿甲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24.甲方有责任如实向乙方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证。
2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行情及其它信息,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七、费用
26.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黄金交易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附表执行。
27.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八、免责条款
28.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9.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乙方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协议生效和修改
30.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31.本协议如有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账户的清算
3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乙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2)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扣划;
篇三:
黄金质押贷款详细流程范本
实物质押贷款流
一.客户临柜咨询
客户到公司或者通过业务人员电话、络沟通邀约的意向客户。
业务人员需要向客户介绍质押贷款的的具体事宜。
二.受理,确认权属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客户填写质押申请;客户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副本;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黄金质押授权书或董事会决议;交易中心认定的质押人名下的黄金的证明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对所质押进行审核
1、出质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并经过年检,从事黄金等金属及其制品的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
2、出质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3、出质人财务状况正常、生产经营稳定;
4、出质人有其决策权机构出具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并授权代表人签署质押合同,能出具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签字样本;
5、质押的黄金必须是出质人所有,质押的黄金必须是符合交易中心交易要求的标准金;
6、出质人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5%作保证金;(可修改)
7、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第三方检测站质检寻找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检测,对要求质押的物品进行质量和规格检测,并出具证明。
五.评估核价
交易中心按照质押日期的具体金价确定质押价格。
六.办理质押手续
(确定押金,费率,押期)
1、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可修改)
2、期限:
期限最高不超过一年。
3、质押率:
质押率一般不高于质押品评估价值的80%(可修改),并随黄金市场行情而进行调整。
4、质押登记费:
由出质人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交易中心。
七.双签订合同
质押借贷谈成后双方签订质押合同。
(见附表)
八.质押物品双方当面加封签字,公司保管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面加封签字,确定货品的原封性。
公司进行保管或三方保管。
九.放款
放款时需要客户提供银行卡号,或者对公账号。
如果客户要求支付现金需要客户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两份。
十.风险控制在黄金质押贷款办理的过程中,为规避由于黄金市场价格波动造成贷款风险,借贷双方需设立并共同遵守质押黄金的警戒线和平仓线。
当质押黄金的市场价格跌至警戒线时,交易中心会及时通知客户增加押品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使得质押黄金的有效担保数量大于等于贷款本金。
而当质押黄金的市场价格跌至平仓线时,交易中心将及时出售质押黄金,归还贷款。
(可修改)
十一.客户服务及续押
客户质押期限不足一年,但到合同到期日还想继续使用资金,可像交易中心递交申请继续延期抵押。
交易中心将重新审核,并受理,确认权属,继续续押。
客户质押期满,但未及时还清欠款,客服人员应及时和客户沟通尽快还清欠款或者续押。
如客户声明不能还清欠款和继续续押,交易中心可按照合同处理质押物,并终止合同。
十二.客户结清费用,办理手续
客户按指定日期归还借款及利息后合同自动取消。
如当初客户收款时收的是现金,当归还收款收据,并当面销毁。
十三.归还质押物
当合同到期,出质人履行了合同,交易中心将归还客户质押物,交易中心提示客户到三方质检做检查,客户可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检查或者不检查。
当质押物归还客户,客户离开公司后,质押物出现任何问题交易中心将概不负责。
十四.如5日内未办理续押,赎押手续,将做绝押手续当出质人合同到期但并未归还借款,客服人员将做电话提醒,并说明情况,如果五日之内未将借款还清,也未申请续押,赎押手续,交易中心将根据合同条款有权终止合同并对质押物进行处理。
篇四: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开立账户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买卖约定
第五条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
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实物交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帐户管理
第十条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帐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
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十三条乙方资金属于乙方所有。
乙方资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乙方开立账户需交纳开户费用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甲方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买卖手续费。
具体比例以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乙方提取实物黄金需由甲方代为邮寄时,甲方按实际邮寄费用向乙方收取运保费。
第七章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买卖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帐户清算
第二十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签署的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甲方的《开户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协议同时签署。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授权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五:
《个人贵金属质押借款合同》-兴业银行
个人贵金属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
20XX年11月版合同签订地: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用于生活需要,出质人愿意提供质押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债务人及质物共有人。
二、质权人,指本合同中的债权人。
三、质物为贵金属,特指出质人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账户内的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流通的贵金属。
四、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质物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五、质物价值,指各品种质物市值之和;各品种质物市值=各品种质押贵金属数量×对应品种贷款参考价。
贷款参考价是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借款合同签订日之前1个交易日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借款用途
债务人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本人的生活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三)。
第六条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
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一)。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
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四、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则自借款发放次年起,每年一月一日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
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借款本息。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三)。
第七条借款发放
一、借款发放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
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一)。
(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
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二)。
(一)到期还本法:
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
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二)其他还款法。
三、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借款到期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
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
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五、债务人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应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收取比例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
六、债务人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款,需要将借款展期时,应于借款到期前10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延续,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债务人未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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