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1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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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1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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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1部分
附件2
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鼠害防制的器械、药物、防鼠灭鼠操作程序、检查技术及控制标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鼠害预防和控制的行为。
2.引用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321.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一)~(五)
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SN/T1123溴甲烷、硫酰氟帐幕熏蒸处理规程
GB/T2777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
GB/T23798病媒生物监测方法鼠类
3.术语解释
3.1鼠害防制
采取环境治理、物理器械和药物灭鼠、设置防鼠设施等措施控制鼠密度与鼠害的发生。
3.2鼠迹
指鼠觅食、啃咬、排泄、行走等活动时留下的各种鼠咬迹、足迹、鼠粪、尿迹、鼠道、鼠洞及鼠道油迹等痕迹。
3.3慢性鼠药
是指毒性作用缓慢的灭鼠剂,主要是指抗凝血类灭鼠剂。
3.4急性鼠药
指毒性作用快,潜伏期短的灭鼠剂。
3.5抗凝血灭鼠剂
指通过抑制维生素K1环氧化物还原酶阻止肝脏生产凝血酶原,破坏血液的凝固功能,造成鼠类出血死亡的一类灭鼠剂。
3.6第一代抗凝血灭鼠剂
为香豆素类和茚满二酮类衍生物,其特点是鼠类需要连续几次取食后累积中毒死亡。
3.7第二代抗凝血灭鼠剂
均为香豆素类衍生物,一次取食即能达到毒杀的目的。
3.8熏蒸剂
指用于密闭环境杀灭鼠类和鼠体外寄生虫的毒气。
3.9摄食系数
指在有选择的条件下,鼠类对毒饵与无毒的基饵(和毒饵的基饵相同)的摄食量之比,摄食系数≥0.3表明毒饵适口性好,≤0.1表明毒饵适口性差。
3.10前饵
在使用急性灭鼠剂时,投毒饵前,投放与毒饵的基饵相同而无灭鼠剂的饵料,让鼠自由取食,提高鼠类对所投放毒饵的取食率。
3.11新物反应
指鼠类对环境中新出现的物质具有警觉反应,表现为对新出现的物质多次反复探索的过程。
3.12回合式投毒
指在投放第二代抗凝血灭鼠剂时,首次投毒后隔1周再补投1次。
3.13室外环境
室外的空地和绿地,如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动物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堤坝渠壁、道路两侧的空地或草地、铁路两侧、学校、单位院内、住宅区内空地等。
3.14防鼠设施
指有效隔离和阻隔外界鼠类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各项设施。
3.15路径指数
累计检查每1000m路径所发现鼠和鼠迹的处数。
3.16控制水平
通过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将城镇鼠类密度降低至本标准规定的某一水平范围内。
3.16单位
检查的具体场所,如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机关食堂、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场、粮库、饲料厂、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
4.灭鼠药物的使用、存放
4.1使用的灭鼠药物必须符合GB8321.1和GB4285的要求,并具有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统一的标签与防伪标识。
4.2各用药单位需保留2年的药品采购原始单据,用药记录,以便查验。
4.3禁止使用的灭鼠药物
氟乙酸甲酯(氟乙酰胺,1081)、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毒鼠强、四二四)、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一烷(毒鼠硅、氯硅宁)、氟乙酸钠(1080)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灭鼠药物。
4.4允许控制使用的灭鼠药物
二磷化三锌(磷化锌)、0,0-双(对溴苯基)(1-亚胺乙基)硫逐磷酰胺酯(溴代毒鼠灵)、0,0-双(对氯苯基)(1-亚胺乙基)硫逐磷酰胺酯(毒鼠磷)以及国家允许控制使用的其他灭鼠药物
4.5在下列场所禁止使用化学药物灭鼠
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食品的场所及药品生产的场所;
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
幼托和托老机构、精神病病区以及智障人员活动的区域。
4.6药物配制
在灭鼠中配制新鲜灭鼠毒饵技术按照有关要求。
4.7药物投放
在投放灭鼠药物时,鼠药应置于毒饵盒和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
4.8药物保存
鼠药应当存放在干燥、阴凉、避光的专用场所,密闭隔离存放。
鼠药应有专人负责保管,鼠药出入库有详细的记录,灭鼠原药或母粉(母液)有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4.9合格产品
每种鼠药应有明显标签,标签内容包括:
商品名、药物名称、生产厂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4.10余药处置
鼠药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及时处置所有过期、剩余的鼠药。
5.鼠害预防与控制操作程序
5.1控操程序
在施行鼠害预防和控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鼠害调查→实施灭鼠措施→防鼠设施设置与维护→鼠尸与鼠体寄生虫处理→灭效考核。
5.2鼠害调查
5.2.1专业人员在灭鼠前应先进行鼠侵害状况和鼠在室内外迁移途径调查。
5.2.2鼠侵害状况调查主要是查找鼠迹,室内用粉迹法、粘鼠板法;室外用堵洞查盗法;夹夜法、鼠迹法用于室内外环境测定鼠密度;鼠在室内外迁移途径调查主要是检查建筑物与外界相通的大于6mm的缝、孔和洞等。
检查或测定结果有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鼠种、鼠迹的分布、缝、孔、洞出现的部位、鼠迹阳性率或鼠密度。
5.2.3根据调查和测定结果制定防制方案,不同灭鼠阶段根据环境和鼠种特点,合理运用以环境防治为主、结合运用药物、器械措施的综合性防制方法。
方案内容必须包括:
灭鼠方法与措施(使用的灭鼠器械,鼠药品种、剂型与安全性、灭鼠毒饵的放置位点、控制频度),防鼠设施,灭鼠效果考核方法与时限,告知书及被服务单位的职责等。
5.3实施灭鼠措施
根据制定的防制方案,采用器械和化学药物控制鼠类。
5.3.1器械灭鼠
5.3.1.1器械灭鼠是采取各种灭(驱、捕)鼠工具进行的灭鼠方法,常用的灭鼠工具有鼠夹、鼠笼、粘鼠板、电子捕鼠器、驱鼠器和其他工具。
5.3.1.2在使用鼠夹和鼠笼等工具灭鼠前,对使用的工具逐一进行有效性检查。
5.3.1.3使用鼠夹、鼠笼捕杀褐家鼠或黄胸鼠时,鼠夹、鼠笼应免启动机关3天以上,每天调换饵料,以消除鼠的新物反应,至第4天后启动机关进行捕杀;捕杀小家鼠和黑线姬鼠可直接启动机关;鼠夹或鼠笼应布放在鼠活动区域如鼠洞、鼠道和鼠迹附近,机关面向墙或物体,夹体距离墙或物体1cm~2cm并与之垂直;采用鼠夹或鼠笼灭鼠需布放足够数量,诱饵应选择鼠类喜食的新鲜食物,在食物丰富的场所,可用棉花球滴麻油作诱饵。
晚放晨收。
5.3.1.4粘鼠板捕(粘)鼠时,将粘鼠板平放,在粘鼠板上放置少量的饵料,靠墙边、物体放置;应避免将粘鼠板放置在潮湿、多灰和阳光直射的环境。
晚放晨收。
5.3.1.5电子捕鼠器主要适用于食品厂、仓库、养殖场等环境,在鼠经常活动的路线上布放捕鼠导线,使用的电子捕鼠器必须具有安全性检测合格证书。
注意使用安全。
5.3.1.6驱鼠器主要适用于仓库、电厂、信息技术行业等环境,驱鼠器宜放置在鼠类易于迁入的部位,以阻止外环境的鼠类进入室内。
5.3.1.7按照鼠害调查程序中确定的部位放置灭(驱)鼠工具,并有详细记录,定期检查、维护、调换。
5.3.2药物灭鼠
5.3.2.1灭鼠阶段灭鼠方法
5.3.2.1.1室内灭鼠应将毒饵投放在鼠道、墙角、角落或物体旁,每15m2投放2点~3点,每点投放毒饵3g~5g;室外灭鼠应将毒饵投放在垃圾房、垃圾堆、鼠洞附近、破损下水道周边和建筑物周围,每点投放毒饵10g~20g;下水道灭鼠时,用竹片缚毒饵(抗凝血灭鼠剂蜡块和动物性诱饵配制的毒饵),放置毒饵的位置应高出水面20cm。
5.3.2.1.2记录毒饵实际投放的地点和数量,每日或隔日检查每个点的毒饵消耗量,根据不同鼠药的特点决定补充毒饵时间与补充量。
在灭鼠期间,第一代抗凝血灭鼠剂毒饵需要饱和投放,投放的毒饵量必须足够让鼠取食,1周内隔天检查并补充毒饵;第二代抗凝血灭鼠剂毒饵按照回合式投放毒饵;抗凝血灭鼠剂毒饵均需保留10天以上。
5.3.2.1.3在使用磷化锌等国家允许的、控制使用的急性鼠药时,投放前先选好点,投放前饵,每日检查并补充,完全消耗点加倍补放,共3天~6天,当连续2天消耗量不变时,可以改放毒饵;急性鼠药必须由专业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投放,投放时间不超过2天,安全可靠的地方可投放7天,并严格做到晚上投放,次日早晨收回。
5.3.2.1.4熏蒸剂灭鼠主要适合于密闭条件良好的仓库、地下室、垃圾通道等,从事熏蒸剂灭鼠的专业人员必须符合SN/T1123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仓库、地下室、垃圾通道则根据熏蒸剂使用要求确定用量,先关闭门窗并堵塞所有的孔、缝,检查室内是否漏气,灭鼠后次日通风,在确认安全之后才能允许人员进入。
室外鼠洞投放烟熏剂时,应先寻找和封堵鼠类主洞以外的其它出口,将烟熏剂点燃后直接投放在鼠洞内,最后用泥土封堵鼠类主洞。
5.3.2.2巩固阶段鼠药投放方法
5.3.2.2.1室内外巩固阶段灭鼠以设置固定的毒饵站为主,室内设置在有鼠侵入和活动的场所,每个点投放毒饵10g~20g;室外毒饵站设置在食源、水源、破损窨井口、鼠洞、垃圾、杂物堆附近,每点投放毒饵20g~30g。
根据鼠情设置毒饵站数量,毒饵站应编号登记,专人管理。
5.3.2.2.2毒饵站灭鼠至少每周检查一次,记录毒饵消耗量,去除霉变毒饵,更换新鲜毒饵。
5.3.2.3特殊场所灭鼠方法
5.3.2.3.1对于鼠密度高,食源或水源丰富的环境和常规灭鼠措施效果差的场所,应先调查靶标鼠对食饵的选择性,选择高选择性的诱饵配制毒饵,在缺水或高温或毒饵灭效差的场所可采用毒水灭鼠。
5.3.2.3.2自配毒饵(水)应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每次配制毒饵须有2人参加,有详细的记录和配制人、核对人签名;记录包括配方、药物用量和配制过程。
5.3.2.3.3动物园、禽畜养殖场灭鼠:
应选择对饲养动物不敏感的灭鼠剂,并将鼠药投放在动物不能接触到的部位。
5.3.2.4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应身着工作服或防护服、戴橡胶手套投放毒饵,散装毒饵用塑料袋或专用塑料桶盛放,用药勺或其它盛器投放;投药过程中禁止吸烟、吃食物;投放毒饵后工作人员必须先用肥皂洗手后脱下工作服或防护服,后再次洗手。
使用后的橡胶手套和工作服或防护服应洗涤后使用。
5.4防鼠设施设置和维护程序
宾馆、饭店、饮食店、食品加工、销售、制药、粮食储存等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食堂及幼托机构等场所必须建立有效的室内防鼠设施。
5.4.1对室内与外界相通的直径(孔径)大于6mm的各种缝、孔、洞和管道应及时使用铁皮、水泥、金属网等材料封堵。
5.4.2食品仓库、粮食储存、配电室、精密仪器设备室、菌毒种库等场所木门下端应包贴30cm高的铁皮,铁皮的厚度不小于1mm;食品库房门口有挡鼠板,高0.6m;仓库及操作间与外界相通又不能堵塞的孔洞等应安装金属网,网眼不得超过6mm。
5.4.3宾馆、饭店、饮食店和食品加工、销售、制药等单位以及有食堂单位的下水道总出口安装竖或横箅子(金属栏杆),箅子缝小于10mm,地漏加盖。
5.4.4在灭鼠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维护,对新形成的缝、孔、洞和管道应及时封堵。
5.5鼠尸及鼠体寄生虫处理
5.5.1在采用药物和器械灭鼠时,每天检查各个饵点周围及角落和隐蔽处,发现死鼠应记录鼠种并立即处置。
5.5.2处置时专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或防护服、戴橡胶手套、口罩,用镊子将鼠尸放在密闭塑料袋中,禁止用裸手操作,并用杀虫剂喷洒鼠尸及周围的环境。
5.5.3死鼠按照GB16548要求作焚烧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5.6灭效考核
在实施灭鼠措施2周~3周后应开展灭鼠效果监测,监测方法同鼠迹调查或密度测定,根据监测结果,制定下一阶段灭鼠计划,并实施有效的灭鼠巩固工作。
6.鼠害预防与控制的质量评价
6.1控制标准见GB/T2777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
6.2评价内容和方法
6.2.1鼠迹检查
6.2.1.1室内鼠迹
6.2.1.1.1借助手电筒检查,是否有鼠活动的迹象。
6.2.1.1.2以实际检查部位的面积折算检查间数,每15m2折算一间,在15m2内发现上述任何一处(点)或多处(点)记录为阳性一间。
6.2.1.2室外鼠迹
6.2.1.2.1检查建筑物四周及绿化地等室外场所1000m延长线,查找鼠活动时留下的鼠迹,在5m范围内发现上述任何一处或多处鼠迹均记录为一处阳性。
6.2.2粉块法
6.2.2.1适用于室内。
在鼠活动的通道上沿墙脚或物体用滑石粉均匀布放20cm×20cm的粉块,小于或等于15m2布放2块,大于15m2房间按每15m2折算1间,间距不小于5m,,晚放晨收。
6.2.2.2次日清晨借助手电筒检查出现爪印或鼠迹的阳性粉块数,单个粉块破坏面积超过1/3,影响结果判定的视为无效。
当粉块破坏率大于粉块总数的10%时,检查无效。
6.2.2.3小型单位所有房间均应布放,中型单位随机布放50间,大型单位随机布放100间。
6.2.2.4密度计算:
鼠密度(粉块法阳性率%)=(阳性粉块数/布放的有效粉块数)×100%。
6.2.3夜夹法
6.2.3.1适用于室内外。
鼠夹采用铁制中型夹,在鼠类夜间第一个活动高峰前完成布夹,诱饵为生花生米;购买的新鲜油条应放置在保鲜袋中密闭存放,每个油条段长1.5cm。
6.2.3.2在室外场所,傍晚在鼠活动的通道上每隔5m~10m布放鼠夹1夹,呈1条直线或2条平行的直线布放,2条平行直线间隔应不小于50m。
6.2.3.3在室内场所,傍晚在鼠活动的通道上沿墙或物体布放鼠夹,夹体垂直于墙或物体并离开1cm~2cm,每15m2布放1夹,超过100m2的房间室内沿墙根每5m布1夹。
6.2.3.4次晨检查统计捕到鼠的阳性鼠夹数。
丢失的鼠夹、鼠夹翻转又未捕到鼠或捕到其他动物的为无效夹;鼠夹上留有鼠的部分肢体(包括鼠毛)为阳性夹。
6.2.3.5密度计算:
鼠密度(捕鼠率)=(阳性夹数/布放的有效鼠夹数)×100%。
6.2.4防鼠设施
6.2.4.1检查场所的门、窗、墙面、管道、排气扇和下水道等部位。
门缝应小于0.6cm,窗关闭后应密封,墙面应无通向外环境的洞、缝,孔;管道四周密封,排气扇应加装铁丝网,下水道应有铁丝网或阻隔板。
凡无法阻止鼠类出入的孔、洞、缝的视为防鼠设施不合格。
6.2.4.2食品、粮食仓库门的门缝应小于6mm,门的下沿应覆盖300mm高的铁皮,铁皮厚度不小于1mm。
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蚊虫防制中的操作程序、药械使用、检查技术和控制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组织的从事蚊虫防制的行为。
2.引用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321.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一)~(五)
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SN/T1123溴甲烷、硫酰氟帐幕熏蒸处理规程
GB/T2777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
GB/T23797病媒生物监测方法蚊虫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蚊虫
昆虫纲双翅目蚊科的昆虫,分为卵、幼虫(孑孓)、蛹和成蚊四个期。
3.2蚊虫防制
采取环境、物理、生物和化学等综合性措施防止蚊虫对人类的侵害和控制蚊虫密度。
3.3蚊虫孳生地
指适合蚊虫产卵和幼虫生长繁殖的各种水体和积水。
3.4生物灭蚊
利用蚊虫天敌和生物制剂控制蚊虫幼虫(孑孓)孳生的一种灭蚊方法。
3.5烟剂
指利用加热或点燃后释放出烟雾,对成蚊有杀灭或驱赶作用的一种化学制剂(蚊香类除外)。
3.6LD50
即半数致死剂量。
指使半数实验动物致死所需要的药物剂量。
表示该药物对人和动物的毒性大小。
3.7蚊媒传染病
指以蚊虫为媒介传播的人类疾病。
3.8蚊虫密度
在单位时间或一定区域中蚊虫的数量。
3.9控制水平
通过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将蚊虫危害降低至本标准规定的密度。
3.10路径指数
累计检查每1000m路径所发现蚊幼虫阳性积水处数。
3.11阳性积水处
评价人员所观察到的有蚊虫幼虫、蛹孽生的各类容器积水、各类坑洼积水和各类排水系统的井口积水等。
3.12采样勺
用于蚊虫幼虫采集的容器500ml的长柄勺。
3.13阳性勺
从水体中用采样勺取水,发现蚊虫幼虫和蛹的取样。
3.14采样勺指数
对大中型水体,包括池塘、湖泊和河流,沿岸每隔10m,用采样勺取水,阳性勺占取样勺的百分比。
3.15蚊虫的停落指数
评价人在公园、花房、汽修厂、轮胎集放的,暴露右小腿,上午8:
00~10:
00或16:
00~18:
00观察在0.5小时内腿上蚊虫的停落数,计算蚊虫停落指数(停落蚊数/人次)。
评价人在居民区、单位、公共场所等外环境,暴露右小腿,日落后0.5小时,观察在0.5小时内腿上蚊虫的停落数,计算蚊虫停落指数(停落蚊数/人次)。
3.16单位
评价的具体场所,如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公园、居民区等。
4.灭蚊药物的使用与管理
4.1用于预防和控制室内外蚊虫的药物品种必须具有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
4.2用于防制蚊虫药物的采购凭证、用药记录至少保留2年,以便查验。
4.3下列场所禁止使用化学药物控制蚊虫
4.3.1河流、湖泊、景观水系。
4.3.2食品生产、销售和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
4.4托幼机构、敬老院、医院等单位使用药物灭成蚊时必须使用LD50大于5000mg/Kg的药物
4.5下列药物禁止使用于控制蚊虫孳生地
各种拟除虫菊酯、敌敌畏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药物。
4.6灭蚊药物应当存放在干燥、阴凉、避光、防火的专用场所,离地离墙放置。
4.7灭蚊药物应具有明显的标签。
标签内容包括:
商品名、药物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4.8灭蚊药物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出入库有记录。
药物原药必须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4.9灭蚊药物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承担其所有过期、剩余药物和容器的回收和处置义务,统一集中处理。
盛放药物的容器禁止遗弃在环境中,剩余药液禁止直接倒入水或土壤中。
5.蚊虫防制操作程序
5.1在实施蚊虫防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蚊虫调查→制定防制方案→实施控制措施→灭效评估。
5.2蚊虫调查
5.2.1在灭蚊前应先进行蚊虫孳生地与成蚊侵害的状况调查。
5.2.2蚊虫孳生地调查:
主要采用500mL水勺和手电筒查找区域内居民和单位的室内、公共场所的地面、地下室、下水道、雨水井、建筑物顶部以及内外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水体数量、孳生蚊幼的阳性数和孳生地的种类与数量,并作好记录。
计算孳生地阳性率和幼虫孳生密度。
5.2.3成蚊侵害调查:
栖息蚊虫捕捉法、二氧化碳诱蚊灯法、人诱停落法(在蚊媒传染病发生地区和疫点内不宜使用)、帐诱法、诱卵器法等任何1~2种方法调查成蚊密度并作好记录。
5.3制定防制方案
根据区域内各种孳生地的性质和分布、蚊虫种类与密度,绘制简易图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运用环境防制为主、物理防制或生物防制与化学防制结合、灭蚊与防蚊并举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方案内容应包括:
方法与措施(使用的药械品种、处理方式、药物剂型与安全性、采取的措施对环境的影响、控制频度)、效果评价时段与方法、控制的标准、告知书及被服务单位的职责等。
5.4实施防制措施程序
5.4.1环境防制:
根据区域内各种孳生地的性质和类型,分别实施对孳生地的清除和有效管理。
5.4.1.1孳生地的清除:
对存在于环境中可以清除的各类积水,采取翻(将缸、罐、盆、瓶等小容器积水倒掉,放置时底向上)、填(用泥土或黄沙及时填平各种坑、洼、沟等容易积水的环境)、清(清除环境中各种小容器)、疏(及时疏通建筑物四周的明沟和下水道)等方法,消除各种蚊虫孳生的条件。
5.4.1.2孳生地的管理:
对家庭或单位内部的养鱼缸、山水盆景、浇花容器、水缸、花盆托盘等各种盛水容器4~10月间每周换水一次;对建筑物的雨棚改建成斜坡,防止积水;屋顶水箱加盖密闭,定期检查;对雨水井和下水道定期疏通;对集中堆放的容器或轮胎采用防雨措施;清除河道杂草,增加水的流速。
5.4.2物理防制
5.4.2.1物理防制是用各种灭杀、驱赶、捕捉等工具进行防制蚊虫的方法。
常用的工具有灭蚊灯、吸蚊器、电蚊拍、捕蚊器、驱蚊器等。
5.4.2.2在使用灭蚊灯、吸蚊器、电蚊拍、捕蚊器、驱蚊器等工具前,应逐一进行有效性检查。
并根据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方法正确使用。
灭蚊灯或电动灭蚊工具必须具有家电安全性以及应用效果证明。
5.4.2.3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旅店、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不能使用化学药物灭蚊的单位外环境推荐应用紫外线灯和CO2灭蚊器控制成蚊。
5.4.3生物防制
5.4.3.1对河流、池塘、景观水体等水体放养柳条鱼或其他鱼类控制幼虫孳生。
5.4.3.2推荐在河流、池塘、景观水体、有水生植物的水体中使用苏云金杆菌、球状芽孢杆菌等一类生物制剂或昆虫生长调节剂。
当水体中出现幼虫孳生时,由专业人员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将生物制剂或昆虫生长调节剂用喷雾器沿水体岸边喷洒于水面。
5.4.4化学防制
为了延缓蚊虫抗药性的产生,同一地区连续使用的灭蚊药物品种每2~3年更换一次。
在实施化学药物控制之前,应向该地区的单位、居民进行告示处理范围、时间和注意事项。
5.4.4.1灭幼虫
5.4.4.1.13~5月间,在居民小区和单位的绿化地带、动物养殖场的向阳面,设置毒蚊缸毒杀前来产卵的早春雌蚊。
毒蚊缸内放置一定数量的脱氯水或淘米水,加入0.5~1%的敌百虫或灭幼脲,水面上放置供雌蚊产卵停息的少量稻草或树叶,贴上醒目标记。
专人管理。
一周检查一次。
一旦发现毒蚊缸内有2龄以上幼虫时,重新换药。
5.4.4.1.2对需用控制的蚊虫孳生地,首先使用环境或生物防制的方法处理。
5.4.4.1.3对确需化学药物处理的水体,当孳生2龄蚊虫幼虫时才能使用药物。
5.4.4.1.4推荐使用除敌敌畏以外的其它有机磷类药物,使用缓释剂型。
采用药物处理时,对较大的水体,应估算水体面积或体积,根据每平方米或每立方米的使用量投放。
定期检查,当水体中出现2龄以上幼虫时,再进行处理。
5.4.4.2灭成蚊
5.4.4.2.1空间喷洒。
实施喷洒时,按照附录。
室外空间喷洒的时间应该严格掌握在黄昏或清晨。
5.4.4.2.2滞留喷洒。
实施喷洒时,按照附录。
5.4.4.2.3烟剂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适用于仓库、地下室、居室和工作场所等密闭环境。
根据烟剂使用说明,先关闭门窗和通风系统。
点燃烟剂,一般应密闭30分钟后通风1小时,人员方可进入。
5.4.4.3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在接触药物过程中应身着防护服、戴橡胶手套和口罩,禁止吸烟、吃食物;实施完毕后必须先用肥皂洗手后脱下口罩、防护服并再次洗手。
使用过的橡胶手套和防护服、口罩等应洗涤后使用。
5.5灭效评估
在实施灭蚊措施后,应适时进行灭蚊效果的评估,评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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