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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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实施细则
XX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尽职行为的基本要求,有关制度办法对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流程及各环节要求有具体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各级行及其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境外机构可结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资产指农业银行在经营中形成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债权、股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等。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以及交易性投资、融资性资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二)不良资产处置指农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三)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指农业银行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人员,包括不良资产管理人员,不良资产清收人员,不良资产处置申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各级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六条 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七条 各级行应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不良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八条 要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九条 不良债权档案管理。
不良债权档案是贷款发放、管理、处置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审批处置方案、进行责任认定的基础资料。
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不良债权档案,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管理。
(一)整理档案资料。
客户经理接管不良债权时,应认真整理不良债权的档案资料,审查要件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和记录的真实性。
对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和不完整的资料,应积极补充完善。
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入库保管。
1、法人类不良债权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债务人(担保人)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
①基本资料。
债务人(担保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法人授权书(为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各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贷款卡及查询资料;印鉴卡,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等。
②业务资料。
信贷业务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董事会同意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决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水、电、环保、消防、规划和土地等部门的批复文件;进口合同、销售合同或代理进口协议等。
③担保资料。
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共有人同意抵(质)押书面证明;有权机关办理的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物清单及评估报告;抵押物他项权证、产权证明书、保险单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等。
④信贷业务承诺函、意向书、合作协议、借款主从合同、借据、催收通知等。
⑤其他综合及单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资料及辅助资料。
(2)信贷内部管理及运作档案资料。
①信贷决策资料。
②不良贷款认定资料。
③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资料。
④贷后检查材料。
⑤信贷业务到期处理材料。
⑥已开展维权工作资料。
2、个人类不良债权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借款人及担保相关资料。
(2)信贷决策资料。
(3)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4)我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归档资料。
(二)完善档案要件。
在年度管理期间,客户经理应及时收集、整理债务人(担保人)变更的基础资料、生产经营状况、不良债权清收进展跟踪报告、债权追偿记录、贷款风险认定表、其他重要法律文书以及不良债权处置内部运作资料等要件,年末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员,完善不良债权档案要件。
同时,客户经理应及时录入、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CMS系统信息。
(三)妥善保管档案。
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库时,客户经理应和档案管理员共同在移交档案目录上签字;查阅或借阅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十条 不良债权日常管理。
客户经理应定期查阅不良债权的档案资料,对债务人(担保人)进行跟踪管理。
(一)掌握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及生产经营情况,按季收集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重要资料。
(二)掌握债务人(担保人)有效资产的分布、价值、使用状况及变化情况等,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直接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三)全面了解抵(质)押物状况,关注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化。
(四)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跟踪涉诉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规定进行风险认定。
第十一条 不良债权权益维护。
不良债权出现风险,客户经理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可能导致我行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补救,并向上一级管理人员报告。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到期,应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抵(质)押物灭失、不当转移或价值发生其他不利变化,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第十二条 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
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派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决定行批准。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案由贷款管理行制定,报上级管理行审批,其中参与上市公司类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案要报总行备案。
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
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按照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并定期向派出行报告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
有权管理行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四)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妥善办理股权界定、登记、过户等相关手续,依法保全资产,及时列入年度处置计划,择机尽快处置,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第十三条 实物类资产管理。
抵债资产实物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责任明确、节约成本的原则,采取适当的保管方式,明确保管责任,确保抵债资产实物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制定保管方案。
经营行在收取抵债资产实物后应制定保管方案,保管方案内容应包括保管方式、保管地点、看管形式、看管人的选择、看管费用、维护费用、保管时间、预防灭失毁损(含被盗抢、侵占、借用、替换等人为情形)风险的措施等。
第十五条 确定保管方式。
抵债资产的保管方式主要有自行保管、出租、委托保管等。
经营行应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特点,由经营行或有权审批行确定保管方式。
第十六条 落实保管人员。
经营行在收取抵债资产实物后应立即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实物保管员,建立保管员岗位责任制,保管员对抵债资产实物的保管状况承担责任。
保管员的变更必须由部门主管人员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明确主责任人。
经营行分管行长为抵债资产实物的经营管理主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保管方案,并对保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实施台账管理。
实物保管员在接收抵债实物15个工作日之内,应按总行统一印制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要求,记录原债权情况、资产接收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检查暨盘点情况、处置预案、处置情况等信息。
随时记录日常管理中实物形态及价值状况异常变化情况、风险隐患,防止实物贬损或丢失。
第十九条 保管人员对实物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研究确定合理的补救措施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组织实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因保管不善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条 经营行实物管理主责任人或实物主管部门要随时对实物保管人员尽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要对保管的实物进行检查盘点。
检查盘点的要点是:
(一)实物状况;
(二)资产价值增减分析判断;
(三)管理隐患及改进措施;
(四)资产管理、维护及处置建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应定期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资产贬值或流失。
第三章 不良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
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
前期调查方式主要包括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和市场调查等。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三条 不良债权处置前期调查。
客户经理是不良债权处置前期调查的责任人,具体负责前期调查工作,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大额、重点不良债权处置项目,应建立上下联动机制,由市、县(或省、市、县)两级(或三级)共同成立客户经理组进行前期调查。
客户经理组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跨区域、集团性客户不良债权处置项目,总行应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不良债权处置前期调查的内容。
经营行应对不良债权的形成过程及现状、债务人(担保人)现状、债务人(担保人)现有财产情况及可变现性、前期清收措施和效果,以及相关行业的市场信息情况等开展调查。
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一)减免息方式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债务人生产经营现状、财务状况、筹集资金能力等。
2、贷款基本情况。
包括贷款现状及形成过程。
3、贷款抵押担保情况。
属保证担保贷款,应调查担保人经营状况等;属抵(质)押贷款,应调查抵(质)押物的整体概况、原值、现值、抵(质)押合法性、变现难易程度情况等。
4、已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及效果。
5、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来源的合法性情况。
(二)诉讼方式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债务人(担保人)财产线索、资金去向。
2、债务人(担保人)的对外债权,包括胜诉未执行、对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
3、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4、债务人(担保人)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5、全面审查债权档案资料,防止因管理不规范而形成的法律漏洞。
(三)重组方式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修改债务条款。
修改期限的,应重点调查债务人的现金流、筹集资金能力;修改币种的,应重点调查汇率风险;修改利率的,应重点调查债务人的财务承受能力;修改担保方式的,应重点调查新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担保能力。
2、以债务人分立、合并为基础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人分立的,应重点调查分立后承债人的资产状况及内在价值,评判重组方案的合理性;企业合并重组的,应重点调查合并后承债人的承债能力。
(四)破产清偿方式应重点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抵(质)押情况、拟破产企业近年来的变迁情况和重组改制状况,核实破产方案中有关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等。
(五)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应重点调查受托人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人员素质等,确保委托清收效果。
第二十五条 收取、处置抵债资产前期调查。
经营行应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分析日常管理信息、现场调查取证的方式,全面获取拟收取、处置抵债项目的有效信息。
(一)收取抵债资产前期调查。
收取抵债资产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债务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包括债务人(担保人)概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2、我行贷款情况。
包括贷款基本情况、贷款形成过程、担保情况、管理成效等。
3、资产产权及性状。
包括实物现状、使用情况、产权状况、存在瑕疵、管理和处置障碍等。
4、资产价值信息。
包括资产收取评估价、市场调查价、政府指导价、协商谈判价、其它途径获得的价格信息和收益信息等。
5、预计管理成本。
包括交易成本、管理成本、折旧损失等。
(二)处置抵债资产前期调查。
处置抵债资产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资产产权及性状。
包括资产实物现状、使用价值、产权状况、收益情况。
2、资产市场调查情况。
包括同类资产市场调查价和政府指导价、意向买受人报价、整体资产已部分处置情况、处置未成交的前期流拍价或处置未成交价、其它途径获得的价格信息和收益信息。
3、管理成本。
包括交易税费、过户费、土地出让金、诉讼费、中介费、欠缴税费、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4、预处置费用。
包括处置过程可能发生的交易税费、过户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及中介费等。
(三)跨区域收取、处置抵债资产项目的,经营行可以直接委托资产所在地经营行进行前期调查,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也可以委托资产所在地经营行协助调查,调查责任由委托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呆账核销前期调查。
(一)经营行是呆账核销项目的申报行,申报核销前应对拟核销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重点调查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
只有对债务人采取所有可能的清收措施和履行必要的程序之后,确认无法收回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债权或股权方可作为呆账进行核销。
(二)申报行对债务人及担保人资料的调查取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认真审查申报核销所需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有权审批行在审批大额核销项目前,应对申报核销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报行及有权审批行在调查取证或核查结束后,应形成明确的调查或核查结论,为组织核销材料、审查审批核销项目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
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如外部证明材料、市场调查、管理支出、预计成本等)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由2名(含)以上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对资料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的信息,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农业银行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三十条 各级行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上级行授权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主要包括:
直接催收、减免息、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处置抵(质)押物等直接追偿方式,修改债务条款、以物抵债等债权重组方式,核销以及上述各种方式的组合。
第三十三条 直接催收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仍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情形。
客户经理应随时监控债务人账户资金情况,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上门清收或发送催收通知,催收通知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
对清收情况,客户经理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管理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收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直接催收无效时,客户经理应及时向上一级管理人员汇报,并提出新的处置方案或建议,调整处置方式。
第三十四条 减免息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已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通过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债务人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可实现最大限度地清收不良贷款的情形。
经营行应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和减免对象。
减免息适用的范围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政府转贷垫款除外)所对应的表外息。
减免息适用的对象为境内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及农户(含农村个体工商户)。
减免息应严格控制减免额和偿还额比例。
还款人拟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额占全部贷款本金和表内息的比例不得小于拟减免的表外息额占其全部表外息(至申报日)总额的比例。
偿还期内新生的表外息可视情况酌情申请减免,但不纳入减免息测算比例。
减免息必须坚持先还后免原则,严格按权限逐级审查,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应加强减免息项目管理,建立责任人制度,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减免息项目,减免息项目执行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须按规定进行工作移交。
经营行应建立减免息跟踪监测制度,减免息实施部门应建立台账,对已批准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五条 诉讼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催收无效、债务人已丧失履约意愿的情形。
采用诉讼方式追偿前,经营行应对诉讼结果和诉讼效益进行预测、评估,无效益或效益明显偏低的,应择优选择其他处置方式。
采用诉讼方式追偿,经营行应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制定诉讼方案,合理确定诉讼时机、诉讼方式和诉讼标的。
委托外部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上应在我行现有律师库内选聘。
确需在我行律师库之外聘用的,应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对诉讼项目,客户经理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录入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
对胜诉案件,客户经理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尽快收回现金或其他资产。
债务人(担保人)未按期履行的,经营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
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第三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追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业银行自身清收难度大、贷款形成不良时间长、情况复杂的情形。
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应以委托规模适度、择优选择受托人、坚持成本效益、全面控制风险为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经营行应在独立判断委托不良债权回收价值基础上,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形成时间、贷款形态、清收难易程度、清收成本等因素,立足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委托费用(率),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经营行应综合评估受托人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和人员素质,择优选择受托人,并与其签定委托清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清收期限、费用(率)标准和支付方式等,规范受托人清收行为,确保依法清收。
经营行应指定客户经理专门负责委托不良债权管理工作。
客户经理应建立委托不良债权管理台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受托人清收行为,防止受托人采取不当清收方式或转委托,损害我行权益;督促受托人及时解缴清收资金;协议期满1个月内,核实未收回的已委托清收贷款,防止受托人截留、隐匿或私分受托不良贷款项下收回的现金类资产。
第三十七条 破产清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对不符合破产条件,债务人、地方政府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经营行应及时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出异议,并向上级行报告。
债务人破产清偿时,经营行应按规定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破产清偿过程中,经营行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发现破产方案有疑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我行权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破产企业有逃废债嫌疑的,应及时向破产清算组主张债权,向债权人委员会、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报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我行权益。
第三十八条 修改债务条款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有还款意愿,但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为降低其还款压力,对原债务合同约定的币种、利率、期限进行调整,或为增加担保能力调整担保方式的情形。
修改债务条款应坚持降低风险、带动收回、减少损失的原则,在不改变原贷款形态、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不更换借据前提下,通过与债务人(担保人)签订协议补充的方式修改原债务条款,审慎订立新债务条款。
经营行应对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能力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对仍能够产生现金流、具有筹资能力、贷款风险可控的法人类债务人,审慎选择调整还款币种、还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等修改债务条款种类,并将债务人(担保人)纳入退出客户清单,只收不贷,逐年减少信用额度。
调整还款币种、贷款利率、担保方式等债务条款的,经营行应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债务人(担保人)未履约的,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恢复执行原债务条款。
第三十九条 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经营行要有效防范风险。
(一)采用债务人分立的,经营行要严格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贷款落实到改组、分立后的新企业。
(二)采用合并重组方式的,经营行要积极落实承债主体,及时变更债务人名称,办理有效抵押担保。
第四十条 采取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审慎确定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
应当优先接收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并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处置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取有保留价的公开拍卖方式,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竞标、竞价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1、选择中介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外聘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
2、招投标竞价要求。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我行中介机构库中3个以上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有一定影响力且覆盖面较广的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抵债资产,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抵债资产,应为买受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不具备上述方式处置条件或经济上不可行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同时应坚持审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公开拍卖流拍的项目,一年内经报备审批行后,可按不低于原审批价格协议转让。
(五)处置抵债资产应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预处置资产名称、数量、位置、使用年限、资产权属、资产瑕疵、评估情况等,以提高处置透明度,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六)处置抵债资产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
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处置的,首付款不低于40%,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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