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用标准《喷淋设计要求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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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用标准《喷淋设计要求规范》
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如下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与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与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X附录A。
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与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系统选型
4.1一般规定
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如下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响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如此应符合如下规定:
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系统选型
4.2.1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具有如下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严禁系统误喷;
3替代干式系统。
4.2.4灭火后必须与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与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X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如下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Ⅰ级、Ⅱ级
仓库;
Ⅲ级仓库;
3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4.2.7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直按如下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与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151--92的规定.
4.2.8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混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如下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与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设计根本参数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根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X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X表5.0.1划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X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5仓库的系统设计根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根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7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X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X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根本参数,除执行本规X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如下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如下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X表5.0.1、表5.0.5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151-92的规定;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根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根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
〔L/S·m〕
喷头工作压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防护冷却水幕
≤4
··m
5.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2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O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系统组件
6.1喷头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现定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6.1.2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O℃。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l.5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如下规定:
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如下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与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的商业与仓储用房。
6.1.7同一隔间内应采用一样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一样的喷头。
6.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6.2报警阀组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人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如下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OO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与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平0.05MPa,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水流指示器
6.3.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压力开关
6.4.1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6.4.2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6.5末端试水装置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与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
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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