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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
应知条文
必会条文
(1)2.1.1桩基: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与桩顶联结的承台共同组成的基础或由柱与桩直接联结的单桩基础。
(2)2.1.2复合桩基:
由基桩和承台下地基土共同承担荷载的桩基础。
(3)2.1.3基桩:
桩基础中的单桩。
(4)2.1.4复合基桩:
单桩及其对应面积的承台下地基土组成的复合承载基桩。
(5)2.1.6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单桩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到达破坏状态前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所对应的最大荷载,它取决于土对桩的支承阻力和桩身承载力。
(6)2.1.7极限侧阻力标准值:
相应于桩顶作用极限荷载时,桩身侧表面所发生的岩土阻力。
(7)2.1.8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相应于桩顶作用极限荷载时,桩端所发生的岩土阻力。
(8)2.1.9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除以安全系数后的承载力值。
(9)2.1.11承台效应系数:
竖向荷载下,承台底地基土承载力的发挥率。
(10)2.1.12负摩阻力:
桩周土由于自重固结、湿陷、地面荷载作用等原因而产生大于基桩的沉降所引起的对桩表面的向下摩阻力。
(11)2.1.15灌注桩后注浆:
灌注桩成桩后一定时间,通过预设于桩身的注浆导管及与之相连的桩端、桩侧注浆阀注入水泥浆,使桩端、桩侧土体(包括沉渣和泥皮)得到加固,从而提高单桩承载力,减小沉降。
(12)3.1.1桩基础应按下列两类极限状态设计: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桩基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整体失稳或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桩基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
(13)3.1.2根据建筑规模、功能特征、对差异变形的适应性、场地地基和建筑物体型的复杂性以及由于桩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应将桩基设计分为表3.1.2所列的三个设计等级。
桩基设计时,应根据表3.1.2确定设计等级。
(14)3.1.5对受水平荷载较大,或对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的建筑桩基,应计算其水平位移。
(15)3.1.6应根据桩基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相应的裂缝控制等级,验算桩和承台正截面的抗裂和裂缝宽度。
(16)3.3.1基桩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1按承载性状分类:
1)摩擦型桩:
摩擦桩: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由桩侧阻力承受,桩端阻力小到可忽略不计;
端承摩擦桩: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侧阻力承受。
2)端承型桩:
端承桩: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由桩端阻力承受,桩侧阻力小到可忽略不计;
摩擦端承桩: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端阻力承受。
2按成桩方法分类:
1)非挤土桩:
干作业法钻(挖)孔灌注桩、泥浆护壁法钻(挖)孔灌注桩、套管护壁法钻(挖)孔灌注桩;
2)部分挤土桩:
长螺旋压灌灌注桩、冲孔灌注桩、钻孔挤扩灌注桩、搅拌劲芯桩、预钻孔打入(静压)预制桩、打入(静压)式敞口钢管桩、敞口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和H型钢桩;
3)挤土桩:
沉管灌注桩、沉管夯(挤)扩灌注桩、打入(静压)预制桩、闭口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和闭口钢管桩。
3按桩径(设计直径d)大小分类:
1)小直径桩:
d≤250mm;
2)中等直径桩:
250mm 3)大直径桩: d≥800mm。 (17)3.3.2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按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 选择时可按本规附录A进行。 1对于框架-核心筒等荷载分布很不均匀的桩筏基础,宜选择基桩尺寸和承载力可调性较大的桩型和工艺。 2挤土沉管灌注桩用于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时,应局限于多层住宅桩基。 (18)4.1.2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混凝土预制桩尖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 2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50mm; 3四类、五类环境中桩身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标准《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JTJ267、《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GB50046的相关规定。 (19)4.1.4混凝土预制桩的截面边长不应小于200mm;预应力混凝土预制实心桩的截面边长不宜小于350mm。 (20)4.1.5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实心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预制桩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1)4.1.6预制桩的桩身配筋应按吊运、打桩及桩在使用中的受力等条件计算确定。 采用锤击法沉桩时,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8%。 静压法沉桩时,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6%,主筋直径不宜小于φ14,打入桩桩顶以下4~5倍桩身直径长度围箍筋应加密,并设置钢筋网片。 (22)4.1.7预制桩的分节长度应根据施工条件及运输条件确定;每根桩的接头数量不宜超过3个。 (23)4.1.9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按截面形式可分为管桩、空心方桩,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可分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PHC)桩、预应力混凝土(PC)桩。 离心成型的先法预应力混凝土桩的截面尺寸、配筋、桩身极限弯矩、桩身竖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等参数可按本规附录B确定。 (24)4.1.10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桩尖型式宜根据地层性质选择闭口型或敞口型;闭口型分为平底十字型和锥型。 (25)4.1.12预应力混凝土桩的连接可采用端板焊接连接、法兰连接、机械啮合连接、螺纹连接。 每根桩的接头数量不宜超过3个。 (26)4.1.14钢桩可采用管型、H型或其他异型钢材。 (27)4.1.15钢桩的分段长度宜为12~15m。 (27)4.1.16钢桩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 (28)4.2.1桩基承台的构造,应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弯承载力和上部结构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柱下桩基承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对于墙下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 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0mm。 2高层建筑平板式和梁板式筏形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0mm,墙下布桩的剪力墙结构筏形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高层建筑箱形承台的构造应符合《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JGJ6的规定。 (29)4.2.4桩与承台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嵌入承台的长度对中等直径桩不宜小于50mm;对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 2混凝土桩的桩顶纵向主筋应锚入承台,其锚入长度不宜小于35倍纵向主筋直径。 对于抗拔桩,桩顶纵向主筋的锚固长度应按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GB50010)确定。 3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当采用一柱一桩时可设置承台或将桩与柱直接连接。 4.2.5柱与承台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柱一桩基础,柱与桩直接连接时,柱纵向主筋锚入桩身长度不应小于35倍纵向主筋直径。 2对于多桩承台,柱纵向主筋应锚入承台不应小于35倍纵向主筋直径;当承台高度不满足锚固要求时,竖向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倍纵向主筋直径,并向柱轴线方向呈90º弯折。 3当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对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柱,纵向主筋锚固长度应乘以1.15的系数;对于三级抗震等级的柱,纵向主筋锚固长度应乘以1.05的系数。 (30)4.2.6承台与承台之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柱一桩时,应在桩顶两个主轴方向上设置联系梁。 当桩与柱的截面直径之比大于2时,可不设联系梁。 2两桩桩基的承台,应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 3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柱下桩基承台,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4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顶面位于同一标高。 联系梁宽度不宜小于250mm,其高度可取承台中心距的1/10~1/15,且不宜小于400mm。 5联系梁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梁上下部配筋不宜小于2根直径12mm钢筋;位于同一轴线上的联系梁纵筋宜通长配置。 (31)4.2.7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应灌注素混凝土,或采用灰土、级配砂石、压实性较好的素土分层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4。 (32)5.3.1设计采用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应通过单桩静载试验确定;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桩基,当地质条件简单时,可参照地质条件相同的试桩资料,结合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和经验参数综合确定;其余均应通过单桩静载试验确定; 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桩基,可根据原位测试和经验参数确定。 (33)5.3.5当根据土的物理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确定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时,宜按下式估算: 式中——桩侧第层土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如无当地经验时,可按表5.3.5-1取值; ——极限端阻力标准值,如无当地经验时,可按表5.3.5-2取值。 (34)6.1.1灌注桩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桩基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 3建筑场地和邻近区域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危房、精密仪器车间等的调查资料; 4主要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资料; 5桩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6水泥、砂、石、钢筋等原材料及其制品的质检报告; 7有关荷载、施工工艺的试验参考资料。 (35)6.1.3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质量管理措施,主要应包括下列容: 1施工平面图: 标明桩位、编号、施工顺序、水电线路和临时设施的位置;采用泥浆护壁成孔时,应标明泥浆制备设施及其循环系统; 2确定成孔机械、配套设备以及合理施工工艺的有关资料,泥浆护壁灌注桩必须有泥浆处理措施; 3施工作业计划和劳动力组织计划; 4机械设备、备件、工具、材料供应计划; 5桩基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雨、防台风、爆破作业、文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季节性施工的技术措施。 (36)6.1.4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得使用不合格机械。 (37)6.2.1不同桩型的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宜用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黏性土、粉土、砂土、填土、碎石土及风化岩层; 2旋挖成孔灌注桩宜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填土、碎石土及风化岩层; 3冲孔灌注桩除宜用于上述地质情况外,还能穿透旧基础、建筑垃圾填土或大孤石等障碍物。 在岩溶发育地区应慎重使用,采用时,应适当加密勘察钻孔; 4长螺旋钻孔压灌桩后插钢筋笼宜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填土、非密实的碎石类土、强风化岩; 5干作业钻、挖孔灌注桩宜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黏性土、粉土、填土、中等密实以上的砂土、风化岩层; 6在地下水位较高,有承压水的砂土层、滞水层、厚度较大的流塑状淤泥、淤泥质土层中不得选用人工挖孔灌注桩; 7沉管灌注桩宜用于黏性土、粉土和砂土;夯扩桩宜用于桩端持力层为埋深不超过20m的中、低压缩性黏性土、粉土、砂土和碎石类土。 (38)6.2.3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摩擦型桩: 摩擦桩应以设计桩长控制成孔深度;端承摩擦桩必须保证设计桩长及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 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应以标高为主,以贯入度控制为辅。 2端承型桩: 当采用钻(冲),挖掘成孔时,必须保证桩端进入持力层的设计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沉管深度控制以贯入度为主,以设计持力层标高对照为辅。 (39)6.2.7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 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m³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有1组试件;直径不大于1m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m3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每组试件应留3件。 (40)6.3.1除能自行造浆的黏性土层外,均应制备泥浆。 泥浆制备应选用高塑性黏土或膨润土。 泥浆应根据施工机械、工艺及穿越土层情况进行配合比设计。 (41)6.3.2泥浆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间护筒的泥浆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泥浆面应高出最高水位1.5m以上; 2在清孔过程中,应不断置换泥浆,直至浇注水下混凝土; 3浇注混凝土前,孔底500mm以的泥浆比重应小于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黏度不得大于28s; 4在容易产生泥浆渗漏的土层中应采取维持孔壁稳定的措施。 (42)6.3.3废弃的浆、渣应进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43)6.3.4对孔深较大的端承型桩和粗粒土层中的摩擦型桩,宜采用反循环工艺成孔或清孔,也可根据土层情况采用正循环钻进,反循环清孔。 (44)6.3.9钻孔达到设计深度,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 2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 3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 (45)6.3.13冲击成孔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孔时,应低锤密击,当表土为淤泥、细砂等软弱土层时,可加黏土块夹小片石反复冲击造壁,孔泥浆面应保持稳定; 2在各种不同的土层、岩层中成孔时,可按照表6.3.13的操作要点进行; 3进入基岩后,应采用大冲程、低频率冲击,当发现成孔偏移时,应回填片石至偏孔上方300~500㎜处,然后重新冲孔; 4当遇到孤石时,可预爆或采用高低冲程交替冲击,将大孤石击碎或挤入孔壁; 5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扰动孔壁、塌孔、扩孔、卡钻和掉钻及泥浆流失等事故; 6每钻进4~5m应验孔一次,在更换钻头前或容易缩孔处,均应验孔; 7进入基岩后,非桩端持力层每钻进300~500㎜和桩端持力层每钻进100~300m时,应清孔取样一次,并应做记录。 (46)6.3.18旋挖钻成孔灌注桩应根据不同的地层情况及地下水位埋深,采用干作业成孔和泥浆护壁成孔工艺,干作业成孔工艺可按本规第6.6节执行。 (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 (47)6.3.19泥浆护壁旋挖钻机成孔应配备成孔和清孔用泥浆及泥浆池(箱),在容易产生泥浆渗漏的土层中可采取提高泥浆比重、掺入锯末、增黏剂提高泥浆黏度等维持孔壁稳定的措施。 (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 (48)6.3.20泥浆制备的能力应大于钻孔时的泥浆需求量,每台套钻机的泥浆储备量不应少于单桩体积。 (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 (49)6.3.22每根桩均应安设钢护筒,护筒应满足本规第6.3.5条的规定。 (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 (50)6.3.28导管的构造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壁厚不宜小于3mm,直径宜为200~250mm;直径制作偏差不应超过2mm,导管的分节长度可视工艺要求确定,底管长度不宜小于4m,接头宜采用双螺纹方扣快速接头; 2导管使用前应试拼装、试压,试水压力可取为0.6~1.0MPa; 3每次灌注后应对导管外进行清洗。 (51)6.3.29使用的隔水栓应有良好的隔水性能,并应保证顺利排出;隔水栓宜采用球胆或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的细石混凝土制作。 (52)6.3.30灌注水下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2应有足够的混凝土储备量,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0.8m; 3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6m。 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管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4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施工,每根桩的灌注时间应按初盘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控制,对灌注过程中的故障应记录备案; 5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0.8~1.0m,凿除泛浆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53)6.4.2钻机定位后,应进行复检,钻头与桩位点偏差不得大于20㎜,开孔时下钻速度应缓慢;钻进过程中,不宜反转或提升钻杆。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4)6.4.4根据桩身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坍落度宜为180~220㎜;粗骨料可采用卵石或碎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30㎜;可掺加粉煤灰或外加剂。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5)6.4.11压灌桩的充盈系数宜为1.0~1.2。 桩顶混凝土超灌高度不宜小于0.3~0.5m。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6)6.5.3灌注混凝土和拔管的操作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管至设计标高后,应立即检查和处理桩管的进泥、进水和吞桩尖等情况,并立即灌注混凝土; 2当桩身配置局部长度钢筋笼时,第一次灌注混凝土应先灌至笼底标高,然后放置钢筋笼,再灌至桩顶标高。 第一次拔管高度应以能容纳第二次灌入的混凝土量为限,不应拔得过高。 在拔管过程中应采用测锤或浮标检测混凝土面的下降情况; 3拔管速度应保持均匀,对一般土层拔管速度宜为1m/min,在软弱土层和软硬土层交界处拔管速度宜控制在0.3~0.8m/min; 4采用倒打拔管的打击次数,单动汽锤不得少于50次/min,自由落锤小落距轻击不得少于40次/min;在管底未拔至桩顶设计标高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 (57)6.5.4混凝土的充盈系数不得小于1.0;对于充盈系数小于1.0的桩,应全长复打,对可能断桩和缩颈桩,应采用局部复打。 成桩后的桩身混凝土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500mm以。 全长复打时,桩管入土深度宜接近原桩长,局部复打应超过断桩或缩颈区1m以上。 (58)6.6.5人工挖孔桩的孔径(不含护壁)不得小于0.8m,且不宜大于2.5m;孔深不宜大于30m。 当桩净距小于2.5m时,应采用间隔开挖。 相邻排桩跳挖的最小施工净距不得小于4.5m。 (59)6.6.6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并应振捣密实;护壁应配置直径不小于8mm的构造钢筋,竖向筋应上下搭接或拉接。 (60)6.6.7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孔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 电葫芦宜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措施。 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3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宜为0.8m; 4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周边1m围,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5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遵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JGJ46的规定。 (61)6.6.13灌注桩身混凝土时,混凝土必须通过溜槽;当落距超过3m时,应采用串筒,串筒末端距孔底高度不宜大于2m;也可采用导管泵送;混凝土宜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实。 (62)7.2.3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最下层与地面接触的垫木应有足够的宽度和高度。 堆放时桩应稳固,不得滚动; 2应按不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水顺序分别堆放; 3当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单层堆放;当叠层堆放时,外径为500~600㎜的桩不宜超过4层,外径为300~400㎜的桩不宜超过5层; 4叠层堆放桩时,应在垂直于桩长度方向的地面上设置2道垫木,垫木应分别位于距桩端0.2倍桩长处;底层最外缘的桩应在垫木处用木楔塞紧; 5垫木宜选用耐压的长木枋或枕木,不得使用有棱角的金属构件。 (63)7.3.3采用焊接接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节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0.5m; 2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 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 接桩就位纠偏时,不得采用大锤横向敲打; 3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采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焊接宜在桩四周对称地进行,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焊接层数不得少于2层,第一层焊完后必须把焊渣清理干净,方可进行第二层(的)施焊,焊缝应连续、饱满; 5焊好后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方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8min;严禁采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施打; 6雨天焊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 7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对于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个接头。 (64)7.4.3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3桩锤、桩帽或送桩帽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65)7.4.4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2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3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66)7.4.5打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67)7.4.6桩终止锤击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为辅; 2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应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为辅; 3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并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68)7.4.10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总锤击数及最后1.0m沉桩锤击数应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确定。 (69)7.4.11锤击沉桩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 2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应及时送桩; 3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相同条件下不送桩时的最后贯入度并修正; 4送桩后遗留的桩孔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5当送桩深度超过2.0m且不大于6.0m时,打桩机应为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桩帽和桩锤之间应用竖纹硬木或盘圆层叠的钢丝绳作“锤垫”,其厚度宜取150~200mm。 (70)7.5.8静力压桩施工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节桩下压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 2宜将每根桩一次性连续压到底,且最后一节有效桩长不宜小于5m; 3抱压力不应大于桩身允许侧向压力的1.1倍。 (71)7.5.9终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现场试压桩的试验结果确定终压力标准; 2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2~3次;对于入土深度小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3~5次; 3稳压压桩力不得小于终压力,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5~10s。 (72)9.5.2基桩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单; 3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 4原材料的质量合格和质量鉴定书; 5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等产品的合格证; 6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7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8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9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基桩竣工平面图及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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