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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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东陵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河北省清东陵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8-15来源:
清东陵高速网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清东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项目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督查和事故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试行),按照“十公开”的要求,做到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设计变更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合同履约情况公开、竣(交)工验收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3.凡参与本项目建设活动的管理、设计、试验检测、监理、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4.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
按照“和谐建设、精细管理、标准施工、质量上乘、安全环保、美观耐久、节约资源、造福社会”的建设理念,依靠标准化管理和科技创新,建成“经得起时间和社会考验,人民满意的生态旅游高速公路示范工程”。
质量目标:
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合格率100%,工程质量评分97分以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分数不少于96分,项目验收综合评分不少于95分。
5.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以及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责任划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遵照《河北省交通厅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冀交基〔2009〕19号)文件规定的格式,从业单位各相关负责人均需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纳入工程档案。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向筹建处检举、指认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7.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本项目法人,河北省高速公路清东陵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是项目具体执行单位,履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8.筹建处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设计文件开展工作。
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配合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组织交工验收,申报竣工验收工作。
8.1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主要人员、设备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下令清除转包和非法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中止合同。
8.2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人自检体系的运行情况。
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工序施工质量。
进行经常性质量检查活动。
8.3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督导监理、施工活动按规范进行。
有针对性地组织召开工程现场观摩会,定期对监理、施工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奖罚。
8.4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质量问题。
8.5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处理工程设计变更。
8.6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质量通病精细化管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隐患。
8.7认真做好交工前桥梁专项检查。
交工前,筹建处组织对桥梁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组织交工验收。
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检测,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8.8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好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8.9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科学技术带动工程质量。
8.10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8.11协助、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9. 本项目按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阳光工程”的要求,公开质量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
第三章 设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10.设计监理对设计质量负管理责任。
要对设计单位的到场人员、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审查勘察设计大纲及进度计划;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
11.全过程监督设计单位的勘察、测量、调查等外业工作,督导其按规范的方法进行工作,并独立对其成果进行复核、抽查、校验。
11.1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计算过程进行检查,并验算复核计算结果。
11.2对设计单位的室内试验进行检查,并以平行试验的形式进行校验检查。
11.3对设计成果从工程技术标准符合性、安全可靠性、经济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美观协调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11.4督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严格遵照工可成果、相关评价结论,以及业主单位的技术要求。
11.5对工程造价实施设计阶段控制,优化设计,审查概预算基础资料,并参与施工招标阶段造价管理工作。
11.6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审查,并出具监理审查意见。
第四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12.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服从设计监理的监督、管理。
13. 设计单位应对沿线地质地貌作出详细的调查勘测,特别是影响结构物的地质状况,力求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调查疏漏造成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14.设计单位须对工程材料进行调查,采用的材料要实用、易取、经济、合理、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
15.设计单位须对工程结构进行周密准确的计算,保证选用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16.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6.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编制办法和合同的要求。
16.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16.3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耐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切实体现清东陵高速公路的建设理念。
16.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16.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17.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后,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有关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分别进行审查。
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照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18.设计单位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在施工期间派驻设计代表,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意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施工现场涉及设计的有关问题。
19.变更设计按照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筹建处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20.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并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要求要有电子版)。
21.由于设计质量导致的工程变更的数量,将作为设计履约评价和奖罚的依据。
对于出现过多设计疏漏而造成对工程项目的影响,业主有权追究设计单位设计质量责任。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22.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设备。
未经筹建处批准,不得对合同中规定的人员和设备调整,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
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离岗,必须委派合适的临时人选代行职权,并同时征得总监办、筹建处同意。
23.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技术规范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监理,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24.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以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和保证工程质量。
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及交通运输厅、高管局、筹建处等对监理资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25.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首件工程施工工艺,审查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纠正施工中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25.1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和上报。
检查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合同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25.2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严把“原材料进场检测关”、“开工审批关”、“首件工程验收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工序验收签字关”、“计量支付质量控制审核关”。
监理工程师要注重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和检查,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25.3总监办、驻地办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试验室必须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临时资质认证。
25.4总监办、驻地办按照相关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独立抽检。
监理抽检严格按照《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执行,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坚决拒绝使用。
25.5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的关系,避免由于早期工程延误造成后期赶工而影响质量控制。
25.6监理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的建立、运行,预防和协助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25.7监理单位要设置专职环保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
25.8总监办按有关要求制定统一的“监理日志”,明确填写内容。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及时、准确填写,及时归档。
25.9监理单位按照筹建处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文件和数据,每月汇总“监理月报”,在下一月份的5日前报送筹建处。
25.10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
工程完工后,做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完成后交业主归档。
26.对于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拌合场、预制场等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要明确监理责任人,明牌标示,接受监督,并与奖罚挂钩,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27.总监办统一制作监理胸牌和监理服装,监理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胸牌上标明姓名、职务、岗位,并附照片。
28.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如果筹建处、质监站检查发现经监理验收的产品不合格,将追究相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29.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30.各级监理要建立监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31.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合同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对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由于对设计图纸审阅不严造成工程损失,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32.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保证和措施保证,对施工前期、施工期、缺陷责任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
认真执行《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岗位质量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验。
开工和转序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3.结构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路基、路面实行试验段制度。
分项工程首件产品(试验段)完成后,经过检验达到工程质量标准时(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98分以上)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并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4.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各自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高风险工程或工序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报经驻地监理、总监办批准后实施。
35. 施工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组织所有参建人员(特别是一线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对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6.落实《标准化施工实施细则》,对于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拌合场、预制场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要明确工程责任人,明牌标示,接受监督,并与奖罚挂钩,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各项目经理部根据总监办统一样式制作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胸牌,执行挂牌上岗。
胸牌上须标明姓名、职务、岗位,并附照片。
37.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所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甲供、甲控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原材料的采购、检验、储存、使用应符合本项目《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
38.施工单位应加强试验管理。
建立经省质监站认证合格、满足工程需要的工地实验室,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保证试验操作的规范和检测频率,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个别材料应该在订货前、进场前、使用前分别进行试验。
39.施工单位加强质量通病的预防控制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实施办法》、《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关键工序、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克服质量通病,避免质量事故。
40.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的管理,原始资料的整理要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
按有关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整体技术档案必须按照要求同时交付统一规格的电子文档。
4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42.严格按照筹建处《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43.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
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按施工承包合同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44.由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指定统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第八章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45.承担科研项目的咨询单位对所提供的科研数据和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成果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科学技术价值,成果至少达到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的水平;未经许可,科研单位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各种有关技术、数据和资料。
46.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交的试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第九章违约处理
4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混乱、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试验数据造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将对其进行通报,要求其整顿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48.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监理合同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质量检测不规范,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违约处理。
49.由于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50.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51.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管理综合考核内容之一,按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奖罚。
第十章附则
52.本办法由筹建处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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