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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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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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个疑惑
导读:
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
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
在学习研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过程中,感觉这次财政部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考虑了典型行业的特点和现行增值税制度,基本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流转税会计核算框架,实现了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解决了困扰纳税人已久的难题。
但在学习过程中也发现有几个地方看不懂,想不通,百思不得其解,现不揣鄙陋,把自己的几点疑惑写出来,以求教于方家。
第一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
(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我的疑问是,红字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吗?
再往下看,同为第二部分的第
(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1点「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提到「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这两个表述方式是一个意思吗?
第二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账务处理」第
(一)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4点「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提到「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我的疑问是,为什么要强调未付款呢?
如果已付款但尚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第三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
(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2点「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我的疑问是,《规定》前后文一直用的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个规范术语,这个「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个什么鬼?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
(二)项「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第3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提到「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
这一段的疑惑最多,分开写。
一是本次营改增,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有的正式文件均称之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试行」第一次听说,莫非政策有变?
二是《规定》全文,除第二部分的第
(二)项、第(三)项以外,在对会计主体表述时,均以「纳税人」为术语,唯独这两部分,以「企业」为术语,是有什么特殊的考虑吗?
只针对企业进行规范,其他单位呢?
三是从税收政策角度看,对应纳增值税额的表述随计税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通常用「销项税额」术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通常用「应纳税额」或「应纳增值税额」术语,纵观《规定》全文,也是如此。
但此处出现了一个「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对应哪一个明细科目或专栏?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如何处理?
四是上文提到,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调减收入。
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既然已经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了,为什么还要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呢?
这个科目不是反映未来纳税义务的吗?
同样有一个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处理问题。
第五个问题,《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三)项「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第1点「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提到「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
三个疑惑,一是「存货」什么时候成了会计科目?
二是差额扣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必然关系吗?
三是差额扣除凭证一定是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吗?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
导读:
会计科目设置。
一、科目总体变化
改名: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改为「税金及附加」,相应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改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增加:
增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该科目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10+10」:
即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科目共计10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专栏共计10个。
名称:
科目及专栏名称与缴纳有关的术语由「交」替代「缴」,如预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以保证会计科目设置的统一性。
取消:
取消原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分别为「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及「代扣代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除转让金融商品以及代扣代交业务以外的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在本科目贷方反映,扣减、缴纳、预缴均在本科目借方反映。
采购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即便取得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不得计入本科目借方。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纳增值税额,发生纳税义务(产生转让收益)在本科目贷方反映,实际缴纳时在本科目借方反映。
产生转让损失,按现行政策规定可在年内抵减的,应将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在本科目借方反映,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应自本科目贷方结转至「投资收益」科目借方。
「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发生代扣代缴义务在本科目贷方反映,实际缴纳时在本科目借方反映。
三、一般纳税人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10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10个专栏。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二)
导读: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
「应交增值税」是一级科目「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它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9个明细科目在级次上是平行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体系。
另一方面,「应交增值税」又具备特殊而重要的功能,它是用来反映纳税人已经发生的除转让金融商品和代扣代缴业务之外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依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二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发生纳税义务,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
以上论断还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一般纳税人未来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不直接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而是先通过「待转销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三个明细科目过渡,待未来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或抵扣权利得到确认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其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应的应纳税额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是直接通过「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包括计提、扣减、预缴和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业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其三,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以及代扣代缴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通过本科目,而是直接通过「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前者核算内容包括金融商品买卖正差形成的应纳税额,同一年度内买卖负差的抵减,以及实际的缴纳;后者核算内容包括代扣业务和代缴业务。
详见昨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
其四,除转让金融商品和代扣代缴增值税业务以外,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既用来核算计提数(贷方),也用来核算实际缴纳数(借方),还用来核算预缴数(借方)。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只用来核算应纳税额的计提数,预缴以及实际缴纳的税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预缴税款通过「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实际缴纳税款经过期末结转程序,通过「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是通过设置若干专栏实现的。
二、「应交增值税」10个专栏
所谓「专栏」是指明细账的具体栏目,严格而言,它与明细科目不是同一概念,而是多栏式明细账的组成单元。
同一账户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设置多个专栏,各专栏的发生额方向可以不同。
明细账或明细科目的余额由各专栏共同决定。
此次《规定》提到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10个专栏,前6个余额在借方,后4个余额在贷方。
从核算内容上看,除「销项税额抵减」外,其余专栏核算内容都比较明确,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它是专用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且允许差额纳税的情形。
初步统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房地产企业销售430之后的房地产项目
2、经纪代理
3、旅游服务
4、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
5、中国移动等电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6、航空运输企业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代收转付的价款
7、客运场站服务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计税,但由于此业务设有专门的核算科目,因此不适用「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其二,它可以看成是「销项税额」专栏的「备抵」专栏,即「销项税额」仍按全额计提,允许抵减的部分,通过「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反映,两者相抵,保证了差额计税在会计核算上的实现。
其三,在确认本专栏时,《规定》明确,贷方对应的科目为成本费用类科目,即「销项税额抵减」所导致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类科目,而是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
三、小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适用,核算的是纳税人除特定业务以外的现实纳税义务。
对前者而言,不设置专栏,直接以本科目核算,既核算计提数,也核算缴纳(预缴)数;对后者而言,需要设置10个专栏,本科目只核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预提数,实际缴纳时,需要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预缴税款时,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纳税人未来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核算,有独立的核算体系,下期再讲。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三)
导读:
三个待转类过渡明细科目解读
昨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二)提到,一般纳税人未来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不直接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而是先通过「待转销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三个明细科目过渡,待未来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或抵扣权利得到确认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今天针对这三个过渡科目进行解读。
一、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理解: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只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且只用于会计先于税法的情形,即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或利得已经达到确认的条件,但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现实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肯定会在将来发生,这部分对应的未来纳税义务,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
例解:
A建筑公司所属甲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10月业主对其9月已完工程量计量金额111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也未到达,A公司未对业主开具发票。
10月末,A公司甲项目部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账款1110万元
贷:
工程结算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0万元
假定2016年12月16日,自甲方收取工程款999万元,同日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00元,税额99元,纳税义务发生,则:
借:
银行存款999万元
贷:
应收账款999万元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9万元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万元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余额11万元,反映的是未来的纳税义务。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理解:
本明细科目强调的是已认证待抵扣,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
也就是当期认证,当期申报抵扣,认证和抵扣一般不存在时间差异。
但对于不动产的抵扣,以及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有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取得扣税凭证已经认证,对应进项税额的6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部分计入本明细科目,达到可抵扣条件时,自本明细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
例解:
B投资公司2016年6月购进一栋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以固定资产核算,取得销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款项已支付。
借:
固定资产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
贷:
银行存款1110万元
2016年7月申报期抵扣44万元进项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元
贷: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
三、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
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理解:
本明细科目用来核算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由于现行五类扣税凭证中只有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因此本明细科目只用来核算取得上述两种凭证未认证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采购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时,记账时如尚未认证,应先将票载税额计入本明细科目,待认证并申报抵扣后,再自本明细科目贷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
例解:
C房地产公司2016年9月采购原材料一批,材料已点收,款项已支付,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票载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9月30日记账时,专票尚未认证。
借:
原材料1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万元
贷:
银行存款117万元
11月14日,该纳税人将此票勾选认证并于12月申报期申报抵扣。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万元
四、小结
「待转销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这三个明细科目共同的特点在于「待」字,也就是等待的意思,等待以后期间转为纳税义务或者变为可抵扣权利,因此它们是为了协调解决税会时间性差异而设置的过渡类科目。
从核算流程上看,尽管这三个科目都是「应交税费」下属的二级明细科目,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是并行的,但最终都将转入「应交增值税」对应的专栏。
其中: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对应「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对应「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专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一般情况下应于以后期间转入「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专栏,特殊情况下,则有所例外。
已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在尚未转入「进项税额」专栏时,即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规定》明确,应借记成本费用或者资产类科目,贷记「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报表列示方面: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四)
导读:
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案例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天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特定业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前文所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已经提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业务统一通过「应交税费」下属的「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及「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明细科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业务核算科目与计税方法密切相关。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分别通过「应交税费」下属的「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9个明细科目核算。
具体参见本公号前期所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二)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三)。
今天主要谈「应交税费」下属的「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一、科目核算内容
《规定》指出,「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以上条文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其一,本明细科目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业务。
其二,本明细科目既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提,也核算差额计税的扣减,特定情形的预缴,以及申报后的缴纳。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业务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在本明细科目贷方反映;简易计税允许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可扣减的应纳税额在本明细科目的借方反映;一般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实际预缴数在本明细科目的借方反映;按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在本明细科目的借方反映。
建议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计提」、「扣减」、「预交」、「缴纳」等四个三级明细科目。
二、简易计税方法税会差异的处理
从本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来看,它只用来核算现实纳税义务实际发生后的应纳税额。
从管理实践看,简易计税方法同样存在税会时间性差异,对于税法先于会计的时间性差异,可直接计入本明细科目贷方,但对于会计先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应如何协调处理呢?
我们先看《规定》的条文。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从此处的条文可以看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这个中转科目不仅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还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但根据《规定》关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内容的说明,它是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既然提到了「销项税额」,可见只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笔者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三)也是按此口径解读的。
同一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让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其他类似的问题可参见求教: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几个疑惑。
除此之外,从语义的角度看,「待转销项税额」对应于「销项税额」比较恰当,对应于「简易计税」,略有违和感。
笔者曾向财政部提出建议,将「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名称改为「待转增值税额」,惜未得到采纳。
在新的文件和口径未出台之前,建议纳税人仍以现行文件为核算依据。
三、计提业务
例1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工程项目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老项目,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
A公司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已履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备案。
暂不考虑分包款的计量和支付。
2016年11月,甲项目经业主确认的已完工程量1030万元,假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
借:
应收账款1030万元
贷:
工程结算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0万元
12月6日,收到工程款824万元,已向业主开具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税额24万元。
借:
银行存款824万元
贷:
应收账款824万元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4万元
贷: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24万元
四、扣减业务
例2仍以例1为例,假定甲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已完工程量为103万元,A公司已于11月对其进行计量,但尚未付款,也未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
12月7日向其付款82.4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量及付款业务应如何进行处理?
方案一: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和增值税的价税分离特性: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100万元
XXX3万元
贷:
应付账款103万元
借:
应付账款82.4万元
贷:
银行存款82.4万元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2.4万元
贷:
XXX2.4万元
分录中的「XXX」是一个中转科目。
这种做法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彻底贯彻了价税分离理念,但必须要增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工作量也较大。
方案二: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103万元
贷:
应付账款103万元
借:
应付账款82.4万元
贷:
银行存款82.4万元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2.4万元
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2.4万元
这种做法是先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计提成本时不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价税分离,待取得扣减凭证时,通过扣减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同时冲减成本费用,实现部分的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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