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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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四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四)
(4)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定(草案)
服务贸易谈判组主席关于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定(草案)谈判情况的说明
一、在1990年1月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同意为在7月份完成一份框架协定(草案)而努力工作,包括考虑有关第一批具体服务部门的注释在内。
二、根据1990年4月份贸易谈判委员会的讨论,服务贸易谈判组要提供给委员会一份尽可能详细描述制订框架协定进展情况的报告。
三、附件说明了在制定这一份框架协定(草案)中所作的努力,并已由我本人负责递交给贸易谈判委员会。
它是服务谈判组考虑框架协定条款的基础,作为文件的组成部分送交谈判委员会的。
四、必须指出草案文本中不少条款还需进一步研究,而第五、第六部分的条款未作详细讨论。
有一些重要的分歧(不是全部)是用方括号标明,没有方括号的任何部分并不意味着已被服务谈判组一致接受。
整个文本还需进一步考虑。
它已成为许多评论的题目,各代表团有权提出新的建议或撤回他们以前的建议。
这也适用于在框架协定文本中最终列入的某些条款。
五、我打算根据已提出的评论和其他建议继续为制定框架协定的文本以提供给服务谈判组下一次会议讨论而努力,包括第五、第六部分的条款在内。
在一个适当的阶段,草案文本将由一个合法的起草小组来考虑拟订。
六、在这一点上,各参加方已对协定中那些许多为下一步进行磋商取得进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取得了一致看法。
在这些问题中有:
定义;内容;适用范围①;最惠国待遇;加强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协定的条款;逐步自由化;对承担义务的谈判以及协定的适用(第四部分和补充规定)②。
七、我也愿意回顾在服务谈判组的指导下,许多部门工作小组对具体的服务部门(即:
金融、电讯、运输、建筑/工程服务及与劳动力流动有关的问题)进行了非正式磋商。
对专业性服务、旅游及视听服务等也将进行磋商。
这些磋商的目的在于对具体服务部门的问题作出注释和附录,以便根据需要,使框架协定的条款能对具体服务部门有效地运用和作出解释。
这些对具体服务部门的注释,随着服务贸易谈判组讨论一致,将作为框架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定(草案)
序言
第一部分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内容及定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一般责任与纪律
第三条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透明度
第五条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
第六条经济一体化
第七条国内规定
第八条垄断服务及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企业经营行为准则
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第十二条支付和转移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例外
第十五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第十六条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国民待遇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第十八条对承担义务的谈判
第十九条适用
第二十条(履行义务的)计划安排
第二十一条计划安排的修改第五部分执行条款
第二十二条磋商
第二十三条争端的解决和协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联合行动
第二十五条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与其他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加入
第二十九条协定的生效
第三十条不适用本协定
第三十一条利益的否定
第三十二条修订
第三十三条退出
第三十四条术语定义
第三十五条补充条款
补充规定
序言
所有参加方:
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希望在透明度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各项准则和规定的服务多边协定框架以有利于所有贸易伙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
希望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不断进行多边谈判,将世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希望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参与程度并帮助他们扩大在这方面的出口,特别是通过发展中国家提高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达到上述目的;
鉴于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特殊的经济地位、发展水平及贸易和财政上的需要,将对这些国家的严重困难予以特殊的考虑,特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部分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内容及定义
本协定所指服务贸易包括下列各项交易:
(1)跨越国界提供服务
(2)消费者跨越国界的流动
(3)生产要素跨越国界的流动〔在特殊的目的性、交易的分散性、一定时限的情况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协定适用所有服务部门的贸易活动
第二部分一般责任与纪律
第三条最惠国待遇
有关本协定任何措施,任何参加方给予另一参加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相同待遇和相同交接方式给予其他参加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透明度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参加各方必须将影响其国内市场服务贸易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除非司法机构另有规定者外)及所有其他的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晚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
任何参加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的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条约。
第五条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
1.通过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力量的加强、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来达到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予和服务业出口的扩大,应采用一些特别的并为各方所接受的措施来改善目前服务贸易的状况。
2.应认真地考虑增强一些最不发达国家国内服务能力以及考虑到他们接受本协定中具体义务的困难,在这方面作出某些特殊规定是必要的。
第六条经济一体化
1.本协定将不阻碍参加方之间成为旨在谋求更高水平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协议的签约国,只要这种协议能确保签约国之间能更加自由地在不同部门以不同形式和方法进行这种贸易。
2.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协议,在其生效之后都不能在该协议的签约国和本协定其他参加方中间在服务贸易上制造新的或加深原来的障碍。
3.任何一方如决定参加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协议,都应立即通知本协定“参加方全体”,并使他们有可能了解该协议的内容,使他们能够向他们认为是适当的参加方进行介绍。
4.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协议如作较大修改时,都必须立即通知“参加方全体”。
5.本条规定将不阻碍发展中国家之间作出的优惠安排决定。
6.如果一方认为其在本协定项下应得利益受到本条第一款所指有关协议实行结果的重大影响时,该参加方可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有关程序对此情况提出申诉。
第七条国内规定
1.为了符合参加方国内政策目标的需要,参加方有权在其境内履行其国内服务业方面的规定,但这种做法不得与本协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这也包括参加方在其国内有采用新规定的权利,但也同样不能和其所承诺履行本协定的义务相抵触。
本协定确认发展中国家在使用这方面的权利有特殊需要。
2.参加方可要求另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服从某项规定、标准或限定条件。
这样的要求应符合客观标准,即应根据提供服务方的能力而定,不致因要求符合国内政策目标而加重提供服务一方的过分负担。
履行这些要求也可通过签订协调一致和相互承认有关规定、标准和限定条件的协议的基础上来完成。
协议可向所有参加方开放,并不致在参加各方中间造成不公正的歧视。
3.有关规定、标准和限定条件等要求不能在参加方之间形成专横独断或带有不公正歧视的方法或隐蔽地限制服务贸易方式的采用,各方应本着客观、合理和公正的态度来处理这些措施。
4.在受影响的提供服务方或接受服务方的要求下,各参加方应坚持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手段或程序来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的审查与纠正。
5.本条第4款的规定并不要求任何参加方在本协定生效之时取消或改变已实施的程序。
第八条垄断服务及专营服务提供者
1.任何参加方指定一些经营实体为拥有垄断和专营权的服务提供者时,它必须确保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提供者在相同情况下也能享受到不低于它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的这种待遇。
2.每一参加方都必须保证该国在本条第一款所提的实体无论是直接或是通过其子公司在其垄断或专营经营权力范围之外提供服务都不能采取违反对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平竞争的做法。
3.当一参加方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根据本协定应得利益受到了与本条第一款所提到的另一参加方实体行为的不利影响时,可向“参加方全体”提出要求,“参加方全体”将责成建立该实体的参加方提交有关该实体活动的材料。
但这并不要求任何一参加方政府泄露那些可能造成妨碍法律实施的以及损害个别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材料。
4.如果在本协定生效后,一参加方根据本协定具体义务所包括的服务提供方面的规定,授予垄断的或者专营的管理权,它应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一条(履行义务的)计划安排的修改,就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调整与有关受影响的参加方进行谈判。
5.为了本条的需要,一“垄断的服务提供者”是指一参加方境内的任何公营的或私营的实体,被该方政府授权或指定的该方那种服务业的唯一提供者;而一“专营的服务提供者”则指由政府指定的那种服务的少数几个提供者中的一家。
第九条企业经营行为准则
1.当一参加方在其领土范围之内实施其竞争法律与规则时,为了防止会引起市场扭曲或对其市场竞争产生有害作用的协议、做法以及滥用占有市场统治地位,该参加方有权要求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另一参加方服务提供者提交必要的资料,但提供资料的范围将不得超过在相同情况下该国同类的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资料的范围。
也可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但也不得比该方同类服务提供者更为繁琐。
2.在各自国内保密范围内,通过由双方负责制定竞争政策的官员进行磋商,以防止出现像在本条第一款所提及那样的情况,各参加方之间可进行合作和交换信息。
3.在本条项下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由参加方按保护合法的商业利益不受侵犯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
任何保障措施都应是临时性的,而且须根据一致同意的多边程序进行,包括必要条件诸如透明度,〔规定的时限〕,磋商,通知和监督。
第十一条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1.在国际收支平衡困难时,为保护其对外金融地位,参加方可以要求对在其领土范围内提供的服务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2.对发展中国家因国际收支困难而采取某些适当的措施的要求应给予考虑。
3.各参加方采取的正当的平衡国际收支的措施以及为此进行的适当的磋商程序都应建立在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的基础上。
第十二条支付和转移*
任何参加方都不得以外汇交易行为来扰乱本协定各条款的目的,也不得通过服务贸易领域的行为来扰乱国际货币基金协议中条款的目的。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
对一参加方根据有关国际政府采购协议的条款下应承担的义务不应抱有偏见。
本协定的第三条和第十七条各款不适用于现有的公共采购法律和规定。
然而“参加方全体”将致力于尽早对本协定能完全适用于这类服务采购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例外
1.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
阻止参加方采用或实施以下必要的措施。
但对情况相同的各方,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公平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
(1)对公共道德、秩序、社会安定、人民健康、〔文化财富〕以及生态环境等加以保护;
(2)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定的执行。
2.本协定不得解释为:
(1)要求任何参加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
(2)阻止任何参加方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须采取的任何行动:
(Ⅰ)有关直接或间接供军事机构使用而提供的服务;
(Ⅱ)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的原料;
(Ⅲ)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
(3)阻止任何参加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3.根据本条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应尽一切可能通知“参加方全体”。
第十五条补贴
1.参加方认识到在某种情况下政府补贴可能会扭曲服务贸易的正常进行。
2.每一参加方对其提供给国内服务业的所有形式的补贴以及这种补贴直接或间接的给服务贸易带来的影响,都必须通知“参加方全体”。
3.当一参加方认为由于另一参加方的补贴使其受到损害时,得要求与另一参加方就此问题进行交涉。
这样的要求应该受到同情的考虑。
4.参加方有必要举行谈判来议定一份涉及到多边纪律的规定,以避免服务贸易补贴的有害影响。
这些规定应该充分注意到多方面的需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这领域内灵活性的需要。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第十六条市场准入
1.任何参加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参加方开放其本国市场。
双方应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精神就有关条件、限额和(履行义务的)计划安排达成一致意见。
2.任何参加方给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市场准入方面,应不少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内的待遇。
3.如果经谈判,有多种提供服务方式可供选择时,则外国服务提供者有权自由选择他认为最满意的一种提供服务方式。
第十七条国民待遇
1.根据本协定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开始,一参加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业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决定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其国内的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
2.如果不是对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存有偏见,则在相同环境下对相同的服务,一参加方给予另一参加方的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必要时可以与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有所不同,只要这种待遇在实际上是相当于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3.本协定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在法律、规章和要求方面不适用于政府服务机构为政府目的而不是用来生产服务作商业销售之用的购买活动,除非由“参加方全体”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作出决定。
4.本协定有关国民待遇的条款将不妨碍专门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的补贴支付或鼓励性赠予。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第十八条对承担义务的谈判
1.为现实本协定的目标,参加方应进入实质性阶段,所有参加方将要在本协定生效之后最迟于×年×月就进一步扩大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地举行一系列谈判。
这些谈判将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对服务贸易有效市场准入产生的有害影响的措施,同时谈判也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使所有参加方都得到实惠,并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谋求达到全面的平衡。
2.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将取决于各参加方国家(政府)政策目标以及各自的发展水平。
应对个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少开放一些领域或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或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方面给以适当的灵活性。
3.在每一回合谈判之前应先确立谈判的提纲和程序。
谈判提纲的起草内容应包括对上一回合为达到本协定目标的谈判结果进行评估。
鉴于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经济状况、发展、贸易及财政的需要,提纲也应注意这些国家在履行协定上的严重困难。
4.关于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将在每一回合谈判之前,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形式进行,讨论的问题将有:
(1)部分或全部取消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和保留,和/或进一步贸易自由化的承诺;
(2)全部或部分取消在国民待遇方面的资格审评、条件和保留;
(3)与本协定有关其他条款相类似的问题(见第十九条第2款);
(4)根据请求,通过修改或取消限制经营活动规模或在其他方面拒绝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提供者与其本国服务提供者同样竞争机会的做法,作为提供市场准入机会的附加承诺。
5.按照本协定条款的规定,各参加方应就有关具体服务贸易的规章、标准和限定条件取得协调或在相互理解基础上达成的各协议向所有参加方开放问题进行谈判。
6.〔各参加方可以就已提出的服务的进一步自由化的承诺举行谈判。
〕
第十九条适用
1.本协定条款所组成的一般义务与纪律原则以及与其相一致的部分解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将完全适用所有参加方。
2.有关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任何其他条款应适用于每个参加方根据其已商定的特定义务和保留的计划安排。
3.在谈判已作出结论而且已将特定义务和保留明确地记录在各自的计划安排中之后,参加方不得:
(1)在市场准入方面以与本协定不同的方式来设置和维持障碍和条件,而不按照其计划安排去实施。
(2)改变原来的做法或采用新的做法使得其他参加方的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不能依照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和其它一些已制定的条款,按计划获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条(履行义务的)计划安排
任何一参加方在与其他参加方谈判结束后,应按商定的时间表按计划履行协定中的义务。
谈判结束之后也可在双方拟定的时间内把计划安排作为协定的一部分或附件。
任何参加方拟定的计划,允许带有某些不同之处,但应包含下列内容:
1.对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和保留;
2.关于国民待遇的资格条件和保留;
3.与本协定其他条款有关的问题(见第十九条第二款内容);
4.取得市场准入的任何其他附加措施;
5.义务生效日期。
第二十一条计划安排的修改
1.任何一参加方在一项减让开始实行之日的三年后可对其计划内减让的修改、撤销或维持原状的意见通知“参加方全体”。
这一参加方(以下称“申请方”)必须在它准备实施修改或撤销的三个月之前通知“参加方全体”。
2.根据任何一个有关方面(在本条中以下称为“有关方”)的请求,申请方必须通过谈判来解决必要的调整赔偿问题。
此项请求也必须通过“参加方全体”。
3.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项协议未能在三个月的期限内达成,申请方有权自由更改其计划。
有关方(需经参加方全体的认可)在该项计划实施六个月以内,有权自由采取更改或撤销其本身计划内相当的减让的形式作为其调整赔偿。
任何这种更改或撤销情况也要通知“参加方全体”。
如果有第三方认为这种修改和撤销对其在本协定项下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则可将此情况通知“参加方全体”并提出其适当的理由。
4.根据任何有关方的请求,由于建议修改的内容尚未达成协议,“参加方全体”则可考虑将建议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赔偿调整问题加以介绍。
第五部分执行条款
第二十二条磋商
1.当任何参加方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参加方提出时,另一参加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
2.经一参加方提出请求,“参加方全体”对经本条第一款磋商但未达成圆满结论的任何事项,可与另一参加方或几个参加方进行磋商。
第二十三条争端的解决和协定的执行
1.如果一参加方认为根据本协定项下应得利益由于另一参加方未能实现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正在丧失或正在受到损害,为了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该参加方可以向另一参加方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
这项行动应立即通知“参加方全体”。
有关方对提出的任何书面请求或建议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2.如果争议有关方在合理的一段时间内不能满意地达成协议,可将此争端提交“参加方全体”。
“参加方全体”应对此立即着手研究,并向他们认为有关系的方面提出一些合适的建议,或者也可酌情对争议作出裁决,“参加方全体”认为必要,也可同一些有关参加方和被认为是有必要联系的一些政府组织就解决争端问题进行磋商。
3.“参加方全体”如果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去采取行动时,可批准一参加方或几个参加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参加方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联合行动
1.为了贯彻实施本协定内涉及联合行动的各项规定以及一般地说,为了便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规定的目标,各参加方代表可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
本协定中谈到各方采取联合行动时,一律称为“参加方全体”。
2.在所有的“参加方全体”举行的会议上,任何一参加方只有一票投票权。
3.“参加方全体”的决议,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应以所投票的多数票通过。
第二十五条组织机构
1.“参加方全体”将设立一个理事会以有利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整理会将有下列职能:
(1)监督协定的实施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的目标;
(2)解决各参加方之间的争端并向各参加方解释本协定各条款;
(3)根据需要由“参加方全体”赋予的其他职权。
2.本协定的所有参加方都有权向理事会派出代表。
3.理事会将选出它自己的主席;制定自己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为了更好地发挥理事会的作用,该理事会也可建立若干附属机构。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作
1.发达国家参加方和其它一些工业化国家参加方应尽量为其它参加方的服务提供者,尤其是那些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和技术资料以及在注册、认可及取得专业资格方面的有关资料;
2.对发展中国家(地区)参加方提供的技术援助,应由有权威的秘书处,根据“参加方全体”的决定,在多边水平上提供。
第二十七条与其他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关系
1.“参加方全体”将不断地作出适当的安排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有关服务方面的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
2.〔同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加入
1.本协定将在(×年×月)前向参加协商的政府和欧共体公开接受。
2.任何非本协定参加方的政府,要求加入本协定须经“参加方全体”的同意,本款中“参加方全体”的决定要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通过。
第二十九条协定的生效
1.本协定为一份正本,用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制成,三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并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联合国秘书长将把本协定核对的副本提交每一个参加方,并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二条修改和第三十三第撤销以及第二十八条接受与加入的提案的副本也提交给各参加方。
2.本协定将按联合国宪章102条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3.根据本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接受后(××天)本协定开始生效。
每一个其他政府则在其加入后三十六天开始生效。
第三十条不适用本协定
1.如果二参加方从来没有就承担具体义务方面进行直接谈判,本协定将不适用于该二参加方,或者二参加方中的一方或二参加方中的任何一方已成为本协定成员,而该参加方不接受另一方为成员。
2.在特殊情况下,“参加方全体”可以根据某一参加方的请求对本条的第一款执行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利益的否定
1.一参加方可以拒绝给予服务业或服务提供者本协定中的利益,如果该服务业或服务提供者是来自非本协定的成员或根据本协定第三十条不适用本协定的成员。
2.为本协定的目的,“参加方全体”将不断讨论有关检查服务贸易来源的必要标准。
第三十二条修订
1.本协定的修订应于那些接受修订的成员中三分之二以上接受后生效,而在这以后的每一其他成员,则在其接受这项修订后生效。
2.凡接受协定某项修订的任何参加方,应于“参加方全体”指定期间,将接受证书按指定的程序交主要行政官员保存。
第三十三条退出
在本协定生效之后,任何参加方都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退出本协定。
此项退出须在首席行政官员收到退出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月后生效。
首席行政官员应立即通知“参加方全体”。
任何一参加方均有权立即会见理事会并就此事项与之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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