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docx
- 文档编号:9090786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36.26KB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docx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最新)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的使用空间环境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地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⑧工程验收肖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作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地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③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
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概括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
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
0。
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
0。
3的要求。
6。
防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C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尽有产品合格证书。
6.3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沙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水沙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沙,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②保护层水泥浆的厚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
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栅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不同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
2水泥沙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oC;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
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沙子宜选用中砂,沙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天。
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天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
1水泥沙浆(加适量胶粘剂)。
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沙浆。
7.3.2石灰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应设置标筋。
抹灰应分层过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沙浆和水泥
混合沙浆每遍厚度过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施。
7.3.4用水泥沙浆和水泥混合沙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沙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沙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沙浆不提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钓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应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
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应脱胶、变色。
8.2.3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
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3%起拱。
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
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
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
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②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③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④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
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②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
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③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④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⑤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
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⑥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②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②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③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化纹的吻合。
②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胶挂。
③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④玻璃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9.轻质隔墙工程
9.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
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轻质隔墙与顶栅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
现场配置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
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施工要点
9.3.1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
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
②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③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
④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沿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
⑤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⑥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
③安装饰面板前面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②龙骨两側的石膏板及龙骨一側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③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
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10~15mm。
④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
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②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
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
③阳角处宜作护角。
④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7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
②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
③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④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⑤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
⑥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敲击。
9.3.8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玻璃砖墙宜以1。
5m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
②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
玻璃砖墙壁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③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9.3.9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隔墙基层应平整、牢固。
②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
③压条应与边框紧贴,不得弯棱、凸鼓。
④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
⑤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
10.门窗工程
10.1.1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①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②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3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暴晒。
②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oc;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在环境温度为0oc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①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
樘与栓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10.1.4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院要求。
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确良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0.2.1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0.2.2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
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10.2.3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4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匀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0.2.5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10.2.6塑料门窗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
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积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本地区的瞬间风压值。
10.3施工要点
10.3.1木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②门窗框安装前应校正方正,加钉必要拉条避免变形。
安装门窗框时,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得大于1.2m。
③门窗框需镶贴脸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抹灰层或装饰面层的厚度。
④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梃的结合处。
窗拉手距地面宜为1。
5~1。
6m,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
9~1。
05m。
10.3.2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②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③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3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②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
固定片或膨胀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100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
③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处理。
拼樘料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
④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4木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玻璃安装前应检查框内尺寸、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
②安装长边大于1。
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 住宅 装饰 装修 工程施工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