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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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说明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说明
(一)资质申请及审核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说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是指:
于2007年3月13日颁布并施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2001年颁布并施行的特级资质标准简称“原《特级标准》”。
新《特级标准》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10个类别的特级资质标准的具体内容,即企业资信能力(4项主要指标)、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5项主要指标)、科技进步水平(5项主要指标)、代表工程业绩(按照各类别要求的指标)、承包范围(4个条款)。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2012年3月13日之前未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的,2012年3月13日后其特级资质自动失效,我部将注销其特级资质并予以公布。
[说明]2011年12月31日为原特级企业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的最后时间,是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9]178号)中有关特级资质过渡期申请的规定确定的。
2011年12月31日之前,原特级企业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应在2012年3月13日之前出具同意保留同类别一级资质的声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类别资质。
3、申请多类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特级资质申请,企业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相应设计资质标准要求。
[说明]申请多类特级资质的企业,对应新《特级标准》中“资信能力”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3个指标项,“科技进步水平”的5个指标项,“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指标项,都不叠加考核,即符合申请单一类别特级资质标准即可。
“每增加一个类别特级资质申请,企业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就是要求企业申请一个类别的特级资质,建筑业营业税至少为5000万元,申请两个类别的特级资质,建筑业营业税至少为1亿元,以此类推。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就是申请多类特级资质的企业,每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都要具备满足新《特级标准》对应类别的代表工程业绩。
“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相应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就是按照本《实施办法》中“工程设计人员”的要求,分别满足每一特级资质类别对应的设计行业或设计专业中的人员配备要求,涉及的具体配备人员应按照设计资质相关规定执行。
4、自《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的,应按照当时有效的资质标准对原特级企业的全部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说明]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对其存续和分立的企业所有资质,都按照当时有效的资质标准全部重新核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特级企业过渡期内申请分立的,可按原《特级标准》核定其特级资质”的规定废止。
5、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实地核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说明]建设部将对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具体由各省区(中央企业)交叉互审。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二)指标说明
1、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工商注册的实收资本,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说明]企业工商注册的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亿元。
(2)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说明]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考核其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人民币3.6亿元。
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要指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其前一年度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未达到标准要求,企业需要对增加注册资本当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以企业提供的建筑业营业税票为准;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可按结算当期(日)汇率,将境外工程项目的结算收入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再按国内税率计算建筑业营业税。
企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工程所在地国家(地区)的当期(日)汇率及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
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稿。
[说明]建筑业营业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应税劳务是指:
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的企业,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企业营业范围内包含建筑业以外其他行业营业税不予认可。
目前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企业的每一个类别特级资质,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应每年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
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说明]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每个年度不得少于人民币5亿元。
授信额度简单地说,就是银行能贷给你最高多少钱。
是指银行在一定金额及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授信。
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进行考核。
一家银行多个授信协议书,在一个年度内的可以认可;多家银行只能按照授信额度最高的一家银行年度授信协议书认可。
不能跨年度计算额度,即不能3个年度累加取平均值。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企业经理工作经历以企业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经理简历为准。
[说明]企业经理简历应为其从事工作以来至申请时的所有时间段的经历,包含时间段、所在单位、业务岗位、职务等。
从业务岗位和时间段上计算企业经理具有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年限,至少10年。
(2)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以企业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为准。
职务、职称及注册资格以企业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为准。
个人业绩证明以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为准。
[说明]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该企业正式任命。
以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考核与所在企业的合同关系;以该企业的任职文件考核职务;以个人职称证书考核工程序列高级职称;以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考核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特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按照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要求考核。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应为其从事工作以来至申请时的所有时间段的工作经历,包含时间段、所在单位、业务岗位、职务等。
从业务岗位和时间段上计算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的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年限,至少15年。
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不得少于2项,是其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设计师或企业的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时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
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是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企业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也可以是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者是合同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是上述3类业绩中的任意2项或单一业绩中的2项。
企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不是在本单位主持完成的也可认可,但必须提供原单位的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
(3)财务负责人指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可为企业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
以企业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为准。
[说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必须经该企业正式任命。
以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考核其所在企业的合同关系;以该企业的任职文件考核职务;以其个人职称证书考核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考核。
(4)企业具有与申报类别相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少于该类别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对注册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且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50人以上。
以企业应提供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为准。
[说明]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50人,且每一个类别特级资质,无论是已具有的各类别特级资质还是新申请的各类别特级资质,相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都不得少于该类别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对注册建造师数量的要求。
以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考核一级注册建造师与所在企业的合同关系;以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考核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工程设计人员
1)新《特级标准》中的“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的“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设计专业”各专业甲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说明]新《特级标准》要求的“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实施办法》中明确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视为满足新特级标准有关设计方面的要求:
第一种为企业申请的各类别特级资质应分别满足《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设计类型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设计行业”的各行业甲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种为企业申请的各类别特级资质应分别满足《对照表》中“设计专业”要求的各专业甲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在“设计专业”中有2个及以上的设计专业要求的,都应同时满足。
2)企业申请特级资质及工程设计资质,需要办理注册执业人员变更的,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已取得执业资格尚未注册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均需提供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明。
[说明]办理注册执业人员变更的,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取得执业资格但未注册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均需提供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3)工程设计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文件中相关要求考核。
[说明]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工程设计人员应填写“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及“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非主导专业)”。
上述注册人员以其身份证、社保证明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为考核依据。
上述非注册的主导专业人员以填写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社保证明等为考核依据。
上述非注册的非主导专业人员以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社保证明等为考核依据。
企业已按设计标准取得相对应的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不再考核相关的设计技术人员。
3、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或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为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
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以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为准。
[说明]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或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把新《特级标准》中的“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一步明确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或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是指省级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海关、税务、建设等主管部门。
以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为考核依据。
(2)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
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每年不低于800万元。
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说明]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每年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是根据新《特级标准》中“科技进步水平”的“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指标具体量化。
以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考核。
目前的数额是根据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营业税推算得来的,即5000万元÷3%×0.5%=833万元,取整数值后为80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定,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定,企业近三年科研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
(3)国家级工法指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和公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法。
工法不受企业资质申报专业的限制。
工法的第一或第二完成者为资质申报企业。
以企业提供的国家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
[说明]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3个类别,又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2个等级。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6年。
企业提供的国家级工法仅限于上述3个类别,且工法数量不得少于3项。
工法类别不要求与申请资质类别相对应。
企业合作申报或单独申报获得的国家级工法,均以颁发证书或公布的批准文件的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为依据考核,且在有效期6年以内。
(4)专利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
专利的所有权人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共有的专利权人予以认可。
经受让获得的专利,受让满二年后予以认可。
以企业提供专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受让专利的,以企业提供的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备案等为准。
[说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申请特级资质只认可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认可。
企业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有效专利不得低于8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
共有专利权人的专利予以认可;经受让获得的专利,企业自资质申请日至专利受让之日起满二年后予以认可。
以企业提供专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为依据考核;受让专利的,以企业提供的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备案等为依据考核。
(5)科技进步奖以企业提供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说明]科技进步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近10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至少1项。
以企业提供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国务院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考核。
以多家单位共同完成获得的科技进步奖,不分排名先后,同等认可。
(6)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企业提供的主持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为准。
[说明]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
指企业主持编制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版。
以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为依据考核,至少1项。
以多家单位共同主持编制的,不分排名先后,同等认可。
此项指标与上款指标是二选一的,即满足了上款的指标可不满足此款指标,也可以满足了此款指标不满足上款指标。
(7)信息化考评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见附件2)执行。
企业的信息化以应用为主、功能为辅进行考评,不限定任何软件和实现形式。
偏远地区、境外工程和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不纳入信息化考评范围。
[说明]企业应在资质申请时,附企业信息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包括信息化管理、组织、实施、运行等总体情况,以及考评内容中7个项目的实施运行基本情况和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化运行的基本情况。
(三)资质证书及承包范围
1、对工程设计人员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且其他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的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同时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符合前款的企业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说明]符合本《实施办法》关于工程设计人员的要求是指本办法所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设计类型对照表》里的2种情况,满足其中1种情况即符合标准要求。
对符合本《实施办法》关于工程设计人员的要求,且其他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的企业,若申请特级资质的同时申请跨资质类别承担工程项目的,满足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个类别特级资质和其中2个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该企业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注明为:
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或满足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个类别特级资质和其中2个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该企业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注明为:
可承接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即为某行业或某专业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已有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直接认可,不需提交申请材料)
2、工程设计人员暂不满足本《实施办法》要求,但其他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要求的原特级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符合前款的企业满足本类别对应设计行业中相关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计技术人员,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
[说明]暂不满足本《实施办法》的工程设计人员要求,但其它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要求的原特级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按照申请的各类别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注明为:
可承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
“符合前款的企业满足本类别对应设计行业中相关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计技术人员,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指不满足本《实施办法》的工程设计人员要求的2种情况的,但满足某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计技术人员,允许企业申请这类与特级资质类别对应的甲级专业设计资质,满足要求就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
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经审核后达到标准要求的,其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尚未办结注册手续的,应在公告后3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企业在提交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新版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3个月内未完成上述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的,不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并重新公告。
[说明]原特级资质企业在3个月内未完成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的,可按前款要求且企业申请可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四)材料清单及填报要求
1、综合资料卷
(1)目录;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近三年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复印件;
(9)近三年上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复印件,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的复印件;
(10)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复印件;
(11)国家级工法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12)专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受让专利的,应提供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备案等受让文件复印件;
(1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14)主持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或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2、人员资料卷
(1)目录;
(2)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能够证明本人主持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包括: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等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
(4)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未完成注册变更手续的原注册企业、申请资质企业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或已取得执业资格尚未注册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非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
3、工程业绩卷
(1)目录;
(2)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工程合同复印件;
(4)工程竣工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需出具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竣工文件复印件;
(5)涉及到单体(单项、单位)、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指标,应提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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