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增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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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增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全区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增城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增城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防群测体系,最大程度避免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3.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3.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按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级别,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落实镇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范围内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者出现险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型(Ⅰ级)、重大型(Ⅱ级)、较大型(Ⅲ级)、一般型(Ⅳ级)等四级。
1.5.1灾情
特别重大型(Ⅰ级):
①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②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③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重大型(Ⅱ级):
①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②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③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较大型(Ⅲ级):
①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②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为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一般型(Ⅳ级):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②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1.5.2险情
特别重大型(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含)以上的。
重大型(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2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较大型(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含)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一般型(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国土规划局局长和区应急办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发改金融局、区科工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计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安监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旅游发展中心、各镇街等单位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规划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启动应急预案时,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成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分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群众安置组、善后处置组,负责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配合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3)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较大型地质灾害(Ⅲ级响应)以上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一般型地质灾害(Ⅳ级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6)监督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2.3区应急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分工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启动应急处置时,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转成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办牵头,区国土规划局、区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负责人参加。
主要任务是负责传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报告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事故调查组:
由区国土规划局牵头,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并请求广州市地质调查院专家支持。
主要任务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其他上级部门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原因,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抢险救灾组:
由应急指挥部确定组成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调动区国土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增城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属地镇街的专业技术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主要任务是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财物等;负责对伤亡人员进行救助和统计;清理不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除安全隐患。
(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计局负责,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将重伤人员转运救治,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5)治安防范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公安干警及属地镇街有关人员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主要任务是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6)交通管制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与。
主要任务是负责地质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7)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改金融局、区财政局、区科工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供电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提供应急经费、设施、设备、物资、运输、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方面的保障。
(8)群众安置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属地镇街主动配合。
主要任务是安置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9)善后处理组:
由属地镇街牵头,区民政局和受灾单位配合。
主要任务是及时转移和处置因灾死亡人员尸体,并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工作。
2.4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涉事单位和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及时主动发布正面信息,并提供信息发布口径,协调做好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区应急办:
负责协调指导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3)区国土规划局:
负责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处置情况。
(4)区发改金融局: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5)区科工信局:
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电信、移动通信等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6)区财政局:
负责会同区国土规划局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安排、落实专项资金。
(7)区教育局:
负责危及托幼机构和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8)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灾,督促检查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
(9)区住建局:
负责参与、协调因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理;组织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治理,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10)区民政局:
负责灾民临时生活救助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联同属地镇街及时启用避护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报送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及时报告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
(11)区人社局:
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2)区环保局:
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3)区卫计局:
负责统筹全区医疗力量及时救治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4)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沿线高陡边坡和不稳定边坡进行排查治理;负责组织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5)区水务局:
负责组织开展对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的抢修和加固工作;负责统筹灾害地供水排水保障。
(16)区农业局:
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7)区文体旅游局:
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18)区气象局:
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区国土规划局发布地质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
(19)区林业园林局: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所管辖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林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林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协调、落实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等问题。
(20)区安监局:
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1)区旅游发展中心:
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对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排查,并设立警示牌和监测点,对危及游客安全的隐患点要尽快治理;当旅游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22)区供电局:
负责保障防灾救灾的电力供应。
(23)各镇街:
负责当地质灾害事故发生时,快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协助区应急指挥部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现场后勤保障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疏散现场围观群众等工作。
3预防监测和预警预报
3.1预防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规划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于每年年初拟订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1.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由区国土规划局牵头,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1.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镇街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人,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3.1.4鼓励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向区国土规划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及时报告区国土规划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2监测
3.2.1完善区、镇街、村(社)三级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体系,落实具体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前、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能迅速上报和处置。
3.2.2区国土规划局协调区气象局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通报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
区国土规划局接到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部门。
3.3预报预警
3.3.1区国土规划局、区气象局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当辖区内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区国土规划局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相关部门、镇街和村(社)以及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
3.3.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4个级别。
其中,4级预警用蓝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2级预警为预警级,用橙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1级预警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3.3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要密切合作,及时发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区国土规划局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期、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3.3.4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区国土规划局会同气象局会商后发布,各镇街、区国土规划局和三防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要注意及时查收预报信息。
3.4预警行动
区国土规划局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或者根据上级部门的预警,根据地质灾害不同预警级别,采取不同的预警措施。
3.4.1预报等级为1级时,区国土规划局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人员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3.4.2预报等级为2级时,区国土规划局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4.3预报等级为3级时,区国土规划局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4.4预报等级为4级时,区国土规划局要通知属地镇街和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等4个等级。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疏散、抢险救援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向广州市国土规划委或广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广东省、广州市相应启动应急预案,我区也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速报
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后,应按照各级单位的职责范围进行应急处置和按照地质灾害分级上报规定,逐级上报。
4.2.1速报时限。
地质灾害监测人、知情者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立即转报当地镇街或区国土规划局。
镇街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查和处置,要在30分钟内向区应急办和区国土规划局报告灾险情信息。
区应急办或相关部门应在1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区政府和区国土规划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广州市应急办和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区政府和区国土规划局接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广州市应急办和广州市国土规划委。
4.2.2速报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地质灾害灾情或地质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受灾单位;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地质灾害灾情或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地质灾害灾情或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
4.3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
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路、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4.4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属地镇街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助。
4.5应急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调查评估
区国土规划局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5.3恢复重建
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
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4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主管全区救灾捐赠工作,并负责捐赠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及时向上级和捐赠方报告使用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搞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及时报道捐赠工作及捐赠款物使用、分配情况,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5信息发布
区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各镇街、区应急办、区国土规划局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区国土规划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3物资保障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以及抢险救灾的物资与装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平台保障
区国土规划局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5技术保障
区国土规划局要充分发挥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的作用,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6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7.1.2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7.1.3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7.2本预案由区国土规划局根据全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操作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后的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备案。
7.3本预案由区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
7.4各镇街、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印发实施的《增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增府办函〔2013〕4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同志及区纪委负责同志,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开发区党政办,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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