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审查重点黄锋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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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审查重点黄锋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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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审查重点黄锋版
第一部分建筑暖通专业
一、暖通设计
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是用1989年出版的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上的数值还是用新出版的手册上的数值。
按理设计规范是指导设计的,审图的要求“执行规范”,手册只是作为参考。
2003年—11—05发布,2004年4月1日施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没有对89年版的规范上所列的室外气象参数作修改,理应执行原规范。
但有的地方节能标准中作了修改,只要有依据就行,应该说新参数更切合实际,但作为强审还是应根据规范。
2、室内设计参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与《节能设计标准》不一致。
应该按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实际情况是《规范》上定的是范围,《标准》上比较具体。
3、不管是居住建筑还是公共建筑比较多的设计对热负荷和冷负荷不作详细计算(用指标法)。
各个地方对负荷计算的要求都在《节能设计标准》中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居住建筑提出了“应对每一采暖房间进行采暖设计热负荷计算”(采暖区);对于公共建筑提出了“施工图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负荷的是计算是暖通系统设计的基础。
4、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往往图纸上的,负荷计算书上的,建筑专业提供的围护结构做法表上的,节能登记表上的不一致。
必须指出这几个要求一致,是建设部每年节能检查都必须检查的,是控制建筑节能的关键内容。
问题的存在是因为暖通专业在作计算的时候往往建筑还没有定下做法,只能用限值进行。
我想当建筑专业定下后,计算应作必要的调整,以不增加装机容量为前提(往往实际做法值比限值小)。
5、采暖管道的热膨胀往往不作计算,随意设置固定卡和补偿器。
《暖通规范》4.8.17条要求首先是计算,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补偿量,是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还是设置补偿器。
首用的当然是自然补偿,设置补偿器的要说明用什么补偿器,额定补偿量是多少?
具体的说:
两个自由段中间的直管段上应该有固定卡控制两侧管段的伸缩走向;一个直管段上两个固定卡之间应该设补偿器,否则就说明该设计没有执行好该强条。
对于采暖系统而言,如直管段在40米以上仅仅靠两侧自然补偿就需要校核。
管道的热膨胀补偿还应考虑其所接支管位移不要超过40mm和支管穿墙或楼板时的位移量。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管道上的补偿器还需考虑吸收管道试压时的位移应力,特别是大管道。
首都机场一期热力管线,北京礼士路热力管线,鸟巢环形管线都因为补偿器或柔性接头无法吸收弯头处的推力而把固定支架推断。
固定卡的设置一定要综合考虑《暖通规范》第4.8.20条。
6、采暖管道的坡度:
热水管到底控制在不得小于0.002还是如GB50242—2002第8.2.1条规定的气水同向时不得小于2‰;气水逆向时不得小于5‰(强条)。
气水同向时两规范是一致的,但逆向流动时《暖通规范》上只指的是蒸汽。
我觉得我们应该执行验收规范,不仅是因为气、水逆向流动时不利于空气在管中向高处流动(空气的浮升速度0.05m/s,远比管中水流速度小),还在于GB50242—2002第1.0.3条规定: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应包括施工图)、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7、住宅室温控制装置应是含暖气片系统,地板辐射系统,风机盘管系统和其他采暖系统。
现在暖气片系统的温控阀设置已不成问题,但要注意双管系统采用高阻力两通网(便于调节);单管系统应设跨越管,暖气片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恒温阀(便于旁流和减小系统阻力)。
地板辐射和风机盘管则应在回水管上设置电磁阀(或电动阀)接受室内温度自动调控装置调节,控制器最好是有线的、遥控器容易丢失。
8、采用燃气壁挂炉采暖的住宅楼,地下部分或极少数没法设燃气壁挂炉的应允许局部用电采暖。
《节能标准》上都指的是具备集中热源的情况下,不能采用普通电散热器或家用电锅炉。
地下室往往又不具备设置燃气热水器(无良好的通风条件),局部的应该允许使用,但应该用蓄热式的。
9、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和热力站供热系统应该设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气象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已对此列入强条)。
具体做法是,在系统设计中应该在室外设置室外温度传感器也叫气候补偿器,由它通过供热量控制装置去调节循环泵流量;同时在回水管上设置回水温度传感器去控制燃料的供应量,以达到节能的目的(做法有很多,需要大家去研究)。
10、不重视管网水力平衡计算的情况比较普通,甚至没有相关的计算书。
水力计算的目的要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控制在不大于15%(建设部节能检查的要求),同时为合理选择循环泵提供依据(水泵应运行在高效区)。
全国的和地方的节能标准中都有控制耗电输热比的要求EHR(空调里叫输送能效比ER)。
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的控制应首先用调整管径来解决,实在做不到时设置静态平衡阀(平衡的调节只有在计算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时其调节性能达到最佳)注意:
这里讲的是静态平衡阀,静态平衡阀适用于稳定流量状态下(定流量)分配各环路流量比例;动态平衡阀用于干管环路流量变化造成的压差波动变化。
11、有人员停留但无外窗的房间应按规范3.1.9条要求送新风(P198表值)。
《暖通规范》第5.1.10条:
“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是从另一角度提出了同一个问题。
但在审查的设计图纸中往往只设了一个排风系统,有的甚至什么也不设,设排风系统你不清楚进来的是不是新风,不设显然违反了该条强条的要求。
有的人认为如汽车库值班室(地下)那样拉一根新风管很长,太浪费没有必要,是不对的。
医院建筑中无外窗房间比较多,要特别注意。
12、几个独立相邻的储油间统一设置一个排风系统。
《暖通规范》5.1.12/5条: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3、在医院设计中不考虑房间之间的气流方向,会造成交叉感染。
在我们审查的所有医院工程中,没有一个注明风量的,无法判断哪一个房间处于正压,哪一个房间处于负压。
非典的迅速漫延是一个教训,现在各地都在兴建医院,请务必注意。
对于手术室的设计更要严格执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手术室相对于周边区,周边区相对于一般区域都要处于正压。
在手术室设计中严禁采用风机盘管机组和空调器,传染病区不应采用风机盘管系统;整个医院设计中也要慎用风机盘管系统。
(传染病区应采用直流系统5.3.6/3条)
《暖通规范》第5.3.3条是强条,“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不仅医院工程的设计要重视,动物房的设计和其他有可能产生有害物和异味的建筑和房间的设计中都应注意。
(如浴室、厨房、游泳馆等)
房间正负压差是由送排风量决定:
差1~2次/n换气可维持5Pa,差2~4次/n可维持5~10Pa
14、新风口的设置比较随意。
《暖通规范》第5.3.4条明确规定: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下缘距室外地坪≧2米,在绿地里不宜小于1米)进风口应低于排风口(有的文献上规定,送、排风口水平装置时,间距应保持10m)。
公安部办公楼设计时正值9.11事件后,有人提出新风口的设置应考虑恐怕分子破坏的可能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15、有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的厨房、锅炉房(燃气)不设事故通风系统;设置了事故通风系统,其通风量达不到12次/时换气;事故通风机又往往不是“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暖通规范》5.4.1条,5.4.3条,5.4.6条都有明确规定,其中5.4.6条(两处电器开关)是强条。
有时暖通图纸上写了,但电气专业图纸上没有。
16、锅炉房的水平排烟管不设热补偿措施。
北京院在六、七十年代设计锅炉房较多,院内有相应的标准图(轴向补偿)现在也很少见到用。
17、排水管道有敷设在排风竖井内的现象。
建筑专业为了所谓美观,不给给排水竖井,就让把排水管(尤其雨水管)设在排风竖井内,违反了《暖通规范》第5.8.15条强条。
18、《住宅建筑规范》第8.4.9条“住宅内......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
往往因为由两个专业完成而表述不清。
住宅中厨房的排气竖井由建筑专业设计,而燃气的设计由暖通专业完成,该要求又在燃气一节中提出,暖通专业有必要提请建筑专业注意。
即使在多层建筑中每层厨房设一个排烟竖井是不可能的,采用子母排风道显然是一个有效的措施,既防止了各管的相互干扰,也解决了防倒流的措施。
19、住宅设计中,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有符合要求的排风竖井,也有的预留了安装排风扇的电源,但几乎所有的设计都没有安装排风机的位置。
现在的住宅往往装修由住户自理,设计上不安排排风扇的位置,就算住户理解该条规定的初衷,也不知道安装在哪里?
安装排风机对南方城市尤为重要,因为南方城市往往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不能形成自然通风所需的作用力。
20、空调系统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时,装机容量往往比计算值大。
《暖通规范》第6.2.15条对空调夏季冷负荷的确定作了具体规定(设计建筑自控系统完善的采用综合最大值,没有自控系统的采用累计最大值),在此基础上选择冷冻机时就不能再有任何附加(第7.1.5条)。
此规定是出于目前计算方法和原始数据的缺陷,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根据规定计算出来的负荷往往比实际运行时的负荷值大。
21、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不提对制冷剂的要求。
《规范》第7.1.7条明确规定:
“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大型的离心机、螺杆机是如此,家用电器同样如此。
22、对于选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值基本上都提出了要求,但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单元机,风管送风机和屋顶式空调机的能效比(EER)往往忽略了。
这里所指的单元机并不包含多联机和变频空调机,但应包括立式分体机。
北京市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也提出了“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名义工况时的制冷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中的规定”。
这些虽然都是生产行业的标准,但现在产品质量差别太大,承包商为了省钱往往选用一些劣质产品,造成能源的浪费。
23、没有工程场地浅层地热资源的勘察资料,听信供应商的宣传就设计地源热泵系统。
现在普遍把地源热泵系统称作水源热泵。
实际地源热泵是水源热泵系统的一种(利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有利用地下水的还有埋管式的。
两种系统都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热资源。
采用地下水的还要了解打井的可能,有效回灌的可能和供热量的衰减程度。
很多工程设计了最后实现不了。
水源热泵应包括井水源、河水源、湖水源,甚至海水源。
24、对空调通风、采暖系统中的设备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暖通规范》中的相关条文原来定为强制性条文,后来修改了,但这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投诉率也很高,应该引起重视。
北京市把“通风和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和采取其他消声措施”和当通风、空调和制冷装置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相关标准请查《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该规范中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学校中各种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旅馆的允许噪声级都列为强制性条文。
25、在设计中不能不重视下列条文:
a、《暖通规范》第4.3.11条。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一般能单独设立支管。
但门厅、走道等容易忽略,尤其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b、《暖通规范》第8.4.8条。
为了保证室内要求的空气相对湿度,往往采用电加热器进行再加热。
却忘了“电加热器应与通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一般都用)应接地”。
C、《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2.10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补水系统往往由给排水专业设计,但强条要求是在暖通“标准”中,应提醒给排水专业。
d、《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第7.1.3条:
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应“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第7.1.4条“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第7.1.9条“排风管出口不得设在技术夹层内,应直接通向室外”;第7.3.7条“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施”。
还应补充说明的是:
净化空调系统中,中效过滤器后的风管都应处于正压端。
目前各地设计的各种级别的医院不少,故在此特别提醒。
e、厨房的排油烟风道兼作消防排风道或事故排风道,显然违反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4.1条(强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烟道、通风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二、防排烟设计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高规》中原来版本2001年版的强制性条文依然是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录入。
2005年版执行时已有电话通知。
建设部第361号公告中也明确了新版中局部修改的条文中.......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没有废止或修改原来强制性条文的性质。
1、必须注意建筑专业内容中对暖通专业提出的强制性要求。
《建规》3.3.11条,5.4.2/4“厂房(应包括锅炉房)中的丙类液体(燃油)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
《建规》5.1.10/3条,“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需要说明第9章给出了排烟量,但要设排烟设施是在本条。
《建规》5.1.12/2条,“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当防火分区扩大到10000m2以内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建规》5.1.13/4条,地下商店“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建规》5.1.15,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地下一层和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建规》5.4.2条,燃油或燃气锅炉......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只能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锅炉房应设置与锅炉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水喷雾);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建规》5.4.4条,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所用燃料供给管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两道),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建规》7.1.5条,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他管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和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塑料水管和风管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风管设防火阀,水管设阻火圈)
《建规》7.2.9条,电梯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建规》7.2.11,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建规》7.3.5,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规》7.4.2/1,封闭楼梯间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建规》7.4.3/1,防烟楼梯间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设置防烟或防烟设施。
总之,暖通专业要设正压送风系统。
《高规》4.1.2,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设置要求同《建规》。
4.1.2.9明确了燃气锅炉房通风换气能力不少于6次/时,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时,燃油锅炉房通风能力不少于3次/时,事故通风不少于6次/时。
《高规》4.1.5A,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要求同《建规》。
《高规》4.1.5B,地下商场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高规》4.1.12条,燃料管道的要求同《建规》。
《高规》5.2.4,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必须穿过时,采用不燃材料将其周围空隙填塞密实;保温材料应用不燃材料。
《高规》5.3.1条,电梯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高规》5.5.3,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穿过时用不燃材料做套管,并应用不燃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高规》6.1.2.3,剪力楼梯在塔式住宅中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高规》6.1.13.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高规》6.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往往不去了解哪些窗户可开启,可开启多大面积,尤其玻璃幕墙。
北京市2007年颁发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符合《建规》和《高规》。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排烟口有效面积≧2.0m2。
合用前室≧3.0m2。
需要排烟的房间和内走道,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
净空高度小于12米的中庭或剧场舞台,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净空高度>6米,小于12米的大空间,不小于地面积的5%。
*净高度超过12米的中庭、剧场不允许用自然排烟。
*地下的楼梯间和前室往往开窗面积不够。
可开启外窗有一定的规定(由建筑专业控制)。
我们审查的工程中,有经校核可开启面积不够而改为机械排烟系统。
3、地下室、半地下室设计排烟设施时,往往只注意“一个房间面积大于50m2,而不注意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
《建规》9.1.3/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高规》8.4.1.4,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人防防火规范》6.1.2/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没有说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6.1.2/2,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排烟量的计算,还是按防烟分区来决定。
《高规》8.4.2条,《建规》9.4.5条,《人防规》6.3.1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是后者“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时60m3/n;”三个或三个以上时120m3/n。
排烟口设置应每个防烟分区设置。
《人防规》里还是强条。
补风:
《高规》中规定地下室,《建规》中规定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人防规》中,通路阻力>50pa。
4、关于《高规》表8.3.2-1至8.3.2-4和《建规》表9.3.2中风量的校核问题。
在工程实践中经常有人提到开启门的数量的问题,《高规》条文说明中很明确,表中数值的来源就是20层以下取2,20层以上取3;《建规》条文说明中“对于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取2”,所以不用再去为开启门的数量去校核。
所谓出入口的校核在条文说明中很清楚的是指出口,一般防烟楼梯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都应该只有一个出口;超高层设避难层时防烟楼梯间应有上下两个出口。
5、具体设计中往往对防烟楼梯间40pa至50pa和前室、合用前室25pa至30pa的正压值保证措施不全面。
最早采取的办法是在正压通风机的进口或出口设调节阀达到初次调试的目的。
后来有了国家标准图(07k103-1~2)好多了。
但也有矛盾,采用压差传感器来调节旁通量是最理想的方法(不能用变速)但嫌造价高;在通走道上隔墙上设余压阀又因防火阀的设置建筑嫌难看,不管怎样,这是强条,一定要有措施。
高层建筑中地上地下两个防烟楼梯用一个竖井一台加压风机的现象尤其多,一幢20层的高层,地下室只有2层,在前室也送风的情况下,选择一台25000m3/h的正压送风机。
地上部分设七个送风口,地下部分最多设二个送风口,就算地上、地下风口都电控。
地上着火时开地上风口,地下着火时开地下风口,地下每个风口的送风量达12500m3/h,此时风口将很大,很难布置。
正压值也很难控制,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用压差来控制。
6、走道排烟口不注明距地标高;排烟口往往设置在门口或安全出口。
《高规》8.4.4条,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距离最小不应小于1.5米。
7、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不设置排烟防火阀。
《建规》9.4.3.3明确规定了“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高规》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通风和空气调节一节中要求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防火阀,也可理解为排烟系统也是通风系统。
8、说明中一般不见“排烟管道安装在吊顶内时,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高规》8.4.9条。
《建规》在9.1.5条中明确规定了“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应该说建规的说法更切合实际。
采取隔热防火措施与保持距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
《人防防火规范》提法与《建规》一致。
9、通风、空调管道上漏画防火阀的比较普遍,尤其是穿越楼板处和重要房间处。
重要房间应包括建规条文说明中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等,还应包括建筑专业设置防火门的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等。
10、厨房、浴室、厕所的垂直排风道不说明有防回流措施,支管上也不设防火阀。
《高规》8.5.5条,“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建规》10.3.13条“公共建筑.......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11、汽车库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取值有的采用部措施的规定,有的采用北京市院措施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8.2.4条规定“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6.9“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12、注意规范中提法的区别:
a,《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6.1.1条,设置加压送风的地方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都没有有无外窗的前提,与《高规》、《建规》有区别。
b,设排烟的走道:
《建规》中,单指“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和“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高规》中一、二类高层“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不分建筑物性质;《人防防火规》中“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没有提“内走道”。
13、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即使符合规范中规定需要排烟的也不应该设排烟系统,因与GB50370-2005第3.2.7条不符。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7条规定“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设了也没有意义。
但“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第6.0.4条),排风口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垂直通室外。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通风换气不少于5次/时,不是12次/时。
第二部分建筑给排水专业
一、生活给排水
1、自备水源(自备井)没有任何处理就送到用户。
GB50015-2003第3.2.1条规定,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倒流防止器设置太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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