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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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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各单位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电集团、国电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反馈适时修订。
第七条各单位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九条公司和各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担任,成员由分管副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安委会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火电、新能源、煤矿和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健环部)是安全综合管理、监督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公司对生产安全的各项要求和部署。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由各级行政正职及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是安全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正职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种事故。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电网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较大有毒有害物泄漏事故;
(七)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不发生溃坝事故;
(九)不发生负主要责任供热中断事故
(十)不发生“一通三防”事故。
(十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
第十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
(一)火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5.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较大有毒有害物泄漏事故;
7.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8.不发生溃坝事故;
9.不发生供热中断事故;
10.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
(二)新能源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3.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不发生较大有毒有害物泄漏事故;
7.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3.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不发生较大有毒有害物泄漏事故;
7.不发生“一通三防”事故;
8.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
(五)其它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3.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7.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
第十五条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4.岗位和员工控制违章和差错,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亲自批阅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并组织落实;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保证本企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企业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
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
安全责任制度应随机构、人员变更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组织完善、监督有力。
第五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单位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同时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具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部门。
电力、化工、煤矿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监督网,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生产性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煤矿等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隐患治理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单位安全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四)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安全知识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五)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八)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十)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工作上报,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参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所必须的基本条件进行监察,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
(二)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三)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五)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六章规程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和行业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和行业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设备试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和行业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对本单位化学危险品登记建档,建立健全运输、使(领)用、保管等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和设备厂家图纸、资料及上级颁发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系统图册,经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上级和行业颁发的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七)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相关规定编制本单位的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和行业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含影像、录音、电子光盘等),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安全记录应包括:
班长日志(班组工作记录)、巡检记录、检修记录、不安全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通报、安全日活动、安全会议记录、纪要、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采购、运输、保管、领用、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章安全生产计划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坚持“五同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保障制度,明确提取和使用程序、使用范围、职责和权限,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应依据相关标准,自身实际和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提取。
各单位应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台账),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监或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制定。
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程、上级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和隐患、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造及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措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二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预防职业病、安全评价结果等方面编制。
第四十三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防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六条各生产部门应对照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细则,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八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第四十八条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同时督促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工作制度和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15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调度人员和11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现场紧急救护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培训,掌握危险化学物品的性质和有关技术要求及使用方法;
(七)在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使其掌握更新、改造后的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五十二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公司安排或组织考试,两年一次。
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公司对各单位正副职、正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各单位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各单位对从事运行、检修、试验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年度内以上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人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章例行工作
第五十九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时间至少2小时),由班长(值长或区队长)主持,安全员应对参加人员、发言情况、学习内容和要求等做好记录。
对缺席人员进行补课。
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活动记录应交本单位领导审阅,并妥善保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和部门(车间)领导人员每月应至少参加2次安全日活动。
部门(车间)每周、安监部每月对安全日活动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各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会议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十二条安全分析会
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各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安委会成员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委会或项目部)每月都应召开安全分析会,分析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消除薄弱环节。
第六十三条安全检查
公司系统根据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专业、临时安全检查。
春季或秋季检查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应与安全性评价内容结合进行。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六十四条安全简报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安全信息卡、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生产简报每月一期。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月
企业每年6月应按照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举办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性评价,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危险点分析管理,认真分析工作场地特点、工作环境情况、工作用具、作业程序及人员状况,制定防范措施。
重大、复杂项目还需另行制订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十章建设项目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
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
(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含临时工)超过100人;
(三)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七十条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现场负责工程管理的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加工程建设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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