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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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目录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统计法概述
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
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节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
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
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
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节统计人员
第三节统计从业资格
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节统计法律责任
第六章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统计执法检查
第二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第三节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四节统计违法案件处罚案例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任务
1.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职能:
信息、咨询、监督。
3.任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一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2)为各级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二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3)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实行统计监督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三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二、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特点:
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类别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这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
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构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四、统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五、统计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六、地方性统计法规:
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七、统计行政规章:
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二、统计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主要内容:
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主要内容: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主要内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主要内容:
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1.统计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国家对统计工作在机构、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和工作关系等方面进行管理的体系和制度。
包括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两个方面。
它涉及到各级统计局及乡、镇统计员的设置、权限、相互关系和工作程序、活动方式等问题。
2.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四条对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作出规定: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计工作逐步得到恢复,统计法制建设也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在统计立法、执行及普法宣传教育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一)我国统计立法工作:
统计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统计立法工作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次。
中央立法工作:
1983年12月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井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统计局起草的《统计法实施细则》,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施行。
2000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由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6月15日发布实施。
2006年2月1日重新修订并发布实施。
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另外,国家统计局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规章,如,《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等。
此外,铁道部、公安部、卫生部等部委根据本系统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本部门的统计规章。
地方立法工作:
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先后颁布了地方统计法规及政府统计规章。
地方统计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完善了统计法律体系。
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了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统计规章等齐全配套,各层次的规范彼此协调,不相互抵触的有机体系;各项统计法律制度所规范的内容基本上覆盖了统计工作中发生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既包括了统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了有关程序方面的规范要求。
(二)我国统计执法情况: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统计法规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各级统计部门在执法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统计执法工作制度、案件查处制度及执法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包括检查制度。
通过这些执法检查,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树立了统计法的权威。
(三)我国统计法制宣传情况
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省、区、市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使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能了解统计法。
针对县、处级以上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通过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的形式进行统计法的宣传教育。
对各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采取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组织他们进行系统的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对一般的统计人员,则把普法教育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结合起来。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公民的统计法制观念和统计法律意识。
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为依法统计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一、统计调查的概念和分类:
政府统计调查,是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
(1)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3)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实施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
1.概念:
指除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外,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的社会调查。
2.特点:
民间统计调查除具有一般统计调查所具有的特征以外,与政府统计相比,还有以下特征:
(1)自愿性,
(2)时效性
三、涉外调查的内容及管理
1.涉外调查的概念:
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以下简称涉外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与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
2.涉外调查的内容:
(1)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委托、资助国内调查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2)涉外机构委托、资助国内调查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和港澳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港澳台组织驻境内机构所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4)外资调查机构、中外合资调查机构和中外合作调查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5)中国境内伪外资企业、外方占控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申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3.涉外调查管理的内容:
两个禁止:
一是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二是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两项审批:
一是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二是国家实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每一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列明:
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种类: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临时性调查
三、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及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
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及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五、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6)统计调查需要分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统计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
我们通常所说的统计制度,是指狭义的统计调查制度。
2.分类:
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分。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部门推荐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推荐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内容及分类
1.概念:
统计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所做的统一规定,以国家标准形式或部门标准形式发布,在统计工作中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2.内容:
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
3.分类:
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
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目前已经制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三次产业分类标准,经济类型划分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沿海和内地划分标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划分标准等。
部门统计标准:
是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定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有适应本部门管理需要的统计标准,如生产部门有产品质量的标准,建设部门有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等。
部门统计标准必须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作补充性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
其他统计标准: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一、统计调查方法的概念:
指的是搜集调查对象原始资料的方法,也就是调查者向被调查者搜集答案的方法。
二、普查:
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三、抽样调查:
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四、重点调查:
是指采用抽查方法对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重点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抽查,可分为重点地区抽查、重点行业抽查,又是重点统计指标抽查。
五、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的概念及实施步骤:
1.概念:
定期全面统计报表,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
2.实施步骤:
统计报表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查文件、统一规定的表格形式、统一规定的指标内容、统一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以基层统计的原始记录为依据,自下而上地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调查方式。
六、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
合法的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识,即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国家统计局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制定了《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对于净化统计调查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是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的必然要求。
2.加强对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统计工作秩序,提高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信任与合作,从而更好地促进国家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有利于政府统计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强化对统计系统的内部管理,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坚持和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用途:
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身份的专用证件。
2.关于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
国家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普查员证。
3.关于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范围:
凡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以及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可发给国家统计调查。
凡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统计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以及参加抽样调查及其他全国一次性调查的人员,可发给临时国家统计调查证。
凡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可发给普查员证。
4.国家统计调查证应载明的事项:
国家统计调查证,在显著位置标明了发证机关及其编号、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有效期限、本人所在单位名称及其发证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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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客观性、合法性、相关联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的概念:
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项工作的总称。
三、统计资料管理的原则:
“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管理的基本规定:
统计资料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乡、镇一级统计资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负责进行统一管理。
(2)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协调内的,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允许其将统计调查对象扩大到管辖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组织统计调查所形成的统计资料,由该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1.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制度
2.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二、统计资料的保管
1.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2.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3.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提供的目的: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1.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由此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
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目前,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逐步形成制度,这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
2.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4.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
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的必备条件和密级: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必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秘密级,是指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二、单项调查资料的概念:
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
三、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基本制度
四、对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保密的规定: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漏。
五、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其法律要件:
商业秘密的概念: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商业秘密”法律要件有四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及责任
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主要看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二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三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本企业的技术人员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是第三人知道前述的违法行为,也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由于第三人不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第三人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才承担责任,否则不负责任。
一旦侵犯“商业秘密”,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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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统计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
2.部门统计机构:
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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